《危大工程的管理》讲座
姓名:XXX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解读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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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
相关法规及文件
总则
前期保障
专项施工方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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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举牌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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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
相关法规及文件
危大工程相关法规及文件
““危大工程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
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概念
国家相关文件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
建部令第3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21年12月8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
危大工程相关法规及文件
危大工程相关法规及文件
2
总则
总则
目的
范围
定义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总则
3
前期保障
前期保障
主体
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
单位
勘察
单位
设计
单位
施工
单位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
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
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
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
全管理措施。
前期保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
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前期保障
4
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
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
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
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方案审批
谁编方案
专项方案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建办质[2018]31号 第二条、关于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方案内容
专项方案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
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
专项方案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建办质[2018]31号 第三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参会人员
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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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
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具体格式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
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
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方案、技术交底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
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方案修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
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现场监督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
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
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场监理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
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
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
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建办质[2018]31号 第六条 关于监测方案的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第三方监测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
责任人员。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进行举牌验收的部位》明确规定:关键分
部分项工程及主要节点中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建办质[2018]31号 第七条 关于验收人员
验收
监督管理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
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
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险情和事故处置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
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
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
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
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
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
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
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现场抽查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
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场处置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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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
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7
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
序号
工程
类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基坑工
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
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
程及支
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
模等工程。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搭设高度5m及以上;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
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
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
起重吊
装及安
装拆卸
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危大工程范围
序
号
工程
类别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四
脚手架
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
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
拆除
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
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
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
的拆除工程。
六
暗挖
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 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
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
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
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
分项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
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7
危大工程举牌验收、
公示
危大工程举牌验收、公示
分类 组织 验收人员 验收内容
危大
工程
基层
公司
总工
施工单位:1.基层生产经理
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
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中附表内容验收(共11项)
吊篮验收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
钢结构安装工程验收表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体系验收表
基坑工程验收表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验收表
落地式扣件架验收表
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验收表
人工成孔灌注桩工程验收表
悬挑式架脚手架验收表
悬挑式卸料平台验收表
超过一定
规模危大
工程
公司
总工
施工单位:1.公司安全副总
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
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
时,可以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参加上述验收工作。
危大工程举牌验收、公示
1、 验收合格的,经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
责任人员。
3、 对于超危大工程,验收时基层总工应通知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参加,总工程师
及安全生产副总不能参加时,可授权相关人员代理参加;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文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危大工
程验收实行举牌验收;
危大工程验收要求
感谢聆听
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