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
壹﹒首次申請使用臺灣銀行電子銀行服務時,應約定通行密碼帳號並申請通行密碼,且限向臺灣銀行所屬其中一家營業單位
申辦,以求安全控管。因通行密碼係屬共用,故申請人於獲得臺灣銀行發給之通行密碼函後,再申辦申請書第参. 轉帳
服務以下之電子銀行服務時,本申請書之「貳之一、二、三」欄位,無須填寫。
貳﹒通行密碼帳號及通行密碼:
約定通行密碼帳號 → □□□-□□□-□□□□□-□(V64-01)
一﹒□申請/□註銷 →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 通行密碼(個人戶所有帳號共用同一組通行密碼)。
二﹒□申請/□註銷 → 網 路 銀 行 通行密碼(個人戶所有帳號共用同一組通行密碼)。
※註:個人戶申請任一通行密碼、或企業戶申請網路銀行通行密碼後,即可查詢其在臺灣銀行所有存放款等資料,但企業戶申請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通行密碼,僅可查詢通行密碼帳號資料。啟用系統時,請先變更通行密碼函之通行密碼並保密。
三﹒因通行密碼遺忘或連續輸錯達三次,申請「重新恢復使用」下列系統之原服務:
→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原服務 □網路銀行原服務
※註:申請「重新恢復使用」原服務時,應親持「通行密碼帳號」之印鑑至該帳號所屬營業單位(即原申請行)辦理。
參﹒轉帳服務:
一﹒約定轉出帳號 → □□□-□□□-□□□□□-□(V64-02)
二﹒申請之項目如下:(註:請以大寫國字填寫金額)
□申請 金 融 卡 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G21-03)
□申請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 服務系統(享有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
□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 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 萬元。
□ 行 動 銀 行 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及每月限額詳如背面「附件ㄧ」第四條第二項約定)。
□申請 網 路 銀 行 服務系統(享有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
□ 網 路 銀 行 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 萬元。
□ 網 路 銀 行 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及每月限額詳如背面「附件二」第四條第二項約定)。
□ 網 路 銀 行 繳交費稅轉帳服務(此項轉帳限額同於非約定帳號轉帳限額,且二者共用同一限額)。
※註:1.「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及「網路銀行」各提供之「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係共用同一限額。
2.凡申請項目含有「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者,上述「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之貳萬元限額自動
併入「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之限額中。
三﹒註銷之項目如下:
□註銷 金 融 卡 約定帳號轉帳服務。
□註銷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 全部服務。
□註銷 網 路 銀 行 全部服務。
四﹒約定轉入帳號詳如下表所列 個帳號:(註:請以大寫國字填寫帳號個數)
轉 入 行 庫 名 稱 轉入行庫代號 約定轉入帳號(請覈實填寫,臺灣銀行不負審核之責)註:
1
2
3
4
5
6
7
8
1.本申請書「參﹒轉帳服務」
欄位所勾選項目如有異
動時,應重填全部「約
定轉入帳號」(可洽
櫃員以 V00-42 交易
,提供原約定之轉入
帳號)。
2.目前 ATM 之「約定轉入
帳號」, 暫限前六個
帳號。
肆﹒申請依下列方式取得交易明細、或申請臺灣銀行以下列方式按月傳送上月交易明細(該月無交易時無須傳送):
→ □自行上網查詢或補登存摺 □以電子郵件傳送 (註:郵址異動時申請人可自行上網變更) □平信
伍﹒申請人願遵守上列所勾選服務項目之約定及背面所附「臺灣銀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約定事項」、「臺灣銀行
網路銀行 (SSL)服務系統約定事項」、「臺灣銀行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等三項契約之約定,並
聲明如下(註:請務必擇一勾選):
→ □申請人已於簽訂本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時審閱所附契約全部內容。
□申請人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事先攜回所附契約,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陸﹒本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申請人(兼立約定書人)及臺灣銀行各收執壹份。
此致 臺灣銀行
申請人(兼立約定書人): (請親簽並蓋原留印鑑)
身分證號(或營利事業編號): 電 話:
可連絡之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核申請人親簽無誤: )
第
一
聯
臺
灣
銀
行
收
執
聯
第
二
聯
客
戶
收
執
聯(
淺
黃
色)
(以下為電腦認證登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櫃員列印前應將客戶收執聯左半邊插入空白 A4 紙,以免套印內容覆蓋客戶申請內容 )
推廣人員身分證號(十碼): 主管 V64-03 會計 登錄 V6401V6402 核驗印鑑
附件一:臺灣銀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約定事項
第一條 申請人使用臺灣銀行(下稱貴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系統(下稱本系統)
,使用過程中如有資料洩漏情事,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
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二條 不論新申請或恢復使用,申請人均應先變更通行密碼方可啟用本系統。
新通行密碼之設定,避免與金融卡(含IC卡,以下合稱金融卡)相同。
申請人自行設定之通行密碼,應妥為保密,如因通行密碼洩漏致生損
失,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三條 申請人向貴行申請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通行密碼後,除企業戶申請電話
銀行與行動銀行通行密碼者,僅限查詢通行密碼帳號資料外,即可利用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查詢其在貴行所有存款(含外幣存款)、放款等資料。
第四條 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轉帳:
一、 以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辦理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其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
位,每營業日(下稱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約定金額為限。
二、以行動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十萬
元、每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電話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非
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及 (或 )繳 交費稅轉帳服務者,或以「電話銀行與行動
銀行」及「網路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者,每日累計轉出限額
合計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併同網路銀行服務項目,轉入貴行或其他銀
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含非約定帳號轉帳及繳
交費稅轉帳之額度);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併同金融卡及網路銀行
服務項目,轉入其他銀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電話銀行或行動銀行或網路銀行轉帳、憑金融卡取款及其他無摺交易(不
含餘額查詢及更改密碼)之次數累計達一百次時,申請人應攜帶存摺至貴
行各營業單位補登,否則,貴行電腦系統會將申請人前一百次交易合併為
一筆金額而無法顯示各筆明細。
五、約定帳號之轉帳,係指自申請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支票存款帳
戶(即約定轉出帳號)轉入申請人或第三人於貴行或其他銀行所開立之帳
號,但應與貴行事先約定轉入帳號,並逐一填入「約定轉入帳號」欄內,
貴行方可提供轉帳服務。轉出部分,與支票存款戶之簽發支票、或活期存
款戶或活期儲蓄存款戶出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
有同一效力,且每筆轉帳交易完成時,即不得更改。
六、申請人完成電話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後,貴行即以電話銀行或行動銀
行回報轉出帳號餘額,以供申請人核對。申請人亦可利用補登存摺,或
以金融卡、電話銀行、行動銀行或網路銀行查詢帳號餘額或往來明細等服
務,查知轉帳處理結果。
七、貴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轉帳可廿四小時作業,但申請人使用電話銀行
與行動銀行轉帳交易將款項轉入事先約定之支票存款戶,應於貴行對外
營業日十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轉帳手續,如因延誤而致退票,除申請人證
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人於上述營業時
間外所為轉帳交易之記帳日,悉依貴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可預約次營業日起一百八十天內之同幣別轉帳交易。
九、申請人預約轉帳,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備足款項,轉帳當日遇存款
不足或遭圈存、扣押,致預約之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轉帳交易即自動取
消,貴行無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如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時,應於預約轉帳
日前一營業日晚上十二時前辦理。
第五條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申請人使用本系統之服務,如通行密碼連續輸錯達
三次,貴行即自動停止本系統之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人如不再使用本系統之服務,得自行將通行密碼變更為 "9999"
(如有預約交易,則應先予取消)以停用本系統之服務。
第七條 經貴行電腦自動停止或申請人自行停用本系統之服務後,如擬恢復使用
者,申請人應至貴行辦理「重新恢復使用」手續。
第八條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含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致貴
行未能提供本系統服務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申請人同意貴行不負任何
賠償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同意貴行於新增或異動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系統服務項目時,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無須另填申請書,即可享有該電話銀行與
行動銀行系統服務項目,並願依貴行該新增或異動服務項目有關規定
辦理。
第十條 申請人使用本系統之服務,願依貴行之規定繳納手續費等費用,並授權
貴行自申請人約定轉出帳號內扣繳。上述手續費等費用及第九條所定
新增或異動項目,於訂約後如有調整,申請人同意由貴行於調整日三
十日前於貴行網站明顯處公告其內容,無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如逾該
期間未終止契約,視為承認該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人同意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貴行所屬控股公司與該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以及其他與貴行往
來之相關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
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第十二條 如因本約定事項涉訟而其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
金額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即簽約地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備註:一、申請人向臺灣銀行申請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後,可自行利用中華
電信數據語音服務專線 412–1111 繳納申請人之中華電信公司費用(代
碼 899)、交通罰鍰(代碼 168)、汽車燃料費(代碼 169)等。
二、企業戶可輸入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之通行密碼,經由臺灣銀行網站進
行帳務查詢。
附件二:臺灣銀行網路銀行(SSL)服務系統約定事項
第一條 臺灣銀行(下稱貴行)之網路銀行服務系統(下稱本系統)之安全防
護措施係採用 SSL(Secure Socket Layer)一二八位元加密產品,使用
過程中如有資料洩漏情事,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
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二條 不論新申請或恢復使用,申請人均應先變更通行密碼方可啟用本系
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通行密碼,應妥為保密,如因通行密碼洩漏
致生損失,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
負責。
第三條 申請人向貴行申請網路銀行通行密碼後,即可利用網路銀行查詢其在
貴行所有存款(含外幣存款)、放款等資料。
第四條 網路銀行(SSL)轉帳:
一、以網路銀行辦理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其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每營業
日(下稱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約定金額為限。
二、以網路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及 (或 )繳交費稅轉帳服務者,或以
「網路銀行」及「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者,
每日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網路銀行辦理繳交費稅轉帳服務者,網路銀行所提供「每
月累計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繳交費稅服務」之貳萬元限額自動併
入網路銀行之繳交費稅轉帳服務之限額中。
三、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併同電話銀行與行動銀行服務項目,轉入貴行或其
他銀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含非約定帳號
轉帳及繳交費稅轉帳之額度);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併同金融卡、電話銀
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轉入其他銀行帳號,每日累計轉出限額合計為
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約定帳號之轉帳,係指自申請人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支票存款
帳戶(即約定轉出帳號)轉入申請人或第三人於貴行或其他銀行所開立
之帳號,但應與貴行事先約定轉入帳號,並逐一填入「約定轉入帳號」欄
內,貴行方可提供轉帳服務。轉出部分,與支票存款戶之簽發支票、或活
期存款戶或活期儲蓄存款戶出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
提款,具有同一效力,且每筆轉帳交易完成時,即不得更改。
五、申請人完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後,貴行即以網路銀行回報轉出帳號餘額,
以供申請人核對。申請人亦可利用補登存摺,或以金融卡、電話銀行、行
動銀行或網路銀行查詢帳號餘額或往來明細等服務,查知轉帳處理結果。
六、貴行網路銀行轉帳可廿四小時作業,但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將款項轉入事先約定之支票存款戶,應於貴行對外營業日十五時三十
分前完成轉帳手續,如因延誤而致退票,除申請人證明貴行有可歸責
之事由外,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人於上述營業時間外所為轉帳
交易之記帳日,悉依貴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可預約次營業日起一百八十天內之同幣別轉帳交易。
八、申請人預約轉帳,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備足款項,轉帳當日遇存
款不足或遭圈存、扣押,致預約之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轉帳交易即自
動取消,貴行無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如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時,應於預
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晚上十二時前辦理。
第五條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申請人使用本系統之服務,如通行密碼連續輸錯
達三次,貴行即自動停止本系統之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人如不再使用本系統之服務,得自行將通行密碼變更為 "9999"
(如有預約交易,則應先予取消)以停用本系統之服務。
第七條 經貴行電腦自動停止或申請人自行停用本系統之服務後,如擬恢復使
用者,申請人應至貴行辦理「重新恢復使用」手續。
第八條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含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致貴
行未能提供本系統服務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申請人同意貴行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同意貴行於新增或異動網路銀行系統服務項目時,除貴行另有
規定外,申請人無須另填申請書,即可享有該網路銀行系統服務項目
,並願依貴行該新增或異動服務項目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申請人使用本系統之服務,願依貴行之規定繳納手續費等費用,並授
權貴行自申請人約定轉出帳號內扣繳。上述手續費等費用及第九條所
定新增或異動項目,於訂約後如有調整,申請人同意由貴行於調整日
三十日前於貴行網站明顯處公告其內容,無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如逾
該期間未終止契約,視為承認該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人同意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貴行所屬控股公司與該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以及其他與貴
行往來之相關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
目的,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第十二條 如因本約定事項涉訟而其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
之金額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即簽約地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備註:申請人向臺灣銀行申請電話銀行服務系統後,可自行利用電話銀行通行
密碼上網繳納申請人之中華電信公司費用、交通罰鍰、汽車燃料費等。
臺灣銀行網址:
附件三:臺灣銀行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
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個人電腦銀行業務」(PC Banking):指客戶端電腦經由銀行專屬網路
或加值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
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網路銀行業務」(Network Banking):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銀
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
服務。
三、「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指銀行或客戶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
傳遞之訊息。
四、「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銀行及客戶將
傳送電子訊息所附經雙方認同之電子識別碼或符號視為當事人一方之簽
名,用以確認訊息發送者之身分。
五、「私密金鑰」(Private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
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
章之用。
六、「公開金鑰」(Public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
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七、「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憑
證申請者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
之數位式證明。
八、「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銀行對外
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
服務時間。
九、「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客戶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
存款帳戶。
十、「SSL 安全鑰匙加密」(Secure Socket Layer):是經由使用者之瀏覽器及
主機端之 web 伺服器,所共同提供之一套安全加密機制,其主要目的是
要使用者在網路上所傳輸之每一份資料,都能受到安全保障。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雙方同意使用銀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使用
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
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一方接收他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後,應對數位簽章進行檢核,並將檢核或處
理結果通知客戶。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三、銀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客戶有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述情形之一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
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
第六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
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
中已逾銀行服務時間時,銀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
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七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銀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
用,並授權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所訂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銀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網路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告知客戶得於該
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
客戶應付銀行之所有費用,均不包括任何稅捐。若有稅捐,客戶應另行支付
之,並授權銀行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八條 客戶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
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銀行與
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銀行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申請識別碼、軟硬體及相
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銀行得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
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
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
之行為致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
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
文件。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銀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
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九條 交易核對
客戶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
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發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
不發送)。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
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客戶。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
時,銀行不負更正責任,惟銀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
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負責更正。
第十一條 授權及防範
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申請識別
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
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
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
銀行不負責任。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
資料。
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
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銀行負擔其危險。
第十三條 保密義務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
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
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如因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致受有損害時,除客戶證明有可歸責於銀行
之事由外,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銀行對於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
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紀
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客戶如未保存者,推定以銀行所保存之
紀錄為真正。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十七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所生之任
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
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
以銀行保存之電子訊息紀錄證明之。銀行不得拒絕提供。
第十八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銀行處辦理。
銀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十九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十條 送達
客戶同意以訂約時所載明之地址(包括 E-Mail Address,以下同)為相關文書之
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
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銀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銀行對客戶
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傳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 法令適用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而其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者,雙方同意
以 地方法院(即簽約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