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简体国际
货币与外汇法律问题
第一章国际货币与外汇法律问题
第一节货币法律制度
一、货币的法律原理
货币(Currency)是一种或一组用于物资交换的工具。它根源于商品,是金
钱(Money)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度量单位。
Currency
Acurrencyisaunitofexchange,
isaformofmoney,
,tousesomethingasamediumofexchange,
.Theagreementcaneitherbeexplicitorimplicit,freelychosen,
nabstractformofpower.
货币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矛盾的必然产物,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并固定
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价值的天然代表。从贝、布帛、牲畜等自
然物货币到制造物货币、贵金属货币,最后到电子货币,世界各地的货币,大体
上都经过这个发展序列。在商品社会中,货币起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
段等职能作用1,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需要
必要的管理和规范,货币法律制度的产生和不断完善正是适应了这种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
(一)货币的一般法律定义
从法律角度来认识货币的特性,对于正确处理货币关系,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
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货币是“在发行国境内充当普通的交易手段,由
发行机构发行并依记帐单位的基准对其定值的所有动产。”2货币是由各国依其
货币主权发行的,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交换手段和流通工具,它的面额价值由
国家给予保证,又称法偿货币3,通常包括金属货币、纸币和辅币。
国家的本位货币是国家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货币,其主要特点是:(1)国
家规定它是在国内用作计价、结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2)具有无限法偿
的效力,在国内可以通用无阻,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3)国家有权确定或调
整本位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任何人都不得加以改变。
1 参见郭研主编:《金融市场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 . Mann, The Legal Aspect of Money, 5th ed., Clarendon Press,1992,
3 法偿货币,又称法定货币,(legal tender),是指法律明确指定的债务偿还货币。债务人以该货币偿还债
务时,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
(二)货币的法律属性
货币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第一、货币属于动产的范畴。货币,在民法上归属于物的范畴,具体表现为国家
强制流通使用的纸币和金属铸币,但以纸币为主要形式。货币属于物的一种类型,
作为一种在流通中重复使用的物,货币属于动产的范畴。
第二、货币是种类物。货币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不同的货币可以反映同一价
值,在与同一价值相联系时,这些货币可以相互替换,而不影响其所代表的价值,
这种相互替代性正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该特征使对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
一的。对货币合法占有,就推定为对货币的所有,不存在对其它物的所有权与使
用权分离的情况。
第三、货币属于消费物4。货币作为典型的消费物,在使用时并不丧失形态,而只
是改变了所有权人。因此,说货币是消费物,是指所有人在使用时就丧失了对该
货币的支配权,而不是货币本身的消失。
第四、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具有无因性。因为对货币的占有即为所有,所以作为货
币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满足条件,无需主体有行为
能力,也不问其原因。货币自交付时起,其所有权即转移,而不论引起货币所有
权转移的原因是因为清偿债务等合法行为,还是由于原所有人的过失支付或者是
他人不法行为而获得对货币的占有。因此,当他人基于不当得利或者基于不法行
为占有货币后,又将货币支付于第三人,这时他是在行使货币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三人接受货币就享有了对货币的所有权。
(三)货币的国内法概念
从自由铸造和多种形式规格的货币逐步发展到统一形式的货币,是国家集中
行使权力发行和管理货币的开始。各国的货币立法是最早的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货币的法律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法律使货币定型,规定货币的成份、重量、规模、价值和统一货
币的各种形态。
第二、确定铸币权的归属,通常由民间铸造、地方铸造,最后归中央政权统
一铸造,成为国家货币主权的基础。
第三、货币的管理和保护,监督货币的使用情况,保障其法定价值,禁止伪
造及私自溶铸,违者重罚。
4 所谓消费物,是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使用的物,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
第四、货币的法定流通范围通常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地方铸币只在当地使
用。在国家权力范围之外,不能用强制手段使货币的法定价值得到承认。
(四)货币的国际法概念
从国际法的观点,货币是国家或地区之间通用的交换媒介,对于促进通商贸
易及政治经济联系起着重要作用,货币关系是最早的国际关系。国际法在开始形
成的过程中,货币就一直在发挥作用。它不但用于贸易来往,财政援助和政治交
易,而且在战争结束时签订的和约中规定的赔款都用货币计算。
国家之间确认金银的世界货币职能及其比值的协议是早期的国际货币法规,
如金银本位制下,拉丁美洲货币同盟曾确定了金银比价和成员国铸币互相流通,
要求按照1803年法国货币法规定的法郎标准铸造相同成色、份量的货币。国际共
同货币的概念产生于国家和地区之间商业来往的需要,也是国际货币合作最早的
形式,如古代地中海地区和中世纪欧洲城邦之间的货币协约,都是从国际条约的
形式确立了某种货币合作关系。
随着国际商业的繁荣兴旺,现代国际社会,货币的法律概念随着经济关系的
不断发展而注入了新的内容。货币的计价、支付清偿、结算、贮藏功能得到全面
发挥,特别在平衡国际收支和黄金外汇储备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1944年联
合国《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黄金和美元的同等地位,作为各国货币定值的
标准,成为法定的国际货币,用条约形式保证美元发挥世界货币的职能。布雷顿
森林体系垮台以后,在国际上出现了多种国际货币,如瑞士法郎、日元、英镑等
大多是非法定的事实上的国际货币。随着储备体系的多元化,国家之间通过协议
在实体货币之外,创立了一种能起计值、结算、储备作用的虚拟的货币单位,并
已部分地成为支付手段,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特别提款权(SDR)
5;欧共体于1979年创设的欧共体联合货币ECU(埃居),随欧盟经济货币一体化
的推进,欧元(EURO)已经成为参与国的单一流通货币。货币的国际法律概念不
断得到扩展。
二、货币的国际标准化与ISO4217
国际标准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6)制
订了一套三位字母的符号体系,用来表示各国的货币。这个标准的代号就是著名
的 ISO4217。
5 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
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
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的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它货币,不能直接使用于贸易或非贸易
的支付。
6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would have different abbreviations in
different languages ("IOS" in English, "OIN" in French for 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ormalisation).It was decided at the outset to use a word derived from the Greek isos, meaning
"equal". Therefore, whatever the country, whatever the language, the short form of the
organization's name is always ISO.
在 ISO4217体 系 中 , 每 种 货 币 都 被 用 三 个 字 母 的 代 码
( three-charactercurrencycodes) 表 示 , 其 中 美 元 的 代 码 是 USD
( UnitedStatesDollar) , 欧 元 代 码 是 EUR( EURO) , 瑞 士 法 郎 是 CHF
(ConfederationHelveticaFranc),日元是 JPY(JapaneseYen),英镑是 GBP
(GreatBritishPound)。
ISO-4217标准所定义的货币代码,除少数例外之外 7,通常是由两个字母的
国家代码加上某种货币的第一个字母构成。
……
四、欧元及其法律问题
(一)欧元的概念
欧元(Euro)是一种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正式发行、具有独立性和法定地位
的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货币。81998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宣布,欧盟
成员国中的11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
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搭乘欧元“头班车”。9
7 少数例外如欧元EURO,被标示为EUR,卢布被标示为RUB,而不是料想中的RUR。
8 张庆麟着:《欧元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9 根据欧盟理事会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2866/98条例,1欧元=德国马克;=法
国法郎;=比利时法郎;=意大利里拉。
Euro
TheEuroisthecurrencyoftwelveEuropeanUnioncountries,stretchingfromtheMediterra
neantotheArcticCircle(namelyBelgium,Germany,Greece,Spain,France,Ireland,Italy,L
uxembourg,theNetherlands,Austria,PortugalandFinland).Eurobanknotesandcoinshaveb
eenincirculationsince1January2002andarenowapartofdailylifeforover300millionEuro
peanslivingintheeuroarea.
Thefirsteurobanknoteswereintroducedon1stJanuary2002andreplacedtwelvedifferen
iblefortheoverallauthorisationofeurobanknoteissuesbutthepracticalaspectsofputti
ngthesenotesintocirculationiscarriedoutbythetwelvenationalcentralbanksoftheeuro
area.
目前,欧元已成为能与美元抗衡的主要货币。欧元的诞生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到国
际货币体系的演进、外汇及汇率问题、国际收支、国际金融市场等诸多方面。
欧元由七种不同面值的纸币(banknote)与相关的铸币(coin)组成。
banknote
Thesevenbanknotedenominationshaveamondesigninallcountries,whilsttheeight
denominationsofcoinsincludedifferentnationaldesignsononesideandasingleEuro
nknoteseries,rangingfromthe€5tothe€
hroughouttheeuroareaandfeaturewindowsandgateways(onthefront)andbridges(ont
hereverse)fromdifferentperiodsinEurope'sarchitecturalhistory.
(二)欧元的法律框架
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两个条例奠定了欧元流通的法律框架。
1.第一条例
第一条例(编号:1103/97),全称是《1997年6月17日有关与欧元导入相关
的 特 定 条 款 的 理 事 会 第 1103/97条 例 》
(
gtotheIntroductionofEuro)。该条例主要规定欧元以1:1的比例取代原来的欧
洲货币单位,并对合同的连续性、汇率的确定作出规定。
2.第二条例
第二条例(编号:974/98),全称是《1998年5月3日有关于欧元导入的理事
会 第 974/98条 例 》
(
条例确定采用欧元的成员国,并对参加成员国货币取代欧元、欧元和成员国原有
货币同时并存的过渡期、欧元货币的面值以及其它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
五、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美国后现代科幻小说家威廉·吉布森(WillamGibson)在1984年出版的《信
息狂》(Neuromancer)中提出“信息空间”(cyberspace)的概念。10年后在
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则明确指出:“……信息空间是人们和银行打交道的地
方。它事实上已是银行保存你的钱财之处,因为信息空间的一切均是直接的电子
转换。”10电子货币从实验室脱颖而出走向市场至今已将近20年,对国际金融法
律制度的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电子货币概述
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又称电子通货、数字现金、数码通货、电
子现金等。
Electronicmoney
Electronicmoney(ordigitalmoney)referstocashandtransactionsusingelectron
icmeans,enpassingtheuseofputernetworks(suchastheInternet)anddigitalstored
(EFT)
salsoacollectivetermforfinancialcryptographytechnologiesenablingthishasbe
enaninterestingproblemforcryptography,theuseofdigitalcashsofarhasbeenrela
'sOctopuscardsystem,whichstartedas
atransitpaymentsystemandhasgrownintoawidelyusedelectroniccashsystem.
就目前应用的现状而言,大多数电子货币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
方法,并不是新形态的货币。电子货币的确用于电子支付( Electronic
payment),然而并非所有用于电子支付的手段都是电子货币。
Electronicpayments
Electronicpaymentsaremadewithouttheuseofpaperbywayofavarietyofelectroni
,includingdirectdeposit,dir
10 参见蔡晓红:《电子货币今日谈》,载
ectdebit,electronicbillpresentmentandpayment("EBPP").Electronicpaymentsca
nalsobemadebycredit,debit,orstored-valuecardsandon-linebankingtransaction
,
morerecentmethodssuchasEBPP,payingbillsbytelephone,orusingane-bankingsite
aregrowinginpopularity.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促使传统支付手段电子化,走向互联网、移动通讯网和
数字电视网。例如,用普通的信用卡可以在网上购物。但与在商场购物一样,使
用者必须提交信用卡号码并需通过信用卡系统的授权,方可支付。另外,电子支
票也继电脑银行(PCBanking)和网上银行(InternetBanking)之后出现。然而,
电子支票的支付需要收款人将其银行账号和支票路径序码通知付款人。付款方只
能在本银行网页或本电脑银行软件上付款。
第二节外汇法律制度
随着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及外汇的业务愈来愈多,外汇
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正变得越来越突出,学习和掌握外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日益突出。
一、外汇
(一)外汇的法律含义
外汇,简称“外国汇兑”(foreign exchange)。
Foreignexchange
Foreignexchangemeansclaimsonanothercountryheldintheformofthecu
lcurrencyintoanothercountry’
nsforeigncurrencyandincludes:
-alldeposits,creditsandbalancespayableinanyforeigncurrency,and
drafts,traveler’scheque,lettersofcreditandbillsofexchange,expres
sedordrawninlocalcurrencybutpayableinanycurrency.
-anyinstrumentpayable,attheoptionofthedraweeoranyotherpartythe
reto,eitherinlocalcurrencyorinforeigncurrencyorpartlyinoneandpart
lyinother.
如果作动词解释,“汇”是指货币资金在地域之间的移动,“兑”是指用一
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的行为或活动。国际汇兑通常与国际债权
债务的清偿以及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作为名词解释,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并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票
据、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外币现钞。
作为一种对外支付手段和具有融通性质的债权,外汇是为适应国际商品流通
和劳务交换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
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
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一个
协调和帮助会员国稳定外汇市场及处理国际收支问题的国际金融机构,仅是从国
家信用和银行信用的角度来给外汇下定义的,而不考虑风险较大的商业信用。不
仅如此,它还将一国居民所持有的外币债权排斥在外汇概念之外。所以,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对外汇所下的定义只适用于一国官方所持有的外汇储备。
我们平时所说的外汇,其含义应更广泛一些,即还应包括建立在商业信用基
础之上的、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凭证、信用票据和有价证券,如商业汇票和期
票、公司债券、股票和息票等,并且不局限于官方持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法律范畴采取广义的界
定。《条例》对外汇的法律范畴采取了广义的概念,包括: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它外汇资产,包括在国外的人寿保险金以及境内居民在境外的稿酬、
版税、专利转让费等。
很显然,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广义的外汇定义基础之上的,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
这一范畴基本包括了目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有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
和资产。
(二)外汇的基本特征
由于外汇能用于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它同黄金一样,是一国国际储
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储备资产充足与否,是衡量该国对外支付能
力及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实力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外汇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外汇是以外币计值(或表示)的,可用作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所谓资产,
就是用货币表现的经济资源,或者说是具有货币价值的财物或权利。资产可以是
实物性的,如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金融性的,如现金、信用票
据、有价证券等;可以是有形的,如卡车、股票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标权、
专营权、版权、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外汇属金融资产,或表现为外币现金。
第二、外汇必须具有可靠的物质偿付的保证,并能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假如一个
国家的货币能普遍地被其它国家接受为外汇,这实际上反映了该国具有相当规模
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或者该国丰富的自然资源正是其它国家所缺乏的,其货
币的物质偿付便会因此而得到充分保证。
第三、外汇必须具有充分的可兑换性,即能够自由地兑换成其它国家的货币或购
买其它信用工具以进行多边支付。由于各国(或地区)的货币制度不同,外汇管
理制度各异,一个国家的货币一般不能在另一个国家里流通使用。为了清偿由于
对外经济交易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某种形式的
单方面转移(如经济援助、无偿捐赠和侨民汇款等),被各国普遍接受为外汇的
货币必须是能够不受限制地按一定的比例兑换成别的国家的货币及其它形式的
支付手段。
由此可见,外汇必须是以外币计值,能够得到偿付,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资产。
所以,不是所有的外国钞票都是外汇。
(三)外汇的种类
外汇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除上述我国有关法规的分类外,还
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以下为几种主要的外汇分类法:
1.按照外汇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分类
(1)自由兑换的货币或自由外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
规定,自由兑换是指对国际性经常项目,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不加限制,不
采取差别性的多种汇率,在另一会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经常项目所
积累的本国货币。自由兑换的货币又称自由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各种支付凭
证,能够在国市场上流通、转让,并能自由兑换成其它国家的货币(外汇),如
美元、英镑、瑞士法郎、德国马克、日元等。这些货币可以广泛地在国际经贸中
流通、使用、不需货币发行国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也可兑换成其它国家货币、
用作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2)有限制的自由兑换货币。这类货币基本上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第14条规定的成员国货币。这些国家对国际性经常项目,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支
付有一定限制,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多种汇率,如同时规定贸易汇率、金融
汇率、旅游汇率等。第二、区域性货币的有限制兑换,如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在
兑换法国法郎以外的其它货币时,则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在外汇交易上
的限制,如有些外汇买卖,允许按外汇官价进行交易,而另一些外汇买卖,只能
按自由市场汇价交易。
2.按外汇来源和用途分类
(1)贸易外汇。贸易外汇是一国出口贸易收入的外汇和进口贸易支出的外
汇,以及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外汇,如运费、保险费、样品费、宣传广
告费、推销费、统称为贸易外汇。
(2)非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是指进出口贸易以外所收支的各项外汇,如
侨汇、旅游、旅游用品、港口、航空、铁路、海运、邮电、海关、保险、银行,
对外承包工程等方面收入和支出的外汇。另外,还有公派和民间出国的旅差费等
支出的外汇。
二、外汇汇率
(一)外汇汇率的概念
外汇汇率(exchange rate),也称汇价,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
国家货币的比率,即在两国货币之间,用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单位
的价格。
exchangerate
Theexchangeratebetweentwocurrenciesspecifieshowmuchonecurrencyisworthint
e,orFXrate.
国际经贸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支和债权债务,都要在有关国家间办理国际结
算,而这种结算就是通过经常的、大量的外汇买卖来进行的。外汇买卖必须有一
个兑换比率,才能使交易达成。所以,每一个国家都规定本国货币对其它国家货
币的汇率。
(二)外汇汇率的标价方法
确定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exchange rate quotation),先要确定哪
个国家的货币为标准,由于标准不同,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外汇汇率标价法。
exchangeratequotation
Anexchangeratequotationisgivenbystatingthenumberofunitsofapricecurrencyt
,inaquotationthatsaystheEur
,thepricecurrencyisthed
ollarandtheunitcurrencyistheeuro.
1.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direct quotation)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
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来表示的汇率。如1美元折合为元人民币。由于这种
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它有时又
被称为本币汇率。
directquotation
Quotesusingacountry'shomecurrencyasthepricecurrencyareknownasdirectorpri
cequotation(fromthatcountry'sperspective)andareusedintheUSandmostothercoun
tries.
在直接标价法下,外国货币数额固定不变,汇率涨跌都以相对的本国货币数
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外币折算的本国货币越多,说明外币汇率上涨,即外
币币值上升或本币贬值;反之,则一定单位外币折算的本国货币越少,说明外币
汇率下跌,即外国货币币值下降或本国货币币值上升。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
用直接标价法,美国长期以来采用直接标价法,但从1978年9月1日起,除对英镑
等个别货币继续使用直接标价法外,改用间接标价法公布汇价,以便以国际外汇
市场上对美元的标价一致起来。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也采用直
接标价法。
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indirect quotation)是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一定
数额的外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如1元人民币折合为美元。由于这种标价方
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它有时又被称为外币汇率。
indirectquotation
Quotesusingacountry'shomecurrencyastheunitcurrencyareknownasindirectorq
ualitytermsquotationandareusedinBritishnewspapersandarealsomoninAustraliaa
ndNewZealand.
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汇价跌涨都以相对的外国货币
数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本国货币折算的外币数量越多,说明本国货币汇率
上涨,即本国货币币值上升或外国货币币值下降。反之,一定单位本国货币折算
的外币数量越少,说明本国货币汇率下跌,即本国货币币值下降或外国货币币值
上升,英国一向使用间接标价法。
3.按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来划分有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1)固定汇率(fixed rate)。两国货币比价基本固定,汇率上下波动被
规定在一定幅度内,称为固定汇率。在金本位制度下,不同金属货币含金量之比,
是决定汇率的基础,黄金输送点是汇率波动的界限。在这个制度下,汇率变化幅
度很小,基本上为固定,故称固定汇率。二战后到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下,
国际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基本上实行固定汇率制,即各国的货币都与美元挂钩,
规定法定的平价,外汇经的波动幅度规定在一定界限以内。
fixedrates
aseofaseparatecurrency,alsoknownasaCurrencyBoardarrangement,thedomesticcur
( <1%)
andcountriesthathaveadoptedanothercountry'scurrencyandabandoneditsownalsof
allunderthiscategory.
(2)浮动汇率(floating rate)。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依据外汇
市场的供求变化而自由涨落,称为浮动汇率。浮动汇率制是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
体系固定汇率制崩溃后各国相继实行的。
floatingrate
,theDollar,E
uro,Yen,,sincecentralbanksfrequentlyinterve
netoavoidexcessiveappreciation/depreciation,theseregimesareoftencalledmana
gedfloat.
第三节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法律制度
一、外汇市场
外汇和其它商品一样,经常地、大量地进行买卖,因此产生了外汇市场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foreignexchangemarket
Foreignexchangemarketmeansamarketinwhichtransactionsareconductedtoeffect
xchange(forex)marketis“overthecounter”(OTC),asthereisnophysicalplacewher
eparticipantsforpurchasingorsellingcurrencies,connectedtoeachotherbytelemu
nicationsliketelex,,thefo
reignexchangemarketplaystheindispensableroleofprovidingtheessentialmachine
ryformakingpaymentsacrossborders,transferringfundsandpurchasingpowerfromon
ecurrencytoanother,anddeterminingthatsingularlyimportantprice,theexchanger
ate.
外汇市场就是个人、企业、银行和经纪人可以从事外汇交易的机制或网络,
是外汇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和经纪人之间利用电话、电传等电讯方式从事报价和
交易的无形市场,它遍布全世界,涉及世界各地主要的金融中心。
外汇市场的形成是国际商品交换和国际信贷的内在要求,它的出现是国际经
济交往的必然结果。外汇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交换通货、清算债务、清除汇率风
险、调节外汇信用和进行套利、套汇活动,使各国通货顺利兑换,国际交易顺利
进行。世界上具有国际影响的交易量比较大外汇交易中心(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centres)主要有伦敦、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巴黎、法兰克福、
苏黎世、米兰、阿姆斯特丹等地。
foreignexchangetradingcentres
ForeignexchangetradingcentresarelocatedinLondon,NewYork,Tokyo,HongKong,
Singapore,ParisandFrankfurtamongstothersandtheforeignexchangemarketisopen2
4hoursperdaythroughouttheweek
(closingworldwideFridayafternoonandreopeningSundayafternoon).IftheEurope
anMarketisclosedtheAsianMarketorUSwillbeopenontheotherandsoallworldcurrenc
,ratherthanwai
tingforthemarkettoopen,
ntheforeignexchangemarketsthereisnevera'bear'
airs;
currenciesaregoingdown,othersmustbegoingup.
尽管英镑的用途不及美元广泛,但是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外汇交易量仍然占
据世界第一,达到32%,美国纽约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占18%,东京占8%,新加
坡占7%。11
外汇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
(1)外汇银行。这类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有专营或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商
业银行、外国银行设在本国的分支行或代办处、其它兼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外汇银行是对客户进行外汇买卖的中心。
(2)外汇经纪人。他们是在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进行联系、接洽外汇买卖
的汇兑商人,他们熟悉外汇供求情况和市场行情、因而可以在买主和卖主之间积
极活动,促成交易,从中获取手续费,但他们自己并不买卖外汇。
(3)中央银行。一些国家为防止国际短期资金冲击外汇市场,往往进行干
预,保持汇率的稳定,但中央银行很少直接参与市场操作,多是通过其指定的外
汇经营机构和经纪人进行交易。
(4)买卖外汇的其它顾客,包括厂商和个人投机者。
外汇的买卖主要发生在外汇银行和顾客之间,外汇银行与外汇经纪人之间,
外汇银行与外汇银行之间,外汇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以及中央银行与中央银行之
间。通常,把上述种种外汇买卖关系、简单地分为银行和顾客之间的外汇买卖关
系和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外汇买卖关系。前者是具有零售性质的外汇买卖关系,后
者则是具有批发性质的外汇买卖关系。
二、外汇交易
二战后,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日益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消外汇管制的国
家或地区的增多,国际游资(hotmoney)在全球范围内的移动数量似滚雪球状愈
来愈大,移动方向日趋多元化。其结果导致世界外汇市场的交易量膨胀发展,日
交易额已达到1万多亿美元,外汇交易形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掉期交易、期
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相继成为外汇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交易量最大的货币见
下表。
MostTradedCurrencies
11 Sam Y. Cross,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in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1998, .
Rank Currency ISO4217Code Symbol
1 UnitedStatesDollar USD $
2 JapaneseYen JPY ¥
3 EUEuro EUR €
4 CanadianDollar CAD $
5 BritishPoundSterling GBP £
6 AustralianDollar AUD $
7 SwissFranc CHF
。。。。。。
第四节外汇管制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制概述
外汇管制是外汇管理制度(exchange rate regime)的重要组成部分。
exchangerateregime
Theexchangerateregimeisthewayacountrymanagesitscurrencyinrespecttoforeig
te,wherethemarketdictatesthemovementsoftheexchangerate,apeggedfloat,wheret
hecentralbankkeepstheratefromdeviatingtoofarfromatargetbandorvalue,andthep
eggedexchangerate,whichtiesthecurrencytoanothercurrency,mostlymorewidespre
.
(一)外汇管制的定义
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防止资金无序流动、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本币对外汇率,通过法律、法令或其它规定,授权本国
的金融主管部门对本国其居民购买和持有外汇作不同程度的管制。外汇管制通常
由中央机构统管,掌握外汇的出入境和分配使用。
(二)外汇管制的方法
外汇管制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浮动汇率制度下,汇价波动有时十分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金触当局往往根据其政策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影响汇价。这
些措施主要以下几种。
1.干预市场。通常由中央银行用在外汇市场抛售或收购某种货币的方式来
平抑汇价,把它稳定在一定限度内,不致暴涨暴跌。
2.调整利率,紧缩融资,抑制通货膨胀,吸引外资流人,以加强该国货币的地
位。
3.通过控制资本流动来稳定市场。
4.动用黄金储备,换取硬通货,回流货币,改善国际收支地位。
5.双边清算。这是根据两个国家所签订的清算协定进行结算的一种制度,在这
种制度下,两国因贸易关系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用相互抵销的办法来清偿,
而无须通过外汇市场,故可避免汇价的波动,但多边贸易也就为双边贸易所代替
了。
二、外汇管制的法律属性
外汇管制法,即一国颁布的对外汇的收支存兑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单行法规外汇管制条例和外贸、外资、融资、银行、税收、海关等其它法律、
法规中所含的有关规范构成。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2款(b)项所指的外汇管制条例,是专指管理外
汇的单行法规。外汇管制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各国有关外汇管制的规定
与宽严程度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随着情况的变化,也经常
修订其有关外汇管制的规定。
外汇管制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国际货币制度陷于崩溃,外汇行市
失去准绳,于是各国纷纷实行外汇管制。二战后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努力
敦促各国取消外汇限制,恢复货币的可兑换性。到1958年,13个欧洲会员国实行
了对非居民的货币兑换。1961年,大部分会员国表示承担《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8条所规定的义务,即避免外汇限制而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目前西方一些工业
国家和资金比较充裕的石油输出国,有的已经取消管制,有的正在放松,而大多
数外汇资金还不宽裕的国家,仍然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属一国主权,一国有调整其货币金融的自主权,这已成为国际法上
公认的原则。因此,一国所采行的外汇管制措施只要不存在违反承担的条约义务,
他国就无理由反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在实施符合协定的外汇
管制条例方面进行合作,使各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得以有效实施;对违反成员
国外汇管制条例的汇兑合同,在任何成员国境内均属无效。
。。。。。。
第五节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外
汇改革,实现了汇率并轨,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建
立起了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的可兑换。
《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外汇体制改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体现。
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制度
����
《条例》确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制度。
由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
主要外币的汇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
外汇市场进行调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人民币汇率的基础是我国国家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汇的比价。为此,规范外汇市
场是我国现行外汇管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
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它金用
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他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
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二、对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实行不同的政策
从国际实践看,一般是先放松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再逐步放松资本项目的
外汇管理。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实行不同的政策。
(一)资本项目外汇收支采取严格管理
��我国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外汇收支采取严格管理。对所谓“资本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一般分为长期
资本和短期资本。长期资本是指合同规定偿还期超过1年的资本或未定偿还期的
资本(如公司股本),其主要形式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政府和银行的长期借
款及企业信贷等。短期资本指即期付款的资本和合同规定借款期为1年或1年以下
的资本。
(二)放宽经常项目收支和个人持汇管理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所谓“经常项目”
(currentaccount),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也
就是通常的进出口)、劳务收支(如运输、港口、通讯和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
侨民汇款、无偿援助和捐赠、国际组织收支等)。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采取
宽松的规定,对贸易性外汇收支按照结汇、售汇和付汇没有限制。“有条件”主
要体现在一些非贸易、非经营性的支付还有一定的限制。
(三)放松外商和外籍雇员汇出利润和所得的限制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市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
出境外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其它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
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
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的汇出无须国家外汇管理
部门的专门批准,只要持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即可以从
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对于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
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纳
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
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三、强化对违反外汇管理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一)明确了逃汇和套汇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逃汇和套汇的法律责任。“逃汇”是指以下非法行为:违反
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不按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私带出境的;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
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邮寄出境的;其它逃汇行为。“套汇”是指以下
非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市支付或以实物偿付应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
或其它类似支出的;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未
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非法套汇的其
它行为。
我国法律对违反外汇管理的逃汇和套汇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有逃
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勒令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并处以逃汇金额3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有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
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逃汇和套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违反外汇法律的行为呈日趋严重的趋势,如2003年中
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在山东威海破获的一起特大非法跨境买卖外汇案12,
涉案金额超过4000万美元。
【案例】非法跨境买卖外汇案
2001年 11月 14日,威海市公安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行动,在威海市体育路 40
号的京环商行,将正在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 20多名倒汇嫌疑人抓获,据他们交代,
这些美元都是从一个叫赵盛宣的人手里购得的。
从赵盛宣在银行的一个账户记录可发现,2001年 7月 11日这一天先后存入了 40
万元、40万元、31万元和 5万元,然后在同一天又一笔把钱全部支取。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而以赵盛宣为
首的国际倒汇团伙通过地下渠道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里就倒卖外汇折合3亿多元人
民币。据调查,这个团伙从 2000年开始就在威海以做土特产生意为幌子,在中韩
两国间频繁倒汇,他们的手段可简单描述为“人民币兑韩币——韩币兑美元
——美元兑人民币”。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条跨国地下渠道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
是人民币兑换为韩币流向境外,犯罪分子将人民币倒卖给国内的一些外资企业,由
他们在境外的关联机构将相应的韩币打入犯罪分子在韩国开立的账户,之后这些韩
币被换成美元,而这些美元则通过另外一条跨国地下渠道流回国内,犯罪分子采取
“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大量美元现钞分批、分散携带入境。通过这样的方式,平
均每天有价值 70多万人民币的外汇被带入国内进行倒卖。高额的利润,使这张倒
汇网络越织越大,到案发时,倒汇范围已涉及青岛、烟台、沈阳、延吉等近 10个
地市。
12 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6月19日。
中国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超过20万美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赵盛宣等6名
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外汇已累计超过4000万美元,根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
他们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0年、7年、3年有期徒刑。
(二)强化对跨国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查处力度
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法制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规定,加大外汇领
域反洗钱工作力度,已发布并实施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
资金交易报告行为。
《细则》强化了外汇管理局和金融机构在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细
化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规范了外汇管
理局对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反洗钱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和分析,
具体设定了外汇管理局核查反洗钱信息及查处相关案件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
了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对于已经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外汇管理局的实施细则有一些新特点:
从操作层面解决实践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指引;按照依
法行政的要求,严格规范了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工作程序及适法标准;在保证反洗
钱信息完整、规范和真实的前提下,简化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在加
强对反洗钱信息分析处理的同时,强调外汇管理局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 1月曾发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标准、程序,并与《金
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共同构建起
了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法规体系的框架。
【本章概要】
国际货币与外汇法律制度是国际金融法的基础。如果说保值和增值是国际金
融运作的目的,资金的流动是国际金融运作的必然手段,则法律是维持国际
金融交易游戏的规则。
货币是由各国依其货币主权发行的,由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交换手段和流
通工具,它的面额价值由国家给予保证,又称法偿货币,通常包括金属货币、
纸币和辅币。
货币的法律属性为:第一、货币属于动产的范畴;第二、货币是种类物;第
三、货币属于消费物;第四、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具有无因性。
从国际法的观点看,货币是国家或地区之间通用的交换媒介,对于促进通商
贸易及政治经济联系起着重要作用,货币关系是最早的国际关系。国际法在
开始形成的过程中,货币就一直在发挥作用。它不但用于贸易来往、财政援
助和政治交易,而且在战争结束时签订的和约中规定的赔款都用货币计算。
ISO4217确立了货币的国际化标准。在 ISO4217体系中,每种货币都被用三
个字母的代码表示:美元是 USD,欧元是 EUR,瑞士法郎是 CHF,日元是 JPY,
英镑是 GBP。
欧元是一种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正式发行、具有独立性和法定地位的超国家
性质的区域性货币。欧元参与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
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国家。
欧元是一种独立的货币,是参与国共同的也是唯一的货币,是欧元区的法偿
货币。
电子货币又称电子通货、数字现金、数码通货、电子现金等。就目前应用的
现状而言,大多数电子货币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并不是
新形态的货币。
外汇,简称外国汇兑,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并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票据、
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外币现钞。
我国法律对外汇采取了广义范畴。外汇包括:纸币和铸币等外国货币;外币
支付凭证,如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
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它外汇资产,如国外的人寿保险金以及
境内居民在境外的稿酬、版税、专利转让费等。
外汇汇率,也称汇价,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即
在两国货币之间,用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单位的价格。
外汇市场就是个人、企业、银行和经纪人可以从事外汇交易的机制或网络,
是外汇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和经纪人之间利用电话、电传等电讯方式从事报
价和交易的无形市场,遍布全世界,涉及世界各地主要的金融中心。
外汇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和外汇
期权交易等。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防止资金无序流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本
币对外汇率,通过法律、法令或其它规定,授权本国的金融主管部门对本国
其居民购买和持有外汇作不同程度的管制。
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确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
汇率制度,对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实行不同的政策,明确了逃汇和套汇的法
律责任,强化对跨国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查处力度。
我国对外汇管理的原则是:资本项目外汇收支采取严格管理;放宽经常项目
收支和个人持汇管理;放松外商和外籍雇员汇出利润和所得的限制。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一般分为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长期资本是指合同规定偿还期超过 1年的资
本或未定偿还期的资本(如公司股本),其主要形式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
政府和银行的长期借款及企业信贷等。短期资本指即期付款的资本和合同规
定借款期为 1年或 1年以下的资本。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
的进出口)、劳务收支(如运输、港口、通讯和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
侨民汇款、无偿援助和捐赠、国际组织收支等)。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编号 中文术语 英文对照
1 国际金融法 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
2 国际货币法 internationalmonetarylaw
3 货币 currency
4 欧元 Euro
5 纸币、钞票 banknote
6 铸币 coin
7 电子货币 electronicmoney
8 外汇 foreignexchange
9 汇率 exchangerate
10 汇率标价、汇价 exchangeratequotation
11 即期交易 spot
12 远期交易 forward
13 外汇期货 foreignexchangefutures
14 外汇期权 foreignexchangeoption
15 外汇管制 foreignexchangecontrol
16 资本项目 capitalaccount
17 经常项目 currentaccount
【思考题】
1.试述货币的概念和法律属性。
2.欧元是一种怎样的货币?
3.什么是外汇?我国法律规定的外汇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外汇管制?
5.试比较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异同。
6.试述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1.徐冬根主编:《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范剑虹着:《国际金融法导读》,浙江大学出版2001年版
3.王贵国着:《国际货币金融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杨松着:《国际法与国际货币新秩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张庆麟着:《欧元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陈士俊、张维、韩良:《网络银行与现行法律的变革》,载《天津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7.戚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
8.徐冬根:《从多元价值观看国际金融法学的细分》,载《政治与法律》2004
年第4期
9.徐冬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法律主导作用研究》,载《法学》2004
年第11期
【扩展阅读资料】
ForeignExchangeRates
,itisthequantityofonecurrencyrequiredtobuyorselloneunitoftheothercurrency
.
mple,aforeignexchangequoteexpressedasUSD/
,theforeignexchangerateis
expressedintermsoftheUSdollaramountthatcanbeexchangedforoneunitofforeignc
,aquoteofCND/
.
,theterm"crossrate"isu
suallyusedtoexpresstherelativevaluesbetweentwocurrencies.
TheForexMarket
Toinvestinothercountriesortobuyforeignproducts,firmsandindividualsmayfi
dition,exportersmaydemandtobepaidfortheirgoodsandserviceseitherintheirown
,whichareacceptedworldwide.
TheForeignExchangeMarket,or"Forex"market,iswherethemajorityofbuying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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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Forexmarketitselfconsistsofaworldwidenetworkofprimarilyinterbankt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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