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护理保险制度
引进护理保险制度的背景
• 德国、荷兰和新西兰等是世界上引进了护
理保险制度的国家。
• 在亚洲韩国也准备引进。
• 中国提供的护理服务以社区为中心,但是
随着人口老龄化,绝对数量将不足。
• 一旦人口老龄化发展,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就会瞬间爆发出来。
• 引进护理保险前发生的情况
• 引进护理保险之前,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仅向低收入阶层提供无需个人负担的公共服
务。
• 但是,除低收入者以外,对护理的需求也开
始增多。
• 然而供给却迟迟不见增加,仍以家属护理为
中心。
• 被称为“护理地狱”的家属护理不断出现问
题。
• 虐待老人、自杀等成为社会问题。
• 另外 “社会性住院”现象导致医疗费增加,
这也成为问题。
• 出于护理需要的离职、停职等相继发生。
• 对于与人口老龄化同步急剧增长的护理问
题,国民的忧虑在不断加大。
• →建立有关护理的保险,将护理服务市场
化,实现供给的扩大。
150
130
200
190
260
260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2000年 2010年 2025年
体弱老人数(万人)
卧床、痴呆老人数
(万人)
护理保险制度的概况
• 制度的内容是,向40岁以上的全体居民征
收护理保险费,原则上达到65岁以后并进
入需要护理的状态时,个人负担10%即可接
受护理保险服务。
• 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比例由国家财政负担
(50%以上)。
• 保险的运营机构基本上为各市町村。
图2 护理保险费的来源
都道府县负担
%
国家负担
%
调整补贴金
%
第1号(65岁以
上)保险金
%
第2号(40-64
岁)保险金
%
市町村负担
%
• 保险费由65岁以上人口(第1号被保险者)和40-64岁人口
(第2号被保险者)来负担。
• 各自负担的金额按照第1号被保险者和第2号被保险者大致
所占的人口比例(约1:2),分别负担保险支付费的17%
和33%(合计50%)。
• 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负担目前平均每月为3,300日元,
但根据所居住的自治地方和个人的收入状况有很大差异。
• 在各自治地方确定的保险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保险费的征
收按照收入分为5段(最高为基准额的倍,最低为基准
额的倍)。
• 保险费基准额也根据各自治地方的运营状况而存在地区差
异。
• 另一方面,第2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目前按照工资收入约
%的比率收取。
• 公费部分为国家负担20%,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
,其余的5%由调整补贴金解决。
• 护理保险中能够接受护理服务的基本上为65岁以
上并且被认定有护理必要的需要护理者。
• 需要护理者首先要向承保机构提出申请。
• 随后,派出市町村工作人员和后面提到的护理管
理人员(Care Manager),根据包括79个项目的
调查表对日常生活行动所需时间和状况进行调查,
通过计算机对需要护理程度进行例行判定(初次
判定)。
• 但由于通过计算机做出的判定难以对痴呆症等的
负担状况作出综合考虑,所以医生作出的意见书
也成为判断材料,(在此基础上)承保机构设立
的护理审查会将进行最终的判断(二次判定),
并通知申请者。
名称 具体内容
筹
备
STEP
1
申请 除本人和家属以外,在宅护理协助企业等向市町村
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
STEP
2
上门调查 市町村工作人员和护理管理人员(care manager)
上门对79项調査表的内容进行访谈
STEP
3
计算机判定 使用计算机对上门调查的结果进行判定(初次判定)
STEP
4
护理认定审
查会
在主管医生对护理必要程度的意见书和初次判定的
基础上,进行第2次判定
STEP
5
认定通知 将护理认定审查会决定的需要护理程度通知本人
(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
实
施
STEP
6
编制护理服
务计划
护理管理人员在听取本人和家属愿望的同时,编制
护理服务计划
STEP
7
利用服务 在服务计划的基础上,利用在宅服务或者入住护理
设施
• 通知中将需要护理的认定类别分为不适用(自立)
、需要协助、需要护理(1-5)。根据需要护理程
度设定可利用服务的最高限额,“需要协助”和
“需要护理5”之间的保险支付金差额约为6倍。
• 其后必须编制护理服务计划(Care Plan),即使
用护理服务的日程表。通常编制计划的不是本人
或家属,而是从市町村分发的一览表中挑选出来
的护理管理人员(Care Manager)。
• 护理管理人员将根据需要护理者的状况编制相应
的护理服务计划,并负责选择护理从业者、委托
护理等一系列事宜。
表 在宅服务的支付限额和使用者个人负担金额
身体和心理状态 使用限额
使用者
自负金
额
在宅
服务
的使
用
设施
服务
的使
用
自立 日常生活能够自理 × ×
需要协助 需要协助打扫房间等 ¥61,500 ¥6,150 ○ ×
需要护理
1
出入浴时需要部分协助 ¥165,800 ¥16,580 ○ ○
需要护理
2
能够扶持物体行走 ¥194,800 ¥19,480 ○ ○
需要护理
3
无法行走、入浴时需要协助 ¥267,500 ¥26,750 ○ ○
需要护理
4
需要协助照顾日常生活 ¥306,000 ¥30,600 ○ ○
需要护理
5
意识表达困难,日常生活需
要全面的协助
¥358,300 ¥35,830 ○ ○
• 可以利用服务的种类分为在宅服务和设施
服务两种。
• 除了上门护理(home help Service)、上
门入浴护理、上门看护、上门康复、日托
护理(day service)、日托康复(day
care)、福利用品租赁、短期入住生活护
理(Short Stay)、短期入住疗养护理
(short stay)、家庭疗养管理指导之外,
在宅服务还有模仿设施护理型的、适合痴
呆者的共同生活护理(group home)、入
住特定设施者生活护理(收费老人之家、
护理中心等)等形式。
• 设施护理包括老人护理福利设施(特别养
护老人之家)、老人护理保健设施(老人
保健设施)、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疗养
型病床)三种,三者的医疗性护理程度依
次增强。“护理报酬单价”对各项服务每
小时的使用费用设定了固定价格,其中10%
由使用者个人负担,余下的90%由承保机构
支付。
• 取消了对在宅护理行业的准入限制。股份
有限公司等可以准入。保留了对设施护理
行业的限制。
日本护理保险的特征
• 在德国和荷兰,被保险者是全体居民,青年和残
疾人也是该项服务的接受对象。
• 而在日本,被保险者是40岁以上的居民,接受服
务的对象原则上仅为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
• 第二,德国仅设定了3个层次的需要护理程度,按
照德国标准,日本被认定为需要协助和需要护理1
的,则不能接受护理服务。
• 第三,在德国和荷兰,除了服务和入住设施等实
物形式之外,还对家属护理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
现金。而日本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表 日本、德国、荷兰的护理保险制度比较
德国 荷兰 日本
制度名称
Pfegeversich
errung
Algemene
WetBijzonder
护理保险制度
承保人 护理金库 国家 市町村
保险金来源 保险费 保险费+个人负担
保险费+公费+个人
负担
被保险者 几乎全体居民 全体居民
· 40~60岁(第2
号)
· 65岁~(第1号)
青年和残疾
人
计入接受对象 计入接受对象 不计入接受对象
需要护理程
度的分类
有(3个层次) 无 有(6个层次)
现金给付 有 有 无
对迄今成果的评价
• 在宅领域的服务提供商、护理员急剧增加。
• 家属护理的时间也开始减少。
• 服务的使用者也在急剧增加。
• →日本政府做出的评价是,取得了一定成
绩。
表 服务企业数量的变化(按服务种类划分)
服务名称 2000年5月末 2004年5月末 增长率
在
宅
上门护理(home help service) 12,650 21,112 %
上门入浴护理 2,624 2,936 %
上门看护 41,044 65,446 %
上门康复 29,421 52,251 %
日托护理(day service) 7,740 14,256 %
日托康复(day care) 5,224 5,982 %
福利用品租赁 3,653 7,985 %
短期入住生活护理(Short Stay) 4,607 5,695 %
短期入住疗养护理(short stay) 6,214 6,815 %
家庭疗养管理指导 93,367 145,447 %
适应痴呆者类型的共同生活护理(group home) 535 5,003 %
入住特定设施者生活护理(收费老人之家、护理中
心等) 257 832 %
在宅护理援助 21,545 27,698 %
设
施
老人护理福利设施(特别养护老人之家) 4,416 5,226 %
老人护理保健设施(老人保健施设) 2,532 3,100 %
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疗养型病床) 3,782 3,877 %
表5 护理服务设施、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换算为专职) (每年10月1日的数値)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增长率
(00-03)
在
宅
服
务
上门护理 76,973 104,019 118,178 151,499 %
上门入浴护理 9,426 10,890 10,836 11,535 %
上门看护服务站 22,302 21,534 23,027 24,289 %
门诊护理 70,949 83,092 101,350 122,709 %
日托康复(老人护理保健设施)
98,796
21,964 23,089 26,217
%日托康复(医疗设施) 22,172 22,598 22,915
短期入住生活护理 51,629 60,484 63,492
适应痴呆者类型的共同生活护理 4,375 9,566 18,616 35,907 %
福利用品租赁 8,800 11,984 14,559 17,005 %
在宅护理协助机构 32,884 39,991 48,872 51,234 %
设
施
服
务
老人护理福利设施 168,257 174,875 188,423 202,764 %
老人护理保健设施 137,059 148,753 140,912 151,759 %
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 93,736 96,872 110,770 114,050 %
合计 723,557 797,341 881,714 995,375 %
课题
• 很多研究认为,尽管如此,护理负担依然未得到
很大程度的减轻。
• 可使用服务与需求之间出现了某些不吻合现象。
• 设施护理准入壁垒依然存在。
• 特别是设施严重不足。
• 社会性住院现象并未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 护理管理人员制度的问题。
•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的存在。
• 收入带来的差别扩大。
• 护理保险的财政支出规模急速扩大。
• 对财政可持续性的担忧。
在宅护理
设施护理
现行的改革
• 削减对轻度护理的支付。
• 扩大预防用支付。
• 针对需要护理程度的改善支付成功报酬。
• 扩大设施护理的费用征收。
• 提高保险费。
目前探讨的改革
• 保险费征收年龄扩大到20岁以上
• 与残疾人福利措施的合并
• 增大个人负担部分
• 扩大模拟设施
• 改善护理管理人员制度
• 进一步削减轻度护理的支付
如果在中国引进护理保险制度
• 由于家庭成员不断减少,护理保险制度的
必要性可能迅速提升。
• 日本实行的制度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金额
过多。
• 另外,现在老龄人口几乎全部是接受无偿
支付,所以存在道德风险。
• 是否可以考虑引进公积金型?应当从现在
开始对需求进行预估并提前制订预算。
• 应该谋求设施护理的充实化。
• 可以探讨允许民间企业参与设施护理行业。
• 需要针对低收入人口制定减免措施。
• 彻底贯彻管理服务质量信息的公开化和审
查制度。
• 总而言之,极有可能成为巨大的商机。
• 在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民间市场也有可
能步入商业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