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本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
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传 真:
______地 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 XX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
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
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
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
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
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
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
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
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
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
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
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
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
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
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
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
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
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
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
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
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
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
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
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
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
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
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
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
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
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附加)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
《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
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
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
《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
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
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
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
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
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
罚款 50 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
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 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 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
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