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当成立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商贸原料部负责人等参与的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参与衍生品投资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
监督。 衍生品的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形成投资可行性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报总裁及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及时上报并披露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公司应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投资,同时加强对上述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的技能的培训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条 衍生品操作业务部门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衍生品操作业务部门编制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交易风险,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十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衍生品投资业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
决程序。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衍生品业务部门作为管理衍生品投资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财务部门负责监管审核,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衍生品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业务部门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衍生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通过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说明衍生品交易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以及涉及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表决情况; (二)拟投资衍生品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合约期限、履约担保、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等; (三)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的相关程度; (四)公司投资衍生品的准备情况。如组织框架、制度规定、人员配备经及参与人员对衍生品投资的特点、风险的理解情况; (五)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以及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六)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以及上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金额; (七)风险管理策略的说明; (八)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 (九)衍生品投资的会计政策和核算原则以及与上一期会计政策和核算原则的变化情况的说明; (十)相关机构及人员发表的意见。包括独立董事意见、保荐人意见、财务顾问意见及其他专业机构意见等;
(十一)深圳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向深圳交易所提交衍生品交易的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衍生品投资合同或具体说明材料;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 (四) 衍生品投资涉及的主管部门意见; (五) 咨询机构出具的专项分析报告; (六) 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品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定性或定量分析评估。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投资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