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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和社会
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
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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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身份证: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第一期实缴0万元,第二期出资额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实物出资0万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缴付;
股东: (身份证: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第一期实缴0万元,第二期出资额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实物出资0万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缴付;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
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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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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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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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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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
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
定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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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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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