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1
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
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
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
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
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目 录
1 定义 .................................................................................................................................................2
2 信托计划目的 ..............................................................................................................................5
3 信托计划类别 ..............................................................................................................................5
4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5
5 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7
6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10
7 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10
8 信托财产的保管 .......................................................................................................................14
9 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4
10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 ....................................................17
11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 .........................................................................................................21
1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
1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 ...................................................................................24
14 受益人大会 .................................................................................................................................25
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27
16 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28
17 信托事务的报告 .......................................................................................................................28
18 风险的揭示 .................................................................................................................................29
19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1
20 合同的生效 .................................................................................................................................32
21 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32
22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32
23 通知 ...............................................................................................................................................33
24 其他事项......................................................................................................................................33
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
明书 ........................................................................................................................................................36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武汉市签署:
1、委托人(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为 份,对应信托资
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人民币 .00
元)。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
账户名称: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账 号: 11160000000245515
信托单位确认单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计划各期生效后统
一为信托计划该期项下委托人开具,并由受托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
地址。
受益人:本合同生效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益
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9%/年;□%/年;□10%/年。
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姓名或名称,本
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银行地址: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或卡号):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错
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 77 号投资大厦 11-14 层
邮政编码:430015
法定代表人:余丽
客服电话:400-886-0786
联系电话:027-85565621
鉴于:
1.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
利和授权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名
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2.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3.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
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
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
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
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
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
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
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债权收
购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2,以下简称《债权收购合同》)、《债
权转让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3,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
同》)、《抵押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5)、《保证合同》(编号:
FBTC-2013-3-095-06,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编
号:FBTC-2013-3-095-07,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相
关的文件。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
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
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
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依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托计划文
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认购资金:指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期间,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交付
给受托人,且进入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的资金。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
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每
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资金募集专户:指受托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开
立的,于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间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的,于
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日接受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保管、管理和运
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
金以外的收入。
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信托费用和信
托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
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渝南公司:指重庆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标的债权:指根据渝南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签署的《重庆市綦江
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及《债权确认
协议》约定,渝南公司对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享有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万元的债权。
债务人:指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
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保管人: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
所:苏州市工业园区万盛街 36 号。
受 托 人 网 站 : 指 受 托 人 指 定 的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唯 一 网 站 , 即
(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
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
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 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
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预期规模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小写:人民币
500,000, 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
金的总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规模,不受
前述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
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
本信托计划拟分三期发行且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行信托计划任何
一期。其中,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小
写:人民币 200,000, 元);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
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人民币 100,000, 元);信托计划第三期
信托资金的预期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人民币 200,000,
元)。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资金的实际规模具体以信托计划该期募集的
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各期的规模,不受
前述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
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信托
单位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
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编号:
FBTC-2013-3-095-05)、《保证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均已签
署生效;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的期限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预计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二十六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
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延期终
止。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为准。
信托计划第一期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之
日起计算;信托计划第二期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信托计划第
二期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第三期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
信托计划第三期成立之日起计算。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
意受托人有权参照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情形,自行决定信
托计划任何一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
(1)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
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
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按照前述约定提前终止后,
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各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各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
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由受托人指
令划款银行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
他任何义务。
(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
约定,渝南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其
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自
行通过要求渝南公司提前回购标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支付标的
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或行使担保权利
等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 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时,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尚未届满,则信托
计划自动提前于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
(4) 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5) 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时,
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延期终止的情形
(1) 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如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信
托费用、信托税费或存续全体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计划自
动延期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信
托税费及存续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后终止或延期至抵押物
处置完毕及其他担保权利行使完毕后终止;在前述情形下,无需召
开受益人大会。
(2) 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后,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信托计划的期限可
以延长。
(3) 如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尚未终止的,则信
托计划自动延期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终止。
(4) 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终止的情形发生时,
本信托计划将延期终止。
5 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推介期拟定自 2013 年【5】月【23】日(含当日)
起到 2013 年【6】月【23】日(不含当日)止。若有需要,受托人可自
行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第二期和信托计划第三期的推介期由受托人自行确定并在受
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若有需要,受托人可自行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终
止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或信托计划第三期推介期。
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
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成立条件
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
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
(1) 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
信托计划第一期规模;
(2) 信托计划第一期中委托人资格和人数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信托计划中主要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
(4) 信托计划第一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
(5)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成立条件
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
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
(1) 信托计划第一期已成立并生效;
(2) 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
信托计划第二期规模;
(3) 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委托人的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4) 信托计划中委托人的人数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5) 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
(6) 信托计划中已签署的交易文件持续有效;
(7)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信托计划第三期的成立条件
信托计划第三期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第三期推介期届满时,在满足
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第三期成立:
(1) 信托计划第一期持续有效且信托计划第二期已成立并生效;
(2) 信托计划第三期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达到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
信托计划第三期规模;
(3) 信托计划第三期中委托人的资格均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4) 信托计划中委托人的人数符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5) 信托计划第三期中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均已签署生效;
(6) 信托计划中已签署的交易文件持续有效;
(7)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特别提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各期,但受托人未对信
托计划各期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推介期利息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推介期届满后,如信托计划该期成立的,则受
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该期中各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划付至受
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专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该期成立日期
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
信托计划该期成立条件,则本信托计划该期不成立,受托人于信
托计划该期推介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将信托计划该期中委托人交
付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给信托计划该期中
委托人。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届满前,如信托计划该期中任何一位委托人
撤销认购、收回认购资金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其认购信托单位不
成功的,则受托人有权不向该委托人支付推介期利息,同时受托
人有权按照该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的 %向该委托人收取违
约金。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生效
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
为信托计划生效之日。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
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效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
信托计划各期的生效
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该期生效之日。信托计划任何一期
成立并生效后,并不因个别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的无
效或终止而无效或终止。
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成立、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
信托计划的成立日期、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及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日期、
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均应以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的日期或以受托人认定的
日期为准。
6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7 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
信托财产的运用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
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全部信托资金用
于受让重庆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签
署的《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
回购协议》及《债权确认协议》项下重庆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对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享有的全部债权。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
文件的约定与渝南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合同》,并依据《债权收
购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向渝南公司支付标的债权收购价款。
受托人通过受让标的债权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信托财产
的保值、增值,从而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标的债权的基本情况确认如下:
(1) 债务人: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 标的债权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
(3) 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支付日:债务人应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前
支付 2 万元,2015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 万元,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 万元,2015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 万元,重
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十个工
作日内支付其余尾款;但如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晚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则债务人应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全部尾款。
(4) 标的债权的权利依据:
本合同所指标的债权是由渝南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签署的《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
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及于 2013 年
【5】月【16】日签署的《债权确认协议》中所约定的渝南公司对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享有的全部债权。根据《基础合同》及《债权
确认协议》约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委托渝南公司建设重庆市綦
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重庆市
綦江区财政局通过向渝南公司支付回购款的方式回购重庆市綦江
区桥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因
渝南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义务,故标的债权属于将
来债权,因此标的债权的结算金额和约定金额可能存在差异。
标的债权的处置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将持
有的标的债权转让给渝南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将通过获取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行权费、收取标的债权对应的债
务款项、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
托计划运行情况自行决定要求债务人延期支付或提前支付标的债权对应
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渝南公司、债务人或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方)违约且受托人认为该等违约行为足以影响受益人的信托收
益水平时,或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计划目的按期实现等
重大事项时,则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通过向
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自行或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渝南公司提前回购
标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标的债权对应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款项或行使
担保权利等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
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在此情形下,本信托计
划及本信托计划各期均可因此而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而无需召开受益
人大会。
信托资金的集合管理和账户的开立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与具有相
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相
应财产的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相关
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
益权的登记、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支付、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
信托计划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
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
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计划可开设其他账户,但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信托计划业务的需要,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信托资金的监管
受托人与渝南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署《资金监管协
议》,对渝南公司的相关账户进行监管,防止信托资金被挪用或被违规
使用。
特别申明
对于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
信托资金的退出
退出方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渝南公司或第三方向受托人
支付全部行权费及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或由债务人向受托人支付
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由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完毕全部信托
利益后,信托资金退出。
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重庆
市綦江区财政局已向受托人偿还标的债权对应的部分或全部债
务款项,则渝南公司应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总额应扣除受托
人已收到的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偿还的债务款项;如重庆市綦江
区财政局已向受托人偿还的标的债权对应的债务款项超过渝南
公司应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总额的,则受托人有权将超过部
分扣除相关税费、应付未付的行权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剩余部
分返还至渝南公司。本合同中委托人/受益人对前述约定事项无
任何异议。
保障措施
(1) 担保措施: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本信托计划安排如下担保措
施保障渝南公司在《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A 渝南公司以其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关于
抵押担保的具体事宜以《抵押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合同项下委托
人/受益人一致同意:抵押期间,如抵押人提供的新抵押物评估价
值不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时,受托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抵押人
置换原抵押物。
B 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关于保证担保的具体事宜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C 受托人同意接受的其他担保措施(如有)。
(2) 保证金的归集:信托计划终止前,为保障渝南公司按期足额支付行
权费、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渝南公司应当按照《债权转
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集保证金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
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以该保证金及其利息直接抵充渝南公司应付
未付的任何一笔行权费、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受托
人将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保证金余额及其利息(如
有剩余)退还给渝南公司。但如该保证金余额及其利息不足以承担
银行划款手续费的,则渝南公司同意将该保证金余额及其利息应归
入信托财产。
8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
与保管人订立《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编号:FBTC-2013-3-095-04),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
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9 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税费处理
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信托费用承担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为信托费
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银行划款手续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托计划成立时
的专项法律服务费;
信托报酬;
保管费;
客户服务费;
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及信托
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等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
机构费用(如资产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咨询
服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
信息披露费用以及信托事务管理相关费用;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第 条和第 条所列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本合同第 条及第 条所列的各项信托费用以下统称为
信托费用 A。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信托费用 A 的年费率为
%/年;但如因渝南公司、债务人或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方)违约导致信托计划任何一期延期的,则自信托计划该
期预计期限届满之日起,信托费用 A 的年费率提高至 5%/年
本合同第 条所列各项信托费用由受托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
从信托财产中对外支付。
本合同第 条所列信托费用(即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如下所示: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分别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第
20 日(即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
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报酬的支付日分别为每个信托报酬核算日
后三个工作日内。
受托人应收取的当个核算期的信托报酬=∑当个核算期每日应计提
的信托报酬,当个核算期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计划中
存续信托资金总额×根据本合同第 条约定当日执行的信托费
用 A 的年费率÷360-当日本合同第 条所列信托费用实际支出
额。
上述计算公式中,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期为自信托计划第一期成
立日(含当日)起至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
间,其余“当个核算期”是指上一个信托报酬核算日(含当日)起至
本个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
(2) 受托人除收取上述信托报酬外,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扣除应
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税费及信托计划存续受益人应付未付的预期信
托收益、信托本金后的剩余财产及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
为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
(3) 如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提前终止的,则受托人已收取
的信托报酬不再返还。
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按照年费率 %/年的标准收取保管费。受
托人有权向保管人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保管费。如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任何一期提前终止的,则受托人已支付的保管费不予退还。
关于保管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时间以编号为 FBTC-2013-3-095-04 的《方
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
管合同》约定为准。
客户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聘请第三
方为信托计划提供客户服务,并按照不高于 %/年的费率支付客户服
务费。受托人有权向第三方提前支付全部客户服务费。如本信托计划任
何一期提前终止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则受托人已支付的客户服务费
不予返还。关于客户服务费的具体计提和支付以受托人与第三方签署的
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除本合同第 条至第 条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除本合同第 条至第 条外的其他信托费用由受托人负责核算,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其他费
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信托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
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
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
10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
声明事项: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
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信托利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
存在的,信托计划任何一期中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
受益权与全部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
应关系。
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
的剩余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第一期中的受益人、信托计划第二期中的受益人及信托
计划第三期中的受益人之间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并无优先劣后
之分,处于同一顺位分配;受托人应按照信托计划各期中受益人
信托利益分配的时间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受益人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
当且仅当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
渝南公司等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
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受托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含受托人
当前实际适用的信托税收信息)进行测算得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各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
单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X
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
100 万份≤X<300 万份 9%/年
300 万份≤X<2000 万份 %/年
2000 万份≤X 10%/年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中各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核算日分别为
每自然季度末月第 20 日(即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日、信托计划第二期终止日和信
托计划第三期终止日。如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未发行、未成立、未生
效或无效的,则前述信托收益核算日将不包括信托计划该期终止日。
信托收益的支付日分别为每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单个受益人当个核算期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
单位于当个核算期每日应计提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
托单位于当个核算期每日应计提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额×1 元/份×该受益人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第一个核算期”为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含当日)
起至信托计划生效后的第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止的期间,
其余“当个核算期”为自上一个信托收益核算日(含当日)起至本个
信托收益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信托计划各期项下各受益
人持有的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该期生效日(含当日)起计算信托收
益;信托计划各期项下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该期终
止日(含)起不再计算信托收益。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
向应参与分配的全体受益人按期足额分配任何一笔预期信托收
益的,则受托人应当以参与分配的该受益人预计收取的当笔预期
信托收益占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条约定向应参与分配的
全体受益人预计分配的当笔预期信托收益总额的比例为原则向
该受益人分配当笔信托收益;但前述约定并不代表对本合同第
条顺延支付的否认。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信托收益、预期年信托收益率、收益率不构成
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本信托计划各期终止时,信托
计划该期中各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年信托收益率均存在低于上
述预期年信托收益率的可能。
信托本金的支付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一期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第
一期中全体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信托本金;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二
期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全体受益人一次
性支付信托本金;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三期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
内向信托计划第三期中全体受益人一次性支付信托本金。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
向应参与分配的全体受益人按期足额分配信托本金的,则受托人
应当以该受益人预计收取的信托本金占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
条约定向应参与分配的全体受益人预计分配的全部信托本
金总额的比例为原则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但前述约定并不
代表对本合同第 条顺延支付的否认。
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于其每次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
本金之日相应减少,每次各受益人减少的信托单位份额=该受益
人于该次收到的信托本金金额÷1 元/份。
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对信托本金支付的约定不构成受
托人对信托资金全部返还的保证或承诺。本信托计划各期终止时,
信托计划该期中各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存在低于信托计划
该期成立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可能。
受益人退出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各期中各受益人于信托计划该期终止日退出信托计划,
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计划该期中各受益人支付
完毕信托利益(可能低于预期信托利益)后,此后本信托计划信
托财产的分配均与信托计划该期中的各受益人无关。
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各受益人对信托计划第一期中各受益人的先
行退出无异议,并不得要求信托计划第一期中各受益人返还已经
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第三期中各受益人对信托计划第一期
和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各受益人的先行退出无异议,并不得要求信
托计划第一期和信托计划第二期中各受益人返还已经分配的信
托利益。
顺延支付
如因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致使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金额向受益人分配任何一笔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的,则受托人支付信
托收益及信托本金的时间可以相应顺延,对此顺延支付,受托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前述约定并不代表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保本保收
益。
信托财产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形式
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本信托计划应按照如下顺序分配信托财产;虽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
但信托计划各期作为整体统一核算:
(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应按照下述顺序分配信托财产:
A 支付应付未付的且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B 支付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C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信托计划中存续各受益人支付
信托收益;
D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已经退出本信托计划的各受益
人分配信托本金。
(2)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如下顺序分配信托财产:
A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B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但尚未提取的所有信托费用;
C 信托计划中存续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D 信托计划中存续受益人的信托本金。
(3) 信托计划终止后,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约定分配完毕且
存续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全部得到足额支付后,
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则该剩余部分应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
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
(4) 如在任一分配日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约定的顺序进行分
配时,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顺序在先的款项时,则不进
行顺序在后的款项的分配;如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同一
顺序的全部款项时,则受托人应根据各收款人应收款项占处于同一
顺序中受托人应付款项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
11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决议决定外,信托计划预计存续
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
信托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出现。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
告,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全体委托人和
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受益人或其承继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未提
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但本项权利的行
使不得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本信托计划;
(2) 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 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解聘受托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 保证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属于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
权的资金,非银行理财资金,且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
划;
(2)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3)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
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 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则委托人保证就认购信托计划项
下信托单位的行为已经其有权机构进行决议同意;如委托人为自然
人,则委托人保证就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已征得其配
偶同意。如涉及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及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5)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6)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利益的活动;
(7) 不得通过本信托计划达到非法目的;
(8) 不得为他人代持受益权;
(9) 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 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
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
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事务;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
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自本
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信托计划各期中受益人自信托计划该期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托合同
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 获取信托收益;
(3)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归受托人享有;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 承担本信托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资
金;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
权,同时信托受益权可以捐赠、继承。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
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
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合同及已
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
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
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
无关。
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
让(捐赠)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 %向受托人缴纳转
让登记手续费。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
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为了确保受益人信托资金的顺利退出和预期信托收益的实现,受
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退出方式,其中包括无需召开受
益人大会即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本信托计划的受
益人集体授权受托人,使受托人拥有将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权
利,签订本合同即表明本合同中信托受益人同意该授权。出现本
条情况时,受托人不收取转让登记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拟继承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 %缴纳变更
登记手续费。
14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中届时存续的全
部信托单位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
召集的事由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信托合同已有约定
的除外;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 条约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
审议,且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自行决定修改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不
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 由于法律法规变动、监管政策变化导致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文件及
交易文件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文件及
交易文件进行完善或修改;
(2) 信托计划文件以及交易文件的修改仅对未来新增受益人有效,受托
人判断该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修改对既存受益人利益无不利影
响且将取得未来新增受益人同意的;
(3) 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召集的方式
(1) 受托人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第 条所述
的情形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及按照本合
同约定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
(2) 受益人召集
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
份额占信托计划中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并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及按照本合同约定
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
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
通知。受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受益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该日距离受益人大会召开日不
应超过五日,由召集人在发出通知时确定;
(5) 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会议的召开
(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 现场开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信托单位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现场开会: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受托人和保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4) 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会议的表决
(1)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如某一受益人为所审议事项的当
事方或关联方,该受益人应回避表决。
(3)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
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A 更换受托人;
B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C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4)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受益人大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受益人可以以默示形式作出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表决,即在受托人就表决事项发出通知函规
定的期限内,如受托人未收到受益人的表决票的,视为受益人同意
该表决事项。表决事项是否采用默示形式,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6)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在必要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本合同
约定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新受托人。
16 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
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计划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
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的申请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
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
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财产的
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
挂失手续费
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 100 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
计划文件挂失手续费。
挂失手续的办理
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计
划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计划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并标注补
制日期。
17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事务报告由受托人在其网站(
受托人营业场所公告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邮寄的形式报告受益人。信
托事务报告包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托计划
各期成立公告。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任一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季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受托人按季度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
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管理报告
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
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与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通
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未上网查看
或未及时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或未及时将有关信息送
达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后果。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18 风险的揭示
风险的揭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
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计划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
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
益水平。
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受托人经验及技能的因素的限制,可能会
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入水平。
担保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存在抵押物价值下降、损毁、灭失或抵押的土
地使用权因存在闲置或因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存在瑕疵等原因被
国家无偿收回的风险及抵押物不能变现或变现不足值的风险;存在
保证人因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
制改造、破产、撤销、经营状况恶化、商业信誉恶化等情形,从而
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使得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
能力的风险。
上述担保风险均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因担保不足或流动性不足,进
而影响信托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的实现。
信用风险
渝南公司、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存在不履
行相关承诺、义务、担保的可能,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信托计划各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渝南公司、债务人或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方)违约,可能导致受托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终止信托计划
任何一期,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入水平。
标的债权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能够导致《基础合同》、《债权确
认协议》及标的债权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情形。因渝南公司尚
未全面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标的债权属于将来债权,
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存在因渝南公司违约、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等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金额下降及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风险,且如信
托计划终止时如渝南公司未按期回购标的债权,则最终可能影响本
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渝南公司未按期受让标的债权,且渝南公
司未全面履行完毕《基础合同》中全部义务,则可能导致结算的标
的债权金额低于人民币 万元,进而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
收入水平。
财务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存在因渝南公司、债务人或担保方财务状
况发生变化,导致渝南公司到期不能按约履行标的债权回购的义务、
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或导致担保方无法按期履行担保义
务,从而对信托利益造成损失的风险;另外不排除渝南公司、债务
人及担保方可能存在尚未披露或发现的或有负债,从而可能导致信
托财产受损失。
其他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
力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或由于通讯故障、
银行系统故障等因素及因受托人尽职调查无法穷尽影响信托合同
的正常履行,从而导致信托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
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
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
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9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
信托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违约
方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
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信托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
止信托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
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因委托人违约而给信托计划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信托资
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
如因受托人之外的其他方违反约定、承诺导致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任
何一期未能成立或未能按预期运作,不能因此认为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
违约。
发生下列情形时,信托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
担相应责任:
不可抗力;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20 合同的生效及合同的文本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1 本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形外,委托
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本合同即随之终止。
22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法律并据以解决本
合同下的任何争议。
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
款仍须履行。
23 通知
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三日内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委托人通讯地址在
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期限届满前三日发生变化,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化当天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在发生变化当天在受托人网站上
进行公告。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
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
和损失负责。
受托人按在本合同中委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
传真、电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
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一方发出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五
日。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四日。
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出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第一
个工作日。
24 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
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股东变更、依法解散、被
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支付或收取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办理,如信托计划文件的签署、信托推介材料的
发放、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等,须在受托人处或其
指定的地点、代收付机构办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各项规
定,视同委托人已签署《信托计划说明书》,无需委托人另行签
署。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若本合同与
《信托计划说明书》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合同》的签署页)
机构委托人名称(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名称(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东亚信托”或“受
托人”)设计并推出的“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请您在签署《方正东亚•方兴 61 号重庆渝南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本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
格投资者。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应当是自己合法所有及有合法处分权
的资金,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
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重庆
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签署的《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
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及《债权确认协议》项下重庆市渝
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享有的全部债权。
在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利
率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风
险、财务风险及其他风险。关于风险揭示详见信托合同第 18 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
大收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受托人并未明示或默示信托资金运
用无风险,即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作为信托计划的保
管银行,仅负责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工作,不为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
方正东亚信托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方正东亚信托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
损失的,由方正东亚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以及其他有关
信息,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在阅读信托计划
文件时,请特别留意信托计划文件中的免除受托人责任条款、义务条款、信托财
产承担的税赋及费用条款。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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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明: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自
然人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或机构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上盖章,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计划文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
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
表示,并且委托人为法人、组织或其他机构时经过了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
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
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
效地办理完毕。
受托人已按委托人的要求对信托计划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
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委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了充分、全面的
了解,对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并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
认识。
本人自愿亲手抄录以下文句:
本人/本机构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
权的财产,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所
有信托计划文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系委托人 的财
产,并 参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 所有
信托计划文件,并 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壹份,每份均具同等
法律效力。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数量: 份,对应信托资金人
民币 元整。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或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