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桩施工劳务协作合同、施工奖惩协议书、廉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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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冲孔桩施工劳务协作合同
编号:文昌清澜桥 G02-001
工程承包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协作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方就劳务协作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资质情况
1.1、资质证书号码:A1014013040101-12/8
1.2、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3、资质专业及等级:公路施工总承包壹级
1.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09 年 6 月、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8 日
第二条、劳务协作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2.1、工作名称:文昌清澜大桥钻孔桩成孔及砼灌注施工
2.2、工作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大桥工地
2.3、工作范围及工作量:文昌清澜大桥大桥部分钻孔桩,约 m,双方约
定乙方负责施工的具体区域为 #墩~ #墩。
2.4、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乙方劳务报酬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2.5、劳务协作作业内容:辅助材料采购,钢护筒埋设与拆除(不含水中平台
钢护筒),泥浆循环系统,泥浆制作,钻孔及清孔,配合甲方钢筋笼下放焊接、储
灰斗配制,导管配制,导管安放及提升,砼灌注,钻机移位,施工所需的材料(乙
方自身使用材料)、设备、配件工具等、桩机设备进出场装卸、运输等,其它乙方
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须的临时设施(甲方有偿无偿提供临时住房)及辅助工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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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一平工作)均由乙方甲方负责。
第三条、劳务协作工作期限
3.1、开始工作日期:
3.2、结束工作日期:
3.3、乙方平均单机(在甲方保证有施工条件情况下)每月成孔不得少于 3 根
根,甲方以月度为单位对乙方进度进行考核。
3.4、进场通知:甲方提前 7 天通知乙方。
3.5、严格按上述协定工期完成本工程桩基施工任务;如果因设计原因、业方
原因、甲方原因和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工期可顺延。
第四条、质量标准
4.1、按公路及市政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评定,Ⅰ类、Ⅰ类桩达到
100%。杜绝Ⅰ类桩,其中Ⅰ类桩不低于 95%90%。
4.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上述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组织施工,并服从甲
方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指导。做好现场施工的原始记录及
相应的基础资料(成孔施工原始记录、钢筋笼安装、砼灌注等一整套资料)。
4.3、钻孔桩的偏位、倾斜孔径等符合公路及市政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
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钻孔成孔工艺要求,特别是泥浆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成孔
质量,本工程须淡水造浆,禁止使用海水造浆。
4.4、由于乙方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现场
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不允许出现缩孔、塌孔等质量事故,
由此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其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因地质或甲方等
原因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和承担一切费用。
4.5、乙方每道成孔工序均应在甲方及驻地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认后方准
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及监理对乙方的检查,并不免除对施工应负的质量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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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劳务报酬
5.1、劳务报酬按钻孔桩劳务作业承包单价和经甲方确认的劳务作业量进行计
算:(注明:劳务施工中,遇地质岩面严重倾斜和遇地质溶岩溶洞等原因增加难度
施工时,甲乙方另行协商解决。)
钻孔桩设
桩径
劳务作业综合单价(元/延米) 成孔允许的最大扩孔系数
陆上Φ . 442.00 8%10%(体积)
陆上Φ 8%10%(体积)
水上Φ 8%10%(体积)
水上Φ 8%10%(体积)
5.2、劳务承包综合单价为乙方实施并完成所承担上述劳务作业内容包括的工、
料、机、管理、利润、保险、风险、调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一切费用以及隐
含的风险费用总和。
5.3、劳务作业单价中包含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及乙方应
缴纳的其它税费。
5.4、钻孔桩劳务作业单价中已含施工中所用的造浆用粘土、遇地质岩面倾斜
及其它原因所需的片石和等辅材费。乙方施工中使用的电、水,均由甲方负责。
5.5、每根桩的计量延米=承台底标高-设计桩底标高(或工程师签认的桩底
标高)的总深加 米送浮浆砼高度计量。注明:施工地面标高(钢平台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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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承台底标高的空桩长减 米按 50%计量。
5.6、钻孔桩作业的乙方自身各种辅助工程工作、临时设施等均由乙方完成,
费用由乙方承担。
5.7、超灌砼的确定与处理:
(1)、按每孔混凝土灌注记录总数量减去该桩(含桩顶加 米送浮浆砼的高度)
合同允许砼灌注数量(含合同给定的扩孔系数在内),超灌的混凝土按 350 元/m3 扣
罚。节余混凝土按 150 元/m3 给予奖励,单机每月核算一次,工程竣工最后一次性
按完成的总工程量综合核算。(注明:
(2)、每孔混凝土合同允许灌注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筒内按照护筒实际内径计算
○2 、筒外至桩底按照设计桩径计算的设计数量乘以 款核定的扩孔系数计算。
第六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6.1、甲方与业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响应履行。
6.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一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法
律、法令及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
6.3、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包括设立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规
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保护好施工环境,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经
常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所有施工进场人员必须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滑鞋、
救生衣等),若发现有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者,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其进入施工区域,并对乙方处以罚款。
6.4、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完工后物清料清,所有临时设施应清除或移走。工程
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内材料、机械设备摆施整齐,随时保证施工道路畅通无阻,不合
格使用的配件材料不能在施工现场堆放,泥浆、渣土的排放处理由甲方负责,乙方
在桩基施工中利用泥浆泵就近将泥浆池(箱)中的泥浆抽排至甲方外运车(船)中,
遵守甲方规定,积极配合和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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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乙方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在施工中及乙方自身
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害及意
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乙方须为进场设备和人
员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若因乙方未购买保险而发生损失,甲方不承担任
何费用和责任。
6.6、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放施工现场要按甲方规定佩戴统一
标志,乙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操作证复印件必须交甲方(原件随时备
查)。没有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6.7、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在业主、监理单位、政府部门、各媒体和当地群众
中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影程度大小对
乙方进行罚款。影响极其恶劣时,甲方最高可对其处以 5~10 万 5 仟~1 万元/案次
的罚款。
6.8、凡因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项目经理部造成行政干扰(如雇工到甲方无理
取闹)则每次罚款 5 万 2 仟元,若对甲方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除承担一
切后果外,每次罚款 5 万 5 仟元。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负责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在工地内施工中,所有工伤事故,
由保险公司和发生事故责任方负责;余留下一切纠纷由工伤事故责任方负责和承
担。
7.1、2、审核乙方资质、保函及其它文书: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班
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7.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
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验工计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3、4、负责桩基工程施工中的“三通一平”和施工技术交底、测量定位、试验
检测、劳务工程检查验收,统一安排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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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及时提供图纸、工艺要求,及时组织钢筋笼供应和提供质量合格的
砼并送至孔口。
7.5、6、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7.6、7、监督乙方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乙方到位资金必须先支付人
员工资。
7.7、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8、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增加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
要求增加的人员及设备应于甲方通知后 5 日内进场,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
机械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7.9、10、甲方可根据工程时度要求,并根据乙方施工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合
同工作量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乙方不得拒绝并理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0、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证书、保函及其它文书,并保证真
实性和合法性;对本合同劳务协作范围内的劳务工作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身体健
康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
会保险;未经甲方授权或委托,不得撤回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11、乙方派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姓名 汤严锋 ,联系方式 13976843878,
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变更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的
工地代表不能胜任现场工作,应甲方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7.12、乙方签订合同的履约人必须坚守工地,亲自指挥生产施工,离开工地
时应向甲方请假,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罚款 1000 元 500 元/天,并视违约。
7.1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 23 号前提交下月劳务作
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劳务作业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7.1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
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
全措施,确保劳务作业安全;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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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另:桩基施工、检测产生严重
质量问题时,若属乙方原因造成桩基检测不合格的,其返工费用和材料费用由乙
方负责和承担。若属砼质量或运送砼车辆间隔时间太久等原因造成灌注堵管导致
废桩或因砼强度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桩基检测不合格的,其返工费用和材料费用
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7.15、按时提交各种报表、施工记录表格、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并及
时递交甲方指定人员签收保管,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16、做好劳务作业现场场地同违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
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和各种罚款。
7.17、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
行劳务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电力和机械事故,
则所有责任和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18、须服从甲方和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7.19、乙方不得书面、口头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其项目经理部名称对外进行
经济活动。乙方在劳务作业时发生劳动、租赁、买卖等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
由乙方履行和承担责任。
7.20、乙方在投标中写明的钻机及配套数量及规格,必须确保进场,并不得
中途擅自撤走,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任何原因停机要挟,如有,
则甲方可根据工程施工需要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扣留设备,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7.21、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协调好地方关系,如因乙方原因引起地方关
系纠纷,由乙方负责。
7.22、乙方负责提供真实完整地钻孔记录,作为结算必需的条件之一。
7.23、乙方施工的钻孔桩必须满足声测管超声波检测的要求,声测管不通导
致采用其它方法检测的额外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材料、水、电供应和机械设备使用
8.1、甲方及时组织钢筋笼供应和提供合格的砼并输送至孔口,甲方负责吊车
起吊安装,乙方负责配合甲方进行钢筋笼下放、焊接,乙方施工中需用其它材料由
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必须合格。
8.2、本工程由甲方提供施工用电至至沿线附近墩位处,接线柱以下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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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带的三相五线线制电缆、配电柜(一机一闸一柜一漏
开)等必须符合国家、业主、监理和甲方的质量、安全要求,如需甲方统一采购配
电柜和其它用电设施,乙方必须提前 7 天向甲方上报计划,费用由乙方承担;陆上
桩基施工,甲方负责配备挖机配合桩基施工中的全面配合工作;水上桩基施工,甲
方负责每台桩机设备上、下栈桥转运和桥上桩机移位及拆卸和安装。
8.3、本工程需淡水造浆,施工用水由甲方负责。
8.4、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如需为乙方提供负责粘土、片石送至桩孔口处。、
氧气、乙炔及零星使用机械等均为有偿使用,结算时根据实际价格或市价在乙方结
算款中扣回。
第九条、劳务作业验收
9.1、乙方应严格按公路及市政施工规范和甲方钻孔桩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作
业,要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分项劳务
作业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术报
告 内对乙方劳务作业成果进行验收,视为乙方已完成了该分项工作。但甲方与
发包人(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劳务作业该桩
质量不合格时,属乙方责任,其一切返工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应负责无偿修复,
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属甲方责任,其一切返工费用和
责任由甲方承担。
9.2、乙方应严格控制钻孔桩的扩孔率,超过合同允许的扩孔率以外部分的砼
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乙方的劳务作业报酬中直接扣除。
9.3、由于乙方原因在质量检查中造成罚款或返工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也由乙方补偿给甲方。
第十条、劳务作业变更
10.1、劳务作业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 4 天以书面形
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
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变更。
10.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
变更减少劳务作业量,劳务报酬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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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劳务作业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
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报酬。
第十一条、劳务报酬的结算与支付
11.1、本工程劳务作业无预付款,根据乙方劳务作业进度情况支付劳务报酬,
每月结算一次,支付结算价款的 80%作为进度款,施工结束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支付
至 90%,其余 10%为质量保证金。,此 10%质量保证金待桩基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
后,甲方负责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11.2、每期结算(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由乙方依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
收签证的工程量列出工程量表交甲方工程技术、质检部门签认后交管理部。
11.3、甲方管理部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根据甲方工程技术、质检部门(包括
测量、试验部门)对当期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和数量验收资料报项目总工审核后,办
理工程结算单,同时扣清各项款项(即乙方使用甲方的材料、机械、水电等费用)。
11.4、甲方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同时乙方确认。财务部
门依据结算单支付进度款,同时扣清应扣的有关款项(包括质量保证金)。
11.5、全部工作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上交了全部竣工资料,办理完竣
工和退场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综合总结),经甲方认可后 14 天内,乙方首先
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最终劳务
报酬,报甲方审核完毕、乙方确认后,甲方再将劳务报酬支付至最终结算的 90%,
剩下 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保证金的交付与返还
12.1、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天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壹拾万元
(¥)的现金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约定全面履
行合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完成的工作内容通过验收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履约
保证金。
12.2、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人民币(本
合总价的 5%)的现金或甲方接受的其它担保形式作为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乙
方应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和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否则,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该项
保证金或劳务报酬中直接扣除交付给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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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2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3.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2000 元 1000 元的
违约金。
○2 、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
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 500 元/根的违约金。
○3 、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 5000 元,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不予顺延。
13.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协作给他人,否则乙方须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履行。
13.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术责
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
解决争议:
○1 、向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
连续,保护已完工程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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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产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15.2、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施工时,工期顺延,甲、乙双方各自承
担自已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16.1、乙方劳务作业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严重滞后和如不能
满足合同要求,属乙方原因,甲方可随时责令乙方退场,本合同即提前终止履行,
由乙方承担自身施工不力造成的所有后果,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
用补偿。
16.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法或发包人原因造成
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6.4、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劳务作业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工
程协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束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
题后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和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甲
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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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办理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第二十条、其它事宜
20.1、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经济及其它合同协议等,甲方均不承担连带
责任。
20.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迎接有关部门和领导检查工作。
2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账号: 开户行账号:
日 期: 日 期:
附:【施工奖惩协议书】、【廉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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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奖惩协议书
甲 方 : 中 铁 大 桥 局 集 团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邯 郸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甲 、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钻 孔 桩 劳 务 协 作 合 同 , 为 确 保 工 程 进 度 、 质
量 、 安 全 , 使 钻 孔 桩 顺 利 进 行 。 甲 、 乙 双 方 在 签 订 “ 钻 孔 桩 劳 务 协 作 合
同 ” 基 础 上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一 、 工 期 奖 罚 措 施 约 定
1、 乙 方 必 须 确 保 在 合 同 工 期 内 ( 在甲方保证有施工条件情况下) 完 成
钻 冲 孔 桩 施 工 , 每 月 平 均 单 机 不 低 于 3 根 2 .5 根 。
2、 如 乙 方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 在 合 同 工 期 内 按 期 完 成 钻 孔 桩 合 同 数 量 ,
则 甲 方 按 照 10 元 /m 和 乙 方 完 成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给 予 乙 方 进 行 奖 励 , 在 完
工 结 算 时 进 行 考 核 。
二 、 成 孔 质 量 奖 罚 措 施 约 定
乙 方 合 同 工 期 内 按 期 完 成 钻 孔 桩 合 同 数 量 前 提 下 , 甲 方 对 乙 方 成 孔
质 量 实 行 单 孔 考 核 ,在 完 工 结 算 时 予 以 奖 励 。如 成 孔 质 量 达 到 下 述 要 求 ,
则 按 照 10 元 /m 进 行 奖 励 。
1、 单 孔 施 工 过 程 中 无 一 塌 孔 、 缩 径 等 质 量 事 故 发 生 (属 地 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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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 孔 成 孔 后 经 检 测 桩 长 、 桩 径 、 垂 直 度 、 沉 淀 厚 度 及 泥 浆 比 重
达 到 技 术 规 范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甲 方 要 求 。
3、 下 放 探 孔 器 及 钢 筋 笼 顺 利 , 无 重 新 扫 孔 情 况 发 生 (属 地 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除 外 )。
三 、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环 境 保 护 奖 励 措 施 约 定
乙 方 在 原 协 议 合 工 期 内 按 期 完 成 钻 孔 桩 合 同 数 量 前 提 下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环 境 保 护 达 到 下 述 要 求 时 , 则 按 照 10 元 /m 进 行 奖 励 , 在 完
工 结 算 时 进 行 考 核 。
1、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全 面 履 行 了 甲 、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钻 孔 桩 劳 务 协
作 合 同 中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条 款 。
2、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零 案 次 , 业 主 、 监 理 、 政 府
部 门 、 媒 体 、 当 地 群 众 通 报 批 评 或 投 诉 零 案 次 。
四 、乙 方 施 工 工 期 、安 全 、质 量 、文 明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不 符 合 规 定 ,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损 失 , 甲 方 依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给 予 处 罚 。
五 、 本 协 议 是 对 甲 、 乙 双 方 合 同 的 补 充 , 合 同 条 款 仍 适 用 于 甲 、 乙
双 方 。
六 、 本 合 同 一 式 八 份 , 甲 方 六 份 , 乙 方 二 份 。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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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廉政协议书
甲 方 : 中 铁 大 桥 局 集 团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邯 郸 建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及 国 务 院 铁 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定 ,鉴 于 甲 、
乙 双 方 签 订 了 《 钻 孔 桩 劳 务 协 作 合 同 》, 为 做 好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 特 订 立 如 下 廉 政 合 同 。
一 、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严 格 遵 守 党 的 政 策 规 定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务 院 铁 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2、 严 格 执 行 《 钻 孔 桩 劳 务 协 作 合 同 》 的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3、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坚 持 公 开 、 公 证 、 诚 信 、 透 明 的 原 则 ( 法 律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4、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5、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义 务 条 款 的 行 为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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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甲 方 的 义 务
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不 得 在 乙 方 报 销 任 何 由 甲 主 或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等 。
2、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和 娱 乐 活 动 ;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3、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等 。
4、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
5、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推 荐 协 作 单 位 或 推 销
材 料 ,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合 同 规 定 外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6、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要 秉 公 办 事 , 不 准 营 私 舞 弊 ,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从 事
各 种 个 人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和 安 排 个 人 施 工 队 伍 。
三 、 乙 方 义 务
1、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 贵 重 礼 品 。
2、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
3、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
4、 乙 方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
四 、 违 约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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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1、2 条 ,按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2、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1、2 条 ,按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五 、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或 双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
六 、 合 同 有 效 期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日 期 止 。
七 、 其 它
本 合 同 为 《 钻 孔 桩 劳 务 协 作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经 合 同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立 即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送 交 甲 乙 双 方 的 监 督 单 位
各 一 份 。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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