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
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
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
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
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
规划和本规定表 2-1 的规定执行。
凡表 2-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
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
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
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
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
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
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
划的要求。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5m 或 15m 以上道路围
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①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
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 亩,主要商业街
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①用地规模小于 10 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
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①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
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①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50
亩;小于 50 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①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
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
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
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
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
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
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3-1 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 3-1 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
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
过表 3-1 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
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
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
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
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 1m2 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
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 6m2 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
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
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
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 ,净空高
度不小于 ,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
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
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
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4-1 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 4-2 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 4-3 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m 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
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 30m 范围内,不得
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
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 30m 以上(含 30m)
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 30m 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
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
4-4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 4000m2 的商业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 1000 m2、二环路外大于
2000 m2 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
(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
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
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二环路外总
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
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 45m3
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 30m3 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
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 30000m2 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 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
等。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
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
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
街道宜小于 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 750~1000m。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
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 1km2 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
10~15km2 设置一座。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
绿地率不得小于表 5-1 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
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 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
平均覆土厚度大于 ,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
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六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
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 5-2 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
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
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
表 5-3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
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
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
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
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①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60m;
①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70m;
①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80m;
①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
宽;
①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
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
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
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
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
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
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
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
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 ,
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
不得超过 ,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
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
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
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
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
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三十条 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
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
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
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
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
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表 6-1 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 14m;山墙宽度
大于 14m 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
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 6-1 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
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
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 面宽不超过 25m 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
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面宽超过 25m 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
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 6-1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
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
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 13m。
第三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
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
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
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
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
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同时,在二
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 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
建筑高度的 倍。
第四十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
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①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m;
①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值为 13m。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
间距最小值为 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 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
的 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
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
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
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
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
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
小于表 7-1 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
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 7-1 的规
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
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
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
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 7-2 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
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 7-3 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
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
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
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
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 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
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四十六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
二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
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
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 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 20m;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 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
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
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 7-4 的规
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
通疏散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
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
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 7-5 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
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
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
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铁路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 7-6 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 。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
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
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
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
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
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
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
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
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
照规划执行。
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圆通山、世博园等风景名
胜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
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
通视。
第五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
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外,建筑高
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
倍,即:H≤(W+S)(见附图 1)。
第五十六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盘龙江全线布置,建筑的高
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
2)。
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
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
范和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
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
(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
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
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
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
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
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
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
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
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
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
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
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
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
不小于 50m。
第六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
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
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
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三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
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
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
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
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
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
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 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
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 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
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
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
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
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
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
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
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
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
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
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
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
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
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 6 条,电信电
缆 6 孔,供水管道直径 200mm,排水管道直径 500mm。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10 千伏(含 110 千伏)
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
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
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六十六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
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
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
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
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
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
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八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
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六十九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
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镇规划
第七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镇
规划,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七十一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
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
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二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
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
建筑,当坡度小于 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
坡度大于 40°(含 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
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
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
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
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
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 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
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 且≤24m 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
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24m 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
以上建筑。
裙 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
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 24m,超过 24m 的按高层建筑处
理。
二环路:指昆明主城区二环东、北、西路及南过境干道(石
虎关至明波立交桥段)。
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
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
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路:又称全市性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
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
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
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 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
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
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
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
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
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
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
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 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
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
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10
月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市建字(91) 200 号文批准的《昆明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表 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
地类别
建设项目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贸
办公
C1C2
教科
文卫
C3~C6
第
一
类
M1
第
二
类
M
2
第
三
类
M
3
普
通
W1
危
险
品
W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U
G
1
G
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
设施(中小学、
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
设施(青少年和
老年活动室、文
化馆等)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
地类别
建设项目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贸
办公
C1C2
教科
文卫
C3~C6
第
一
类
M1
第
二
类
M
2
第
三
类
M
3
普
通
W1
危
险
品
W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U
G
1
G
2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
0
居住小区医疗
卫生设施(卫生
站、街道医院、
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
1
居住小区市政
公用设施(含出
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1
2
居住小区行政
管理设施(派出
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
3
居住小区日用
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1
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
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
6
居住区级以上
(含居住区级、
下同)行政办
公建筑
× √ √ √ √ √ ○ × × × × × ×
1
7
居住区级以上
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
8
居住区级以上
文化设施(图书
馆、博物馆、美
术馆、音乐厅、
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1
9
居住区级以上
娱乐设施(影剧
院、游乐场、俱
乐部、舞厅、夜
总会)
× × × √ × ○ × × ○ × × × ×
2
0
居住区级以上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
1
居住区级以上
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2
2
特殊病院(精神
病院、传染病院)
——需单独选
址
× × × × ○ × × × × × × × ○
2
3
办公建筑、商办
综合楼 × ○ ○ √ ○ ○ × × ○ × × × ×
2
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
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
地类别
建设项目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贸
办公
C1C2
教科
文卫
C3~C6
第
一
类
M1
第
二
类
M
2
第
三
类
M
3
普
通
W1
危
险
品
W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U
G
1
G
2
2
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2
7
高等院校、中等
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
8
职业学校、技工
学校、成人学校
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2
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3
0
对环境基本无
干扰、污染的工
厂
× ○ × × × √ ○ × √ × ○ × ×
3
1
对环境有轻度
干扰、污染的工
厂
× × × × × ○ √ × ○ × ○ × ×
3
2
对环境有严重
干扰、污染的工
厂
× × × × × × × √ × × × × ×
3
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
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
5
农、副、水产品
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
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
7
汽车修理、专业
保养场和机动
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3
8
客、货运公司站
场 × × × × × √ √ × √ × √ × ×
3
9
施工维修设施
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4
0
污水处理厂、殡
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4
1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
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 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项目类别 主城二环路内区域 主城二环路外区域
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低层(≤3 层) 35
多层(4~6 层) 30 30
中高层(7~9 层) 28 28
居
住
建
筑 高层(≥10 层) 22 25
宾馆、饭店等 35 30
金融、商务办公 40 35
文化、娱乐 40 35
商业 60 50
其他公共设施 60 50
表 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 完全中学 30
2 初级中学 24
1 小学 24
幼儿园 6
表 4-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16 50
小学 12 45
幼儿园 13 30
表 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m2∕座) 备注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中小学每一名住
校生增加 4m2 建
筑面积。
表 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序
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
标
自行车
指标
备注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4 办公楼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建议
值
5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建议
值
6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 座
建议
值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 座
建议
值
8 一类影剧院 车位/100 座
9 二类影剧院 车位/100 座
10
展览馆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11 医院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12 一类游览场所
车位/1 公顷占地
面积
市区
13 一类游览场所
车位/1 公顷占地
面积
0
郊区
14 二类游览场所
车位/1 公顷占地
面积
15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
客
0
16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17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18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 建筑
面积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
的旅馆;
3. 座位数超过 4000 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 15000
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
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影剧院指省、市级影剧院,其他为二类影剧院;
5.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游览场所
指一般城市公园;
6.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
通住宅。
表 5-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绿(旷)地率(%)
项目类别 二环路内区域 二环路外区
域
备注
商品住宅 40 45
经济适用房、廉
租房
40 40
宾馆、饭店等 50 50
金融、商务办公 35 40
文化、娱乐 40 50
商业 30 35
其他公共设施 30 40
包括部分用
于内部交通、
集散的硬质
地面用地。
表 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居住区级
别
名 称 要 求
最小规
模
(m2)
最大服务半
径(m)
居住区
居住区公
园
布局应有明
确的功能划
分
10000 800-1000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
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表 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 L≥ L≥ L≥
L≥30m L≥50m L≥30m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①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①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①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表 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大面对大
面
建筑山墙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
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
面
山墙在
南侧
≥
9m南北
朝向
L≥SH
山墙在
北侧
≥
6m
多层
对多
层
≥
6m
点式住宅
在南侧
L≥SH
主
城
二
环
路
内
东西和
其他朝
向
L≥
山墙在
东侧或
西侧
≥
7m
低层
对低
层
≥
4m
点式住宅
在东或西
侧
L≥
主
城
南北
朝向
L≥SH 山墙在
南侧
≥
9m
多层
对多
≥
6m
点式住宅
在南侧
L≥SH
山墙在
北侧
≥
6m
层二
环
路
外
东西和
其他朝
向
L≥
山墙在
东侧或
西侧
≥
7m
低层
对低
层
≥
4m
点式住宅
在东或西
侧
L≥
注: ① L 为建筑间距;H 为建筑高度;SH 为南侧建筑高度;
HH 为较高建筑高度。
① 山墙宽度不得大于 14m;
① 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 20m 的条式建筑。
表 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建筑退让距离(m)
道路红线
宽 D(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
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裙房
快速路 18 15
D≥40 12 10
30≤D<40 10 8
25≤D<30 5
D<25 3
表 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m)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
路
无出入口 建筑物面
向道路 有出入口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表 7-3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
类
低层、多层 中、高层
大面 山墙 大面 山墙
大
面
(>6m)
北向为居住
山
墙
6 3 6 3
大
面
(>6m) (>6m)北向为中小学、
幼儿园、医院、
养老院等
山
墙
9 6 9 6
大
面
(>3m) 3 (>3m) 3
多
层
和
低
层
北向为其他性
质的建筑 山
墙
5 3 5 3
大
面
L-9(>13m)
北向为居住
山
墙
(>
10m) 10
(>
10m) 10
大
面
L L-9北向为中小学、
幼儿园、医院、
养老院等
山
墙
(>
13m) 13
(>
10m) 10
大
面
-9(>13m)
建筑
物位
于用
地边
界南
侧
中高
层、
高层
建筑
北向为其他性
质的建筑 山
墙
10 9 10 7
大
面
(>6m)
多层和低层
山
墙
3
大
面
13 10 13 7
建筑
物位
于用
地边
界北
侧 中高层、高层建筑 山
墙
9
大
面
(>6m)
另一侧为居住
山
墙
6 3 6 3
大
面
(>
6m) (>6m)另一侧为中小
学幼儿园、医院、
养老院等
山
墙
9 6 9 6
大
面
(>
3m) 3
(>
3m) 3
建筑
物位
于用
地边
界东
或西
侧
多
层
和
低
层
另一侧为其他
性质的建筑 山
墙
5 3 5 3
大
面
L-9 (>13m)
另一侧为居住
山
墙
(>
10m) 10
(>
10m) 7
大
面
另一侧为中小
学幼儿园、医院、
养老院等
山
墙
(>
13m) 13
(>
10m) 10
大
面
-9 (>13m)
中
高
层、
高
层
建
筑
另一侧为其他
性质的建筑 山
墙
10 9 10 7
说明:① L 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①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 的立面;
①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 的立面;
①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
筑。
表 7-4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建筑退让距离(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裙房
主城二环路
内
主城二环路
外
主城二环路
内
主城二环路
外
立交桥外侧投影 35
含主干道的平面
交叉口
30 40 25 30
次干道及支路的
平面交叉口道路
红线
15 25 10 20
表 7-5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m) 备注
主城二环路
内
主城二环路
外
盘龙江 20 40 油管桥以北为 40m
明通河 15 30
枧槽河 10 30
采莲河、船房河、
乌龙河、小清河
30
新、老运粮河 10 30
大观河 20 20 包括新老篆塘
金汁河、玉带河 10 20
其他一般河流 8
表 7-6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等级
(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
(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
线(m)
≤10 2 5
35 3 10
66、110 4 12
220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附录:计算原则
一、地下室、坡屋
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
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
面积;坡屋顶层净高
~ 的以 1/2 面
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
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
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 1m
的不计算,超过 1m 的,按
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
建筑面积,K 半地下室地
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
比,A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居住建筑斜交
间距控制原则
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
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
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
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
式 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
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 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
D 为间距(m)、H 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