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简报 2009年3月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与企业并购融资 作者: 俞卫锋 / 冯凯恒 / 黄元 2008年12月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为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及操作指引, 同时也为境内企业并购交易增添了资金动力支持。 《指引》的主要内容 结合目前我国并购市场及银行业的发展, 本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在允许商业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并购贷款的同时, 《指引》对该等并购贷款的发放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¾ 《指引》所称并购贷款, 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 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¾ 《指引》所称并购, 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 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涵盖了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方式。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 ¾ 对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设定了准入门槛及条件: Lily Han: (86 21) 3135 8709 Publication@ -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 下列人员联系: -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韩东红: (86 21) 3135 8709 Publication@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1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与企业并购融资 ¾ 《指引》第8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并在《指引》第二章对上述各类风险作了具体阐述。 ¾ 《指引》第18条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对并购贷款的杠杆效应给予一定限制。 ¾ 《指引》第22条对并购贷款申请设定了基本条件, 主要涉及了并购方与并购交易的合规情况, 以及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 ¾ 《指引》第27、28条列示了商业银行在实施并购贷款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条款及其适用情况, 具体可表述为: - 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 对借款人以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 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 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上述关键条款主要适用于重要股东的变化、重大投资项目变化、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出售、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以保证商业银行在遇到该等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指引》对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影响 《指引》出台之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之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在实践操作中, 我国的金融机构也曾通过“一事一报”特殊审批、委托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方式对并购交易提供融资支持, 但由于《贷款通则》对并购贷款原则性加以禁止, 能够利用并购贷款进行融资的企业多为大中型国有企业, 更多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无法通过并购贷款方式获得信贷支持, 从而错失了并购交易机会或不得不采取非合规方式获取资金, 大大阻碍了我国并购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并购市场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及银行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对并购贷款的禁止逐渐在国家2008年陆续出台的政策中被突破。2008年12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 2009年1月10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中, 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作为十项信贷监管政策之首。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2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与企业并购融资 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 新出台的《指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虽然在效力层级上, 《指引》略低于《贷款通则》, 但综合考虑国家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在我国已存在12年之久的“并购贷款”禁区已被解除, 这将为上市公司并购、海外收购、管理层收购等并购活动提供重要的收购资金来源, 解决企业在并购交易中面临的债务融资问题。 并购贷款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并购交易中是被广泛使用的贷款品种, 已有悠久的历史。一般而言, 在采用并购贷款形式融资的交易中, 收购方只需要提供较少部分的自有资金即可实现并购目标公司之目的, 从而显示出强大的杠杆作用, 因此该等并购交易又称为杠杆并购。以有限的投入成本可获得巨额的投资收益是并购贷款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交易中频繁使用的直接原因, 而该等国家相对完善的金融银行体系、成熟的信贷制度及多样的证券品种, 也为并购贷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指引》的出台, 将商业银行发放并购贷款合规化, 并为杠杆并购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些银行及相关机构已开始尝试进行相关业务。2008年12月25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签订了《开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合作协议》, 联合推出总金额达人民币100亿元的企业并购贷款额度, 并公布了具体的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2009年1月6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与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并购贷款合作框架协议》, 成为《指引》公布后的首位并购贷款借款人。 并购贷款的“开闸”对于我国并购市场及银行发展而言均具有深远影响, 但在实践中的具体执行还受制于企业对并购贷款的需求及银行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等诸多因素。《指引》的出台及并购贷款的“开闸”如何真正促进我国并购市场的发展并帮助企业解决并购的债务融资问题, 有待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及相关案例的实施。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3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与企业并购融资 如需进一步信息, 请联系: 上海 北京 俞卫锋 陈巍 电话: (86 21) 3135 8686 电话: (86 10) 6655 5050 - 1022 @ @ 张明 电话: (86 21) 3135 8777 @ © 通力律师事务所 2009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