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的一种税。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
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12月13日五届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
1991年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将原来
两个涉外税法合并。同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实施
细则,于199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税法制定的原则,一是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
增加税收负担,不减少税收优惠;二是体现国家的产业
政策。新税法实现了“三个统一”:
1)统一了税率。改变了合资企业实行比例税率,
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在华设有营业机构、场所的外国
企业实行累进税率的做法。
2)统一了税收优惠待遇。改变了合资企业税收优
惠多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3)统一了税收管辖权。在税法上对法人居民和非
法人居民的判定,统一确定以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
地为准。原来仅明确合资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1、有利于进一步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从而为所有涉外企业
在相同税负水平上进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收
环境。它有利于进一步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
2、有利于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维护国
家权益
新税法补充了反国际避税的关联企业转让定
价税制,关系到我国居民管辖权的“总机构”问题,
关系到我国地域管辖权权益和“营业代理人”问题。
这些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我国政府与涉外企业的
税收征纳关系,有利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和体现
产业政策,便于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维护国
家权益。
3、为进一步统一内外税制创造了条件
将来在国际、国内条件成熟时,采取国际通
行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制的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
2、外国企业。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开
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
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二是在中国
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
转让收益、营业外收益)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
他组织。
(二)征税范围
1、属于中国法人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均属征
税范围。
2、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纳税人,只就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三)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适
用的基本税率为33%,其中包含有3%的地方附
加。
2、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财产转让收益、营业外收益的外国企业,
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20%的基本税率。
(四)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
用+损失+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1、应计税收入的确定
(1)企业应计税收入的确定——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
则确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A、按交付产品
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B、也可
按合同的购买人支付应付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承包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
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实
现。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时,应参照当时
的市场价格合理估定其收入。
2)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利益集团所
拥有或控制的相关企业。
A、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
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
B、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C、存在其他利益上的相关关系。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
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的,税务机构有权进行调整。顺序如下: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
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B、转售价格法——按再销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
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C、成本加利润法——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其他合理的方法
2、成本费用的列支
(1)不得列支的项目
A、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B、 无形资
产的受让、开发支出;C、 资本的利息;D、 各
项所得税款;E、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
的损失;F、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G、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H、用于中国
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I、支付给总机
构的特许权使用费;J、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
他支出。
(2)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
A、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提供
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
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
告);
B、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提供借款付息的
证明文件,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
利息,不包括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受让、开发
无形资产,在该项资产使用前发生的利息);
C、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年销货净额在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
5‰扣除,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得
超过销货净额的3‰扣除;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
的10‰扣除,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
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扣除);
D、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报送支付标准和
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后,准予列支);
E、坏帐损失准备和坏帐损失(从事信贷、
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年
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
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实际损失超过上一年计
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损失,少于上一
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