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安哥拉共和国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安哥拉共和国(以下简称“安哥
拉”)的经济、投资环境,特别是税收法规,提高纳税合规水平,我们
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安哥拉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
南》)。该指南围绕安哥拉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税制状况、税收
征管、税收协定等方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安哥拉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安哥拉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投资政策等。
第二章安哥拉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安哥拉的税收制度,包
括税制概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安哥拉的税收征收和管
理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等
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中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了中安税收协定、
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与防范。
第六章在安哥拉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纳
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安哥拉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基于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 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 优惠申请、
转让定价调整、税务检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主管税 务机关或专业
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若有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安哥拉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经济情况 .........................................................................................1
投资情况 .........................................................................................1
消费指数情况 .................................................................................2
经济发展规划 .................................................................................2
支柱和重点行业...........................................................................................3
支柱行业 .........................................................................................3
重点行业 .........................................................................................3
经贸合作.......................................................................................................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4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6
投资门槛 .........................................................................................6
投资吸引力 .....................................................................................8
投资退出政策 .................................................................................8
第二章 安哥拉税收制度简介 ....................................................................................9
概览...............................................................................................................9
税制综述 .........................................................................................9
税收法律体系 .................................................................................9
最新税制变化 ...............................................................................10
企业所得税.................................................................................................12
居民企业 .......................................................................................12
非居民企业 ...................................................................................24
申报制度 .......................................................................................26
投资所得税.................................................................................................29
概述 ..................................................................................................29
税收优惠 .......................................................................................32
应纳税额 .......................................................................................33
申报制度 .......................................................................................33
个人所得税.................................................................................................34
纳税人判定标准 ...........................................................................34
征收范围 .......................................................................................35
税率 ..................................................................................................37
应纳税额 .......................................................................................38
非居民纳税人 ...............................................................................40
申报制度 .......................................................................................40
其他税(费)...............................................................................................41
采矿业税制 ...................................................................................41
石油行业税制 ...............................................................................44
不动产所得税 ...............................................................................47
不动产交易税 ...............................................................................51
增值税 ...........................................................................................53
消费税 ...........................................................................................68
关税 ..................................................................................................75
印花税 ...........................................................................................77
车船税 ...........................................................................................83
社会保障缴款 .............................................................................85
博彩特别税 .................................................................................85
外汇交易特别税 .........................................................................87
特殊税制 .....................................................................................88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90
税收管理机构.............................................................................................90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90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90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91
税务登记 .......................................................................................91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93
纳税申报 .......................................................................................97
税务检查 .......................................................................................98
税务代理 .......................................................................................99
法律责任 .....................................................................................100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104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06
关联交易...................................................................................................106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06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07
同期资料...................................................................................................107
分类及准备主体 .........................................................................107
具体要求及内容 .........................................................................108
其他要求 .....................................................................................108
转让定价调查...........................................................................................108
原则 ................................................................................................108
转让定价方法 .............................................................................109
转让定价调查 .............................................................................109
预约定价安排...........................................................................................109
受控外国企业...........................................................................................109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10
资本弱化...................................................................................................110
法律责任...................................................................................................110
第五章 中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11
中安税收协定...........................................................................................111
生效时间 .....................................................................................111
适用范围 .....................................................................................111
常设机构的认定 .........................................................................113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15
安哥拉税收抵免政策 .................................................................126
非歧视待遇 .................................................................................129
在安哥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30
安哥拉税收协定相互协调程序...............................................................131
安哥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3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31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32
启动程序 .....................................................................................133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35
安哥拉仲裁条款 .........................................................................136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36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的概念 .........................................................136
中安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 .................................136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安税收协定争议 .........................................137
第六章 在安哥拉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38
信息报告风险...........................................................................................138
登记注册制度 .............................................................................138
信息报告制度 .............................................................................139
纳税申报风险...........................................................................................141
在安哥拉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41
在安哥拉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42
在安哥拉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43
调查认定风险...........................................................................................143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143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144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144
享受协定待遇风险...................................................................................145
其他风险...................................................................................................145
税收抵免 .....................................................................................145
外汇管制 .....................................................................................146
签证制度 .....................................................................................147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147
合同有效性 .................................................................................148
参 考 文 献 .................................................................................................................149
附录A 安哥拉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52
附录B 安哥拉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53
附录C 安哥拉预提税率一览表 ................................................................................154
第一章 安哥拉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回升和安哥拉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经
济改革措施取得成效,安哥拉财政收入增加,债务压力明显缓解, 经
济步入健康增长轨道。安哥拉经济成功克服国际市场油价波动和新冠肺
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结束了2016 至2020 年连续五年的衰退, 实现
缓慢复苏。
经济情况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2024 年安哥拉GDP 为 1, 亿美
元,实际GDP 增长率为 %,人均GDP 为 3, 美元。下表展示了
安哥拉 2020 年以来的宏观经济发展情况。
表1 2020—2024年安哥拉宏观经济数据
年度 GDP(亿美
元)
人均 GDP(美
元)
GDP 增长
率
2020 1, -4%
2021 2, %
2022 1, 4, %
2023 1, 2, 1%
2024 1, 3, %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近期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指出,2025 年,安哥拉
将保持非洲最大的葡语国家经济体地位,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公
共债务存量高、财政预算紧张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长将大幅放缓,预
计全年经济增长 %,2026 年将进一步放缓至 %。
投资情况
(1) 外国投资情况:根据 2025 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2024
年安哥拉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
亿美元,连续 9 年保持负值;截至 2024 年底,安哥拉对外直接投资
存量 亿美元,吸收外资存量 亿美元。
(2) 外债总额:截至 2024 年底,安哥拉政府公共债务约为 600
亿美元,约占GDP 的 %。
消费指数情况
消费价格指数是衡量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随时 间
变动的相对数,其持续上涨的百分比通常被用作衡量通货膨胀率。下
表展示了近 5 年来安哥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
表 2 2020—2024年安哥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以 2020 年 12 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基数)
年份
月份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资料来源:安哥拉国家统计局
根据安哥拉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 2025 年 7 月,安哥拉居民消费
价格指数已达到 244。
经济发展规划
2023 年 5 月,安哥拉政府发布《安哥拉 2050 年长期战略》,锚定五
大优先发展方向:一是促进经济多元化和繁荣;二是推动基础设施现代
化和竞争力;三是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四是建立可持续、
有韧性的生态系统;五是建设一个公正、机会平等的国家。具体目标
包括:非石油行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从目前的 840 亿美元提高到 2050
年的 2,750 亿美元;非石油行业的人均 GDP 从目前的 3,670 美元提高到
4,215 美元,非石油行业的出口额从目前的 50 亿美元提高到 640
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从目前的 1,220 亿美元提高到 2,860 亿美元; 公
共债务GDP 比重下降 6 个百分点,从目前的 66%下降至 60%;未来27
年,人均寿命从目前的 62 岁提高到 68 岁,失业率降低 10 个百分点,从
目前的 30%下降至 20%。
安哥拉主权信用评级见下表:
表3 主权信用评级表
国际评级机构 主权信用评级 展望 评级日期
标普(S&P Global Ratings) B-/B 稳定 2025 年 2 月 14 日
穆迪(Moody's) B3 积极 2024 年 11 月 29 日
惠誉(Fitch Ratings) B- 稳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资料来源:标普、穆迪、惠誉
支柱和重点行业
支柱行业
石油和钻石开采是安哥拉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石油出口额占出
口总额的 85%以上,其创造的财政收入接近国家财政总收入的 30%。
其他主要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饮料生产、水泥及其他建材生产、塑
料制品、金属加工、矿产资源开采、制鞋业等。
安哥拉石油、天然气、矿产、森林及水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石油
储量超过 126 亿桶,天然气储量达 7 万亿平方米,钻石储量约为 亿
克拉。安哥拉为非洲第三大产油国,中国是安哥拉原油的最大出口国。
重点行业
农业
安哥拉土地肥沃,河流密布,具备发展农业的良好自然条件。独立
前,安哥拉粮食不仅自给自足,还大量出口,曾被誉为“南部非洲粮仓”。
然而,长达数十年的内战给安哥拉农业生产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独立
后近一半的粮食供给依赖进口或援助。全国可开垦土地面积约 3,500 万公
顷,目前耕地面积约为 604 万公顷。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 65%,人
均耕地面积为 公顷。安哥拉北部为经济作物产区,主要种植咖啡、
剑麻、甘蔗、棉花、花生等。中部高原和西南部地区为产粮区,主要种
植玉米、木薯、水稻、小麦、土豆、豆类等。
建筑业
建筑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世界各国的建筑承包商云
集安哥拉,包括安哥拉当地企业 Omatapalo,葡萄牙的 MotaEngil、
MCA、 TECNOVIA 和 ZAGOPE,巴西的 OEC(原 Odebretch)、
Andrade Gutierrez、CASAIS 等。中资企业主要有中信建设、中电建国
际、中能建国际、中国港湾、中国路桥、中铁四局、中铁二十局、中
航国际工程、广西水电、北京建工、中江国际、昊远集团等。随着大
量外国企业的涌入,安哥拉建筑市场面临较大的竞争。
渔业
安哥拉濒临大西洋,有 1,650 公里的海岸线,渔业资源丰富,是安
哥拉重要产业。近海渔场作业条件好,风浪小。当地盛产龙虾、蟹及多
种海洋鱼类。渔业为其重要产业,从业人员约 5 万人。本格拉和纳米贝
是安哥拉重要捕鱼区。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安哥拉是世贸组织成员,加入的国际组织包括:非洲、加勒比和太
平洋国家集团;非洲开发银行;非洲联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77
国集团;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
放射性核素计量委员会;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金融
组织;国际红十字及红新月运动;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航海组
织;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奥委会;国际移民组织;各国议会联盟;国际
通信卫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贸易联盟;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不结
盟运动;美洲国家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海关组织;世界劳务组织;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
安哥拉参加的区域经济组织包括: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中部非
洲国家经济共同体、几内亚湾区域组织以及葡语国家共同体、非洲石
油生产国组织等。安哥拉是典型的石油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主要依赖
石油出口,进口产品主要是燃油、机电设备、建材、食品、车辆及零
配件等,市场辐射范围局限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中部非洲国家经
济共同体国家。
安哥拉对外签署协定情况:与美国签署了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
与中国、德国、西班牙、英国、意大利、葡萄牙、俄罗斯、瑞士、南非、
几内亚比绍、日本签署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与葡萄牙、南非、
西班牙、英国等国家签署了经贸合作协定。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24 年中国与安哥拉双边贸易总额 亿
美元,同比下降 %。其中,中国对安哥拉出口额为 亿美元, 自安
哥拉进口额为 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 %和 %。安哥拉是中
国在非洲的第四大贸易伙伴,位列南非( 亿美元)、刚果(金)
( 亿美元)和尼日利亚( 亿美元)之后。中国主要从安哥
拉进口原油,向安哥拉出口机电产品、钢铁及其制品、鞋类等商品。
2024 年 12 月起,中国给予安哥拉 100%税目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
表4 2017—2024年中国与安哥拉双边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 进出口总额 增幅 对安出口总额 增幅 自安进口总额 增幅 对安贸易差额
2017
2018 258
2019
年份 进出口总额 增幅 对安出口总额 增幅 自安进口总额 增幅 对安贸易差额
2020 -15
2021
2022 65
2023
2024 -144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外商投资制度
2018 年 6 月 13 日,安哥拉颁布新版《私人投资法》,该法共设
9 章 52 条,明确规定国内外投资者在安哥拉的投资范围及优惠措施。根
据该法,安哥拉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保障其对投资的所有权
与支配权,并赋予其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税收鼓励政策和必要的便利。
为营造更优的投资环境,加大力度吸引外资,2021 年安哥拉国会对该
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案调整为 9 章 49 条,核心变化在于引入合同制
度——允许投资者和安哥拉政府就优惠措施和便利条件进行一事一议,
同时明确投资者享有寻求国内外信贷的权利。此外,
《私人投资条例》(经 2021 年 11 月 16 日第 271/21 号总统令修订)、
《竞争法》(经 2018 年 5 月 10 日第 5/18 号法律批准)以及《竞争
条例》(经 2018 年 10 月 12 日第 240/18 号总统令批准)也是规范外资的
重要法律法规。
投资行业限制
根据《私人投资法》,除石油行业以及部分特殊矿业品类的投资
(如建材类矿藏)外,外国投资者在安哥拉设立公司可持有其 100%
的股权,无本地成分要求,也无最低投资额限制。
此外,《私人投资法》还对外商投资时股东贷款的金额及偿还时间
作出限制,股东或合伙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总投资额的
30%,且贷款偿还须自登记之日起满 3 年后进行。该法律同时规定, 直
接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总投资金额的50%,直接投资的类型包括:直
接资金汇入安哥拉并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款,以及进口的设备机械
等。
投资相关规定
根据《私人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以下投资
形式:
(1) 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资金在安哥拉进行投资;
(2) 以技术和知识作价进行投资;
(3) 以机械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4) 将机械、设备和商品供应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转化
为投资;
(5) 参股现有安哥拉公司;
(6) 新设公司;
(7) 签订或修订联合体协议、参股协议、合资协议、第三方参
股协议以及现行商业法未作出规定的其他合伙协议;
(8) 收购工业和商业实体;
(9) 签订用于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的土地租赁或开发合同;
(10) 从事各类法律性质的旅游业或非旅游业综合设施开发;
(11) 从事补充资本金、股东借款以及一般情况下为获得公司分
红开展的借贷活动;
(12) 因开展私人投资项目在境内购买不动产;
(13) 设立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机构。
当前,外商投资建设较成熟的工业园区包括中国山东奥德奥投资
公司在丹德自贸区投资建设的奥德工业园,以及巴西企业联合当地公司
在马兰热省投资建设的农工业中心。其中,后者占地 万公顷, 其
生产的糖和乙醇产量在全国占比近一半。据悉,迪拜某公司计划未来在
丹德自贸区设立占地 40 公顷的工业园。
投资吸引力
安哥拉政局稳定,资源丰富,市场日趋开放,具有一定的投资合作
吸引力,特别是在能源矿产、农业、生产加工、基础设施等领域。
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安哥拉在全球 190 个经
济体中营商环境排名第 177 位,世界银行发布的 2021-2024 营商环境年
报告中未包含安哥拉。
税收优惠政策详见 章节。
投资退出政策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第二章 安哥拉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安哥拉的税收体制建立于 20 世纪 70 年代,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
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安哥拉只有国家税没有地方税,主要税种有所
得税性质的企业所得税(直译为工业税)、投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直译为就业所得税)、石油行业税制下和采矿业税制下的各类税费;
流转税性质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财产税以及印花税等。
2024 年 12 月 24 日第 18/24 号法令批准了《安哥拉 2025 年国家
预算法》,并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更新了部分税收制度。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安哥拉在近年的立法中通过了以下法令和协议:
第 28/20 号法令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颁布,修订了 18/14 号法令批准的
《个人所得税法》,废除了 9/19 号法令和 28/19 号法令。
第 24/20 号法令《车船税法》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颁布,撤销了第
7/98 号法令、25/02 号联合行政令、72/05 号法令等其他与本法规定相
抵触的立法,更新了船只和飞机的税率。
第 16/21 号法令《特别消费税法》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颁布,撤销了
第 8/19 号法令和 18/19 号法令。
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颁布,该法引入
了新的税收优惠,旨在将多个法律中的所有税收优惠集中在一部法律
中体现。该法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定义与原则、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的最长执行期限、享受条件以及暂停或剥夺税
收优惠权情形等内容。
第 1/22 号批准书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批准了 2018 年 10 月 9 日在北京签
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
税的协定》及议定书,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
得的所得。
第 27/22 号法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修正案》于 2022 年8 月
22 日颁布,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修正案规定非居民企业
向安哥拉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企业所得税预扣税率从 15%降至 %。
第 13/23 号法令和第 14/23 号法令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颁布并
立即生效,其中第 14/23 号法令对《增值税法》进行了修订,为纳税人
评估、申报、支付和抵扣增值税,以及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监管活动提供
更大灵活性。同时第 13/23 号法令调整了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个
人入境自用物品的免税门槛等规则。
第 15/23 号法令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颁布并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对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免税门槛进行了调整。
2024 年 10 月 28 日,安哥拉颁布第 17/24 号法律,废除第 5/16 号法
律的规定,对博彩特别税体系进行更新。
税法实施
在安哥拉,普通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增值
税等。近年来,安哥拉政府开征石油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经营的
企业应缴纳以下税费:石油所得税、石油生产税、石油交易税和地面
附加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法定到期日内不缴税的,将对违法者
处以相当于所欠税款 25%的罚款。
另外,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罚规定
不同(详见 )。
最新税制变化
安哥拉《2025 年国家预算法》明确一系列税收新政
2024 年 12 月 30 日,安哥拉国民议会通过《2025 年国家预算法》, 其
中包括增值税、进口关税和外汇业务特别税等一系列调整措施。具体内
容包括:
(1) 增值税调整。一是下调工业设备增值税税率。将进口或转
让工业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从 14%下调至 5%,但需经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是变更增值税征收方式。选择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当其销售额超过规
定限额后,应在次月内将简易计税方式转变为一般计税方式;
(2) 关税调整。调整特定食品和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棉织
品的进口关税从 30%下调至 20%;对重量低于 10 公斤的大米征收 30%
的进口关税;
(3) 外汇业务特别税优惠。经安哥拉授权运营的外国航空公司
可享受外汇交易特别税(针对外汇交易征收的税种,适用于在安哥拉
境内进行的外汇买卖、汇款及其他外汇相关业务)免税优惠。
安哥拉发布增值税修订法案
2024 年 4 月 18 日,安哥拉发布增值税修订法案,并于发布当日生
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 扩大减按 5%计税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新增木薯、山药、玉
米等 17 种产品;
(2) 全年营业额或进口额低于 2,500 万宽扎(安哥拉的流通货
币)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项目交易,按收款收据
票面金额缴纳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从 7%降至 1%;
(4) 新成立的制造业企业进口或转让工业材料和设备可延期缴
纳增值税,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5)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限从 2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
(6) 银行收到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7) 增值税简易计税(所有非免税交易适用 7%征收率)纳税人
购买非居民实体的服务,可按 10%的扣除率(此前为 7%)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8) 公寓住宅维护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哥拉提高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月免征额
安哥拉国民议会通过《2024 年国家预算法》,对工薪阶层个人
所得税月免征额作出修订,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纳税人取得的所
有受雇所得(即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的月免征额由原来的 7 万宽扎(约
合人民币 590 元)提高至 10 万宽扎(约合人民币 845 元)。
企业所得税
安 哥 拉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直 译 为 工 业 税 ( 葡语为 Imposto
Industrial ) 。 安 哥 拉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Código do Imposto
Industrial,由 2014 年 10 月 22 日第 19/14 号法律引入,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随后在 2020 年和 2022 年分别被第 26/20 号法律以及 27/22
号法律修订)规定,在安哥拉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都应该以其在安哥拉境内产生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主要指法定所在地在安哥拉或在安哥拉拥有实际管理
机构的商业实体企业(具体包括商业公司、民间社团、合作社、基金会、
协会、自治基金、国营企业和其他法人,以及虽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其所
有者不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实体,例如被宣告无效的法人实体、
无法律人格的民事协会及民事公司,以及尚未完成最终登记的商业公司
或民事公司),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纳税。
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从事任何商业或工业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使
该活动具有偶然性。总部设立在安哥拉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安哥拉的
居民企业需要对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下列商
业或工农业性质的活动:
(1) 从事农业、水产养殖、家禽、林业、牲畜和渔业的活动;
(2) 在任何性质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调解、代理或代表活动;
(3) 仅管理房地产、股权或其他证券组合的公司活动;
(4) 基金、自治基金、合作社和慈善协会的活动;
(5) 从事由安哥拉保险监管机构、博彩监管机构、国家银行和
资本市场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和博彩活动;
(6) 以公司或协会的形式从事自由职业的活动。
石油、天然气行业以及采矿业采用特殊税制(详见 和 章节内
容)。
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某些活动的收入,如农业、水产养殖
业、养蜂业、家禽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活动(木材开采除外) 等,
可享受 10%的优惠税率;国家石油公司(由安哥拉国家、国有企业或公
共机构全资或合资设立的石油企业)、私营石油企业(由安哥 拉自然人
全资控股、以石油作业为经营范围的安哥拉商业公司)、银 行、保险公
司和电信运营商的税率为 35%。纳税人如果从事多种活动, 且不同活动
之间适用不同税率,则纳税人应对不同活动进行单独核算。
税收优惠
(1) 被授予公用事业地位的非营利性集体,从文化、体育、环
境、社会团结、青年、健康、科学或技术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可以享受
70%企业所得税和投资所得税的豁免或减免,条件是:
Ⅰ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Ⅰ能够进行会计核算;
Ⅰ拥有由会计师按照与商业公司相同的法规认证的账户;
Ⅰ没有将实体从事的活动产生的资金分配给任何成员或第三方;
Ⅰ对所从事活动的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以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是由税务总局应纳税人的要求给予的,纳
税人必须附上法人的法律文件和对其公共事业的认证,以及对其活动
行业进行监督的主管公共机关的肯定意见。
(2) 根据《税收优惠法》成立并被认定为一级合作社,在以下
领域开展业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的优惠:
Ⅰ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及其他相关产业);
Ⅰ文化;
Ⅰ住房;
Ⅰ教学和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Ⅰ社会福利、健康;
Ⅰ环保。
以上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活动以及与
成立合作社目的无关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如果不遵守有关合作社的
立法中所确立的规定,将不适用税收优惠。
(3) 私人投资制度是安哥拉现行《私人投资法》中规定的制度,
即事先申报制度(RegimedeDeclaraçãoPrevia)、特别制度(Regime
Especial)和合同制度(Regime Contractual)。
根据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
Ⅰ特别制度下的投资享有以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A.安哥拉开发区A 区[1]: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20%,为期 2 年;
B. 安哥拉开发区B 区[2]: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60%,折旧和摊销
率加计扣除 50%,为期 4 年;
C. 安哥拉开发区C 区[3]: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80%,折旧和摊销
率加计扣除 50%,为期 8 年;
D.安哥拉开发区D 区[4]: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C 区的 50%,折旧和
摊销率加计扣除 50%,为期 8 年。
Ⅰ事先申报制度下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20%,为期 2 年。
Ⅰ根据合同制度,可向投资项目提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
支出加计扣除、加速计提折旧等税收优惠,最长 15 年。
(4) 与微型[5]、小型[6]和中型[7]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
[1] A 区包括罗安达省以及本格拉省和威拉省的省会城市和洛比托市等市。
[2] B 区包括比耶省、本戈省、北宽扎省、南宽扎省、万博省、纳米贝省以及本格拉省和威拉省的其余市。
[3] C 区包括宽多库邦戈省、库内省、北隆达省、南隆达省、马兰热省、莫希科省、威热省和扎伊尔省。
[4] D 区包括卡宾达省。
[5] 30/11 号法令规定,雇佣最多 10 名雇员或年营业额不超过 25 万美元的公司为微型企业。
[6]
雇佣 10—100 名员工和/或年营业额保持在 25 万美元至 300 万美元之间的公司。
[7]
雇员 100—200 人和/或年营业额保持在 300 万至 1,000 万美元之间的公司。
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
策:
Ⅰ微型企业应按月对该时期的销售总额进行评估,并统一按销售
总额的 2%缴税,且必须在次月 15 日之前缴纳;
Ⅰ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收减免情况根据公司所在地区的不
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减免政策如下:
A.安哥拉开发区A 区[8]: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10%,为期 5 年;
B. 安哥拉开发区B 区[9]: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20%,为期 3 年;
C. 安哥拉开发区C 区[10]: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35%,为期 2 年;
D.安哥拉开发区D 区[11]: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50%,为期 2 年。
(5) 根据《税收优惠法》条款,赞助人的捐赠支出可作为当年
的成本或损失,可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具体条款如下:
Ⅰ当捐赠涉及由法人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文化、教育、体育、环
境等领域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开展公益活动,可扣除相应捐赠支出
的 40%;
Ⅰ当法人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捐赠,并且受益人是其雇员及其家庭
时,可扣除相应捐赠支出的 30%。
(6) 《税收优惠法》中规定,在根据各自立法条款建立的自由
贸易区开展投资业务的公司将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Ⅰ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 15%;
Ⅰ专门面向出口的商业、工业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
8%;
Ⅰ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农业、水产养殖、养蜂、养禽、畜牧、渔
业和林业(不包括木材采伐)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适用 8%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
(7) 企业为安哥拉当地人提供就业岗位,可享受特别税收优惠
激励。为此,企业需提供支付给国家社会保障机构(NSSI)的社会保
[8] A 区包括本戈省、卡宾达省、库内内省、宽多-库邦戈省、北宽扎省、北隆达省、南隆达省、马兰热省、莫希
科省、纳米贝省、威热省和扎伊尔省。
[9] B 区包括南宽扎省、万博省和比耶省。
[10] C 区包括本格拉省(本格拉和洛比托市除外)和威拉省(卢班戈市除外)。
[11] D 区包括罗安达省、本格拉省、洛比托和卢班戈市。
障费用减免额的核算文件,且必须在就业中心进行雇主和雇员的事先登
记,以证实新岗位的创建。每创造一个工作岗位,可按月享受以下税
收减免额:
Ⅰ如果在安哥拉开发区A 区和B 区[12]创造就业岗位,可减免额为
公务员最低工资的 3 倍;
Ⅰ如果在安哥拉开发区C 区和D 区创造就业岗位,可减免额为公
务员最低工资的 6 倍;
Ⅰ为残疾人创造的每个工作岗位,可减免额为公务员最低工资的7
倍(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或无能力程度需等于或大于 50%),由纳税
人出示主管部门为此签发的相关文件予以证明。
如果以上所创造的工作岗位由女性任职,则减免额加倍。
在期限方面,雇佣合同期限需要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期
限比例适用优惠。
(8) 雇佣年轻人实习(实习期限最短为 6 个月,最长为 1 年)
或进行科学研究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公务员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受雇者为女性或残疾人时为 60%);如果在安哥拉由经过正式认证
的机构向雇员提供培训,相关培训费用允许额外扣除 25%,上限为 100
万宽扎。
(9) 企业收购安哥拉艺术家创作的艺术品费用,可以在购置艺
术品所在当年净利润的 1%限度内扣除,但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文件(即
发票及等效文件)。如果没有此类文件,则可能不允许扣除。该规定
适用于有会计核算但不专门从事艺术品销售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据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
表确定,其编制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通用会计准则》《金融机
构与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集体投资机构会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
相关法规及其他专门法规的规定。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缺失、不足或
不可靠,导致无法准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可以采用间接
[12]
此处A、B、C、D 划区与前文第(4)项所述税收优惠中的划区相同。
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参考与该纳税人有关联的其他纳税人的
会计及税务信息。
(1) 收入范围
一般纳税人从任何商业或工业性质的活动中所获利润,均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利润涵盖各种类型活动的收入和利得,无论其来源于基
本活动还是辅助活动。包括:
Ⅰ主营业务所得,即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奖金、佣金
和中介费收入;
Ⅰ辅助活动收入,包括具有社会性质的辅助活动收入;
Ⅰ基于公司储备或自用货物取得的收入;
Ⅰ金融业务收入,如利息、股息、分红、贴现、商誉、已实现的汇
兑收益及股票或债券发行溢价等;
Ⅰ公司生产和使用的建筑物价值、设备和其他投资品;
Ⅰ产权收入和类似性质的收入;
Ⅰ科学或技术服务收入;
Ⅰ赔偿、未实现的补偿性利润或收益;
Ⅰ变现资本收益,即通过有偿转让任何物品或权利而实现的收益;
Ⅰ由股东执行的资产变动(但不包括因资本税或损失补偿而产生
的变动)和税收抵免;
Ⅰ债务豁免。
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除可抵扣费用和本会计年
度应分摊的损失,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会计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确定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小规模纳税人未进行会计核算时,按销售
额和提供劳务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安哥拉税收居民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全球收入纳税。
安哥拉国内法没有税收抵免的相关政策,境外缴纳的税款一般不能用于
安哥拉境内税款的抵免。但企业可以根据安哥拉目前生效的税收协定规
定,申请相关国家税收抵免,以消除双重征税。
(2) 免税收入
安哥拉对遵从互惠国原则且从事国际运输的外国航运或航空公
司在安哥拉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安哥拉和其他国家(地
区)主管当局达成的协定规定的免税和税收优惠条款仍然有效的,继
续适用协定。
(3) 税前扣除
Ⅰ可扣除费用
A.一般来说,经纳税人证明且由税务机关认可,确属维持生产来
源或取得应税收益所必需的支出是可扣除的,包括:
a. 与生产、购进货物、服务或与能源有关的基本或辅助活动所产生
的费用,例如购置材料、劳动力、能源以及其他修理和制造费用;
b. 分销、销售费用和运输、广告、保险、存放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c.
与贷款、信贷、催收债务、外币交易、贴现、溢价、股票和债
券发行有关的费用;
d.管理费用,例如工资、日常津贴、退休养恤金、养老保险缴款、日
常消耗品费用、租金、交通、通讯、安保、法律、诉讼、保险和终止劳
动关系的服务终了福利等费用;
e.用于开展分析、研究、咨询和技术培训的费用;
f.固定资产折旧;
g.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支付的赔偿和遭受的损失;
h. 税收和财政性收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以及其
他根据规定可扣除的费用;
i. 用于支付因未决诉讼产生的法定义务及费用;
j. 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以及金融、保险及博彩行业的
监管准备金。
B. 利息费用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利息费用通常是可以扣除的。股东贷款产生
的利息也可以扣除,最高限额为根据安哥拉中央银行确定的年基准利率
(2025 年 6 月 30 日年基准利率维持在 %)核算的利息金额, 超出
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 坏账
坏账仅可在因债务人破产或资不抵债而导致的情况下扣除,并且 有
正式的公共证明。当与坏账有关的费用被确认有无法收回的风险时, 那
么该坏账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受一定额度的限制。
D.准备金
准备金是指企业预期未来将会出现一些支出或损失时,加以估算
预提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
a.法院诉讼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b.资产减值准备金;
c.监管机构要求的信贷和保险公司准备金;
d.坏账准备。
此外,若企业将利润转入投资准备金,并在随后 3 个会计年度内
将其用于新生产设备或设施的投资,可在投资完成后的 5 个会计年度内
分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罗安达省、洛比托市或其他省会城市,扣除
限额为投资额的 40%,而非省会地区扣除限额为投资额的 80%)。为
享受该待遇,纳税人须于投资完成次年 2 月的最后 1 个工作日前向税务
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文件:
a. 公司决议:关于利润转入准备金及具体再投资事项的股东会纪
要;
b. 税务证明:利润转入准备金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c.成本凭证:合法发票或其他等效文件;
d.投资价值报告:说明投资对国家发展的贡献及新增就业岗位。
E.捐款和社会援助支出;
捐款只有在完全符合《赞助法》规定的前提下,才可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违反《赞助法》的任何捐赠不仅不能扣除,还应按捐赠价
值的 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员工的社会保障目的而开设的医
疗场所、托儿所、食堂、图书馆和学校的费用可以扣除,如果这些设
施向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开放,并由此产生收益时,则应就相关收入进
行纳税。
F. 向外国关联公司的付款,付给外国关联公司的款项是可以税前
扣除的,但是应当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
整。除关联关系外,交易方在企业资本中占据支配地位、有权对企业
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可以对相关收费
进行核实和调整;
G.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因为提供增值税免税交易而缴纳的
印花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H.需缴纳不动产所得税的收入,以及需缴纳投资所得税的收入可
以扣除。
Ⅰ不可扣除费用
A.直接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所得税、不动
产所得税或第三方代表企业支付的税款等;
B. 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障缴款;
C. 任何性质的违规行为的罚款和其他费用;
D.出租不动产的养护和维修费用;
E. 因发生风险可保的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
F. 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和本会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所产生的利得;
G.公司代表个别员工支付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但不包括为覆盖整
个员工群体所面临的风险而支付的人寿和健康保险费用);
H.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未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的增值税税额, 不
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常而言,没有文件记录(即没有法律规定的支撑文件,但其发
生和性质可以得到实际证明)或没有被适当记录(纳税人持有的文件
不符合《发票和等效文件法律制度》规定的要素)的成本和费用不得
扣除,其中无文件证明的费用还必须按其经核实的价值的 4%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所得税免税纳税人出现无文件证明的费用,且
与这些费用相关的活动为纳税人带来了收益,则应按费用价值的 6%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Ⅰ折旧和摊销
A.折旧
所有有形固定资产均可以根据其正常使用寿命进行折旧。折旧应
采用直线法计算,其他办法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税收折旧率应遵守
第 207/15 号总统法令规定的限额。折旧率具体请见下表:
表5 折旧比率表
资产种类 比率
(%)
一、不动产 ——
办公楼和住宅楼 2
工业建筑 4
木材和锌板搭建的轻型建筑
桥梁 —20
蓄水池 5
二、装置 ——
水电装置、空调、冰箱 10
电话中心和其他通讯设施
升降机和自动扶梯 10
仓库及货仓 4—
三、设备 ——
办公设备 20—
普通工具(器械及非特定设备)
发动机和重型机械
压缩机
电子设备(不被视为机械的音响设
备除外)
20
四、运输设备 ——
拖拉机
货车 4
机动车 —25
飞机 5
轮船 —20
固定资产(土地除外)应按照正常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即将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置成本、生产成本或市场公允价值为基准)
均匀分摊到各期,如果纳税人认为其他折旧计提方法更适合其经济活 动,
则必须基于适当的理由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否则将不允许 扣除。
超过最高折旧率限额的折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基
于合理的商业理由和会计原则,调整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导致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最高折旧率限额,该超出部
分可以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安哥拉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采用两班制生产作业的企业,
折旧率可以提高 25%;全天 24 小时持续生产作业的,折旧率可以提高
50%。另外,成本不超过 3 万宽扎的资产可在投入使用当年全额折旧。
除专门从事客运服务或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采购的
轻型车辆或者混合型车辆(皮卡车)可以进行折旧摊销的限额为价值
不超过 2,000 万宽扎的部分。另外,除用于经营运输服务或在公司正常业
务过程中用作出租的游艇、飞机、直升机外,其他的游艇、飞机、直升机
均不得折旧。
土地不允许折旧,除非土地专门用于经营活动且存在损耗情况。
若企业在购买不动产时没有明确标注土地价值,则土地价值默认为不
动产价值的 20%。经税务机关批准,土地价值可根据第三方评估机
构估值进行调整。
B.摊销
无形资产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对不存在实际损耗的无形资产组
成部分,其摊销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实际损耗的无形资产组成
部分,若可确定预期使用年限,应在该年限内进行摊销。无法确定预
期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组成部分,摊销年限默认为 5 年,但计入无形
资产的计算机软件(无论外购或自主开发),摊销年限默认为 3 年。
表6 无形资产摊销比率表
资产种类 比率
(%)
专利权 20
开办费用 20
(4) 弥补亏损
亏损可向后 5 年结转弥补,不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但是享受企业
所得税免税优惠过程中产生的亏损,不能用于扣减其他非免税活动
的收入。相应地,纳税人在免税期间产生的亏损,也不得结转至免税
期结束后的年度。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计算时,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
要求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扣减已预缴税款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缴税额。
(2) 列举案例
暂未在安哥拉税务机关官网找到计算案例。
合并纳税
根据安哥拉 2013 年 10 月 1 日第 147/13 号总统令,同时符合以下情
况的,公司集团的大型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合并纳税的方式进行纳税:
(1) 该公司在财政部公布的大型纳税人名单之内,并在提交纳
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前至少 3 个月提交申请;
(2) 母公司持有集团成员公司至少 90%的股权,且直接或间接
拥有 50%以上的投票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部和有效管理地点必须设在安哥拉;
Ⅰ在合并纳税之前,母公司持有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必须超过 2
年(由母公司自身设立的子公司除外);
Ⅰ只有母公司才能被外国实体控制,并且母公司不能被其他在安
哥拉设立有总部或管理机构的企业控制。
即便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也不得按照合并纳税的
方式进行纳税:
(1) 企业存在一年以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正处于
破产、清算、解散或涉税诉讼程序中;
(2) 企业在过去两年内存在亏损;
(3) 企业根据《私人投资法》享受了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总的来说,合并纳税适用性受到限制,并且选择合并纳税的企业
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
简化税制
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前 12 个月营业额或货
物进口额不超过 2,500 万宽扎的企业)可以适用简化制度,从而降低税
法遵从成本,但下列企业除外:
(1) 上市企业和公共机构;
(2) 金融机构;
(3) 适用特殊税制的企业;
(4) 电信运营商;
(5) 外国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取得 的
所有收入,该收入应根据账目、简化会计报表或购销登记簿进行确 定,
如果无法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则按货物和服务的销 售总额
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总额无法确定,则 应按购置
货物和服务的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法确定购置货 物和服务的
成本,则应按最低利润标准基于间接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前扣除方面,采用完整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以和一般纳税
人一样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如果纳税人保留了简化会计报表或购销登记
簿,则可以直接扣除其中记录的 30%的成本支出。如果纳税人不记账,
也不保留任何会计报表或购销登记簿,则不得税前扣除。
非居民企业
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安哥拉境外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设
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只负责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在安哥拉境内销售与常设机构销售相同或类似的物品或商品的收入
(无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获得收入),以及在安哥拉境内开展的与常
设机构活动相同或类似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产生的利润缴纳企业所
得税。其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适用税率等规定与居民企业一
致,具体详见 居民企业章节。
根据税法通则第三十九条,如果非居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则可视为在安哥拉设有常设机构:
(1) 在安哥拉拥有分支机构、办事处、管理场所、工地、车间;
(2) 在安哥拉境内有矿山、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
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 在安哥拉有建筑工地,在该工地上进行建筑、装配或安装
工程,或者开展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且该工程或活动在任意
12 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90 天;
(4) 在安哥拉境内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通过为此目的
而订立合同的雇员或其他人员开展活动,并在任意 12 个月内在安哥
拉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超过 90 天;
(5) 在安哥拉为非居民企业开展活动,并在安哥拉有权代表或
经常代表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属于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这
类代理人是独立代理(即仅在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内提供代理服务),
则不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
(6)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除外)通过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
人在安哥拉收取保险费或对企业在安哥拉发生的风险承保,视为在安
哥拉设有常设机构。
对于在安哥拉境内无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向安
哥拉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或在安哥拉境内偶然提供的服务(教育服务、
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及类似机构提供的服务、诊所、医院及类似机
构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客运服务、设备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企业
所得预扣税的税率为 %。在其他情况下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
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可能需要缴纳下文 章节所述的投资所
得税。
在缴纳预扣税时,应提交包含下列信息的表格:
Ⅰ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Ⅰ服务描述;
Ⅰ发票总额;
Ⅰ分期付款的发票金额;
Ⅰ扣缴税款金额。
申报制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型及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型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企业
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也称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尽管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类型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在名称上有一定相似性,但两者之
间有着较大的差异,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依据如下:
(1) 一般纳税人
包括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大于或等于
亿宽扎)以及增值税简易核算纳税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在 2,500 万
宽扎到 亿宽扎之间)以及所有以下类型的企业:
Ⅰ国有企业;
Ⅰ金融机构;
Ⅰ特殊税制下的企业;
Ⅰ电信运营商;
Ⅰ境外企业在安哥拉境内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一般纳税人应在每年5 月最后1 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纳税申报表,并附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分类账试算
表、调整分录前后的总分类账分析表,以及年度利润计算表及相关附
件(所有文件须经负责编制的会计师签字确认)。此外,一般纳税人
还需提供会计师编制的技术报告,该报告应基于明细表对以下事项进
行简要说明:
Ⅰ折旧与摊销:采用的计算方法、适用折旧率、各项资产的初始价
值与当前价值;
Ⅰ存货变动:各类存货的变动情况、采用的核算标准;
Ⅰ准备金:当期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的变动情况;
Ⅰ坏账确认:已核实的无法收回账款;
Ⅰ资本利得:已实现的资产增值;
Ⅰ权益变动:资本账户的变动情况;
Ⅰ管理费用:各类管理薪酬(特别注明管理层报酬)、当期发生
的所有业务招待费;
Ⅰ成本与收入分配:成本分摊标准的变更、不同业务或分支机构间
的收入分配调整;
Ⅰ其他重大事项:任何影响应纳税利润合理确定的事项、资产负
债表及损益表的解释性说明。
(2) 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包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或进口额小于 2,500 万宽扎)
且不属于以下任何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特殊税制下的 企
业、电信运营商、境外企业在安哥拉境内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符合转为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
机关提交转登记申请,提交时间不应晚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结束前的
2 月底。
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4 月最后1 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简易申报表或购销及服务登记簿。
(3) 清算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在终止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终止经营日期的认定标准如下:
Ⅰ在安哥拉境内依法设立且具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清算人或
管理人账目获批之日;
Ⅰ其他纳税人:账户结清之日。
一般纳税人清算阶段提交的纳税申报表须随附下列文件:
Ⅰ清算人名单;
Ⅰ参与清算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师身份证明;
Ⅰ参与法人清算法律事务的律师身份证明;
Ⅰ账目批准文件:批准账目的股东大会纪要副本,或经司法机关
批准的裁决书;
Ⅰ清算损益表(按资产负债表科目分类);
Ⅰ年度损益表;
Ⅰ最终资产负债表;
Ⅰ由会计师和律师共同签署的清算报告,包括:公司清算法律行
为的说明、对公司资产状况影响的简要分析,并附专业人士资质证明
副本。
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应在终止经营活动后 30 日内提交简易纳
税申报表或购销及服务登记簿。终止经营的认定标准如下:
Ⅰ停止从事商业或工业性质的常规活动,且无用于该活动的房地
产;
Ⅰ完成库存清算及设备出售;
Ⅰ纳税人对所占用场所的使用和享受权利终止,且该场所不属于
其所有或被用于其他用途;
Ⅰ经营场所作为未分割遗产被分配;
Ⅰ以任何形式转让场所所有权或经营权。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
根据销售记录(不包括须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服务),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须分别在 8 月底和 7 月底前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该税
款以纳税人上年度销售总额的 2%计算(属于安哥拉国家银行、保险
监督机构、博彩监督机构和资本市场委员会监督范围的纳税人经营活动,
税款以金融中介业务收入、保险及再保险保费收入和博彩收入的 2%进
行计算);而代替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考虑到法律规定的自
开发票制度)应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按货款的 2%预扣企业所得税
并在 5 日内解缴税款。另外,新开办企业在开始经营活动的首年无需预
缴企业所得税;上一纳税年度亏损的企业,本年度无需预缴企业所得
税。
一般纳税人汇算的最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次年 5 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前,小规模纳税人汇算的最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次年 4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前。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并要求补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15 日内完成税款缴纳。
停止商业或工业活动的纳税人无须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服务类收入预缴税
提供服务(教育服务、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及类似机构提供的
服务、诊所、医院及类似机构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客运、金融中介服
务、保险服务、设备租赁、酒店服务、通信服务,以及价值不超过 2 万
宽扎的服务除外)的纳税人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 并且由
支付服务费的企业于款项支付次月底完成代扣代缴预缴税的缴纳。
在缴纳预缴税时,应提交包含下列信息的表格:
(1) 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服务描述;
(3) 发票总额;
(4) 分期付款的发票金额;
(5) 扣缴税款金额。
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对上一完整财政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
行汇算清缴。在有合规文件支持的情况下,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原材料、
零部件应当从应税的服务金额中扣除。因应纳税额不足而无法在当年进
行扣减的预缴税,可以在未来 5 个财税年度期限内进行抵扣, 未抵扣
完的预缴税不予退还。
投资所得税
概述
投资所得指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类似性质的其他收入,
依据安哥拉第 2/14 号总统令(投资所得税法),该类收入需缴纳投
资所得税(葡语为Imposto sobre a Aplicação de Capitais)。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投资所得税纳税人为 征收范围中所述取得投资收入的实体。
对于 征收范围中A 类和B 类所得,投资人应在次年 1 月份结束前
提交纳税申报表,说明过去一年内的投资收入、支出情况, 从而对应纳
税额进行评定。如果将A 类投资收益支付给国外投资人, 由境内支付
方代扣代缴投资所得税,而 B 类所得的税款则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由被投
资方进行代扣代缴。
征收范围
安哥拉的投资所得税法将投资所得分成如下两类:
(1)A 类投资所得包括在安哥拉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以及在安
哥拉设立有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企业支付的下列款项:
Ⅰ以任何形式借出的现金或实物资本的利息;
Ⅰ赊销合同收入;
Ⅰ延期付款或逾期付款衍生的所得,无论相关所得是否在合同中
有所规定。
利息等所得实际获得时或者推定已经获得时,纳税义务随之产生,
但是债权人证明其已使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手段追偿收入,但仍无法收 取
时,则不应征税。
信贷融资和贷款协议的推定年利率应为 6%,书面合同规定了更
高的年利率时,按照书面合同规定计算利息收入。纳税人(企业纳税
人除外)可提交在利息支付前签署并公证的合同,或在普通法院对政
府提起诉讼时要求按照更低的利息收入缴税(例如证明既未预收利息
亦无应付利息,或应付利率低于 6%)。
(2)B 类投资所得包括在安哥拉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以及在安哥
拉设立有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企业支付或收取的下列款项:
Ⅰ分配给商业公司或以商业形式存在的民事公司股东的利润;
Ⅰ归属于安哥拉非居民常设机构的利润汇回(例如外国实体的分
支机构);
Ⅰ下列各类利息(待付或者已付)、分摊或偿还的费用以及其他
形式的报酬:
A.任何公司发行的债券、证券或其他类似证券的利息、赎回或偿
还奖金;
B. 国库券及国债的利息、摊销溢价、赎回溢价及其他形式报酬;
C.中央银行票据的利息、摊销溢价、赎回溢价及其他形式报酬;
D.正规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息。
Ⅰ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垫款或其他资助产生的利息,以及非股份有
限公司或非股份两合公司的股东在分配年度届满前未提取的应得利
润;
Ⅰ向个体或集体企业支付的业务中止赔偿金;
Ⅰ股票和其他金融投资的资本收益;
Ⅰ特许权使用费;
Ⅰ来自抽奖、彩票或博彩的奖金;
Ⅰ附优先认购权的股票发行收入。
在核算B 类投资所得时,应注意下列特殊规定:
Ⅰ上述第Ⅰ项 B 类投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发行价与增资发
行股票价值之间的差额;
Ⅰ以低于向公众发行价格向股东发行股票的,视同取得上述第Ⅰ
项 B 类投资所得;
Ⅰ上述第Ⅰ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授权使用文学、艺术、科学作
品(包括电影作品及广播电视录制品)著作权,专利,工商商标, 设计
模型,方案,秘密配方或工艺,以及因使用或授权使用工业、商业、科
学设备,或提供相关领域经验信息而支付的各种报酬;
Ⅰ上述第ⅠB、ⅠC 项所述证券在受监管市场交易且发行期限不
少于 3 年的,按其转让取得资本收益的 5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Ⅰ股权在受监管市场转让的,按其转让取得资本收益的 50%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
Ⅰ上述第Ⅰ项投资所得所述垫款、资助及利润产生的收益金额,
不得低于依据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与企业进行的信贷交易规定的最
高年利率所计算的金额。
税率
投资所得税率为 15%,特定收入税率为 10%或 5%。
(1) 中 B 类所得中,除来自抽奖、彩票或博彩的奖金
(适用 15%)以及下文第(2)项所述所得外,其他收入税率为 10%。
(2)以下收入税率为 5%:
Ⅰ在管制市场上交易且到期时间等于或超过 3 年时,任何公司发行
的债券、短期国库券和长期国库券,以及中央银行证券、债券或其他
金融工具的利息和资本收益;
Ⅰ自然人或企业应要求暂停活动而获得的补偿金。
税收优惠
(1) 下列情况下,B 类所得免征投资所得税:
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从持股比例 25%以上且持股 1 年以
上的另一家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
Ⅰ财政部批准的旨在鼓励储蓄的,投入资本上限为 50 万宽扎/
人的金融产品的利息;
Ⅰ旨在鼓励永久性居住的家庭存款账户的利息。
(2) 下列情况下,A 类所得免征投资所得税:
Ⅰ金融机构和合作社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所得;
Ⅰ贸易商就其产品或服务进行赊销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因延迟支
付相应价款而产生的利息或任何补偿;
Ⅰ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保单贷款的利息。
(3) 根据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私人投资制度( 即
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享有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Ⅰ事先申报制度下:
对利润和股息分配征收的税率降低 25%,为期 2 年。
Ⅰ特别制度下:
A.安哥拉开发区A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降低 25%,为期 2 年;
B. 安哥拉开发区B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降低 60%,为期 4 年;
C. 安哥拉开发区C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降低 80%,为期 8 年;
D.安哥拉开发区D 区:利润和股息分配税率相当于C 区的 50%,
为期 8 年。
Ⅰ合同制度下可向投资项目提供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4) 根据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在根据各自立法条
款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开展投资业务的公司将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Ⅰ在免税区开展活动所产生的、分配给公司合伙人和股东的利润
免征投资所得税;
Ⅰ将适用于有关从第三国向自由贸易区用户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和其他任何服务、技术援助、技术转让、贷款和融资和设备租赁的
报酬的资本交易的税率降低至 5%。
应纳税额
投资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类似性质的
其他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申报制度
针对A 类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应于所得的收取、支付或支配
之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就所有已收讫、已支付或可支配的收益提
交纳税申报表。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在 30 日内申报可能导致税负增
加的变更信息,同时申报收款情况及其他任何可能减少应纳税额的变动。
存在争议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暂停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暂停缴纳税款,
直至诉讼终结。申请时应附具证明诉讼存在的法院证明。
通常情况下,应由A 类所得的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投资所得税,
但下列情况下,则由支付方负责申报纳税:
(1) 受益人在安哥拉没有住所、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常设机
构;
(2) 支付方具备完善的会计制度。
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月份次月最后一日前完成 A 类所得的税款
缴纳。
针 对 B 类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应于收益收取、支付或可
支配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就所有已收讫、已支付或可支配的收益提交
纳税申报表。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附优先认购权
方式增资的,应自相关公证文书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所地税务机
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保留
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同样适用该规定)。除纳税申报表外,纳税人
还应当一并提交增资公证书副本及免税股东名册。
除了附优先认购权的股票发行收入由 B 类所得的受益人自行申
报缴纳投资所得税外,其他 B 类所得应由支付方申报纳税(若支付方
在安哥拉无住所、总部、实际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则由收益受益人
申报缴纳)。
附优先认购权的股票发行收入由 B 类所得的受益人于税款所属
月份次月最后 1 日前缴纳。在其他情况下,支付方应在下列情形发生
月份次月的最后 1 日前完成税款缴纳:
(1) 小节第(2)条第Ⅰ项和第Ⅰ项所述收入,相关情况
为管理层账目获批,以及账目批准前或未经正式批准程序即向受益人
拨付收益;
(2) 小节第(2)条第Ⅰ项所述收入,相关情况为利息到
期;
(3) 小节第(2)条其他项目所述收入,相关情况为收益
结算或可被受益人支配。
个人所得税
安哥拉个人所得税,直译为就业所得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Rendimentos do Trabalho)。工资、补贴、奖金、报酬等收入都属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月起征点是 100,001 宽扎,税率为 13%-25% 的
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企业要为雇员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纳税人判定标准
直接或间接向在安哥拉境内拥有住所、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
构的自然人或企业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收入的个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纳
税人,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在安哥拉境内。
根据税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
(1) 每年 12 月 31 日在安哥拉拥有住宅且有意将其维持和占据作
为惯常居所的个人;
(2) 每年在安哥拉境内停留时长超过 90 天的个人;
(3) 在安哥拉境内设立总部、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属
船舶及飞机的船员和机组人员。
征收范围
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受雇者以现金形式或实
物形式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工资、顾问费、管理费、酬金、津贴、
奖金、佣金、出席费、商业和制造业活动收入及其他报酬。此外,个人
所得税应税所得还包括:
(1) 缺勤补贴、差旅补贴及其他类似款项;
(2) 股东因在公司履职获得的报酬;
(3) 法人及类似实体法定机构成员的报酬;
(4) 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资产增值及实际支出;
(5) 政党及其他政治/社会组织支付的报酬。
因在安哥拉从事工作而获得就业收入的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纳税人分为三组:
(1)A 组:雇主向雇员(包括公务员、董事及董事会成员)支
付的所有报酬、受公务员法律制度管辖的劳动者的收入、企业管理机
构成员的收入;
(2)B 组:独立专业人员的收入;
Ⅰ建筑师、工程师和技师:建筑师、民用建筑师(有无执照均可)、
工程师、工程技师、测绘员、制图者、地质学家、电力工程师、管道工、
五金工和其他工程技师;
Ⅰ艺术家、记者和相关从业者:画家、雕塑家、布景师、其他造型
艺术家、戏剧、舞蹈、电影和广播电视的艺术从业者、马戏演员、音
乐家、新闻工作者和记者、摄影师、评论员、专栏作家和撰稿人、经
纪人和中介人、DJ(唱片骑师)、理发师、按摩师;
Ⅰ经济学家、会计、精算师和相关从业者:经济学家、顾问和审计
师、会计、精算师、专业会计和相关做账从业者;
Ⅰ护士、助产师或其他护理从业者:护士、营养师、助产师和其他
护理工作者;
Ⅰ法律专业从业者:法律顾问、律师、代理人、仲裁员和调解员;
Ⅰ医生及牙医:检验科医生、全科医生、外科医生、口腔科医生、理
疗医生、肠胃医生、眼科医生、耳鼻喉医生、放射科医生、随船医生、
牙医和其他医生;
Ⅰ心理咨询师、精神分析学家和社会学家;
Ⅰ化学家和分析师;
Ⅰ兽医、农学家和其他相关从业者:兽医、农学家和植物学家相关
助手;
Ⅰ其他自由职业者或技术人员:系统分析员和信息程序员、作家、资
产评估师、占星家和灵学家、运动员、财产管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海
关关员、领航员、翻译员与导览解说员、各类艺术或技艺的教师与导师;
Ⅰ体育从业者:体育裁判员、体能训练师和体育教练。
(3)C 组:工商业活动的收入。
不征税所得
下列类型收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 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社会福利;
(2) 劳动关系框架内不超过《劳动法》规定最高限额的福利;
(3) 由雇主支付的家庭津贴,金额不超过劳动者基本工资的 5%,
受公务员薪酬制度管辖的工人除外;
(4) 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
(5) 由个人或家庭直接签约并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本国临时
农业佣工、安哥拉家庭佣工的工资和其他报酬,最高限额为 10 万宽
扎;
(6) 支付给身体、感官和精神有残疾公民的补贴;
(7) 支付给公务员的每日薪资、职务礼节津贴、差旅和生活津
贴,条件是这些收入不超过相关立法规定的限额;
(8) 支付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雇员的餐饮津贴,每月最高限
额为 3 万宽扎;
(9) 支付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雇员的交通补贴,每月最高限
额为 3 万宽扎;
(10) 员工代表雇主出差所产生的费用报销。
免税所得
(1) 享受互惠待遇的外交官员以及领事馆官员的收入;
(2) 根据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协议规定,外国工作人员在国际
组织服务中心获得的收入;
(3) 根据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协议规定,经税务机关承认的非
政府组织外国工作人员的收入;
(4) 经主管部门证明的身体残疾和因战致残者(其丧失劳动能
力的程度超过 50%)的收入;
(5) 自然人在服兵役时获得的收入;
(6) 正式登记的退伍军人、参战老兵与因战伤残军人,符合 A
组、B 组和C 组税收活动的收入。
税率
(1)A 组:雇主向雇员(包括公务员、董事及董事会成员)支
付的所有报酬确定的应纳税金额,适用下表中的累进税率:
表7 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宽扎) 基数 超额累进税率 速算加数
1 0—100,000
2 100,001—150,000 100,000 13% 6,000
3 150,001—200,000 150,000 16% 12,500
4 200,001—300,000 200,000 18% 31,250
5 300,001—500,000 300,000 19% 49,250
6 500,001—1,000,000 500,000 20% 87,250
7 1,000,001—1,500,000 1,000,000 21% 187,250
8 1,500,001—2,000,000 1,500,000 22% 292,250
9 2,000,001—2,500,000 2,000,000 23% 402,250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宽扎) 基数 超额累进税率 速算加数
10 2,500,001—5,000,000 2,500,000 24% 517,250
11 5,000,001—10,000,000 5,000,000 % 1,117,250
12 超过 10,000,001 10,000,000 25% 2,342,250
注:表中速算加数的使用方法为:当纳税人月应纳税所得额位于某一级数时,其应纳税额为 纳税人
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该级数下限金额的部分乘以相应超额累进税率后,再加上速算加 数的结果。
(2)B 组和C 组:
ⅠB 组和C 组的纳税人向具有会计核算的实体提供服务时,该实体
需要代扣代缴 %的税款;
ⅠB 组和C 组的纳税人除上述需代扣代缴税款以外的业务收入,
按照 25%的税率进行申报及缴纳税款。根据《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
算法》第 20 条规定,对于在 2023 财年营业额未超过 1,000 万宽扎的C 组
纳税人,其 2024 年度可享受 %的优惠税率。此外,根据《安哥拉
2025 年国家预算法》规定,农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领域的C 组纳
税人,如果年营业额超过 1,000 万宽扎,适用税率为 10%。
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
(1)A 组
Ⅰ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应税收入,须计入计税
依据;
Ⅰ除社会保障缴款、免税或不征税的所得外,不允许从计税依据中
扣除任何款项;
Ⅰ计税依据减除社会保障缴款的余额乘以上表的适用税率,即为
应纳税额。
核 算 A 组所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安哥拉不允许将雇员的税负转
嫁给雇主,即雇员的税后可支配净收入不得超过其劳动合同中规定的
薪酬金额。否则由雇主承担的税款视为雇员取得的B 类所得。
(2)B 组(独立专业人员)
如果个体经营者从拥有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的自然人、企业处获得
收入,此时税款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额。
其他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核算应纳税额,并遵守以下规则:
Ⅰ应税收入:如果从没有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的自然人、企业处获
得收入,则应税收入根据纳税人自己的账目、简化会计报表或购销登
记簿进行确定;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法确定应税收入,则应按购置货
物和服务的成本作为应税收入;如果前两条规定均不得执行,则税务
机关将根据其掌握的数据确定应税收入;
Ⅰ税前扣除:如果个体经营者建立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则需要遵
守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可以扣除费
用、成本等款项。对于保存有简化账目或购销账簿的个体经营者, 可
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所发生成本的 30%。如果个体经营者没有建立账
簿和会计核算,则不可以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Ⅰ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减去税前扣除后的余额,乘以 中所述
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3)C 组(工业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如果C 组纳税人从拥有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的自然人、企业处获得
收入,此时税款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额。
其他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核算应纳税额,并遵守以下规则:
Ⅰ应税收入:C 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安哥拉《最低利润表》
(请参考安哥拉 2020 年 7 月 22 日第 28/20 号法律)中与纳税人从事活动
相对应的金额,但如果纳税人营业额达到《最低利润表》中对相应活
动规定最高金额的至少 4 倍,则以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商品和服务销
售额为应税收入;
Ⅰ税前扣除:如果 C 组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和会计核算,则需要遵
守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可以扣除费
用、成本等款项。对于保存有简化账目或购销账簿的C 组纳税人, 可
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所发生成本的 30%。如果 C 组纳税人没有建立账簿
和会计核算,则不可以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Ⅰ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减去税前扣除后的余额,乘以 中所述
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列举案例
暂未在安哥拉税务机关官网找到计算案例。
非居民纳税人
不满足 中所述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属于非居民
个人纳税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
适用税率等规定与居民个人纳税人一致,具体详见 至 居民个
人章节。
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取得的 B 组所得和 C 组所得通常按 %的税率
缴纳预扣税,纳税人无需自行核算应纳税额。另外,向非居民个人纳
税人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时,支付方应代扣代缴
节所述的投资所得税。
申报制度
安哥拉的财政年度是公历年度。纳税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月度申报
个人所得税A 组纳税人,需要由所在企业统一代扣税款后于次月
月底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
B 组和C 组纳税人向具有会计核算的实体提供服务时,该实体需
在次月月底前完成个税的代扣申报及缴纳。B 组和C 组纳税人如需自
行核算应纳税额,则应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期限届满当月月底前完成税
款缴纳。
年度申报
针对 A 组纳税人, 雇主根据“ 按实际所得纳税系统”
(Pay-As-You-Earn System)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无需自行申
报。雇主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2 月底前提交纳税申报表,说
明雇员的姓名和个人详细信息,其薪酬和扣缴的相应税款,应按受益
人分开填报,具体应包含以下信息:
(1) 收款人的全名和地址;
(2) 收款人的身份证号;
(3) 收款人的社保号;
(4) 支付的全部收入;
(5) 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B 组和C 组纳税人向具有会计核算的实体提供服务时,该实体必
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2 月底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其中须填写 B
组和C 组纳税人在上一年度的收入等信息。
B 组和C 组纳税人必须自行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3 月底前提交
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也有义务通知其履行最终纳税义务。
其他税(费)
采矿业税制
采矿业税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地质和地质测绘研究;矿产资源的
识别、勘察、调研和评估;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和优选;矿产资源的
销售或矿物产品的其他处理;修缮或恢复受采矿活动影响的地区; 矿
泉水的勘探、提取、加工和销售;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矿产资源
的认定、勘察、调研、评估、开采和销售。
矿业税不涉及碳氢化合物、液体、气体的识别、勘察、调研、评
估和开采相关活动。
矿业所得税
矿业所得税(葡语为 Imposto de Renda da Mineração)是对获得
采矿权的实体取得的利润征税,受《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性规则约束,
税率也为 25%。但是《矿业法》(葡语为Código Mineiro)对其有部
分特殊性规定。
根据《矿业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持有采矿权的安哥拉本国
或外国实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1) 与生产、购进货物、服务或能源有关的基本或辅助活动所
产生的费用,例如购置材料、劳动力、能源以及其他修理和制造费用;
(2) 分销、销售费用以及运输、广告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3) 与贷款、信贷、催收债务、外币交易、贴现、股票和债券
发行有关的费用;
(4)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行政费用;
(5) 用于人力资源分析、优化、研究、咨询和技术培训的费用;
(6)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财政性费用(例如
矿产资源价值税,但企业所得税除外);
(7) 不超过《矿业法》规定的折旧率的资产折旧与摊销费用,
折旧率具体如下:固定采矿设备为 20%、移动采矿设备为 25%、工
具和采矿用具为 %、驻扎装备为 20%、无形资产为 25%;
(8) 从没有采矿权的实体进口货物所负担的关税;
(9) 准备金,包括环境生态恢复准备金;
(10)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支付的赔偿和遭受的损失;
(11) 与采矿活动有关的必要安全支出,勘探和研究费用;
(12) 向环保基金的强制捐款等。
经安哥拉财政部批准,拥有采矿权的实体从事以下经济活动可获
得税收减免形式的税收优惠:
(1) 在采矿过程中使用安哥拉本地市场供应的商品和服务;
(2) 在偏远地区开采;
(3) 对安哥拉本地劳动力开发和培训做出贡献;
(4) 与安哥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
(5) 在安哥拉本地加工矿物和选矿;
(6) 对安哥拉出口增长做出贡献。
矿产资源价值税
矿 产 资 源 价 值 税 ( 葡 语 为 Imposto Sobre o Valor dos Recursos
Minerais)按产出矿石的市场价值或精矿(用于后续加工)的市场价
值进行征收;对于手工开采的钻石,则矿产资源价值税按照获得许可
的开采地段的价值进行征收;而在其他矿物的手工开采活动框架下,
矿产资源价值税按照矿藏的收购价值进行征收。
矿产资源价值税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经营成本扣除,并在提交申
报表的月末以现金或者矿产实物的形式支付。
表 8 矿产资源价值税税率表
矿产资源类型 税率
战略性矿产 5%
宝石和贵金属矿产 5%
非宝石矿产 4%
非贵金属矿产 3%
建筑矿物材料和其他矿产 2%
对仅进行勘探和研究活动的实体开采的商业价值不大的矿物,税
务机关可免征矿产资源价值税。
矿产资源价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战略性矿产、宝石和贵金属矿产、
非宝石矿产、非贵金属矿产、建筑矿物材料和其他矿产。税率参照上表。
应纳税额等于相应矿产资源或矿藏地段价值乘以适用税率。为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所生产矿物的价值应根据申报期内的平均矿产价格确定,
如无法确定,则应根据国际平均价格确定。
纳税人必须在每月 15 日前提交一式三份的申报表,申报表中应
包含下列信息:上月矿产产量、价值、用于确定价格的数据和计算应
缴税额所需的其他信息。纳税人应在申报表提交后的当月月末缴纳相
关税款。
地面附加费
地面附加费(葡语为 Taxa De Superfície),采矿证持有人必须
每年支付特许经营区的地面附加费。
地面附加费的收费依据为特许经营许可期间采矿证持有人在每
个项目中有权使用的土地面积,收费标准如下:
表9 地面附加费费率表
矿石类型 地面附加费
钻石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7 美元、第二年 12 美元、
矿石类型 地面附加费
第三年 20 美元、第四年 30 美元、第五年 40 美元,
第五年以后每年 80 美元
其他战略性矿产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5 美元、第二年 10 美元、
第三年 15 美元、第四年 25 美元、第五年 35 美元,
第五年以后每年 70 美元
宝石和贵金属矿产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5 美元、第二年 10 美元、
第三年 15 美元、第四年 25 美元、第五年 35 美元,
第五年以后每年 70 美元
非宝石矿产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4 美元、第二年 7 美元、第
三年 10 美元、第四年 15 美元、第五年 20 美元,第
五年以后每年 40 美元
非贵金属矿产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3 美元、第二年 5 美元、第
三年 7 美元、第四年 12 美元、第五年 18 美元,第五
年以后每年 36 美元
建筑矿物材料和其他矿产
每平方公里费率:第一年 3 美元、第二年 4 美元、第
三年 6 美元、第四年 10 美元、第五年 15 美元,第五
年以后每年 30 美元
石油行业税制
2004 年 12 月 24 日,安哥拉颁布了第 13/04 号法令《石油税法》,
适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后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以及与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前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相关的利润或资本收益分配。
石油行业的税收制度适用于在安哥拉境内进行原油、天然气和来
自石油作业的石脑油、石蜡、硫磺、氦气、二氧化碳和盐水物质的勘
探、开发、生产、储存、销售、出口、加工和运输,且无论是安哥拉
还是外国的实体均适用该税收制度。
石油所得税
(1) 概述
石油所得税(葡语为 Imposto Sobre o Rendimento do Petróleo) 涉及
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尤其是原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储存、销售、
出口、处理、运输以及石油批发贸易。
特许经营权合同、产量分成合同以及风险服务合同的签署者(即
被安哥拉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就如下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缴
纳石油所得税:
Ⅰ原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销售、出口,运输或在安哥拉进
行加工;
Ⅰ原油副产品的批发销售;
Ⅰ石油公司偶尔开展的其他非商业活动。
(2) 应纳税额
石油所得税征收对象为一个会计年度内,合同签署者所获全部收
入或收益,减去该年度内经国家特许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费用与损
失后的差额,按照税法规定可扣减的成本费用有 5 项:
Ⅰ基本活动、偶尔或附加活动所产生的与购置或生产任何商品或服
务有关的费用,例如人员费用、材料费用、购置服务费用等;
Ⅰ管理服务支出、石油交易税和地面附加费等;
Ⅰ资产折旧与摊销(勘探费用、油气井钻探费用,以及生产、运输、
储存设施的费用应采用直线法按 %/年的比率计提折旧);
Ⅰ因占用不动产向第三方支付的租金;
Ⅰ与融资风险、退休金和矿地废弃准备金相关的一切费用。
签订产量分成合同的纳税人所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50%,而签订特
许经营权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石油所得税税率为
%。
石油生产税
根据《安哥拉石油税法》,石油生产税(葡语为Imposto Sobre a
Produção do Petróleo)的计税依据是基于油井开采出的原油与天然气,
在扣除经国家特许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石油作业实际消耗量后,所
剩余的原油与天然气的价值。该税种的税率为 20%。然而,如果合同
签署者遇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则在向国家特许权管理部门提交正式
申请且获得批准后,适用税率可降至 10%:
(1) 在边际油田(Marginal Fields)开采石油;
(2) 在水深超过 750 米的海上开采石油;
(3) 在政府已确定为难以抵达的区域开采石油。
如果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则本可以开采但未能开
采的原油数量(即事故发生前 3 个月的平均开采量)也应缴纳石油生
产税。缴纳石油生产税时,可以根据安哥拉相关部门的选择采用实物
支付和现金缴纳两种形式。
签署产量分成合同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不需要缴纳石油生产税。
石油交易税
石油交易税(葡语为Imposto Sobre a Transacção do Petróleo) 是针
对石油交易的收入征收的税种。签署产量分成合同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不
需要缴纳石油交易税。石油生产税、石油所得税、地面附加费、安哥拉
人员培训费以及融资成本(例如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不能用于抵扣
此税。
石油交易税的税率为 70%,计税依据为一个会计年度内合同签署
者所获全部收入或收益,扣除投资、成本等可抵扣项目的差额。可抵
扣项目特别包括:
(1) 计算总收入时,应扣除原油和液化气的生产补贴;
(2) 投资减免可以抵扣,条件是自生产开始年度的 1 月起,该
投资减免应与各财年的投资额相对应,且纳税人应将此投资减免分别
在各财年作为资产进行核算。投资减免在各财年的分配金额在合同签
署者与国家特许权管理部门签署的风险服务合同中规定。
地面附加费
石油行业的地面附加费(葡语为 Taxa de Superfície)与特许权
相关联,涉及石油交易。与安哥拉国家石油公司合资经营的合伙企业
需要每年就石油交易缴纳地面附加费。
地面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年 300 美元/平方公里。
培训费
安 哥 拉 人 员 培 训 费 ( 葡 语 为 Contribuição Para a Formação de
Quadros Angolanos)的征收对象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公
司;签署合资协议和产量分成合同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 收费标准
Ⅰ石油勘探企业:每年 10 万美元;
Ⅰ石油生产企业,以及炼油和处理加工企业:每桶 美元;
Ⅰ从事研究活动的石油企业:每年 30 万美元;
Ⅰ从事石油产品储存、运输、分销和营销的企业,以及提供与石油
业务有关服务的企业:年度总收入的 %。
(2) 免征对象包括:
Ⅰ在安哥拉经营时间不超过 1 年的企业;
Ⅰ仅在国外经营的企业;
Ⅰ从事搭建平台或其他结构工作的建筑企业,条件是在安哥拉仅
完成该项目的搭建工作,其他工作均在安哥拉境外完成;
Ⅰ仅在安哥拉销售设备和其他产品的公司。
不动产所得税
2020 年 7 月 9 日,安哥拉批准了第 20/20 号法令《财产税法》
(葡语为Código do Imposto Predial),将不动产所得税、不动产交
易税及继承和捐赠税三个税种合并在一个法典中,原有税法或条例相
应废止。其中继承和捐赠税并入不动产交易税,适用 2%税率。
概述
作为不动产所得税征税对象的不动产,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的、在正常情况下具有经济价值的永久性土地组成部分(包括其中的
水域、植被、建筑物及各类构筑物);以及虽位于他人土地,但具有
独立经济价值的水域、植被、建筑物或构筑物。
个人和企业持有未出租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都要征收不动
产所得税。在特殊情况下,由下列实体承担纳税义务:
(1) 在用益权、地役权、民事使用权和借用权转让的情况下,
不动产所得税由持有这些权利的实体缴纳;
(2) 不动产所有权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预期购买人和实际使
用收益权人为纳税人;
(3) 未分割遗产的不动产所得税由户主缴纳;
(4) 任何从免征不动产所得税的实体处无偿取得不动产的受益
人,均应就该不动产缴纳不动产所得税。
租赁的不动产按照实际租金征税,未出租的不动产按照登记的价
值征税。
(1) 未出租的不动产
Ⅰ未出租的城市不动产(建筑用地不动产除外)按以下税率征收
不动产所得税:
表10 不动产所得税税率
价值(宽扎) 不动产所得税税率
(%)
价值≤500 万 %
500 万<价值≤600 万 固定税额 5,000 宽扎
价值>600 万(仅就超过 500 万部分征税) %
注:例如 1)城市不动产注册的价值为 550 万宽扎,不动产所得税为 5,000 宽扎;
2)城市不动产注册的价值为700万宽扎,不动产所得税为(700万-500万)×%=10,000宽
扎。
Ⅰ建筑用地不动产税率为 %;
Ⅰ乡村不动产按照每公顷 10,397 宽扎确定不动产所得税应纳税
额(应纳税额等于 所述的计税依据)。
(2) 出租的不动产
租金收入的不动产所得税税率为 25%。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的不动产应纳税额不得低于该不动产在不出
租情况下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否则按照后者征税。
税收优惠
(1) 享受税收豁免的单位或不动产包括:
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构;
Ⅰ互惠情况下[13],外国政府用于外交或领事机构驻地的房产(须
经申请批准);
Ⅰ公共机构及合法宗教组织直接且专用于实现其社会宗旨或宗
教活动的自有财产(须经申请批准);
[13] 即外国政府为安哥拉类似实体提供同样优惠的情况下。
Ⅰ政党机构用地;
Ⅰ依照《土地法》及《土地特许经营通则》规定实现有效开发利用
的农村不动产;
Ⅰ位于农村地区且面积不超过 7 公顷的农村地产;
Ⅰ农村集体土地;
Ⅰ价值不超过 3,000,000 宽扎的首次房产有偿转让收入,条件是该
房产用于购买者自住;
Ⅰ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自行申请免税的危房(锌板房、未经
处理的土坯、茅草、废弃木材等非永久性建材建造的房屋等)和保障
性住房(由政府或国有企业资助建设的低收入保障房,旨在为经济困
难群体提供适居住所)。
(2) 根据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适用私人投资制度
(即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的纳税人享有税收优惠, 具
体如下:
Ⅰ特别制度下:
安哥拉开发区B 区:对于投资者的办公场所和不动产权,税率减
免 50%,为期 4 年;
安哥拉开发区C 区:对于投资者的办公场所和不动产权,税率减
免 75%,为期 8 年;
安哥拉开发区D 区:税率相当于C 区的 50%,为期 8 年。
Ⅰ合同制度下,税务机关可对投资项目实施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3) 安哥拉对位于自由贸易区内、用于办公和建立投资的不动
产所有权免征不动产所得税。
(4) 专门用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可享受 50%的税率减免。
应纳税额
作为计税依据的不动产价值和租金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城市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法定程序评估的价值;
(2) 农村不动产按照每公顷 10,397 宽扎确定不动产所得税的计
税依据;
(3) 农村不动产同时存在生产用途和非生产用途时,仅对未实
际利用的部分征税;
(4) 出租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租金,扣除 40%的与
不动产维护和保养相关的费用后的金额;
(5) 上述租金,是指房东从承租人处收取或承租人支付的,因
出租不动产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所直接产生的全部款项,特别包括下
列款项:
Ⅰ租户支付的厂房或商业场所内机械设备及家具的租赁费用;
Ⅰ带家具房屋租赁中房东收取的所有款项;
Ⅰ商业或工业场所经营权转让价款(合同明确区分正常租金与经
营权价值的除外);
Ⅰ因将不动产用于广告等特殊用途而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原则确认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后得出应纳税额。
对于空置超过 1 年且未出租、未与电信、供水或供电公司签订有
效合同、亦未开具物业水电发票的建筑物,以及连续 3 年或累计 6 年未
达到有效利用标准的建设用地,应加征 50%的附加税。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1) 未出租的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者应于相关年度的12 月31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
款,汇算清缴最晚不得迟于次年三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时,经纳税人申请后,可以分六期缴纳税款。
(2) 出租的不动产
对于出租的不动产,纳税人须于每年 1 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向不动
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每处不动产应单独申报。纳税人须申
报约定租金和实际收取租金,若两者存在差异,纳税人应说明差异原
因并按实际租金纳税。此外,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副本。
对于进行会计记录(拥有会计账簿、简化会计账簿或登记簿)的
承租人,应于租金支付次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完成租赁相关税款的缴纳。
对于没有进行会计记录的承租人,安哥拉现行法律要求出租人在
收到租金的次月最后 1 个工作日之前自行缴纳税款。
若出租人因客观原因未收取约定年度的租金,税务机关将依据不
动产价值征收税款;待实际收取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抵扣此前已缴纳
的税款。
不动产交易税
概述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交易(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要
缴纳不动产交易税(葡语为ImpostoSobreTransmissãodeImóveis),该税
款通常由受让人承担。不动产交易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及其部分权利,
以及水权(含开采他人土地水资源或矿产的许可权)交易, 下列情形
视同不动产交易:
(1) 向所有权人让渡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或地役权,以及
土地所有权人取得地上权;
(2) 租赁合同中包含条款规定,在支付所有约定租金后,租赁
财产归承租人所有;
(3) 长期租赁合同(租期为 20 年或以上,或合同终止时间在合
同签订后 20 年或以上的租赁);
(4) 租赁合同在订立后,于有效期内或终止后两年内签订任何
维持原租赁效力的合同,且总约定年限达到或超过 10 年的租赁;
(5) 长期不动产收益让与合同(期限为 10 年或以上)等。
税收优惠
(1) 享受税收豁免的单位或不动产包括:
Ⅰ国家、公共机构和协会;
Ⅰ在互惠情况下,外交和领事机构的不动产;
Ⅰ合法的宗教机构专门用于开展宗教活动的建筑;
Ⅰ不动产价值小于 300 万宽扎,且为卖方第一次转让,并且是买方
的永久性不动产。
(2) 根据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规定,适用私人投资制度
(即事先申报制度)、特别制度和合同制度的纳税人享有税收优惠, 具
体如下:
Ⅰ事先申报制度下:
购置用于办公和投资的财产的税率降低 50%。
Ⅰ特别制度下:
在安哥拉开发区内的纳税人购置用于办公和投资的不动产,享受
如下不动产交易税优惠:
安哥拉开发区A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低 50%;
安哥拉开发区B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低 75%;
安哥拉开发区C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低 85%;
安哥拉开发区D 区:不动产交易税税率相当于C 区的 50%。
Ⅰ合同制度下,税务机关可向投资项目提供降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3) 为开展投资业务而在自由贸易区购置房地产时,根据相关
法律条款,可免交不动产交易税。
(4) 购置专门用于可再生能源生产的不动产,税率降低 75%。
(5) 经税务机关批准,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将其不动产
转移至其持有至少 60%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免征不动产交易税,
但条件是该公司其余股份需由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
应纳税额
不动产交易税计税依据如下:
(1) 不动产无偿或有偿转让时,其计税依据按以下最高值确定:
Ⅰ转让时地籍登记价值;
Ⅰ未登记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Ⅰ申报价值。
(2) 视同不动产交易时,计税依据取约定总租金与不动产价值
中的较高者;
(3) 其他情况下,计税依据取实际转让价值与不动产价值中的
较高者。
不动产交易税税率为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计税依据乘以
税率。
税款缴纳
在有偿和无偿的不动产转让交易中,纳税人须于签订合同或办理转
让手续次月的最后 1 个工作日前缴纳不动产交易税。若不动产转让通过
发生在国外的法律行为或合同完成,税款应于该行为或合同签订后的第
二个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缴纳;若不动产转让通过司法拍卖、
行政拍卖或其他类似形式进行,税款应在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5 日
内缴纳。
增值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安哥拉颁布了第 7/19 号法令,正式颁布了
《增值税法》,该法律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然而自该法律颁布后,
社会反映强烈,各界对增值税税率、纳税主体以及推出的时机都存有争
议。2019 年 6 月 29 日,安哥拉颁布第 1/19 号临时总统令, 推迟了原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增值税法》。2019 年 8 月 13 日,安哥拉颁布第
17/19 号增值税修订法令,将《增值税法》的生效日期正式改为 2019 年
10 月 1 日,并对增值税税率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2023 年 12
月 28 日,安哥拉颁布了第 14/23 号法令, 对增值税税率、减免税政策、
计税依据、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退税、税款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作出了
较为全面的修改。
《安哥拉 2022 年国家预算法》对增值税的调整主要包括降低酒
店和餐饮服务税率至 7%;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和销售的税率;界定增
值税纳税人类型为一般纳税人、简易核算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引
入银行POS 机代扣增值税等的相关规定。
《安哥拉 2023 年国家预算法》对增值税的调整主要包括取消了通
过银行 POS 机支付的交易代扣 %增值税的规定;将所有制造业企
业均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修改为仅认定年度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
超过法定门槛的制造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调整了部分货物的税率等。
《安哥拉 2024 年国家预算法》对增值税的调整包括对增值税收入
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其中 80%纳入单一国库账户,其余 20%则存入偿
还退税账户。
《安哥拉 2025 年国家预算法》规定,经纳税人申请且经税务机关
批准,制造商进口或转让工业设备的增值税税率可降至 5%,但须提
供设备工业性质及用途的证明文件。若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超过
《增值税法》规定的豁免和简化制度适用门槛,纳税人应在导致营业
额变化的进口或业务发生后的次月月底之前,停止适用简化税制。
概述
(1)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14]
Ⅰ增值税纳税人
A.以独立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经济活动包括生产、
贸易或服务、独立职业活动、采掘活动和农业活动等);
B. 依照海关法规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C. 虽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却在发票或等效文件上错误地提及增值
税的自然人或法人;
D.从在安哥拉没有住所、总部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购买货物
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E. 根据海关法规从事应税业务(如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进口货
物)的国家、政府实体和公共机构、政党、工会和宗教机构。
虽有上述规定,受劳动合同或类似从属关系约束的雇员不应被认
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Ⅰ纳税人类型
A.一般纳税人
a. 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超过 亿宽扎的纳税人;
b. 前 12 个月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超过 2,500 万宽扎的制造业企业;
c. 符合条件,自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实体。
[14]
资料来源: Angola Corporate Taxation,IBFD。
一般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系统中保持会计记录及登记信息的
及时更新,设立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发票管理系统,并拥有通过电子数
据传输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发票、会计账簿的电子系统。
B.简易核算纳税人,即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高于 2,500 万宽扎
但低于 亿宽扎的纳税人。
在从简易核算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
局的授权,扣除在转变前 12 个月内获得的用于销售库存商品 90%的
进项税额,但这些货物必须在账簿中列出;在前面提及的应扣除的税
款中,不包括在待售商品成本中包含的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选择转
变为一般纳税人后,5 年内不得再申请转为其他种类的纳税人。
C.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低于 2,500 万宽扎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此时纳税人
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扣除在转变前 12 个月内获得的用于销售库
存商品全部的进项税额,但这些货物必须在账簿中列出。
一般纳税人若申请免征增值税,则应提交业务变更申报,并从申
报当年 1 月 1 日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同时,纳税人应补缴上一纳
税期间申报表中已扣除的与现有资产相关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除需提交业务开始和业务终止申报外,可免
除《增值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但当其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或服
务时,须按月线上提交供应商清单(提交该清单的纳税人,可按清单
所列境内采购商品及服务所含增值税税额的 10%为上限,抵减其应纳
所得税税额)。同时,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妥善保存采购凭证及营
业额证明文件,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随时提供查验;其开具的发票应
注明“增值税-免税制度”字样。
Ⅰ扣缴义务人
A.根据《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在安哥拉从事应税业务但在安
哥拉境内没有住所、总部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应指定一名代表作为
增值税的纳税人。该代表必须遵守《增值税法》为纳税人规定的所有
纳税义务,即申报和登记义务。代表将负责缴纳应付的增值税。
B. 在没有按照上述规则任命代表的情况下,《增值税法》规定的 与
非居民纳税人在安哥拉境内进行的货物和服务转让有关的清算和 付款
义务应由货物的购买方履行,即适用反向征税机制(是指将法定 的增值
税纳税义务从销售方转移给购买方承担的一种特殊征税安排)。
(2)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在安哥拉境内有偿转让货物和提供服务、
进口货物。
Ⅰ转让货物
货物指的是有形资产(电能、天然气、热能、冷气等也属于有形
资产)。货物转让通常是指以有偿方式转移有形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以下情况视同转让货物:
A.在执行租赁合同时发生资产的交付,并且该合同的所有权移交
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B. 在执行销售合同时进行的动产的实际交付,即使该合同规定在
全部或部分支付价款之前销售方保留所有权;
C. 根据《商法典》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货物
转让(包括寄售人与承销人之间转让寄售货物)。在销售合同中,买
方被视为受托人;在购买合同中,买方被视为委托人;
D.交货之日起 180 天内不退货的;
E. 将企业的资产永久分配给股东、员工或用于企业经营以外的目
的,以及资产的免费转让,前提是企业就该等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已全
部或部分抵扣进项税额;
F. 纳税人将资产划转至免税业务,以及将特定资产划转为固定资
产,前提是纳税人就这些资产或构成这些资产的要素已经全部或部分
扣除进项税额;
G.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开展业务的地点没有发现其购置、进口或生
产的货物,以及在纳税人生产过程中发现超出合理范围的材料消耗,
均视同相关货物已被纳税人转让(纳税人如能证明货物的实际用途,
可推翻该推定)。
下列情况不属于转让货物:
A.有偿或无偿转让商业机构、全部或部分财产,且该财产可构成独
立业务,而受让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或因受让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B. 根据商业惯例提供的样品和礼品不属于前文第 E 项所述的转
让货物,但条件是该货物未来不用于商业活动,且单位价值不超过
万宽扎,企业一年内发放的样品和礼品总价值不超过 200 万宽扎; C.
为应对自然灾害(如流行病、洪水、风暴、干旱、龙卷风、地
震)而作为礼品赠送的货物,只有在得到国家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才不
认定为转让货物。
Ⅰ提供服务
除了货物、货币的转让和进口,其他有偿交易均属于提供服务。
下列活动视同提供服务:
A.将企业资产用于股东、员工自用或其他非商业用途,或用于免
税业务(且就该等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已全部或部分抵扣进项税额);
B. 企业为其理事机构成员、员工的个人需要(或用于与企业经营
无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提供的服务。
Ⅰ进口货物
根据安哥拉法律规定,进口货物指货物进入安哥拉的境内。
货物进入安哥拉境内后,如果符合下述所列的五种情况,只有被
用于消费,才属于进口货物:
A.根据相关规定经海关监管放置在海关仓库或免税商店,享受自
由贸易区规定的进口货物;
B. 前一项提到的区域内货物的离岸和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
C.符合A 项规定的转让货物,和与转让有关的提供服务;
D.根据过境、退税或临时进口安排进行的货物进口,以及与此有
关的服务;
E.在享受出口关税豁免的情况下,出口后再次进口的货物。
Ⅰ代金券特别规定
A.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单一用途代金券的,视为转让该代金
券对应的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B. 纳税人以其他纳税人名义转让单一用途代金券的,视为由该其
他纳税人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
C. 接受多重用途代金券作为实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全部或部
分对价的,则按具体情况判断应税交易的性质;
D.多重用途代金券的转让本身不视为应税交易,但是若多重用途
代金券在一年内未被使用,则视为应税交易,纳税人应就预付款开具
相应发票。
纳税人从事上述应税活动时,只有当业务的发生地被判定为安哥
拉境内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判定规则如下:
Ⅰ转让货物时,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则发生地为运输的起点;如果
货物从境外发往安哥拉境内,则发生地为安哥拉境内;如果货物转让无
需运输,则发生地为货物转让时的实际所在地;供应天然气或电力时,
发生地为使用天然气和电力的地点;在国际电子商务的远程货物销售中,
如果买方在安哥拉境内有办事处、住所或常设机构,或付款源于安哥拉
境内(即便源于境外,但付款由在安哥拉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代理),
则发生地为安哥拉境内;进口商进行的转让以及从国外运输或发运的
货物在进口前发生的任何转让,均应在安哥拉纳税;
Ⅰ通常而言,提供服务的发生地为购买方的住所、注册办事处或常
设机构所在地,但下列服务发生地均认定为安哥拉境内:
A.提供与安哥拉不动产相关的服务(包括为不动产工程提供准备
或协调服务、房地产专家服务,以及不动产使用权的授予);
B. 在安哥拉提供酒店和餐饮服务;
C. 提供与安哥拉境内动产有关的服务,且该工作全部或主要在安
哥拉国内进行;
D.提供与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和类似活动有关服务,
包括参加在安哥拉举办的展览会以及为此类活动提供辅助服务;
E. 提供机动车辆、游艇、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出租服务,条件是
这些交通工具在安哥拉境内使用;
F. 在安哥拉境内提供与旅客运输有关的服务(出发地和到达地均
位于安哥拉境内,但途经其他国家的运输服务同样适用该规则)。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于下列时点发生并应予以征收:
Ⅰ货物转让:货物交付购买方时;
Ⅰ服务提供:服务完成时;
Ⅰ货物进口:履行海关法规规定的关税及其他税费缴纳义务时
(无论是否实际缴纳关税);
Ⅰ如果转让涉及由供应商或第三方进行运输,则为运输开始时。
如果转让涉及供应商安装或组装义务,则为安装或组装完成时;
Ⅰ对于持续性货物转让或服务提供合同导致的分期付款情形,纳
税义务于各付款周期届满时发生,并按对应金额征收税款,若未约定
付款周期或周期超过 12 个月,则每满 12 个月时发生纳税义务;
Ⅰ 小节第(2)征收范围第Ⅰ项第E、F 小项所述的货物转
让,以及 小节第(2)征收范围第Ⅰ项第 A、B 小项所述的服务
提供,纳税义务于相关货物处置或服务实际提供时发生;
Ⅰ 小节第(2)征收范围第Ⅰ项第 C 小项所述的货物转让,
纳税义务于受托人将货物交付其购买方时发生;
Ⅰ 小节第(2)征收范围第Ⅰ项第 D 小项所述的寄售货物,
纳税义务于规定期限届满时发生。
(4) 税率
增值税一般税率为 14%,优惠税率有 7%、5%、1%、0%以及免税
情形。以下列举部分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
Ⅰ7%税率适用范围
A.简易核算纳税人的应税活动;
B. 遵守以下规定的酒店和餐饮服务:
a. 对其拥有或用于开展其活动的不动产进行登记;
b. 对其拥有或用于开展其活动的所有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c.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d.提交以前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Ⅰ5%税率适用范围
A.部分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农业产品,具体包括猪肉、牛肉、羊肉、
家禽肉(火鸡与鹅肉除外)、鱼肉(鲨鱼、鲑鱼和鳕鱼肉除外),牛
奶、乳酪、酸奶、乳清(奶油除外)、黄油、涂抹酱、人造黄油、鸡
蛋、蔬菜、植物块茎、水果、干果、茶叶、谷物及其粉末(玉米粉、
小麦粉等)、食用油和脂肪(橄榄油除外)、糖、面食、膨化食品、
糕点、饼干、薄脆饼及面粉/淀粉制干面团、密封纸、饮用水(含气泡
水)及冰、盐;
B.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具体包括活畜、植物、种子、谷物或豆科植
物的麸皮和碎屑、饲料原料、含氮肥料、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
剂、抑芽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及消毒剂、塑料管(含接头、弯头等)、
滴灌带、包装袋、农用或林业机械轮胎、纸板、玻璃瓶、耕种工具、蒸
煮/烘焙/蒸馏/灭菌/干燥/冷凝等设备、酿酒机、榨汁机、动物饲料制备机
械、家禽养殖设备、拖拉机、渔船(大型船只除外)、航海用双筒望远
镜及导航仪器、农业用温室、垂钓用品等。
Ⅰ1%税率适用范围
卡宾达省的货物进口和后续销售适用 1%的增值税税率,但下列
商品除外(适用一般税率):酒精饮料、容量不超过 2 升的葡萄汁及
味美思酒、发酵饮料(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发酵饮料与非酒
精饮料混合制品、酒精含量低于 80%的未变性乙醇、雪茄、小雪茄及
卷烟(含烟草制品)、贵金属(镀/包贵金属)制金银器及其零件、
贵金属或贵金属制作首饰和手表、天然/养殖珍珠、宝石/半宝石及合
成/再造宝石制品、汽车、火药器具(如猎枪、卡宾枪、前装枪、信
号火箭发射器、无弹训练手枪、动物麻醉枪、抛缆枪等)、武器零部
件、滑膛猎枪弹及其零件、气枪铅弹。
《安哥拉 2025 年国家预算法》特别规定,经纳税人申请并经税
务机关批准,制造商进口或转让工业设备的增值税税率可从 14%降至
5%。
税收优惠
在安哥拉境内交易的情况下,下列商品和服务免税,纳税人可以 通
过电子数据传送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待遇声明,一旦放弃, 5
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免税待遇:
(1) 专门用于治疗和预防目的的医药产品、特定医药产品的转
让(包括兽医用途药品);
(2) 残疾人用的手动或自动轮椅、盲文打字、打印机和视力障
碍及听力辅助用品的转让;
(3) 书籍、报纸和杂志的传播,但色情淫秽书刊除外;
(4) 不动产的租赁,但不包括酒店或类似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 转让不动产;
(6) 集体公共交通服务;
(7) 除金融租赁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会开
展的金融和银行业务,具体包括发放贷款、信贷担保、货币兑换、金
融证券转让、投资基金管理等与金融存款和账户管理有关的业务;
(8) 保险中介和经纪人开展的健康保险或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业
务及提供的相关服务;
(9) 《增值税法》附件 2 规定的石油产品的豁免;
表 11 《增值税法》附件 2
关税分类码 类别
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褐煤,不论是否制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
成分的类似产品
从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及沥青焦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
(按重量计不低于 70%)的其他税目未列明制品;废油
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
凡士林;石蜡、微晶石蜡、疏松石蜡、地蜡、褐煤蜡、泥煤蜡、其
他矿物蜡及用合成或其他方法制得的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着色
石油焦、石油沥青及其他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残渣
关税分类码 类别
天然沥青(地沥青)、沥青页岩、油页岩及焦油砂;沥青岩
(10) 国家认证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11) 医院、诊所、药房和类似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但以
美容为目的的服务除外;
(12) 特定医疗设备和材料:酒精浓度超过 80%的未变性乙醇、
硝酸银、用于手术治疗的器官和血液、抗血清产品、疟疾测试剂、人
用和兽用疫苗、医疗废品、药物制剂、粘合性敷料、纱布、绷带、X
光板、实验室试剂、体液收集袋、灭菌袋、消毒用品、避孕用品、医
用服装、蚊帐、安倍瓶、镜片玻璃、玻璃器皿、隐形眼镜、医用照相机、
显微镜、测试仪器、呼吸机等;
(13)2020 年 7 月 9 日第 20/20 号法令颁布后,批准了《财产税
法》,其中规定无论房地产是用于商业用途还是居住用途,该房产的
转让和租赁均免征增值税,但是酒店主营业务或在其他类似职能范围
内提供的住宿服务将继续征税。
在进口贸易的情况下,下列商品免税:
(1) 进口到安哥拉境内且在安哥拉免征税款的货物;
(2) 由安哥拉国家银行进口的黄金、硬币或纸币;
(3) 为开展慈善活动或为应对自然灾害(如流行病、洪水、风
暴、干旱、龙卷风、地震)而作为礼品进口的货物,只有在得到国家
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进口增值税;
(4) 根据《石油行业海关制度法》和《采矿法》的规定,进口
专门和直接用于石油和采矿作业的货物或设备;
(5) 捐赠给国家机关以及地方政府的进口货物;
(6) 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安哥拉国家银行规定进口的外币;
(7) 其他根据安哥拉签署国际条约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在出口贸易和国际运输贸易的情况下,下列商品和服务免税:
(1) 由卖方或卖方代理人发往或运往境外的货物;
(2) 在公海从事海上航行、从事有偿载客或从事商业、工业或
渔业活动的船舶上携带的货物;
(3) 主要经营国际航线并从事有偿客运或商业、工业活动的航
空公司所用航空器的补给物资;
(4) 救援、海上援助、沿海渔船和军舰前往位于国外的港口或
锚地时,船上携带的货物;
(5) 主要从事国际运输的空中和海上航行公司的船舶和飞机的
转让、改造、修理、维护、货运和租赁,以及船上所载的货物的转让;
(6) 在安哥拉缔结的国际协定和安排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
在外交和领事关系中进行的货物转让;
(7) 在安哥拉缔结的国际协定和安排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
向安哥拉承认的国际组织或组织成员转让货物;
(8) 往返境外的旅客运输。
应纳税额
(1) 销售额的确认
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销售额。销售额是指除《增值税法》规定的免
税收入外,从转让货物、提供服务和进口货物中实际收到的收入(包
括关税、利息、包装、运输、保险等额外费用),当对价低于或高于
正常价值时,应采用正常价值,对价仅部分以货币形式收取时,销售
额为已收或应收金额加上交换货物或服务的正常价值。下列业务的销
售额根据特殊规则确认:
Ⅰ交货之日起 180 天内不退货的,销售额为发票注明金额;
Ⅰ 小节第(2)征收范围第Ⅰ项第E、F 小项所述的货物转
让,销售额为相关资产的购置价格(如果没有购置价格信息,则为成
本价格);
Ⅰ根据 节所述规定视同提供服务时,销售额为相关服务的市
场公允价值;
Ⅰ对于委托人向受托人或受托人向委托人的财产转让,销售额分
别是受托人商定的销售价格减去佣金,以及受托人商定的购买价格加
上佣金;
Ⅰ通过竞拍、司法或行政拍卖、调解或和解合同进行的货物转让, 采
用实际成交价,若无实际成交价的信息,则采用转让货物的正常价值;
Ⅰ纳税人从非纳税人处购得用于转售的二手货物、艺术品、收藏
品及古董,采用可证明的销售价与购买价的差额作为销售额;
Ⅰ保险业务销售额是保险购买者、接受者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的保
险费总值;
Ⅰ抽奖和赌博游戏销售额是游戏参与费用扣除奖品成本后的余
额;
Ⅰ经营公寓的销售额是住户支付的管理、经营公寓的佣金扣除公
寓维护和保养费用后的余额。
货物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是根据现行海关立法获得的货物的完
税价格,包括以下内容:关税,货物进口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增值税除
外)或行政费用以及辅助成本(如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费用), 包
括港口和机场成本。对于暂时出口后在国外进行修理、加工或制造的货
物,其计税依据为在国外进行的修理、加工或制造活动相应的价值。
(2) 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Ⅰ其他纳税人向其开具的货物和服务收购发票上的增值税;
Ⅰ进口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
Ⅰ安哥拉境内购买方通过反向征税机制为非居民纳税人缴纳的
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应在开具发票或完成进口税款缴纳当期的申报表
中完成,或最迟于发票/进口税单开具后 12 个月内完成。
仅当纳税人采购、进口或使用的货物或服务用于下列活动时,相
关进项税额可抵扣:
Ⅰ转让或提供应税的货物或服务;
Ⅰ符合以下情形的货物转让或服务提供:
A.《增值税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出口及免税业务;
B.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若在安哥拉国内进行则应纳税
的境外交易;
C.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b 项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依据的
业务;
D.《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a 项规定的货物转让。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Ⅰ与观光车、游艇、直升机、飞机、摩托车和电动车有关的费用
(新购、制造或进口、租赁、保险、使用、改造和维修费用等)对应
的进项税额;
Ⅰ住宿、餐饮、酒水及接待支出(含与公司外部人员接待相关的
费用),以及主要用于此类接待的房地产或其部分空间及相关设备的
支出;
Ⅰ购买或进口烟草制品对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涉及的货物或服务在销售时已缴纳了增值税,
则不限制纳税人扣除相关进项税额的权利,但用于纳税人自用或其员 工
消费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另外,当企业主营业务为提供或开发上述货物或服务时,则可以
抵扣进项税额。
石油天然气公司缴纳增值税有特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Ⅰ采购以下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A.水或能源;
B.与电子通信和电信服务有关的服务;
C.酒店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Ⅰ在生产过程中,采购以下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A.除有特许权使用资质以外的设备租赁服务;
B.咨询、法律、税务、金融、财务、不动产、会计、IT、工程和
建筑咨询服务;
C.安保、信息技术、审计、账目复核及法律服务;
D.宾馆、宿舍和食堂管理服务;
E.车辆租赁服务和运输服务;
F.烟草制品采购或进口。
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纳税人必须持有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或进口货物已缴纳增值税的海关清单)。进项税额可在开具发票的
当月或次月予以扣除,对于石油天然气公司,可以延长一个月扣除。
当经营活动同时涉及可抵扣与不可抵扣业务时,采购环节所含进
项税额仅可按年度可抵扣的业务占比进行抵扣。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
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Ⅰ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进口货物
缴纳的增值税和根据反向征税机制自行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
凭发票或其他等效文件抵扣。
Ⅰ应纳税额 A.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上一年度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低于 20 亿宽扎的一般纳税人,
或者仅从事饮用水和电力配送的企业,可以选择根据收付实现制核算
和缴纳增值税,即以实际收到和支出的款项为基础核算增值税,无论
相关业务是否实际发生。选择收付实现制的纳税人,需要将其银行账
户的所有交易告知税务机关,以便后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B.简易核算纳税人
简易核算纳税人应按非免税交易(包括预付款)实际收到的销售
收入的 7%计算每月应缴税款,并有权扣除 7%的进项税,销项税不
能申请退税。
应纳税额=非免税交易销售额×7%-进项税额×7%
C.小规模纳税人
年营业额或货物进口额低于 2,500 万宽扎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 特殊规定
安哥拉国家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持有统
一全球牌照的电信运营商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应扣缴纳税人开具的
发票或等效文件载明税款的 50%,但下列业务除外:
Ⅰ超市销售的货物;
Ⅰ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
Ⅰ水电气消费;
Ⅰ酒店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Ⅰ自助支付终端获取的服务;
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理赔款项。
当服务接受方为安哥拉增值税纳税人,且服务提供方为无安哥拉
境内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时,在境内提供的服务应纳税款应由该
服务接受方缴纳。
申报制度
从事应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在开业前 15 天通过电子数据
传输方式提交相应申报。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从事一项应税交易
的纳税人无须提交该申报。若开业申报内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当自
变更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提交活动变更申报。
纳税人必须每月定期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件,报告上月业务
活动中发生的交易,注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其计算依据。月度增
值税申报表必须在发生应税交易的次月最后一天前提交完成。提交定
期申报表后,应自动签发开票凭证。
增值税纳税人应通过法定支付方式,在交易发生次月的最后 1 日前
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当税务机关主动核定税款时,纳税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 15 日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欠税证明。进口增值税应在清关时支付给海关;竞
拍、司法或行政拍卖、调解或和解合同有关的资产转让增值税应在付
款通知发出时进行结算。
若纳税人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超出部分可在后续纳税期间抵
扣。若该情况发生已超过 3 个月,且金额超过 70 万宽扎,则纳税人可
以申请退税。
经营活动终止后,纳税人应在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电子方
式提交相应的申报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视为纳税人已终止经营
活动:
(1) 连续 2 年未从事应税活动;
(2) 通过出售资产、将资产用于股东或员工自用或其他非经营
用途,或以无偿转让方式处置资产导致资产耗尽;
(3) 以任何形式转让经营场所所有权;
(4) 即使未发生前款所列情形,当税务机关认定存在明显停业
事实、无继续经营意向或有欺诈经营嫌疑时,可依职权主动宣告停业。
特殊消费税
概述
安哥拉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颁布《增值税法》,废除了原《消费税
法》,并在同一天颁布了《特殊消费税法》。《特殊消费税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随后,安哥拉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颁布第
16/21 号法令《特殊消费税法》并实施至今,同步废除 2019 年4 月 24 日
第 8/19 号和 2019 年 8 月 13 日第 18/19 号法令的《特殊消费税法》版本。
(1) 纳税人
特殊消费税纳税人包括从事以下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Ⅰ生产特殊消费税应税商品,无论采用何种工艺或方法;
Ⅰ进口特殊消费税应税商品;
Ⅰ公开拍卖特殊消费税应税商品;
Ⅰ将特殊消费税应税商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特殊消费税应税商
品;
Ⅰ持有未征税的特殊消费税应税商品。
(2) 征税范围
Ⅰ商品生产,包括生产全过程(包括提取、制造、转化、产出等
环节)均在安哥拉境内完成的商品,无论使用何种工艺或方法;
Ⅰ货物进口;
Ⅰ在公开拍卖会上的货物拍卖或销售;
Ⅰ特殊消费税的其他征税范围:
A.纳税人终止经营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再符合特殊消费税豁免条
件的;
B. 生产特殊消费税免税商品时,在生产过程之外使用的其他商品
或原材料。
(3) 税率
特殊消费税应税商品及其税率如下表:
表12 特殊消费税应税商品及税率
商品编号 应税商品名称 税率
22 碳酸饮料、酒精及酒精饮料
水,包括矿泉水和碳酸水,添加糖或其他
甜味剂或调味剂的非酒精饮料,不包括商品
编号为 的水果或蔬菜汁
水,包括矿泉水和碳酸水,添加糖或其他
甜味剂或调味剂的非酒精饮料
3%
无酒精啤酒 4%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4%
麦芽啤酒 4%
鲜葡萄酿制的酒,包括添加酒精的葡萄
酒;葡萄汁,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
的葡萄汁
起泡酒和汽酒
香槟 8%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8%
容器容量不超过 2 升的起泡酒和汽酒 8%
容器容量超过 2 升但不超过 10 升的起泡
酒和汽酒
8%
味美思酒及其他用植物或芳香物质调味
的鲜葡萄酿制的酒
容器容量不超过 2 升的本类商品 8%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8%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
蜜酒),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非
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8%
未变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80%)
商品编号 应税商品名称 税率
任何浓度的变性乙醇及烈酒
未变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80%) 15%
任何浓度的变性乙醇及烈酒 15%
未变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80%)
烈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葡萄酒或葡萄渣酿制的烈酒 8%
威士忌 8%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发酵蒸馏烈酒 8%
金酒和杜松子酒 8%
伏特加 8%
利口酒 8%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8%
24 烟草及其代用品制品
未加工烟草、烟草废料
未去梗烟草 25%
全部或部分去梗烟草 25%
烟草废料 25%
雪茄、小雪茄及香烟(含烟草或其代用品)
含烟草的雪茄及小雪茄 25%
含烟草的香烟 25%
其他 25%
其他烟草及代用品制品;“均质化”或“再
造”烟草;烟草提取物及汁液
25%
烟花 19%
塑料制运输或包装用品;塑料制瓶塞、盖
子、封口盖及其他容器密封装置
乙烯聚合物制造的本类商品
专用于产品包装的任何尺寸塑料袋(运输
用途除外)
2%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19%
其他塑料制造的本类商品
专用于产品包装的任何尺寸塑料袋(运输
用途除外)
2%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19%
橡胶制翻新或旧轮胎;实心或空心橡胶轮
胎、轮胎翻新带及橡胶衬带
用于载客汽车的轮胎 19%
用于公共汽车或卡车的轮胎 19%
商品编号 应税商品名称 税率
用于航空器的轮胎 19%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19%
旧轮胎 19%
贵金属或贵金属镀/包层的珠宝及其零件
银制本类商品 15%
其他贵金属制造的本类商品 15%
普通金属制造的本类商品 15%
贵金属或贵金属镀/包层的金银器及其零
件
银制本类商品 15%
其他贵金属制造的本类商品 15%
普通金属制造的本类商品 15%
载客汽车及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辆
排量超过 3000cm³的汽油车
新车 5%
二手车 5%
排量超过 2500cm³的柴油车
新车 5%
二手车 5%
货运机动车辆
总重不超过 5 吨的车辆
排量不超过 5000cm³的皮卡和厢式货车-
新车
5%
排量超过 5000cm³的皮卡和厢式货车-新
车
5%
排量不超过 5000cm³的皮卡和厢式货车-
二手车
5%
排量超过 5000cm³的皮卡和厢式货车-二
手车
5%
气球和飞艇;滑翔机、飞翼和其他非机动
推进飞行器
20%
其他飞行器(如直升机、飞机);航天器
(包括卫星)及其运载火箭,亚轨道飞行
器
空机重量不超过 2,000kg 的直升机 20%
空机重量不超过 2000kg 的飞机和其他飞
行器
20%
游艇和其他娱乐或体育用船舶;划艇和独
商品编号 应税商品名称 税率
木舟
帆船 20%
机动船(安装舷外发动机的机动船除外) 20%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20%
其他利用火药爆炸运作的火器及类似装
置(如猎枪和步枪、前装枪、信号火箭发射
器、空包弹手枪和左轮手枪、动物击昏
枪、抛缆枪等)
至少有一个滑膛枪管的猎枪或靶枪 50%
其他猎枪或体育靶枪 50%
完全手工绘制的油画、水彩画和素描;拼
贴画及类似装饰画
油画、水彩画和素描 5%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5%
原始版画、印画和石版画 5%
各种材质的原创雕塑艺术品 5%
邮票、税票、邮戳、首日封、邮政用品等 5%
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收藏品,
或具有历史、考古、古生物、民族或钱币学
价值的藏品
5%
超过 100 年的古董 5%
煤、煤球及类似煤制固体燃料
无烟煤 2%
烟煤 2%
其他煤 2%
煤球及类似煤制固体燃料 2%
褐煤(不含煤精)
未烧结褐煤 2%
烧结褐煤 2%
煤、褐煤或泥煤制焦炭及半焦炭;甑炭 2%
煤气、水煤气、贫煤气及类似气体(石油
气及其他烃类气体除外)
2%
煤、褐煤或泥煤焦油及其矿物焦油(包括
脱水或部分蒸馏焦油)
2%
高温煤焦油蒸馏产物及类似芳香烃产品
苯 2%
甲苯 2%
二甲苯 2%
萘 2%
商品编号 应税商品名称 税率
芳香烃混合物 2%
杂酚油 2%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2%
煤焦油沥青及沥青焦
沥青 2%
沥青焦 2%
石油及矿物油制品(原油除外)
航空汽油 2%
其他汽油 5%
煤油 0%
柴油 5%
基础油 2%
润滑油 2%
其他属于本类别的商品 2%
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体
液化丙烷 2%
液化丁烷 0%
乙烯、丙烯、丁烯及丁二烯 2%
凡士林;石蜡、微晶蜡等矿物蜡
凡士林 2%
含油量<%的石蜡 2%
石油焦、石油沥青等石油残渣
未煅烧石油焦 2%
已煅烧石油焦 2%
天然沥青;油页岩等
油页岩及油砂 2%
沥青混合物 2%
税收优惠
下列消费品免征特殊消费税:
(1)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或实体单位出口的货物;
(2) 在有互惠待遇的情况下,通过外交和领事代理进口的货物,
以及国际组织进口的商品;
(3) 经监管部门认证的国有工业的原材料以及用于医疗或教育
目的的商品(仅限于向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销售或由该纳税人直
接进口的情况);
(4) 用作实验或科研的商品;
(5) 《海关法》规定的个人使用的商品;
(6) 国际运输飞机或船舶上消耗的商品;
(7) 国际运输飞机或船舶上售卖的商品;
(8) 适用于关税免税制度的商品;
(9) 免税商店出售的商品[15];
(10) 电动汽车。
符合条件购买或进口免征特殊消费税原材料的纳税人,应记录原
材料、在制品和成品的库存,以证明这些产品用于纳税人自身生产活动。
应纳税额
特殊消费税应纳税额根据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来确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的交易价格(如果商品
出售给关联方,则计税依据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石油衍
生物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成本价(配送、运输、保险和存储之后产生的
其他费用不包含在成本价格之中);进口应税商品的计税依据是货物
的海关完税价格;海关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公开拍卖或销售的应税商品,
其计税依据为拍卖或销售时确定的价格(但前提是该商品此前未被征
税)。
当商品的计税依据为外国货币时,将按照税法通则规定,用前一
季度的平均汇率转换成安哥拉货币进行计税。
其他
纳税人应按规定于每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特
殊消费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填写与税款缴纳前 1 个月内所进行的交易
相关的信息。
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特殊消费税,期限为次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
[15]
资料来源:Corporate Summary,PwC。
纳税人必须在特殊消费税应税饮料、烟草及烟草替代品上加贴特殊
消费税税票。而生产消费税应税饮料、烟草及烟草替代品和石油产品的
企业,必须配备计数和计量系统,自动向税务机关传输生产信息。
关税
概述
安哥拉的进口商品以及非安哥拉生产的货物的出口,均需缴纳关 税。
进口货物和商品的关税税率从一般关税税率到最高关税税率不等。最高
关税税率为一般关税税率的两倍,最低税率为 10%。一般关税税率适用
于不受最高关税税率限制的所有进口产品。最高关税税率适用 于对进口
安哥拉商品征收同等高关税国家的进口商品,或者适用于在 没有适用法
规的情况下清关的情形。临时进口的货物在随后出口时通 常免征关税。
税收优惠
根据安哥拉《海关税则》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四条,下列货物免征
关税:
(1)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进口的货物;
(2) 国防、安全、内安、民防、消防等部门征用的货物;
(3) 政党和政党联盟经国民议会批准进口的货物;
(4) 进口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辅助材
料和零部件,以及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飞机、航天器、浮动
结构和其他设备,但可以从安哥拉境内厂商购买的上述货物除外;
(5) 残疾人士进口的改装车辆以及辅助工具;
(6) 公共机构为投资公共工程而进口的货物;
(7) 私人投资项目进口的货物;
(8) 边境地区居民进口的货物,包括食品、个人用品、家用物
品、边境地区从业活动所需物品等;
(9) 矿产、石油和社会住房机构进口的货物,包括《矿业法》
《石油行业海关法》以及有关建设住房或实施国家补充住房政策的法
律法规批准清单中的商品;
(10) 用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进口货物;
(11) 体育协会和联合会进口的货物,但可以从安哥拉境内厂商
购买的上述货物除外
[16]
。
应纳税额
关税应纳税额根据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来确定。
(1) 每批快递或邮寄货运或每名旅客个人行李中的价值不超过
100 万宽扎的货物,免办清关手续、免于支付关税和提供海关服务的
费用。货物价值超过 100 万宽扎但低于 150 万宽扎免于支付关税,但是
需要缴纳 2%的海关服务费用。
(2) 旅客个人行李若不属于自用商品,则适用简化清关程序:
Ⅰ在进口时,按货物价值 16%的统一税率来征税;
Ⅰ出口时,按货物出口制度规定的税率征税。
(3) 旅客个人行李价值超过 150 万宽扎时,需按照一般清关程
序清关。
(4) 旅客个人行李特定货物如果不超过限额,则免办清关手续、
免于支付关税和海关服务费:
Ⅰ1 升以内烈酒和 2 升以内其他酒精饮料;
Ⅰ200 支以内香烟(雪茄则不超过 50 支)或 250 克以内烟草;
Ⅰ100 毫升以内香水。
进口关税从价税率从 2%到 70%不等。此外,进口货物还需缴纳
2%的海关服务费,而进口石油的海关服务费按 %缴纳。进口纸币
免征关税,但每份报关单须缴纳 21,120 宽扎的海关服务费。
出口安哥拉国产货物按 20%的税率缴纳关税,食品、药品和医疗
设备出口税率为 70%。除关税外,还需要缴纳 %的海关服务费,石
油和矿产资源出口则缴纳 %的海关服务费。
临时进口随后出口的货物免征一般关税,但须缴纳 2%的海关服
务费,石油临时进口则无须缴纳海关费用。临时出口随后进口的货物免
征关税,但是需要缴纳 21,120 宽扎的海关服务费。
[16]
资料来源:安哥拉新《海关税则》。
印花税
应纳税额
安哥拉印花税(葡语为Imposto de Selo)是针对应税行为、合同、
文件、交易(葡语为Operações)、证券和其他事实进行征收的一个
税种。印花税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计税依据和
税率。
安哥拉《印花税法》规定,“对于因有关工业或商业活动而出具有
效收据并收取款项的,税率为收据金额的 1%”,即企业应当以开具
收据所载收款金额的 1%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来说,印花税也是一
笔较重的税负支出。大部分交易都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可能从量计
征,也可能从价计征。
(1) 印花税纳税人
Ⅰ公证员、民事/商业/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登记官、其他公共机构
(含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
Ⅰ提供信贷和担保的实体,或收取利息、保险费、佣金和其他金
融性质的合同所产生报酬的债权人;
Ⅰ信贷机构、金融公司或其他安哥拉境内的同等法律地位的实体
(不含小微贷款公司及合作社),以及上述实体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
信贷、金融业务时的债务人;
Ⅰ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其他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转租
人;
Ⅰ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Ⅰ发行汇票和其他信用票据的实体;
Ⅰ转让商业、工业或农业机构的实体;
Ⅰ涉及文书、合同的其他实体。
(2) 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适用于印花税法所附表格中列举的所有行为、合同、文件、
证明、书籍、证券、协议、业务和其他事实。
只有上述事实发生地位于安哥拉境内时才会产生印花税纳税义
务,具体包括:
Ⅰ在安哥拉境内签署的文件、合同;
Ⅰ虽在安哥拉境外签发或订立,但在安哥拉境内产生法律效力的
文件、合同;
Ⅰ由设在境外的信贷机构、金融公司,以及境内信贷机构、金融
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安哥拉境内设立有总部、分
支机构、分公司或常设机构的实体提供信贷服务、收取利息和服务费
所签署的文件、合同;
Ⅰ在境外签署的被保风险位于安哥拉境内的保险合同。
税收优惠
印花税税收豁免事项包括:
(1) 国家和公共机关、组织和机构可以免除印花税;
(2) 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免税,除非它们开展企业性质的经济活
动:公益和社会保障机构、法律承认的公共事业协会以及合法组建的
宗教组织;
(3) 其他免税情况:
Ⅰ最长不超过 5 天的贷款、小额信贷、“青年账户”和“老年账
户”或其他同类项目发放的贷款,其数额不超过每月 17,600 宽扎;
Ⅰ信用卡持卡人向发行商到期支付的无息还款;
Ⅰ经相关海关部门备案的与出口有关的信用证;
Ⅰ与住房信贷融资协议有关的利息、佣金和对价;
Ⅰ以国家和其他公共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为受益人的保证金;
Ⅰ与纳税人所进行业务有关的附带担保,以及与所进行交易有关
的任何书面担保合同;
Ⅰ与第Ⅰ条和第Ⅰ条所述业务相关的利息和佣金;
Ⅰ国库券、国债和中央银行证券的利息;
Ⅰ与认购、存入或赎回投资基金、养老基金有关的费用;
Ⅰ开立和使用储蓄账户的手续费;
Ⅰ企业股东(持有至少 10%股权)为期不超过 1 年且为了弥补企
业资金短缺而开展的业务及相关利息;
Ⅰ初始还款期限不低于 1 年且没有提前偿还的股东向公司的借
款;
Ⅰ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产权或其他金融工具;
Ⅰ从在安哥拉合法经营的企业收取的再保险费用;
Ⅰ人寿保险、职业事故保险、健康保险和农牧业保险的保费和佣金;
Ⅰ集团成员企业间的资金管理业务;
Ⅰ司法代表文件,具有等同性质的司法授权书或替代书;
Ⅰ有价证券在受监管市场上的转让;
Ⅰ符合《公司法》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公司兼并、合并、
分立中进行的房地产转让;
Ⅰ劳动合同;
Ⅰ出口业务,但表 13 中规定的除外;
Ⅰ父母与子女间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让。
应纳税额
印花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如表 13 所示:
表 13 印花税税率表
征税对象 税率和计税依据
有偿或无偿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该权
利的任何部分,以及双方协议解除、无
效或终止相关协议
%,计税依据为合同价值
住宅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的租金金额调
整或合同期限延长
%,计税依据为合同价值
商业、工业或专业服务领域的租赁合同
及转租合同的租金调整或合同期限延长
%,计税依据为合同价值
在法院、政府部门、机构及组织(包括
公共机构)开具的法律文件
1,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文件数量
支票(每 10 张) 100 宽扎,计税依据为发票数量
民事存款 %,计税依据为存款金额
在公共服务部门提交协会及其他需经批
准成立的机构章程
4,400 宽扎,计税依据为文件数量
征税对象 税率和计税依据
其他未在本表中特别列明的合同(包括
与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
1,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合同数量
国有土地内地质资源的勘探、研究与勘
查
3,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合同数量
期限不足一年的担保:%,计税依据为担
保金额(下同)
期限等于或超过一年的担保:%
债务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金、独
立银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
保险 无固定期限或期限等于或超过五年的担保:
%
博彩投注,包括但不限于以彩票、投注
单、卡片、母票或抽奖券进行的投注
100 宽扎,计税依据为博彩笔数
进入赌博场所的门票或等效文件 100 宽扎,计税依据为门票数量
安装或运营电子娱乐设备的许可证 1,300 宽扎,计税依据为许可证数量
其他合法博彩活动的许可证 1,300 宽扎,计税依据为许可证数量
卢安达:53,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许可证数
量(下同)
其他省会城市及洛比托:27,000 宽扎
夜总会及其他设有专用舞池的场所(包
括酒吧、迪斯科舞厅等)经营许可证
其他地区:14,000 宽扎
卢安达:6,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许可证数
量(下同)
其他省会城市及洛比托:3,000 宽扎
餐厅经营许可证
其他地区:1,500 宽扎
卢安达:1,500 宽扎,计税依据为许可证数
量(下同)
其他省会城市及洛比托:1,000 宽扎
其他场所经营许可证
其他地区:500 宽扎
一级/豪华酒店(4 星或以上):100,000 宽
扎,计税依据为许可证数量(下同)住宿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级/三星级酒店:60,000 宽扎
公共场所自动售货机许可证 3,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机器数量
其他许可证 2,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许可证数量
商标与专利 3,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商标与专利数量
征税对象 税率和计税依据
契约公证:2,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文件数
量(下同)
继承人及受遗赠人资格认证:1,000 宽扎
公证
公开遗嘱或秘密遗嘱公证:1,000 宽扎
商业管理授权委托书:1,000 宽扎,计税依
据为文件数量(下同)
其他一般授权委托书:500 宽扎
授权书及其他与自愿授权相关的文件
转授权文件:500 宽扎
公证文件存档登记 100 宽扎,计税依据为登记次数
进口货物:1%,计税依据为海关价值(下同)
海关程序
出口货物:%
期限不超过 1 年的融资:%,计税依据为
融资金额(下同)
期限超过 1 年但不超过 5 年的融资:%
期限超过 5 年的融资:%
活期信贷/银行透支业务:%
融资业务
住房信贷业务:%
贷款利息:%,计税依据为交易收取金额
(下同)
票据贴现、代收票据、开立支票:%
提供担保:%
其他金融服务:%
境外汇款、汇票、黄金及公共资金或可转让
证券的出售:1%
出售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公共债务证券:%
由信贷机构、金融机构进行或通过其中
介进行的交易
货币兑换:%
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计税依据为交
易收取金额(下同)融资租赁
动产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
征税对象 税率和计税依据
户外广告:1,000 宽扎,计税依据为广告以
平方米计的面积
广告
媒体及印刷品广告:25,000 宽扎,计税依据
为以千份计的印刷品数量
航空器(飞机、直升机等):45,000 宽扎,
计税依据为登记次数(下同)
船舶:23,000 宽扎
水上摩托:18,000 宽扎
摩托车、轻型和混合动力乘用车及重型车辆
(不包括救护车和灵车):5,000 宽扎
动产登记
3 年以内新车:7,000 宽扎
担保保险(如履约保函、信用保险):%,
计税依据为保险费金额(下同)
海上及内河保险:%
航空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
保险中介佣金:%
汇票和本票:%(最低为 100 宽扎),计
税依据为票据金额(下同)
支付指令及其他书面付款凭证:%(最低
为 100 宽扎)
商业/工业活动收款收据:1%
信用票据及收款凭证
书面或公证的信贷开立协议:%
商业、工业或农业场所经营权转让:%,
计税依据为交易价值(下同)商业经营权转让
政府或省级特许经营权的转授:%
其他
(1) 印花税的核算与支付
Ⅰ印花税应通过专用缴款凭证进行申报缴纳;
Ⅰ印花税由可从相关活动获得收益的纳税人承担;
Ⅰ对于由多家信贷机构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信贷担保业务,可
由任一机构统一办理税款缴纳,但各机构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Ⅰ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在安哥拉境内发生的事实和交易;
Ⅰ在安哥拉并与非居民实体签订合同的实体单位在符合缴纳印
花税的情况下必须核算并缴纳税款;
Ⅰ在与国家和其他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中,除上市公司外,税收
的结算是在付款时进行的;
Ⅰ印花税是通过提交税务结算文件(DLI)核算的,纳税人应在
附表内列出按每一项目所收取的税款,而各实体应根据其会计及有关
登记簿册进行登记,以便税务稽查厅作出批准。
(2) 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月底前缴纳。
印花税纳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每年提交已缴印花税明细申报
表,并于应税行为、合同及交易发生次年 3 月最后 1 个工作日前提交。
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存疑时,应通知纳税人在不少于 10 日的期限内
作出书面说明。
车船税
第 24/20 号法令《车船税法》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颁布,该法令撤销
了第 7/98 号法令、25/02 号联合行政令、72/05 号法令等其他与本法规
定相抵触的立法。
轻型及重型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及四轮车、船舶
和飞机的所有者、占有人以及视同所有者的实体(包括融资租赁承租
人、所有权保留的购买人以及其他通过租赁合同享有购买选择权的主
体),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农用拖拉机、残疾人用车、公务用车等车
辆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次年 6 月底前缴纳上一年度的车
船税。
表14 燃油车车船税税率表
序号 类型 排量/载重量 应纳税额(宽扎)
1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
车及四轮车
125cc 以下 1,
2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
车及四轮车
126—450cc 2,
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
车及四轮车
451cc 以上 3,
4 Ⅰ型汽车 1,500cc 以下 4,
5 Ⅰ型汽车 1,501—1,800cc 4,
6 Ⅰ型汽车 1,801—2,400cc 6,
7 Ⅰ型汽车 2,401cc 以上 9,
8 Ⅰ型卡车 10 吨以下 10,
9 Ⅰ型卡车 10 吨以上 15,
表15 船舶车船税税率表
序号 吨位 马力 应纳税额(宽扎)
25—50 马力 125,
1 2 吨以下
50 马力以上 187,
50 马力以下 281,
2 3—10 吨
50 马力以上 393,
100 马力以下 511,
3 11—30 吨
100 马力以上 665,
100 马力以下 865,
4 31—50 吨
100 马力以上 1,124,
100 马力以下 1,461,
5 51—70 吨
100 马力以上 1,754,
100 马力以下 2,105,
6 70 吨以上
100 马力以上 2,526,
表16 飞机车船税税率表
序号 最大起飞重量(千克) 应纳税额(宽扎)
1 600 以下 250,
2 600—1,000 344,
3 1,001—1,400 469,
4 1,401—1,800 657,
5 1,801—2,500 915,
6 2,501—4,200 1,267,
7 4,201—5,700 1,839,
8 5,701—10,000 2,284,
序号 最大起飞重量(千克) 应纳税额(宽扎)
9 10,001—20,000 2,438,
10 20,000 以上 2,573,
当交通工具适用不同的税率时,以较高者为准。专用于农业和小型
渔业部门的车辆以及电动车辆,按上述表格50%的标准征收车船税。另
外,根据第 8/22 号法令《税收优惠法》,电动车可以享受车船税和进
口关税减免 50%的优惠。
社会保障缴款
目前,安哥拉的社会保障制度由 2018 年 9 月 27 日颁布的第
227/18 号总统令《强制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规范。
安哥拉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所有居民雇员。雇主应每月计算其应
缴纳的保险费,并连同从雇员工资中扣除的保险费一并缴纳至国家社
会保障局(Instituto Nacional de Segurança Social)。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员工的毛薪,包括雇主应向员工支付的所有
现金福利,但以下收入除外:
(1) 雇主在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下支付的福利(如家庭津贴);
(2) 节假日奖金;
(3) 根据其他专门立法规定的补充社会保障款。
若员工部分薪酬以实物形式支付,必须计算其现金等值以确定缴
费基数。
雇员缴纳其总收入的 3%(如果是达到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雇
员,则为 8%),雇主则缴纳雇员总收入的 8%作为社会保障缴款。
雇主应每月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最迟于缴费所属月份的次月 10 日前
缴纳。
在安哥拉工作的外国公民(没有居留证)可能被排除在安哥拉社
会保障之外,除非他们可以证明其被安哥拉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
博彩特别税
安哥拉 2016 年 5 月 17 日颁布的第 5/16 号法律对博彩行业从业者引
入了博彩特别税。纳税人应就从事博彩活动的总收入以及向玩家
颁发的奖品、奖金缴纳博彩特别税,并被免除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
纳税义务。2024 年 10 月 28 日,安哥拉颁布第 17/24 号法律,废除了第
5/16 号法律的规定,对博彩特别税体系进行更新。
第 17/24 号法律第九十三条规定,博彩特别税征税对象包括:
(1) 博彩经营实体扣除奖金后,纯博彩经营活动产生的总收入;
(2) 博彩活动主办方在短期活动期间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总收入;
(3) 向玩家及投注者支付的奖金,以及参与抽奖、竞赛、广告
或促销活动的奖金。
博彩经营实体纯博彩经营活动产生的全部收入,彩票、乐透、体
育彩票等特许经营商的博彩总收入,以及玩家和投注者的奖金,除缴
纳博彩特别税外,免征任何其他税费。
博彩特别税税率如下:
(1) 庄家游戏
此类游戏的博彩特别税分两部分缴纳:
Ⅰ第一部分按赌桌的初始周转资金征收:普通赌桌按 %计征,
双赌桌按 %计征。作为计税依据的初始周转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数额:
A.普通游戏厅桌:500,000 宽扎/桌;
厅桌:1,000,000 宽扎/桌;
C.普通游戏厅自动博彩机:100,000 宽扎/台;
厅自动博彩机:250,000 宽扎/台。
Ⅰ第二部分按赌桌总收入的 18%征收。
(2) 非庄家游戏
对非庄家游戏,按经营者从每桌每场游戏收取的佣金和点数收入的
20%征税。
(3) 社会性博彩游戏
社会性博彩游戏投注扣除奖金后的总收入适用下列税率:
Ⅰ体育博彩、赛马及其他动物博彩,税率为 20%;
Ⅰ商品和服务广告促销、抽奖和竞赛,税率为 10%;
Ⅰ其他博彩,税率为 10%。
(4) 线上游戏
线上游戏纯收入按 20%税率征税。
(5) 抽奖游戏
抽奖游戏总收入适用 10%或 15%的税率。
博彩特别税须由玩家于获得奖金次月月底前按月申报缴纳,并附 上
纳税申报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和赌注、奖金及月总收入记录表。促 销活
动奖金的特别博彩税须在活动结束次月月底前缴纳,可提前支付。
下列奖金的博彩特别税由从事博彩活动的机构代扣代缴:
Ⅰ社会性博彩游戏和线上游戏,在实际支付奖金时代扣代缴;
Ⅰ抽奖游戏,玩家停止投注、离场或兑换筹码时代扣代缴;
Ⅰ促销活动抽奖,在开奖或活动开始前代扣代缴。
以下情况免征博彩特别税:
(1) 社会性博彩游戏和线上游戏奖金低于安哥拉最低工资的 4
倍,抽奖游戏奖金低于安哥拉最低工资的 3 倍(该规定不适用于非专业
博彩机构举办的促销、抽奖、竞赛活动);
(2) 由国家机构经营社会性博彩游戏;
(3) 国家作为社会性博彩游戏收益方获得收入分成;
(4) 国家及非营利机构出于公益目的举办的竞赛、抽奖或特别
彩票活动的收入。
外汇交易特别税
《安哥拉 2025 年国家预算法》规范了外汇交易特别税,该税种面
向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转账的主体征收,纳税主体涵盖安哥拉境内
居住或注册的自然人及企业:
(1) 服务合同付款;
(2) 技术支持、咨询及管理费用;
(3) 资本运作交易;
(4) 单边资金转移。
外汇交易特别税不适用于下列转账:
(1) 直接汇至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账户的医疗/教育支出;
(2) 股息分配或借贷资金返还(含相应利息)。
外汇交易特别税纳税义务于转账发生时确立,计税依据为转账本
币金额,自然人适用税率为 %,企业适用税率为 10%。外汇交易特
别税由金融机构在处理跨境转账时代扣代缴。
下列实体免征外汇交易特别税:
(1) 国家机构及其附属单位(不含公共企业及研究所);
(2) 专营钻石开采的企业及投资石油行业的企业;
(3) 获准在安哥拉运营的外国航空公司及国家旗舰航空公司。
特殊税制
2022 年 7 月 23 日安哥拉官方公报公布了第 4/22 号总统法令, 批准
了适用于卡宾达省的特殊税制。该税制适用于在卡宾达省注册的非石
油工业的公司和卡宾达省居民。卡宾达省的特殊税制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活动和工业活动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降
为 3%和 10%。
(2) 投资所得税
农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利润分红适用的投资所得税税率降为 5%。
(3) 不动产所得税
未出租的不动产适用的不动产所得税税率降为登记价值的%;
出租的不动产适用的不动产所得税税率降为租金收入的 10%。
(4) 不动产交易税
不动产转让适用的不动产交易税税率降为 1%。
(5) 增值税
从事港口服务和居民供水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为 2%;从
事食品进口和运输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为 1%。
(6) 关税
食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降为 1%;饮料、车辆、船舶及航空器
等商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降为 2%。在边境贸易中,从邻国进口的
食品,如果仅用于个人消费而非营利活动,免征关税。但下列产品不
得享受关税优惠:
Ⅰ雪茄、小雪茄及卷烟;
Ⅰ贵金属制成或贵金属镀层的珠宝首饰、金银器、腕表、怀表及
其零件;
Ⅰ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合成或再造宝石制品;
Ⅰ带火药射击武器及类似装置等。
除上述特殊税制外,若其他法律(例如《税收优惠法》)的税收
优惠政策更有利,则择优处理。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安哥拉的税收管理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第 324/14 号总统令(经第
135/18 号总统令、第 215/19 号总统令和第 92/25 号总统令修订) 设立了
一般税务管理局,由财政部监管,其核心使命包括:
(1) 制定并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确保其全面实施;
(2) 管理划归其征管的税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3) 研究、推动、协调、实施及评估涉及税收体系组织、管理
与完善的政策方案及措施。
一般税务管理局内部设置 9 个部门:法律办公室、审计与廉政处、机
构宣传处、战略规划与国际合作处、信息技术处、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税收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司、行政服务司。
一般税务管理局下设 6 个部门:海关服务局、税收服务局、地方税
务局、反避税服务局、大型纳税人理事会,以及纳税、抵扣与退税管
理局。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根据第 324/14 号总统令,一般税务管理局拥有下列方面的职能:
(1) 税收征管方面的职能,包括:保障税收法规实施;核算并
征收税款、关税及其他税费;提出外贸管制措施建议;监督税收征管活
动;监管国际货物及运输工具流动;制定税收违法行为防范措施; 预
防逃税骗税及违禁品走私;参与制定履职所需的法律文书;参加国际税
收组织或会议;编制并发布经监督机构核准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税收
政策、立法及程序改进建议并确保落实;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目标执行税
收政策等;
(2) 税收执法方面的职能,包括:规划并监管税收征管活动;
依法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实现立法目标,同时保障纳税人权利;审议并
决定涉税申请、陈述或申诉;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参与特殊
税收制度相关协议的谈判、制定与修订等;
(3) 税款核算方面的职能,包括:确认所有法定应税事实;建
立税务事项登记制度,启动税款核算征收程序并确保执行;组织管理
纳税人总登记册;通过行政裁定确定具体涉税事实的法律适用性;开
展评估并参与仲裁;监督指导税务分局及海关站点工作;
(4) 财政收入征管方面的职能,包括:预测、跟踪并报告国家
财政收入动态;监控财政收入执行,制定并落实操作规程;授权并监
管国家收入代征机构;评估税收优惠的经济影响并监督执行情况;
(5) 税收稽查方面的职能,包括:监控税收实务并核查执法合
规性;预防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偷逃税、外汇欺诈、非法国际贸易及
毒品、武器、文物等违禁品贩运行为,视情移送司法机关;在稽查过
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指导;
(6) 税收司法方面的职能,包括:处理纳税人争议及税务合规
引发的纠纷;在司法程序中维护国家财政利益;依法代表国家实施税
收强制征收;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7) 纳税人服务方面的职能,包括:解读税收法律法规;告知
纳税人义务及便捷履行方式,阐明其权利保障措施;通过适当渠道开
展普法宣传;维护税企公共关系;开展其他纳税服务工作;
(8) 国际税收协定方面的职能,包括:参与安哥拉加入或属于
观察国的国际税收组织的相关活动;落实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等协定条
款;评估税收协定的财政影响;适时提议缔约或修订税收协定。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目前,安哥拉个人和公司的税务登记与纳税人识别号(NIF)的
赋予程序遵循第 245/21 号总统令(经 87/25 号总统令修订)的规定。其中,
本国公民纳税人识别号和身份证号码一致,外国人(无论是否 在安哥拉
境内居住)和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则由一般税务管理局分配。通常情况
下,一般税务管理局应根据掌握的信息,依职权为纳税人进
行登记。若一般税务管理局未为纳税人进行登记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可自行或通过其代理人主动申请登记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税务管理局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额外信息以完成登记:
(1) 自然人可被要求提供下列信息:名称、住所、出生地、国
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等;
(2) 企业可被要求提供下列信息:名称、法律性质、管理机构
成员身份证件、成立日期、总部、有效管理机构、常设机构、企业章
程、分支机构清单、法定代理人的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
箱地址;
(3) 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可被要求
提供身份证件、税务代理人证件和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任何安哥拉境内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机构都必须获得纳税人识
别号,否则不得行使任何可能使其从国家机关或私人机构获得经济利益
的权利,尤其是不得进行以下活动:开具发票;开设银行账户;提款、
转账;发行和投资证券;聘请金融中介;进出口;申请许可证和执照。
纳税人必须在下列活动中列明其纳税人识别号,否则将被处以
20 万宽扎罚款:
(1) 在申请、上诉、请愿、申辩等行政程序中,以及在提交给
任何国家机关的文件中都要列明纳税人识别号,否则相关程序和文件
无效;
(2) 开设银行账户;
(3) 与金融机构进行的所有交易;
(4) 进出口;
(5) 开具发票、收据和其他类似文件。
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
务机关申报。当存在以下情形时,税务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变更登记
信息:
(1) 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接获公共机构通报后,获知需
更新纳税人登记册的信息;
(2) 出现影响登记信息的相关司法裁决;
(3) 发现登记信息错误。
纳税人停止经营或不再具有经营能力时,一般税务管理局依职权
注销其登记。具体是指以下情况:
(1) 企业自行发起或根据法律强制规定、法院终审判决进行破
产、倒闭、合并、分立;
(2) 自然人死亡。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发票及等效文件法律制度
2018 年 12 月 3 日,安哥拉颁布了发票及等效文件法律制度,该
法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律规定,任何在安哥拉境内进行的涉及商品流通、提供服务、
预付款等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根据该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同时,该法律
对发票及等效文件的开具、保管以及归档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发票及等效文件必须符合第 292/18 号总统令中关于发票及等效文
件的法律规定。为确保纳税人开具发票及等效文件时正确适用上述规
定,对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与区分,如:
(1) 法人或自然人在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时,发票以及相关等
效文件必须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文件(收据、借记通知单、清关单
据和小票等)一同开具;
(2) 除特殊情况外,如果购买方是未从事商业或者工业活动的
自然人,在不影响发票或者等效文件效力的情况下,不强制对货物或
服务的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识别;
(3) 纳税人有义务并且可以使用市场上的软件开具发票或等效
文件。年营业额大于或等于 25 万美元的企业,必须使用经法律认证
的软件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
(4) 通过软件开具的发票或等效文件需一式三份:原件交付客
户,商家留存一份复印件,另一份复印件则随商品进行流转。若需二
次或多次打印已开具的发票或等效文件,再次打印时需注明“副本,
与原件一致”;
(5) 银行机构可按月开具通用发票;
(6) 纳税人向国外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的,必须先将其翻译成葡
萄牙语;
(7) 微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家可免开发票,但应按照上述法令递
交等效文件,前提是事先获得安哥拉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批准;
(8) 纳税人可以在安哥拉财政部官网查阅发票模板;
(9) 酒店、餐厅等行业的实体,如果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账簿,
则可以在向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养蜂业、家禽业、渔业和畜牧业
的实体购买产品时,代替销售方开具发票或收据,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
实体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消耗材料总成本的 10%。
对于上述第(9)项所述由购买方代替销售方开具发票(收据)
的情形,安哥拉第 194/20 号总统令详细规定如下:
(1) 货物或服务购买者开具的发票(收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Ⅰ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的税务识别号或身份证号(如为外国人,
则为居留卡号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选民证、驾驶证或出生证
明);
Ⅰ商品或服务购买方的税务识别号、名称、商号或公司名称及总
部或住所;
Ⅰ含有年度和时间的编号;
Ⅰ对出售(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描述,并注明数量或
参考单位;
Ⅰ以安哥拉货币标明的单价和总价;
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发票(收据)开具日期,两个日
期不一致时,注明商品转让或服务提供的实际日期;
Ⅰ注明“代开发票”字样;
Ⅰ注明税率及应纳税额。
(2)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购买方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为销售方
办理税务登记:
Ⅰ在至少 3 个月内为同一主体代开发票超过三次;
Ⅰ单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 50 万宽扎。
(3) 从事批发贸易的实体,向自然人销售商品的金额达到或超
过 100 万宽扎时,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以下信息:
Ⅰ买方姓名;
Ⅰ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的税务识别号或身份证号(如为外国人,
则为居留卡号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选民证、驾驶证或出生证
明);
Ⅰ居住地址(注明省份、市、区、村、街道及门牌号)。
发票及等效文件开具期限
发票及等效文件的开具不得迟于相关交易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
如果是长期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则可以按月开具发票,月度发票内容
可覆盖一个月内所有的货物和服务交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开具发票:
(1) 商品、服务与任何商业、工业、服务活动或自由职业活动
无关;
(2) 购买方是自然人;
(3) 属于下列任一交易:
Ⅰ通过自动售货机或电子系统进行的商品转让;
Ⅰ入场券、车票、通行费单据等无记名印刷凭证相关的服务;
Ⅰ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动商贩或集市摊贩进行的商品转让。
发票及等效文件包含的要素
(1) 供应商或提供服务商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
址或住所。当购买方为从事商业、工业或非商业性质的民事活动的个
人或法人时,还需包含购买方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
或住所;
(2) 文件类型、财年、序列号,可以采用单个或者多个编号;
(3) 商品名称或服务描述需注明相应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以及
应缴税款的详细情况;
(4) 除用于进出口业务的发票需遵守国际贸易相关规定外,其
它发票均需用安哥拉法定货币对产品单价和总价进行标识;
(5) 交易所适用的税率和税额;
(6) 若存在税收减免,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7) 交货日期和地点,若涉及预付款,需要注明支付预付款的
日期;
(8) 行文采用葡萄牙语;
(9) 发票开具日期;
(10) 注明开具发票或者等效文件所采用的软件名称以及其证
书编号。
当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多个不同税率时,需要分开进行标注;由金
融机构开具的普通发票需要遵守上述规定;由海外企业开具的发票和
等效文件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进行翻译。
不属于发票或者等效文件的单据
形式发票、报价单、采购订单、送货单、销售及服务预算单、银
行回单、出库单和运输单等不属于发票或者等效文件的单据。
企业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的,可以使用由财政
部指定的印刷商的制式发票或等效文件开具纸质版发票。
发票归档
发票的归档须遵循以下规定:
(1) 纳税人必须在税法通则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有发票和等效
文件,以及与所使用的计算机处理的分析、编程和执行的相关记录进
行归档和恰当保存;
(2) 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应提供以数字格式存档的发票或等效
文件的备份,以供立即查阅。
其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须在
企业经营场所备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副本,并随附以下会计文
件:
(1) 管理层信息:管理机构成员名单;
(2) 账目批准文件:年度账目核准的股东大会纪要副本,或账
目批准证明文件;
(3) 财务报表:调整分录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分类账试算表、
总分类账分析表、年度利润计算表;
(4) 经营报表:按性质分类的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 资产折旧明细:固定资产折旧与摊销明细表;
(6) 纳税汇总表:年度已缴税款总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设置并保存完整的
会计和税务信息,确保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五年。此外,负责公共财政的部长级官员可通过行政法令, 要求
纳税人提供额外的会计信息,或制定不同于本法规定的专项报告要求。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
务人应当保存与税款核算相关的全部会计凭证,保存期限为 5 年,纳
税人申报表所依据的文件及记录应同等保存 5 年。
纳税申报
安哥拉尚未出台系统的一般性纳税申报要求,各税种纳税申报的
规定具体参见第二章的相关小节。
第 95/23 号法令于 2023 年 4 月 6 日颁布,批准了关于以电子通信方
式进行涉税事宜处理和税务执行的新法律框架,该法令更新了强制适
用电子通信的纳税人类型,具体要求如下:
(1) 年营业额或出口额超 5,000 万宽扎的纳税人;
(2) 在安哥拉境内拥有不动产、机动车、飞机、船只等需要缴
纳财产税或车船税的个人或企业;
(3)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被税务机关指定使用电子通信渠道
进行涉税事宜处理的非居民企业。
符合电子通信资格的纳税人必须更新其在税务机关的登记,同时
纳税人需要定期访问税务机关官网确认相应的纳税义务。
适用电子通信的纳税人须依法定期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
表、其他报表及佐证文件,其他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电子申报。税务机
关与纳税人以电子形式出具的文件及实施的行为,其效力等同于纸质
正式文件。
税务检查
(1) 纳税评估
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要
求其在 15 日内书面补充说明税务机关认为必要的澄清内容。
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缺失或不足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现有数据和如下信息资料核定:
Ⅰ账户数据;
Ⅰ以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Ⅰ基于向第三方销售、采购货物,或向第三方提供、采购服务,
或向第三方收购、供应对应的平均毛利率或净利润;
Ⅰ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和初步证据,包括与其他税收有关的证
据和从与纳税人保持关系的公司或实体获得的证据。
若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纳税人自行申报金额,则启动补税程
序。
如果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完善的会计系统,那么其应纳 税
所得额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相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完善 的会
计系统,则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销售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核定确认。
(2)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旨在核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带责任人及次要责任
人的税款缴纳情况。原则上禁止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及
同一纳税期间重复实施检查,除非存在新发现的事实并经税务机关负
责人作出书面批准决定。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计或其他方法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
表进行税务检查。若发现申报表信息有误或不准确,可对其修改和更
正。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Ⅰ自由进入纳税人经营场所获取相关资料;
Ⅰ审查会计账簿及记录;
Ⅰ扣押涉税违法证据;
Ⅰ要求其他国家机构提供纳税人或关联方的涉税信息;
Ⅰ调取公证处、登记局等公共机构的存档文件;
Ⅰ要求使用纳税人设施开展检查工作;
Ⅰ查阅及测试纳税人的电子信息系统;
Ⅰ税务机关可在下列情况下拒绝采取上述措施:
A.检查须进入纳税人居住场所;
B.检查活动违反银行保密或其他法定保密义务;
C.检查涉及公民私人生活信息。
税务机关可以对月度和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
可对任何决定提出异议,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上诉。若对税务机关决
定不满意,纳税人也可以在收到涉税决定后 30 日内向一般税务管理
局分管局长提出分级申诉;若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在 30 日内向执
行委员会提出逐级申报。纳税人仍有权在收到一般税务管理局最终决
定后的 60 日内,就最终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安哥拉的诉讼时效为 5 年。如果涉及税务犯罪,诉讼时效可延长
至 10 年。
税务代理
安哥拉税法通则规定,纳税人可以亲自处理涉税事宜,也可通过
法定代理人以及获得授权的其他人办理涉税事宜。无行为能力人的税
务代理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履行被代理人的纳税义务。
在安哥拉开展经济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以及在安哥拉境内取得
收入或持有财产,且在安哥拉境内设有总部或管理机构的企业的非居民
股东,均须指定一名税务代理人(所有收入均适用源泉扣缴纳税的情
形除外)。此外,当居民纳税人离开安哥拉连续超过 180 天时,亦须要
指定税务代理人。
企业的税务代理人通常由企业章程指定。若章程未予指定,税务
机关可通知企业限期在 15 天内指定税务代理人;逾期未指定的,则由
税务机关指定。
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处罚和罚款
表17 处罚和罚款附表一
罚款名目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税款 按未缴纳税款的 25%处以罚款
未能按时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在法定期
限届满后提交申报表
罚款 60 万宽扎,纳税人
若恶意违法,则可翻倍
罚款 30 万宽扎,纳税
人若恶意违法,则可翻
倍
表18 处罚和罚款附表二
罚款名目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拒绝展示或交付相关文档、拒绝进入纳税人名
下场所
罚款 40 万宽扎,纳税人
若恶意违法,则可翻倍
罚款 20 万宽扎,纳税
人恶意违法,则可翻倍
伪造、篡改、隐瞒、破坏或损坏相关财政文
件,而这些文件并不构成现行法律规定的任
何类型的刑事犯罪的要素
按未缴纳税款的 200%处
以罚款
按未缴纳税款的 100%
处以罚款
在纳税申报表、简化报表或其他报税表中,
以及会计账簿或会计核算要素中的任何遗
漏、不准确或其他违规行为
罚款 40 万宽扎 罚款 20 万宽扎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则推定存在表 17 和表 18 中所述的恶意违法:
(1) 未完成纳税登记即开展经营活动;
(2)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3) 存在关于终止经营活动的虚假或不准确申报。
个人所得税惩罚措施
(1) 缺报和漏报,须按照税法通则进行罚款;
(2) 申报缴纳税款逾期 30 日(从 4 月 1 日起计)的 B 组和C 组纳
税人将被处以罚款,最低罚款金额为 5 万宽扎,如果下一年纳税人
仍发生本条所述的逾期情况,则罚款金额为 30 万宽扎;
(3) 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缺报和漏报,无论罚款的适用程序
如何,税务机关都会命令违规者在 30 日内修改纳税申报表,否则将
处以 10 万宽扎罚款,如果下一年纳税人仍发生本条所述情况,则罚
款金额为 50 万宽扎;
(4)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扣缴义务人,将被处以
4,000 宽扎的罚款;
(5) 应缴纳预扣税但是没有缴纳的实体,须处以不少于 5 万宽
扎的罚款;
(6) 不缴或少缴要被处以不缴或少缴金额 2 倍的罚款,若涉嫌
犯罪,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7)C 组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应为《个人所得税法》所附最低利
润表中与其活动相对应的数额。如果不遵守该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
相关条款评估应纳税款,并应加上相当于根据最低利润表评估的税款的
25%的罚款;
(8) 作为 A 组纳税人的雇员的税收负担不得转移给雇主,雇员的
可分配净收入不能超过其雇佣合同中规定的数额,这种情况如发生, 不
仅要支付应缴税款,还将被处以罚款;
(9) 未能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文件将被
处以 20 万宽扎的罚款。
私营企业的经理及管理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人,若因遗漏、不
准确或其他税务违规行为导致企业被追责,这些人员应与企业承担连带
责任。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罚款,如果纳税人可在税款缴纳期
限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自愿履行纳税义务,则罚款减半。
增值税处罚措施
(1) 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在法定期限过后提交,则应
按每份罚款 60 万宽扎的金额支付罚款。如果 3 个月后仍没有提交,
则每逾期 3 个月罚款加倍。未全额或部分缴纳应缴增值税税款,按照税
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于发票和会计错误的处罚
Ⅰ强制性填写的项目(价格、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开具方名称)
缺失或错误,罚金为每张发票金额的 5%;
Ⅰ非强制性填写的项目缺失或错误,罚金为发票金额的 1%;
Ⅰ如果提供了服务或商品但未开具发票(三次以内),罚金为发
票金额的 7%;
Ⅰ四次及以上未开具发票的,罚金为发票金额的 15%;
Ⅰ不遵守发票保存的规则,罚金为发票金额的 1%。上
述未开具发票情况下,发票金额按下列规则确定:
Ⅰ参照同期或往期同类货物/服务的最高开票金额确定;
Ⅰ根据纳税人或关联方在税务检查中申报的收入确定;
Ⅰ根据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收入金额确定;
Ⅰ根据货物/服务购买方声明的金额确定;
Ⅰ根据独立第三方在相同交易中适用的金额确定。
消费税处罚措施
(1) 缺少或延迟提交所需的电子文件,处以 30 万宽扎罚款;
(2) 未加贴消费税税票、通报相关信息或未邀请税务机关认证
消费税商品计数和测量系统,按应纳税款的 25%征收罚款;
(3) 未能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产品加贴税票,将被处以
每月 20 万宽扎的罚款并没收产品。
税法通则中的处罚措施
(1) 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欠税金额的 25%处以罚款;
(2) 任何人为了逃避纳税,通过伪造、篡改或欺诈手段获得非
法财产利益的,处 6 个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根据海关法被扣押货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在扣
押时或之后故意毁坏、损坏货物或使货物无法使用,处 6 个月至 3 年
监禁或应缴关税及其他税费 2 至 3 倍的罚金:
(4) 实施下列行为构成海关税务欺诈,处 6 个月至 3 年监禁或
应缴关税及其他税费 2 至 3 倍罚金:
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影响关税征收的虚假申报;
Ⅰ直接或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用于关税征收的虚假文件;
Ⅰ伪造或协助伪造关税征收相关文件;
Ⅰ误导海关以获取免税或关税优惠;
Ⅰ携带空白或未填写发票入境,意图欺骗海关或损害他人利益。
(5) 在涉税案件调查或诉讼期间,为逃避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而处置资产的, 处 3 个月至 1 年监禁, 或处 2,500,000 宽扎至
5,000,000 宽扎罚金。明知存在调查仍协助转移资产的,处 3 至 6 个
月监禁,或处 1,500,000 宽扎至 3,000,000 宽扎罚金;
(6) 通过下列方式侵占税款超过 500,000 宽扎的,处 6 个月至
3 年监禁或相应刑事罚金,侵占税款金额超过 5,000,000 宽扎的,最
高刑期增至 5 年:
Ⅰ法定缴纳期限届满 90 天后仍未缴纳税款;
Ⅰ收到催缴通知后 20 日内既未全额缴纳税款也未申请分期。
(7) 通过暴力、威胁或欺诈手段阻碍税务机关人员执行公务的,
处 1 至 5 年监禁,或处 1,000,000 宽扎至 2,000,000 宽扎罚金。藏匿、损毁应
扣押货物的,适用同等刑罚。阻碍应扣押货物的检查或取证,妨碍海
关扣押货物的查验、查封或转移,阻挠人员拘留或窝藏应被拘留人员的,
处 3 个月至 2 年监禁,或处 750,000 宽扎至 2,000,000 宽扎罚金;
(8) 未经海关进出口货物、未经清关程序提取或转运货物、使
用虚假申报或未经许可办理海关手续、未依法缴纳关税办理清关的,
处 3 个月至 2 年监禁,或处货物完税价格 1 至 3 倍罚金;
(9) 违反安哥拉国内流通规定运输货物、无合法文件或海关标
识运输货物,处 3 个月至 2 年监禁,或处应缴税费 1 至 3 倍罚金;
(10) 拒绝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或妨碍税务机关实施检查,
处 6 个月至 1 年监禁,或处 500,000 宽扎至 1,500,000 宽扎罚金;
(11) 伪造海关印章、标记的,处 1 至 5 年监禁;进口或获取伪
造海关标记的,处 3 年监禁;未经许可使用海关标记的,处 3 个月至
2 年监禁,或处 750,000 宽扎至 2,000,000 宽扎罚金;
(12) 为实施税务犯罪而成立的团体、组织或协会,对其成员处
以 2 年至 8 年的监禁或 500 万宽扎至 1,000 万宽扎的罚款。对其中起
领导作用的人员,处以 3 年至 10 年的监禁或 750 万宽扎至 1,500 万宽扎
的罚款;
(13) 未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处以未缴税款 10%至 30%的罚金;
(14) 拒绝出示或提交法律规定的账簿及其他会计记账文件,
或非法拒绝税务人员进入纳税人经营场所的,处以 万宽扎至 50 万
宽扎罚金。未按时提交或逾期提交现行法规要求的申报表、文件, 或
应税务机关基于合作原则提出的要求而需提交的材料,处以 1 万宽扎
至 5 万宽扎罚金;
(15) 纳税申报表或其他具有税务效力的文件(包括法定要求的
会计账簿或记账凭证)存在缺失、遗漏、不准确或其他违规情形的,
处以 万宽扎至 万宽扎的罚金;
(16) 未公开出示税款缴纳证明文件的,处以 2,500 宽扎至
1,0000 宽扎的罚金;
(17) 故意实施税收犯罪或违法行为且造成国家实际损失超过
500,000 宽扎的,可并处以下附加刑:
Ⅰ在日报、晚报或周报上公布判决书;
Ⅰ3 年内禁止参与行政采购项目;
Ⅰ3 年内不得享受需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优惠。
上述违法行为由企业做出时,处罚下限及上限翻倍。
逾期付款利息
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自身税款或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提交纳税
申报期限截止后次日到实际支付税款之日的期间内就欠缴税款支付
补偿性利息,利率水平为 1%/月,最多计提 5 年。利息的收取并不影
响纳税人因违法行为被处以本节所述的罚款。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国公司在安哥拉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安哥拉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根据投资所得税法规定,均应就其
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预
提所得税税率为 5%、10%或 15%,详见 章节;非居民实体因出
售安哥拉股份或其他公司权利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 间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并且由支付款项的企业预扣代缴。对于安哥
拉居民企业而言,该笔税款可以在年底汇算清缴时进行抵扣; 针对企业
所得税应付税款扣除的预提所得税,抵扣期限为 5 年。而对于非居民企
业,该笔税费为最终税款。
以下服务免征预提所得税:
(1) 教育及类似服务;
(2) 保健服务;
(3) 价格在 2 万宽扎以内的服务;
(4) 旅客运输服务;
(5) 应当缴纳投资所得税的机械设备租赁等。
扣缴义务人在付款时按次扣缴预提所得税,并上缴安哥拉税务机
关。多缴的预提所得税可以在 5 年内结转。
非居民纳税人、在安哥拉境内无固定住所、无下设公司、无有效管
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法通则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税
务代理必须遵守包括登记和提交申报在内的《增值税法》规定的所有
义务。为未在安哥拉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纳税人从事税务代理的, 应
对该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第 147/13 号总统令《大型纳税人条例》(葡萄牙语为Estatuto dos
Grandes Contribuntes)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颁布,其中第十至
第十三条是安哥拉对转让定价的具体立法,其与 2014 年 10 月 22 日颁
布的第 19/14 号法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共同构成安哥拉的转让
定价规定。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大型纳税人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实体直接或间
接对另一个实体的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视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即:
(1) 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及其子女、父母、配偶(或未婚伴侣 )
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实体的 10%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
(2) 两个实体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为同一人,或虽为不同人
员,但他们之间有私人联系,如配偶(或未婚伴侣)、事实上的直接
亲属关系等;
(3) 一个实体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个实体的相关
活动;
(4)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存在控制、合同控制、交叉参股的
同一集团实体;
(5) 两个实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占其中一方所有交易的 80%以上;
(6) 一个实体以其信贷资产组合向另一个实体提供 80%以上的
资金。
上述第(4)条所述的《公司法》规定,具体是指《公司法》第
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
第四百八十一条,明确当一家主导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对另一家企业施
加支配性影响时,双方即构成关联关系,具体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 一家企业持有另一家企业多数股份;
(2) 一家企业持有另一家企业超过半数的表决权;
(3) 一家企业有权任命另一家企业超过半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
(4) 两家企业各自在对方实收资本中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持股
比例达到或超过 10%;
(5) 一家企业将其管理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或者两家企业接
受共同管理。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根据《大型纳税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交易类型涉及货物、权
利、服务和金融产品的任何境内或跨境交易。
同期资料
2016 年 7 月 7 日,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税基侵
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的第一次会议之后,安哥拉成为加入 BEPS
包容性框架项目的第 83 个成员,但安哥拉当地转让定价文档并没有采用
《BEPS 第 13 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标准或模
板,只是参考了部分表述。
安哥拉国内目前尚未出台要求境内的跨国公司集团最终控股公
司报送国别报告的法律规定,也无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别报告
管理。安哥拉目前没有形成用以实现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的信息交
换网络。
安哥拉并非《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缔约方,也未签订《转让
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截至 2025 年 6 月,安哥拉未在
《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下启动双边合作关系, 亦未
出台关于合理使用国别报告的措施。
分类及准备主体
安哥拉未规定国别报告、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的制作要求,而是
要求年收入超过 70 亿宽扎的纳税人必须通过转让定价文档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说明纳税人与具有特殊关联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性质及交易价格。转让定价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
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准备完毕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具体要求及内容
安哥拉鼓励每个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完整的本地转让定
价文档。根据《大型纳税人条例》,本地转让定价文档必须至少包括:
(1) 摘要;
(2) 对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
(3) 对公司的一般性介绍;
(4) 对公司的功能分析;
(5) 识别关联交易;
(6) 对关联交易的经济分析。
同时,相关部门可要求纳税人提交有关本地转让定价文档内容的
进一步详情。
其他要求
转让定价文档需要用葡萄牙语提交。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安哥拉转让定价法规的核心原则。当纳税人与其
他主体存在特殊关系(无论该主体是否在安哥拉设立或属于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且该关系导致交易条件偏离独立交易原则,致使会计利
润异于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应纳税利润时,税务机关有权对该交易产生
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必要调整。
上述特殊关系,具体包括:
(1) 第三方对纳税人资本具有支配性地位;
(2) 存在直接或间接管理干预;
(3) 上述情形已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失真。
当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如涉及与
其他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特殊关系,应同步调整关联方
的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定价方法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上, 仅限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ComparableUncontrolled PriceMethod)、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和成本加成法(Cost-plus Method)。
转让定价调查
根据安哥拉财政部第 678/17 号决议,安哥拉税务机关组建了转让
定价部门(Transfer Pricing Unit,TPU),其职责包括:
(1) 规范和监督纳税人提交的转让定价文档;
(2) 进行转让定价调查;
(3) 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 与其他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内部部门共享转让定价信息;
(5) 执行所有与转让定价事项有关的法定任务。
一般而言,独立交易原则适用于安哥拉居民企业之间和居民企业
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转让定
价调整,以确定安哥拉居民企业或者个人(例如公司,外国企业在安
哥拉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应税利润。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大型纳税人条例》第十条赋予税务机
关调整应税利润的权利:
(1) 确定了纳税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2) 交易赚取的利润低于无关联关系情况下应赚取的利润。
预约定价安排
安哥拉目前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
安哥拉目前没有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安哥拉目前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
资本弱化
安哥拉没有资本弱化的特别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贷款产
生的利息应在安哥拉中央银行确定的年平均利率的限额内扣除。
法律责任
(1) 未能提交、迟交或不正确披露的处罚
对于不提交或未按期提交转让定价文档或信息披露不正确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通则对其处以 1 万宽扎至 5 万宽扎不等的罚
款,但现有迹象表明税务机关常采用最大罚款额。受到这种处罚的纳
税人将被视为不遵从税法,一旦在这方面受到惩罚,意味着纳税人将
面临声誉风险。
此外,不遵守转让定价文档报送要求将导致这些纳税人被禁止从
事资本运营、非有形货币交易(支付服务和无形资产)以及根据现行
的外汇管制条例需要安哥拉央行参与完成的贸易业务。当一般税务管
理局以不履行纳税义务为由将纳税人法定名称告知安哥拉国家银行
时,纳税人所有的日常活动都可能会受到限制。
(2) 转让定价调整的处罚
如果实施转让定价调整,纳税人将被征收相当于补税金额 25%的
罚款,外加每月 1%(或每年 12%)的非复利计算的利息。
(3) 转让定价调整的时效
转让定价调整的时效为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 5 年之内,如有税
收违法行为,则为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年之内。
第五章 中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地区),为了协调相
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
议。中国与世界各国以及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为两大核心宗旨,其中尤以避免双重征税为重。税收协定
的签订与实施使其成为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避免双重征
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一带一路”
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中安税收协定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安哥拉和毛里求斯、卢旺达、阿联酋、
葡萄牙、佛得角、中国和瑞士共 7 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和阿联
酋、葡萄牙以及中国三个国家的税收协定已生效。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
逃避税的协定》
[17]
(以下简称《中安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安双方已完成《中安税收协定》及议
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安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生效,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
得的所得。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范围,有权适用于中安税收协定的主体是中国或安哥
拉任意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
体。
(1) 如何确定“居民”身份
[17]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在中安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由
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 在该
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 当局。
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 国负有纳
税义务的人。
在中安税收协定中,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
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其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应视为缔约国一
方居民取得的所得,但仅以该缔约国一方在税收上将该所得作为其居
民取得的所得处理为限。
除中安税收协定中第九条关联企业第二款、第十九条退休金、第
二十条政府服务、第二十一条教师和研究人员、第二十二条学生、第二
十四条消除双重征税办法、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第二十六条相互协
商程序及第二十九条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所规定的税收待遇外, 协定
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
(2) 双重居民身份
同时为中国和安哥拉双方居民,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Ⅰ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中国和安哥拉
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
益中心)的所在国的居民;
Ⅰ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中国和安哥拉任 何
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习惯性居处所在的国家的居民;
Ⅰ如果其在中国和安哥拉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
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Ⅰ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中国或安哥拉任何一方的国
民,应通过中国和安哥拉双方的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中国和安哥拉的双方居民,双方主管当局
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
素,努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适用该协定时的居民身份。如未能达
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但中安双
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
外。
税种范围
中安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
税,在安哥拉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同企业所得
税,下同)、对不动产所得征收的税收和对财产收益征收的税收。
领土范围
在领土范围方面,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 的
方法,在认定中国和安哥拉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首先要满 足属
于两国的领土,其次还要满足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
具体而言,“中国”一语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及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区域。而“安哥拉”
一语包括安哥拉共和国领海,以及根据安哥拉国内法和国际法,安哥拉
行使或以后可能行使其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包括大陆架在内的领海以外
的区域。
常设机构的认定
在中安税收协定第五条中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
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包括的机构
“常设机构”特别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办事处;
(4) 工厂;
(5) 作业场所;
(6) 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常设机构”还包括:
(1)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使用期限持续超过 183 天的为限;
(2) 为探测或勘探自然资源在缔约国一方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
仅以该装置或设施使用期不少于 90 天的为限。
“常设机构”不包括的机构
“常设机构”不包括:
(1) 专为储存或陈列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 专为储存或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3) 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4)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者搜集信息为目的所设的固
定经营场所;
(5) 专为本企业进行本款第(1)项至第(4)项未列出的任何其
他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该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
助性质;
(6) 专为第(1)项至第(5)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
场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整体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
辅助性质。
其他情况
(1) 虽有 的规定,但除下述(3)的规定外,如果一人在
缔约国一方代表一家企业从事活动,经常订立合同,或对于按惯例订
立的合同,经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该企业不对合同进
行实质性修改,且该合同:
Ⅰ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
Ⅰ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的转让,或使用权
的授予;
Ⅰ规定由该企业提供服务。
对于该人为该企业从事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
方设有常设机构, 除非该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
所述情形,按照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2) 虽有上述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的保险企业(除再保险以
外),通过下述(3)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之外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境
内收取保费,或者为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风险保险,则应认为
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3) 如果一人作为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
方的企业从事活动,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不应适用
上述(1)的规定。然而,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家或多家
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从事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上述任何一家企业
在本款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
(4) 在本条中,如果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某人与某
企业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为
上述两方紧密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
过 50%的受益权(或者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股份
或受益权的价值),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两方超过 50%的
受益权(或者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股份或受益权的
价值),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5)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控制,
或者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不论经营活动是否通
过常设机构进行),仅凭上述事实不能判定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
公司的常设机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不动产所得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六条中的规定,“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
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
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
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
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
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1) 中国居民从位于安哥拉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
林业所得),可以在安哥拉征税;
(2) 上述(1)的规定应适用于通过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 何
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3) 上述(1)和(2)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
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营业利润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七条的规定:
(1) 中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安哥
拉的常设机构在安哥拉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安哥拉
的常设机构在安哥拉进行营业,则其利润可以在安哥拉征税,但应仅
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 除适用下述(3)的规定以外,中国企业通过设在安哥拉 的
常设机构在安哥拉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
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
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中安各方应归属于该
常设机构。
(3)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为常设机构营业
目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
机构所在国还是其他地方。但是,常设机构因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
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
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
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
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对于该常设机构因提供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
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
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
其他办事处所获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应考虑在内(属于偿
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4) 如果安哥拉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
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上述(2)中的规定并不妨碍
安哥拉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
所得到的结果,应与上述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5) 就上述各条而言,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
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6) 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
上述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国际海运和空运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中第八条的规定:
(1) 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
中国征税;
(2) 在本条中,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应
该包括;
Ⅰ以光租形式租赁用于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
Ⅰ使用或出租集装箱或其他相关设备取得的利润;
上述条款所称的“租赁”“使用或出租”,根据具体情况,是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活动。
(3) 上述(1)中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国
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关联企业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中第九条的规定:
(1)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Ⅰ中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安哥拉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或者安哥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Ⅰ相同的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国企业和安哥拉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立
企业之间应确定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
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
得,并据以征税。
(2) 在两个企业是独立企业关系的情况下,中国将安哥拉已征
税的企业利润(这部分利润本应由中国企业取得),包含在中国企业
的利润内征税时,安哥拉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
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中安双方主
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股息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条的规定,“股息”一词涵盖以下所得: 从
股份、享有股份权益或享有相关权利(包括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 中
获得的收益;通过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获得的收益;依据分
配利润的公司所在缔约国的法律,从视同股份所得并同样征税的其他公
司权利取得的收益。
(1) 安哥拉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可以在中国征税。
(2)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安哥拉公司时,
按照安哥拉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
则所征税款:
Ⅰ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 365 天期间
(在计算 365 天期间时,不应考虑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业重组, 如
合并重组或分立重组等直接导致的持股情况变化)均直接拥有支付 股息
的公司至少 10%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Ⅰ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8%。本
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3) 虽有上述(2)的规定,由安哥拉居民公司向中国居民支付
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中国人民银行或由中国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则该股息应在安哥拉免
于征税。
(4)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安哥拉通过设在安哥拉
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
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上述(1)和(2)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于中安税收协定中的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
定。
(5) 中国居民公司从安哥拉取得利润或所得,安哥拉不得对该公
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
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安哥拉的利润或所得。但是, 支
付给安哥拉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安哥拉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利息
根据中安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
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 特别
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该公债、债券或信用债
券所附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
利息。
(1) 发生于安哥拉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可以在中国征税。
(2) 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按照安哥拉的法律征税。但是,如
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8%。
(3) 虽有上述(2)的规定,但在安哥拉产生且支付给中国政府、
中国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主要控股的任何机构的利息, 以及
上述实体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在安哥拉均免税。
(4)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发生利息的安哥拉,
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安哥拉的固定基
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据以支付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1)和(2)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应
视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中安税收协定中的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
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5) 如果支付利息的人是安哥拉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安
哥拉。然而,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安哥拉居民),在安哥
拉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据以支付利息的债务的发生与该常设
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且该利息由其负担,上述利息应认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