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
察工作”。
(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
保障监察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1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9、1
(二)法规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12、1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2、1
3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2、4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
国家劳动部 1995、1、1
2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国家劳动部 2000、7、1
3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劳动部 1999、5、11
4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劳动部 1999、4、26
(四)地方性法规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2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5、27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6、24
4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01、11、23
三、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共 5项)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县经以上
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款“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
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
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
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
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2、《吉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市、州、县(市、区)政府行
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
人员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县
发放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的工作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可退休:”
1、男职工年满 60周岁,女干部年满 55周岁,女职工年满 50周岁,
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十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
工,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座 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时间满 10年;
3、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年;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此外,1997年 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
行政处罚(共 27项):
(一)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
职业资格证书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
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
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
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以处罚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
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的;”
(四)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
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的;”
(五)安排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 7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天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
产假少于 90天的;”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
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
乳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
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的;”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
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九)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加付赔偿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 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十二)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
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 1倍以上 3倍以
下的罚款。”
(十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
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
取金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
(十四)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
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
(十五)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
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十六)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救济金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
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慝、毁灭证据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救济金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
证或者隐慝、毁灭证据的;”
(十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十八)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
同的;”
(十九)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录用手续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办理备案录用手续的;”
(二十)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
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
(二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
抵押物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
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
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
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二十四)单位和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
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元罚款的标
准给予处罚;职业介绍机构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十五)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
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处 1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
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二十七)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收费(共 1项)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法律依据: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
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A类
初级工(五级)190元,中级工(四级)270元;B类初级工(五级)150
元,中级工(四级)220元;C类初级工(五级)120元,中级工(四级)
180元。”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
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议事日
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科室
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
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5、协调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6、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
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
7、负责向县人大、县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
况。
(二)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副局长岗位责任
1、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
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
理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3、接受局长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部署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
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
作意见和措施。
6、负责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核,并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
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审核。
7、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局长批准。
8、负责组织安排分管科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
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9、负责组织查处本局各执法职能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
10、协助局长协调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协调局内各执法
职能科室之间的执法关系。
11、定期向局长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职能部门科长及其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行政执法职责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
局长和局务会审批: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全科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
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组织执
行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立会,科长是本科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适用普通程序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立案和处罚决定;
(3)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核;
(4)指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5)负责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办案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的审核;
(7)提出本科室适用普通程序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
罚的审核意见;
(8)负责科室之间的行政执法关系。
2、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行政执法职责
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1)认真接待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并及时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及时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罚决定的意见,报
队长审定;
(3)遇到群体上访投诉案件,要及时向队长汇报。
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管理岗位
在队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对劳动保障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
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局长、分管局长的统一领导下结
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执法岗位人员为本办法考评对象。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的组成机构为:局长任
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由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任组员构成。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并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提
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评议考核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
法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在劳动保障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
(二)有无不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完成执法目标;
(三)有无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
(四)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扬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
结推广;
(五)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
(一)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办理受理的案件;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五)开展暗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等。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主要考评方法:
(一)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行政
执法情况的报告;
(二)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的检查;
(五)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主要考核程序:
(一)提高个人自评报告;
(二)科室内部评议情况;
(三)考评小组搜集、汇总日常考核情况;
(四)考评小组根据上述(一)、(二)、(三)项考评内容,作出评议
考核结果,上报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五)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六)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
(七)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
根据年度的执法目标、工作重点和执法实践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获 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
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足 60分的为不称职。
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按本科室执法人员平均分计算。获 90分以上的为
优秀;70—89分为合格;不足 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评分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三)行政赔偿决定;
(四)上级机关的表彰奖励决定或推广经验的相关材料;
(五)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事实;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应给予批评
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二)对行政执法不合格的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科室负责人评选优秀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
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
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执行。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50分)
有下列 1、2、3项情形之一的,扣 30分;有 4、5、6项情形之一的,
扣 20分: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执法违反实体法的;
5、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6、执法案卷不规范,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可能在行政诉讼及行政复
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二)执法的社会效益(30分)
有下列 1、2项情形之一的,扣 15分;有 3、4项情形之一的,扣 20
分: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公众满意率不足 70%的;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4、由于不依法实施管理,发生影响的违法案件,给公共利益或相对
人造成损害的。
(三)廉洁从政(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 20分: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 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五)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项目内容见附表:
附表一:(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岗位名称: 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或
加分
备注
依法履行
职责
(50分)
有 1、2、3项情形之一的,扣 30分;有 4、5、6项情形之一
的,扣 20分: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执法违反实体法的;
5、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6、执法案卷不规范,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可能在行政诉讼及
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行政执法
的社会效
益
(30分)
有下列 1、2项情形之一的,扣 15分;有 3、4项情形之一的,
扣 20分: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公众满意率不足 70%的;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4、由于不依法实施管理,发生影响的违法案件,给公共利益
或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廉洁从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 20分: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0分)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 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最后得分
科室内部
意见
评议考核
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被考核人
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考核者: 填表者:
附表二:( )年度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责任科(室):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各考核内容总分 得分之和 岗 位 平均得分
依法履行职责
(5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行政执法的
社会效益(3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廉洁从政(2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奖励加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最后得分
责任科(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评议考核领导
小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考核者: 填表者:
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立案受理。
(1)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
(2)上报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有错误的;
(3)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5)造成行政赔偿的;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的;
(7)人大、政协提议审查的;
(8)其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局机关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违法行为,应予追究责任:
(1)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应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
查处的违法行为,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或不处罚的;
(2)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故意错误应用条款,随意实施
行政处罚的;
(3)证据不足或失实造成错案的;
(4)有故意行为实施畸轻、畸重行政处罚的;
(二)错案责任的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
错案的,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三)错案责任的追究
被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责
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1、属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人
予以改正;撤销或者变更原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
理、处罚决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错案,除对责令错案责任
人改正外,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
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学习。
3、属于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错案,除责令责任人
改正外, 对错案责任人分别情况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收回行政
执法证件, 调离执法岗位。
4、属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错案, 已构成犯罪的,提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
(四)错案责任追究的机构
1、局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由
局办公室和党总支纪检委员组成。
2、对符合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并应予追究责任的错案,由错
案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调查,确认错案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
局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凤颖
副组长:李 莹 孙凤君
组 员:隋德义 赵晓峰 王白石 耿仁芝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小组由局党总支、办公室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