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自营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自营会员的概念
根据××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市场)服务大纲精神,“××产权交易中心自营会员(以下简称自营会员)”是取得××产权交易中心自营会员资格的,在××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股权托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经营机构。是××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市场)的组成成员和业务伙伴。
第二条、自营会员权利
(一) 对本市场事务的建议权;
(二) 经本市场批准取得自营席位;
(三) 在本市场从事交易业务活动;
(四) 享受本市场提供的买卖报价系统及进行席位操作;
(五) 对本市场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 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三条、自营会员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 遵守本市场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三) 指定合格代表进行席位操作及履行相关会员事务;
(四) 保证本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五) 维护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六) 接受本市场的监管;
(七) 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及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信息资料;
(八) 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四条、自营会员资格
(一) 自营会员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经营机构及本市场接受的他类机构;
(二) 具有良好信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本市场规定的条件;
(三) 承认本市场的业务规则;
(四) 自营会员资格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自营席位
(一) 本市场向自营会员提供自营席位(以下简称“席位”)为电子席位;
(二) 自营会员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拥有席位;
(三) 自营会员使用席位号及密码管理帐户及登录买卖报价系统进行席位操作。
第六条、席位管理
(一) 经本市场同意,自营席位可以向符合本市场自营会员条件的机构转让;
(二) 未经本市场许可,自营会员不得将自营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三) 自营会员使用买卖报价系统进行席位操作,其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场的相关规则。
第七条、资格终止
自营会员因下列事由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 由自营会员向本市场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的;
(二) 自营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 不再符合本市场章程规定的自营会员条件;
(四) 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业务或义务;
(五)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信息披露
(一) 自营会员向本市场提供其单位的相关介绍、业务资料及资质证明文件;
(二) 本市场建立自营会员名录,公布自营会员资料及制作相关链接。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 自营会员的业务活动应是在公平的准则下开展,并接受本市场监督;
(二) 每年1-3月年检。
第十条、申请与批准
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申请人向本市场会员部提出申请。
(一) 申请人向本市场递交初步申请意向,且自愿接受相关审查和质询;
(二) 本市场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会员申请业务通知书以及服务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 申请人按要求填报服务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供要求的附属文件,同时交付相关费用;
(四) 本市场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本市场正式批准申请人“会员资格”,上网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自营业务
(一) 通过在本市场的报价系统,开展自营交易业务;
(二) 接受本市场委托,协助本市场直属中心和其他自营会员的挂牌交易品实现登记、托管、鉴定以及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会籍
自营会员会籍一经本市场接受即为终身会籍。
第十三条、会费
自营会员应承担会籍申请费、席位费和年费。
第十四条、附则
(一) 本办法由本市场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施行。
××产权交易中心
××年××月一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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