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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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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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utonghua Proficiency Tes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信息名称: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 :360A02-03-2003-0064-1 生成日期 :2003-
05-21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教育部令第 16 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教育部 20xx 年 5 月 21 日发布的部门规章,
规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目的、程序、范围等。
教育部令第 16 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xx 年 5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6 号发
布)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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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
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
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
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
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
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
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
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
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
督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
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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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
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
研究和业务培训。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
定。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
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
织实施。
第九条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
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
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
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
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
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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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
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
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
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二条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
一定期限的聘书。
第十三条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
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
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
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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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
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
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
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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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
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
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
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
的间隔应不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三条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
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
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
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
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 20xx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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