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
预算编制说明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
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
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包括:人员
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
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不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
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
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且按照所在地
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中央京外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
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
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关于编制《2010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
预算表》(附件 1)的说明
(一)单位代码。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代码仅填报预算代码
后三位。
(二)支出总额。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预计 2010 年住
房改革支出需求数额。
1.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 2009 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
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其中,中央在京单位缴
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 12%,中央京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
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12%。
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1)公务员基本工资及津
贴补贴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
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规范后发放的
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
革性补贴(包括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
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班车补贴等,下同)。(2)机关工人基本
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
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3)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不包括托
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范围
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2.提租补贴。按照中央在京单位预计 2010 年在职在编职工
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正部级 240 元/月,副部级 210 元/月,正司级 130 元/月,副
司级 115 元/月,正处级 100 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
的高级技师)90 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
师和 25 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
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 25 年以下
普通工人)70 元/月。
3.购房补贴。指中央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
准的职工,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购房补贴预
算编制范围,2010 年需要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中央单位申请
购房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已经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
并按要求对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同时,对
拟申请的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预计 2010 年能够发放到位。
(1)中央在京单位的购房补贴需求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①按月补贴。指无房老职工(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
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
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按月
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
以下 800 元;副科级 900 元;正科级 1000 元;副处级 1100 元;
正处级 1200 元;副司级 1400 元;正司级 1600 元。机关工勤人
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 15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800 元;
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 15 年以上(含 15 年)、25 年以下工龄的
普通工人 900 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以上(含
25 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1000 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1100
元。
①无房一次性补贴。指对 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参加
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
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
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
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
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
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
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职工 1998 年月均标准工资×
×职工 1998 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 年度工龄补贴额(每
年 13 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
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
的基准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 32 年的,按 32 年计算,工龄不
足 32 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
贴的工龄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①住房未达标补贴。指 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参加工
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
计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
购房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已经按照房改政策
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
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
有住房、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对于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
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 1265 元/建
筑平方米+每年 13 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
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
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 2000 元/建筑平方米+每年
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
额面积。
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
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
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①级差补贴。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
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
标准与晋升前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一次性计算级差面积补
贴。级差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其中:
对于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
(基准补贴额 1265 元/建筑平方米+每年 13 元/建筑平方米×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未享受购
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
额 2000 元/建筑平方米+每年 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
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行政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 之和;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
资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规定的职务工资(或等级工
资)、按工资一定比例核发的津贴以及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
(2)中央京外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按
照下列规定测算:
中央京外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
策规定和标准,测算应当核发给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
贴需求数额。所在地购房补贴项目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
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的,分别填入相应的购房补贴项目;
所在地购房补贴政策比较特殊,无法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
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项目的,统一填列其他补贴项目。
(三)2009 年年末结余。
“2009 年年末结余一小计”:指预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账面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
存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
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 2006 年住房改革
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 号)的规定,
二级预算单位上交主管部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
相应减少本单位的“2009 年末结余-小计”;二级预算单位收到主
管部门再分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应增加本
单位的“2009 年末结余-小计”。
“2009 年年末结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照财政
部规定动用预计 2009 年末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
补贴(包括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分别安排用于 2010
年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四)2009 年末售房收入结余。
“2009 年末售房收入结余-小计”:指预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各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公房出售收入结存数额,不包括应
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2009 年末售房收入结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
照财政部规定动用 2009 年末售房收入结余的 20%安排发放
2010 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五)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
排发放 2010 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六)用其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其他自有资金安
排发放 2010 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七)申请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年支出。指 2010 年单位在动
用 2009 年末结余、20%的 2009 年末售房收入结余、预算外资金
以及其他资金后,拟申请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发放的 2010 年住房
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八)在职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在职职工人数。
(九)离退休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十)2009 年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指预计 2009
年中央单位向在职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行政单
位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
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
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等,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包
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
殊岗位津贴补贴等,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改革性补
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十一)2008 年年末结余。指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单位
账面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存数
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事业
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
三、关于编制《2010 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
数据表》(附件 2)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实际
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应当对应的职级。
(三)是否提职。指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指职工家庭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
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已承租的可售公房建筑面积(下同)。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度前的国家承认的实际工龄(下同)。
(六)1998 年月标准工资。指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职工
1998 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
1998 年以前已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其“职工 1998 年月均标
准工资”按“职工 1998 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
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种补助。
1998 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
定,行政人员:正司局级 800 元,副司局级 700 元,正处级 570
元,副处级 510 元,正科级 440 元,副科级及以下 380 元;工人:
高级技师 480 元,技师和高级工 430 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
工 370 元。
四、关于编制《2010 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
数据表》(附件 3)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实际
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具体职称级别如下:
1.教授级。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护、技师,高级记
者(编辑),编审,播音指导,译审,研究馆员,国家级教练,
艺术一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2.副教授级。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中学高级教师,高
级讲师,副主任医、护、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
经济、会计、统计师,主任记者(编辑),副编审,主任播音员,
副译审,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艺术二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
员。
3.讲师级。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
师,主治医(主管护、药、技)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会
计、统计师,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翻译,馆员,一级教
练,艺术三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4.助教级。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
师,助理讲师,医、护、技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
经济、会计、统计师,助理记者(编辑),二级播音员,助理翻
译,助理馆员,二级教练,艺术四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5.助教以下。包括中学三级,小学二、三级教师,教员,医、
护、药、技士,技术员,经济、会计、统计员,三级播音员,管
理员,三级教练,艺术五级等相当技术级别及未评聘专业技术的
人员。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应对应的职级或职
称。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及以下四个级次。
五、关于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
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 4)的说明
(一)已解决人数。
“已解决人数-按月补贴”:指预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单位已离退休并领取按月补贴的无房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指预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央单位已领取无房一次性补贴的无房老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未达标补贴”:指预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单位已领取未达标补贴的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级差补贴”:指预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单位已领取级差补贴的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其他补贴”:指预计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单位已领取其他补贴的职工人数。
(二)尚未解决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按月补贴”:指预计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领取按月补贴的无房职工人
数(包括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
“尚未解决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指预计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
无房一次性补贴的无房老职工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未达标补贴”:指预计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未达标
补贴的职工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级差补贴”:指预计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级差补贴的
职工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其他补贴”:指预计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其他补贴的
职工人数。
(三)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按月补贴”=“已解决人数-按月补
贴”+“尚未解决人数-按月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已解决人数-
无房一次性补贴”+“尚未解决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未达标补贴”=“已解决人数-未达
标补贴”+“尚未解决人数-未达标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级差补贴”=“已解决人数-级差补
贴”+“尚未解决人数-级差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其他补贴”=“已解决人数-其他补
贴”+“尚未解决人数-其他补贴”。
六、关干编制《1999-2010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
贴需求情况表》(附件 5)的说明
(一)1999-2009 年已解决购房补贴额。指单位 1999-2008
年购房补贴决算数额以及预计 2009 年发放购房补贴数额之和。
(二)2010 年需要解决购房补贴额。指单位按照现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2010 年需要发放给职工的购房补贴
数额。
(三)1999-2010 年购房补贴需求合计。为 1999-2009 年已
解决购房补贴额和 2010 年需要解决购房补贴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