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退免税政策及管理
周杰
加工贸易
周杰
加工贸易的概念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的概念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的概念
来料加工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
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加工贸易的运作方式
在实际运作中,加工贸易按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关系可分为: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
自行加工是指经营进口料件后,利用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加工,生产出成品后复出口的业务。自行加工企业形式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最主要形式。
委托加工是指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的形式拨交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成品收回后自营出口,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形式。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一直占据半壁江山 。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加工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
中的作用
1、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2、推动了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
3、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
4、加工贸易是利用外资的重要内容
5、增加就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加工贸易的发展造成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的现状,致使我国外贸出口缺乏持续增长的潜力。
二、冲击了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
三、加剧国际间的贸易摩擦。
四、加工贸易走私给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常规加工贸易的运作
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和海关对合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以及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一、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
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合同期间,应重点核查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税务部门履行登记合同
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各市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严格审核签章,并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
三、海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的所在地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加工企业,由其向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
四、银行履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手续
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交加工贸易企业,以便凭此向海关办理合同手续。
五、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
手续
货物经加工复出口后,经营企业持有关单证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属进料加工业务办理退税手续,属来料加工业务办理免税和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六、海关、银行核销合同、台帐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规定
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但是,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抵扣税率-海关已 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国税发〔2000〕165号)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规定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加工贸易的几项具体规定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财税〔2004〕116号)
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财税〔2004〕116号)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财税〔2004〕116号 )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5〕68号)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深加工结转
常见的特殊退免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三、对外承包工程
四、中标机电产品
五、对外修理修配
六、境外带料加工
七、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的国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产设备
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国产设备
企业范围 :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过去,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确实是可以退增值税的。但是,2006年1月10日国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对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该文件明确了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
国产设备
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产设备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不予免税目录
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国产设备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国产设备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国产设备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国产设备
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确认书格式
清单格式
国产设备
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3、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国产设备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国产设备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国产设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产设备
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国产设备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国产设备
备案登记管理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国产设备
退税申报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 ,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5、 采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表
国产设备
退税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产设备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国产设备
退税监管
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国产设备
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其项目产业政策核准条目如果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各地国税部门可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但在五年监管期内,除常规的设备监管外,还应对其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凡未实现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应追回相应采购国产设备的已退税款。
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工作一律由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包括下放退(免)审批权试点地区)。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实地调查核实、台帐建立、初审和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市或县国税局有关部门负责。
国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相关规定处罚。
征管法六十三条
国产设备
2006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应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未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的,应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之后再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企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申请,在资料、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对因补办项目确认书等原因造成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单证超期,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税务部门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国产设备
为加强管理,便于审核,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各一联直接寄送企业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备查,并将不予免税进口商品在《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备注栏内注明。
国产设备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前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
国产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 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另外,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企业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保税区
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保税区
出口到保税区的退免税规定
1、1995年7月1日前可以退税;
2、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可办理退税。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的概念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出口加工区
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加工区
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
1、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6、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由区内企业按季申请退税,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
区内企业申请退税资料: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内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进口报关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财会[2004]133号)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 ,园区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 。
保税物流园区
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进入园区可退税的
出口加工区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 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
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
署加发[2005]39号 :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 。
入仓即予退税管理办法
中标机电产品概念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政策
1995年以前,中标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实行退税政策;
1995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标机电产品退税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范围
对2000年9月30日前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从2000年10月1日后,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
中标机电产品
招标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企业的退税手续
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用户收货清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中标机电产品
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
在退税率调整中,不调低退税率,按征税税率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
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
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概念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境外带料加工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
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境外带料加工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自用的二手设备(属固定资产的):
1、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 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扣除率为购货时新税制实施之前原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税率。
境外带料加工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
可凭取得的外购二手设备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二手设备的应退税额。
境外带料加工
外贸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实物,按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境外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申请退税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境外带料加工
外贸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实物,按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境外投资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