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制度
一 债的保全的含义
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债的保全包括两种制度:
1、撤销权 2、代位权
债的保全的性质:
是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的效力,是债的相对性的一种例外和突破。
代位权
一 代位权的含义
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法律关系中的称谓:
1、债权人---原告(民事诉讼中)
2、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次债务人、第三人---被告
1、代位权是债权人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
2、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才得以行使的权利。若债务人积极行使权利,或者怠于行使但不危及债权时,不得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的权利。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二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存在已经到期的合法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之债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合法债权,而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
(1)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即第三人之间的合法之债也已经到期。
(2)怠于行使:债务人消极不作为,不积极实现债权。既不自行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债权。
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其他原因,是否经过催告等,在所不问。
(3)害己债权:债务人如果不行使其对于次债务人即第三人的债权就无法全部清偿对于债权人的债务。
3、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即第三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 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须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即代位权之诉,无权自行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原告)以次债务人即第三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即第三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可分之诉)。
4、若某一债权人已经行使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债务人的同一权利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的实现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 代位权的效力
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本应该由债务人行使的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的地位在代位权行使中,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不利。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均可以对抗债权人。
3、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第三人应向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可以代为受领,但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
债权人受领利益的,债务人也可以要求债权人交付受领利益。
A市的建材经销商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A市的甲借款50万元,购买一批建材,销售给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丙未付款。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无力偿还。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A 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 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 乙不愿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 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
A 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支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以及利息后,剩余部分返还给乙
B 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支付给乙,乙将50万元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 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以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乙
D 判决丙将50万元以及利息支付给甲
撤销权
一 撤销权的含义
当债务人实施的积极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法律关系中的称谓:
1、债权人---原告
2、债务人---被告
3、受益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撤销权针对的对象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
2、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害及债权时才得以行使的权利。不害及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
3、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二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的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
害及债权:债务人实施的积极行为足以减少其财产而使得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无偿行为,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构成要件
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和债权人为恶意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实行推定原则,只要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的行为就推定为恶意。
受益人是否存在恶意,应该由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债权人只需要证明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实施的有偿行为害及债权就可,无需证明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三 撤销权的行使
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除斥期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债权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受益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为第三人。
甲于2001年5月3日向乙借款78万元,后来一直没有偿还。2002年4月2日,甲将自己仅有的个人财产,市场价96万元的商品房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好友丙。乙于2007年的1月5日得知此事后,欲行使撤销权。
问:乙的撤销权应该在什么期间内行使?
四 撤销权的效力
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请求受益人将利益返还债务人,也可以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利益中优先受偿。如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时,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2、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债务免除的,视为未免除。
3、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受益人已经受领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利益。
受益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已有10个月,但无力清偿。乙公司在追债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借给丙公司的10万元已到清偿期,但一直未要求其偿还。甲公司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戊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 若乙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为第三人
C 乙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和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D乙无权请求法院撤销甲戊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甲对乙享有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他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 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 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 如果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应从乙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