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股票证券华
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10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13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15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16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2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32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4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43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44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保
本...............................................................................
................................46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机
制...............................................................................
................49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57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69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70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76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78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80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81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87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94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96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97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97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98
第 二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98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该基金: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
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
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一年为一个周期。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
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一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8、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当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39、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0、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
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1、保本金额: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
的认购利息);在本基金的后续保本周期内,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3、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44、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7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
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润元大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
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在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5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
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届时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只接受过渡期
申购
5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5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9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严格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
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九、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一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本金额为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
认购利息)。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
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
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的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
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但发
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根据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
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
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以招募说
明书公告的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19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 3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1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23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强
设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
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6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3号组织形式: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
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华
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保本周期内更换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13)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2)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
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
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8)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3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36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2、特别决
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九部
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1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7、审计: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表决通过;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十
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第
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46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认购费率为
%,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元,则认购保本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99, 元认购保本金额=99,+=
99, 元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一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
存在该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适用
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七)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
改的除外;(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9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
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一座 1607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安成立日期:2007年 4月 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
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
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截至 2013年 3月 31日,
公司注册资本 10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立了 13家分公司和 2家办事处与
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第四季度,担保人对外担保规模为 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保本基金对外担保规模为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2年第
四季度,担保人总资产 20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200,万元人民币。
截至 2012年第四季度,担保人对外担保规模不超过其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5倍,其中为保本
基金对外担保规模不超过其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倍。
三、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保本周
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
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
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合同中涉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
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利息之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1 亿元人民
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51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一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
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8、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
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
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
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
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
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
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
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
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
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决通
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
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
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
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
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
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
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
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或与新保本
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
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保
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
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
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华润元
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严格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兼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ProportionPortfolioInsurance)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TimeInvariantPortfolioProtection)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其中 CPPI 为主要策略,旨在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保本增值;TIPP 为辅助策略,旨在保护阶
段性收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
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PortfolioInsurance,
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
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
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
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
据 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
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
考 。 同 时 , 兼 用 “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IPP ,
TimeInvariantPortfolioProtection),适时保护阶段性收益。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
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即保本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
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安全底线;第二步,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安
全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第三步,根据对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
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第四步,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
数确定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投资比例;第五步,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
动等对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确
定的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基本面、财政与货币政策和市场情绪等因素,积极预测债券市场
的未来走势,并以此为依据,做出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久期配置及信用等级配置的投资决
策。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
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债券组合根
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一,按照组合
久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适应的原则,维持谨慎的久期水平,采取灵活调整和错配期
限的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第二,在组合久期
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适应的原则下,根据个券估值、信用级别及流动性等因素,选择
相对投资价值更高、流动性佳的债券,以配合资产组合的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债券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
新债申购,以获得债券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可分为两个层次,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第一,根据宏观经济周期、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值链分布变迁来确定中长期优势或景气
行业;根据技术面指标确定中短期强势行业,结合中长期趋势确定行业配置;第二,个股的
选择综合考虑风险性、中期上涨潜力和流动性,利用相对行业强弱势、基本面量化选股等策
略,在股票投资限额内,精选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
成长收益。
此外,对于新股发行市场,本基金将研究发行人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
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增发和配售所获得的股票,本基金对其合理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确
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
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13)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一年,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以实际有效期做加权
和)。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二、变更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
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一)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
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注重大类资产配置轮换特征、重点挖掘价值低洼,在
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
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投资标的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以
及基金管理人对大类资产走势的判断,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
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中长期大类资产收益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
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大类资产的历史回报、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行情驱
动因素、类别风格轮动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可能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战略资产配置长期维持均衡的
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考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虑的因素包括:经济基本面及中短期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
大类资产的估值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运用“价值和成长并重”的投资策略来确定具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
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
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该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
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该基金第一层将通过量化模型的建立和分析,筛选重点关注的股票样本。量化模型的建立将
主要采用估值因子、成长因子、财务因子和技术因子等指标,并根据因子有效性的变化调整
模型。该基金第二层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
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其中定量分析重点关注上市
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
值等方面;定性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并在配置框架
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券种选择。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
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市场趋势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
利率预期和市场信用偏好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
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
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
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以确保系统性的控制持仓风险,并且在寻求风
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水
平。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
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该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该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该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5)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18)该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9)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3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65%。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
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
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68(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69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7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
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华
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该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用
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
为支付。
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27、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发生保
本赔付,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3)过渡期的起止日期,以及过渡
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4)保本
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5)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华润元大安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相关事宜。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
个工作日起按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一)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在
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2到期选择且本
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
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
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
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三)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
申请。
(四)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的形式。
(五)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
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认购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二)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
回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
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三)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
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的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四)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
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
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五)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变更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
资人。
(六)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
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
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
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
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四、本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一)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
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
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未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
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
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
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的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
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1、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
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四)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
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一)保本周期届
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操
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三)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
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变更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期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
(二)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93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
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
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条款
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96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97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
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14)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华润元大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
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
真实性;(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华
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保本周期内更换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13)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2)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
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华
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8)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108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华润元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华
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该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用
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
为支付。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
管理费。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I、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严格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兼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ConstantProportionPortfolioInsurance)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TimeInvariantPortfolioProtection)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其中 CPPI 为主要策略,旨在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保本增值;TIPP 为辅助策略,旨在保护阶
段性收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
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PortfolioInsurance,
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
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
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
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
据 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
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
考 。 同 时 , 兼 用 “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IPP ,
TimeInvariantPortfolioProtection),适时保护阶段性收益。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
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即保本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
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安全底线;第二步,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安
全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第三步,根据对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
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第四步,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
数确定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投资比例;第五步,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
动等对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确
定的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基本面、财政与货币政策和市场情绪等因素,积极预测债券市场
的未来走势,并以此为依据,做出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久期配置及信用等级配置的投资决
策。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
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债券组合根
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第一,按照组合
久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适应的原则,维持谨慎的久期水平,采取灵活调整和错配期
限的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第二,在组合久期
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适应的原则下,根据个券估值、信用级别及流动性等因素,选择
相对投资价值更高、流动性佳的债券,以配合资产组合的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债券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
新债申购,以获得债券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可分为两个层次,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第一,根据宏观经济周期、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值链分布变迁来确定中长期优势或景气
行业;根据技术面指标确定中短期强势行业,结合中长期趋势确定行业配置;第二,个股的
选择综合考虑风险性、中期上涨潜力和流动性,利用相对行业强弱势、基本面量化选股等策
略,在股票投资限额内,精选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
成长收益。
此外,对于新股发行市场,本基金将研究发行人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
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增发和配售所获得的股票,本基金对其合理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确
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
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13)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II、变更后的“华润元大安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
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一)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
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注重大类资产配置轮换特征、重点挖掘价值低洼,在
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
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投资标的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1、资产配置策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该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
“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大类资产
走势的判断,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
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中长期大类资产收益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
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大类资产的历史回报、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行情驱
动因素、类别风格轮动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可能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战略资产配置长期维持均衡的
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基本面
及中短期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大类资产的估值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运用“价值和成长并重”的投资策略来确定具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
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
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该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
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该基金第一层将通过量化模型的建立和分析,筛选重点关注的股票样本。量化模型的建立将
主要采用估值因子、成长因子、财务因子和技术因子等指标,并根据因子有效性的变化调整
模型。该基金第二层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
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其中定量分析重点关注上市
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
值等方面;定性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
策略等方面。
3、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并在配置框架
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券种选择。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
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市场趋势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
利率预期和市场信用偏好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
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
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
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以确保系统性的控制持仓风险,并且在寻求风
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
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该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该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该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该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该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5)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124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9)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5(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华润元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6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净值的确认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7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128(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