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信用证是商人们经过长期实践的一种支付习惯,并结合银行的商业规范所产生的。信用证的地位是经过反复运作的过程而得到确定的,并随着商业的需要和发展变化得到广泛的普及。在信用证的交易中,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便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所以在信用证运作中,银行的审单义务显得至关重要。因此,产生于信用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信用证的单据审查上。国际商会最新颁布实施的UCP600 明确了“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因此,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来阐述了UCP600相对于UCP500对“相符交单”条款所做出的较大的改动。在阐述的过程中,同时引据一些案例来进行简要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总结了UCP600相关条款的变动所产生的一系列具体影响。使信用证主要当事人能熟练掌握和运用UCP600,以利于在国际贸易中合理利用规则与减少结算风险。
关键词:相符交单 实质变动 影响
ABSTRACT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field, and document credit is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payment. In the oper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every party shall check the conditions and terms in the documents to make sure if they are fulfill the requirements of letter of credit. So during this procedure, the examination of the documen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perplexing step.
As a result, the focuses of controversy in the letters of credit are often focused on the review of letters of credit documents.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recently published UCP600, which clearly points out that the "Complying presentation” refers to the terms and letters of credit, the practice and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same single-cross.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I used the empir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method to describe “Complying presentation” which changed a lot in UCP600 Compared with UCP500. In my description I used some examples in order to have a further brief review. And then on this basis, I summed up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UCP600 and a series of influence arising from changes. Wish the main parts to master the major parties and the use of UCP600 can facilitate the rational us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rules and reduce settlement risks.
KEYWORDS:Complying presentation Change influence
正文目录
1第一章 引言
1第一节 选题意义
1一、研究的意义与方法
1二、研究对象
3第二章 从案例中探索UCP600的修订背景
3第一节 引入案例
4第二节 UCP600的修订背景
4一、UCP500的不适应
4二、UCP600的出台
6第三章 针对UCP500的缺陷,UCP600所做的实质变动
6第一节 UCP600相符交单相关条款的变动
6一、明确规定“沉默不等于接受”
6二、单据审核标准的修改
7三、单据处理方式的增加
8四、单据处理天数上的修改
8五、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
9六、单据中地址规定的修改
10第四章 UCP600的修订所产生的主要影响
10第一节 对银行的影响
10一、积极影响
10二、不利影响
11第二节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1一、对出口商的收汇权益的进一步保障
11二、有关审单及拒付的规定对进口商的影响
11三、加大加快了出口商交单的选择性和收汇速度
12第三节 UCP600对相关国际结算规则的影响
12一、对SWIFT的影响
12二、对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的影响
13第四节 UCP600其他条款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
13一、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条款的规定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3二、信用证融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3三、信用证转让的规定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4第五章 信用证今后发展的前景分析
14第一节 多元化结算方式带来的挑战
15第二节 信用证的结算地位仍不可动摇
15一、信用证首次拒付为70%左右,但绝大多数都是最终付款
15二、全球信用证结算份额在下降,但仍保持相当高的份额
17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意义
一、研究的意义与方法
信用证是商人们经过长期实践的一种支付习惯,并结合银行的商业规范所产生的,是一项提供了银行独立信用支持和明确的支付承诺的专门业务。信用证作为国际之间经济往来的支付工具已得到广泛应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UCP500 已沿用十三年之久,其间国际运输业、保险业、银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实务做法,有的条款已不能适应业务的发展。自1994 年UCP500 生效以来,买卖双方和银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解释,并由此引发争议,影响了信用证的推广普及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据有关统计表明,由于包括银行和进出口商在内的当事人存在对UCP的错误理解及应用,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拒付,这就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的地位,而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拒付的工具。 另外,在有关信用证法律方面,自UCP500生效以来,也出现了多宗因UCP500条款的解释与应用的有失偏颇或对UCP500中的条款发出质疑的判例。
UCP600的诞生翻开了跟单信用证业务又一新的篇章,为信用证业务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注意到,大约7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就有不符点,而这70%的不符点大多数是以单据的表面不符为由拒收,而非实质不符。这对信用证的作用和市场份额的增长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由于UCP500本身条款的缺陷所导致的信用证拒付现象的典型案例的引入,阐述信用证拒付现象日趋严重的背景原因。然后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特别指出UCP600相对于UCP500关于相符交单条款方面所做的实质变动,同时引据案例对条款中的某一问题或观点进行阐述,最后分析UCP600关于相符交单条款的实质变动对信用证业务相关当事人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
二、研究对象
自2002年开始,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论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一直在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在UCP修改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 。但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这七个条款上: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第十三条审核单据的标准;第十四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第二十一条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第二十三条海运提单;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第四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如图1-1所示:
图1-1 七个条款提交次数柱形图
根据《1995-2003 国际商会意见汇编》整理
如图1-1所示,第十三条审核单据的标准、第十四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及第二十三条海运提单所占的比例比较大,因此本文主要着眼于研究UCP600中关
于相符交单条款的实质变动及影响。
第二章 从案例中探索UCP600的修订背景
第一节 引入案例
在实务中,大量案例的发生都与UCP500的条款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有着很大的关系。为准确的理解UCP600在相关条款方面所做的实质变动,本文引入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美元。经审核后,B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根据UCP500的规定,C银行已将该证通知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经审核,B银行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此信用证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之签字样式相符。”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A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斌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然而B银行审单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货物单据只有A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遂认为此构成不符点。因信用证中同时存在“FREE ON BOARD PLANE”和“FREIGHT PREPAID”条款的问题,通知行曾要求开证行加以澄清。开证行于是应申请人要求将“FREIGHT PREPAID”改为“FREIGHT TO COLLECT”,并向通知行发出修改电。然而受益人并未及时作出意思表示,于是开证行将受益人的沉默视为同意接受修改,然而在受益人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B银行发现单据上显示的仍然是信用证修改前的条款,遂认为构成不符点。B银行按惯例向A公司提交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两种处理方案:一是银行将退回单据;二是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该信用证的不符点显然是由B银行利用了UCP500规定不明确的缺陷,严格审单所引发的结果。而这种银行的严格审单方式正是信用证拒付现象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 UCP600的修订背景
一、UCP500的不适应
UCP500在当前的贸易环境下,十几年时间里对跟单信用证运作的推广和运用,无疑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贸易环境改变的太快了,通信、运输、保险基数的进步太快了,ICC在关于UCP500的4个意见书中说:“国际商会银行基数委员会遗憾而且关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一些条文。由于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妨碍了按照UCP500开立的信用证的使用。”为了维持跟单信用证的活力,ICC针对UCP500的适用条款,先后发布了200多条咨询意见,60多个DOCDEX裁决意见,4个意见书,2个政策声明和一个ISBP《UCP500下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即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简称“ISBP645”) 。
然而UCP500还是显得不适应,拒付率的飙升就是一个最有力的说明。在UCP500的时期,信用证5%的拒付率,就引起了重视。UCP500的前言说:“一些调查表明,大约5%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关产品交易的各方产生财务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的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二、UCP600的出台
在UCP600出台前,信用证的拒付率上升为70%左右。据统计,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已从上世纪的85%降至10%-20%。 而据SWIFT口径,仅2005年全球范围的信用证使用量的下降幅度即为2%。于此同时,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世界经济的缓慢发展,市场萎靡,需求剧减。形成了一个买方市场,买方更愿意选择对其有利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O/A(记账赊销)、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等,而不愿采用对其约束力强、费用高、资金占压严重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显然,这种高比例、高频率发生的信用证拒付现象已经危及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信用证似乎日益成为了拒付的工具。
鉴于此,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使UCP更趋于完善。国际商会授权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简称银行委员会)自2002年春开始着手对UCP500的补充和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10月15日通过最终草案。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信用证领域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国际商业惯例,UCP600必将对信用证业务产生广泛的影响。
第三章 针对UCP500的缺陷,UCP600所做的实质变动
第一节 UCP600相符交单相关条款的变动
一、明确规定“沉默不等于接受”
UCP500第9条DIII款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UCP500只规定如果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的信用证一致,就认为受益人以接受修改;至于提交的单据与修改后的信用证不一致时,是否可认为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呢?UCP500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一般都是视同拒绝接受修改。 然而,在现实中开证行会试图证明受益人已默认接受修改,其理由一般是“受益人已获悉了信用证修改却未表示拒绝”。尽管,从UCP500的规定来看,默认接受修改的推断只能从提交相符单据的事实得出,未明示拒绝即等于默认接受的论点则缺少能够为UCP500所支持的论据。但是,因为此规定的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仍层出不穷。
在第二章所引入的案例中,B银行正式以受益人的未明确意思表示为由,将受益人的沉默视同于接受,遂认为受益人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构成不符点,从而拒绝付款。在实务中,一些银行有时候会在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中加列“如果在一个规定时间内,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修改就自动生效”等类似语句。ICC强烈反对此类错误做法,认为这是变相的“沉默等于接受”,并称其改变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和撤销的性质”。而如果将受益人的沉默假设为接受,这也是与许多国家的法律相违背的。鉴于这种对惯例的错误运用及ICC曾表达的观点,UCP600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
二、单据审核标准的修改
在UCP500中,关于银行的审单标准表述为“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仅原则性地规定单证和单据之间的表面严格相符,而且据以判定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严格相符要根据统一惯例本身规定的实务标准来确定。就各国的信用证法律和实务而言,单证是否相符始终是争议最大的焦点,各国法院对严格相符标准的不同理解,也使这一问题的争议和分歧更加严重。而UCP600中,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同时UCP600中专门规定了“相符交单”这一条款,这一定义区别于人们在传统上对相符交单的理解。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涵义被扩大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且要做到与UCP的相关适用条款相一致,还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其次,ICC再次通过UCP600中第14条款明确表明即使在单证间也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避免了大量因为银行方面实施的“严格相符”,甚至故意寻找不符点所产生的纠纷。
在第二章的案例中,因信用证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之签字样式相符。”然而B银行审单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货物单据只有A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与开证行预留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不一样,遂认为此构成不符点。倘若此信用证所遵循的不是UCP500,而是依据UCP600的相符交单“不得矛盾”条款,那么此不符点就不成立了。
三、单据处理方式的增加
在贸易业务中,如果遇到银行拒绝承兑或者是议付,UCP600在UCP500的基础上补充了另外的两种方式:一是银行根据先前收到的交单方的指示处理单据;二是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收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且同意该放弃或者在同意放弃之前先收到交单一方的指示。其中包括一直备受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加入这一条款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受益人提交单据最基本的目的是要求获得款项。如果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并支付,那么对受益人利益不会造成根本性的损害特别是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时候。受益人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隐含了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的意愿。现实业务中,银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具此类条款,事实上应该说它的做法与UCP500的条款是相矛盾的,而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
在第二章的案例中B银行按惯例向A公司提交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两种处理方案:一是银行将退回单据;二是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然而在实务中,完全按照上面的分析处置不符点单据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按照UCP500的标准程序,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声称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置,假如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必须先将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的情况告知交单人,请交单人指示是否可以放单付款。交单人往往又要与受益人联系,再由交单人将受益人的意见传递给开证行,这样会耗费不少时间、费用和精力。其实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将存在不符点的单据交至开证行,通常都希望申请人能够接受不符点,开证行能履行承付责任。如果所有情况下都机械地按照上述程序行事,受益人会因此延迟了收款,申请人也会因此而耽误了提货,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UCP600补充的两种处理方式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难题。
四、单据处理天数上的修改
UCP500第13条规定:“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 应有各自的合理的审单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以便决定是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单方。”但在UCP600中,“合理时间”的概念已不复存在,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中,对“合理”的长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经常因处理时间是否合理产生争议。此外UCP600将UCP500中关于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收单翌日起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修改为“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明显缩短了单据处理的时间,并同时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
美国曾有个案例,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因单据不符点作出拒付。但议付行认为,开证行作出拒付时已超过合理审单时间,因此开证行拒付无效,应予付款。而开证行认为自己审单拒付并未超过UCP500规定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坚持不付款。双方走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支持议付行的请求。法院认为,该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只有一页纸,开证行用三个工作日来审核该单据,显然超出了合理的工作时间,因而拒付无效。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银行审单拒付超过了合理时间,即使该时间并未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银行仍将面临拒付无效的风险。因此合理谨慎的做法是审单和是否接受单据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而不是试图用足七个工作日。根据UCP600,相关银行最多有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审单,只要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花费多长时间审单并作出是否接受单据的决定都是允许的,而无论单据多少、其他情况如何,从而彻底解决了“合理审单时间”带来的不确定性。
另外,UCP600与UCP500在规定审单期限的起点和终点上有所不同。UCP500的措辞为“从其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算”,而UCP600在本款中的措辞则为“从交单次日起”。其实,前后含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收单是交单行为的一面。正如UCP600中关于“交单”的定义解读中提到的,一个完整的交单行为既包括“交”,也包括“收”。前后措辞上之所以如此改变,似乎主要与UCP600意义上的“交单”这一概念已经有了严格的定义有关系,而“收单”不管在UCP500时期,还是UCP600时期都没有直接的定义。
五、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
UCP500第21条规定:“对于运输、保险及发票之外的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出具人和内容,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相矛盾,银行将予接受。”限于篇幅和简洁的需要,信用证不会对每一种单据内容面面俱到,一般情况下仅给出单据的名称。第21条提供的宽松条件便成了受益人处理单据的万应灵药,以致造成对该条款的滥用。比如装箱单不表明包装要求,质量证不显示质量,检验证没有检验结果,凡此种种都缺乏单据所应具有的效力。对这种明显既不符合常理又可能会对申请人在清关提货以及生产销售造成影响的单据,却因“内容与其他单据并不冲突”而不得不接受,使得收到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的初衷相违背。UCP600针对这一明显的不足,在本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定,即“只要内容看来满足了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从而建立了新的审单标准。
此外,UCP600更是解决了以前重名称不重内容的问题,例:信用证的要求PACKING LIST,而客户提交的单据名头并没有打印“PACKING LIST”或名头为“WEIGHT LIST”。但是单据的内容包含了包装单的相关要素,满足了其功能。相信若以UCP500为标准的话,这将又是一个单据不符的例子,而UCP600将这一切都合理化。
六、单据中地址规定的修改
按照 UCP500的理解,UCP600第14条J 款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在同一国。联络细节(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不予理会。改变了以往UCP500的理解,单据的地址要和信用证严格一致。虽然有人认为应当坚持在ISBP中的立场,只允许提交的单据中的地址与信用证中的有差异,而不应当允许完全不一样的地址的存在,因为有可能不同地址下有两个名字相同的人,尽管这个可能性很小。也有人反驳这种观点,认为首先通知行通常能够判断哪个才是真正的受益人。其次,即使错误通知了非真正的受益人,该人也很少有可能准备好所有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去提交。这个修改可能会增加欺诈的风险,但无疑会大量减少因地址不一致引起的拒单,这对银行和进出口商都比较有利。
第四章 UCP600的修订所产生的主要影响
第一节 对银行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一)审单时间的变化对银行所产生的影响
银行审单时间的缩短对银行的约束实质上是缩小了,因为在各国银行审单实务中,通常只用三天就能审核完毕。所以五天的审单时间实际上是给银行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可以广泛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延缓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银行审单时间的缩短不仅改变了银行业的传统习惯,而且还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银行必须要提高工作效率。那些业务能力强、富有效、能维护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利益的银行必大受欢迎。
(二)审单标准的宽松化对银行所产生的影响
审单标准宽松化及对单据运输途中丢失负有付款责任等,使银行的付款责任得到加强,并使“单证不符”现象发生的概率得到降低,有利于恢复进出口企业使用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信心,提高使用信用证的次数和频率,银行也可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不符单据处理方式的增加对银行所产生的影响
不符单据处理方式的增多,有利于银行提高审单效率。根据新增的处理方式,开证行有权将不符单据通过直接联系开证申请人,若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便可以放弃不符点,履行付款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满足了现实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降低由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受益人二次交单,而且赋予了银行在不符单据处理上的多重选择,有效缩短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周期,提高审单效率。
二、不利影响
(一)“沉默等于接受”条款的禁用对银行所产生的影响
“沉默等于接受” 被禁用,银行陷入被动境地,给银行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和麻烦,例如,在多次修改、且各次修改又有联系时,银行在收到单据之前因得不到受益人的通知而无法确定下次修改内容。为此,一些银行在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中常常加列“如果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修改自动生效”等类似语句,以督促受益人及时告知修改是否接受。但禁用“沉默等于接受”条款后,虽然维护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和受益人的利益,但却使银行陷入了上述被动境地。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寄希望于信用证能够得以不断完善,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提高开证水平,尽量减少其修改次数。
(二)单据审核标准的变化及地址规定的修改对银行所产生的影响
单据审核标准的变化及地址规定的修改,加大了银行审单难度。UCP600放宽了对银行审单的要求,明确单证间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然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时,单证之间何谓内容冲突、何谓不冲突,以及单据上记载的申请人、受益人的地址是否处于信用证中述及地址的同一国家内, 有时是不便判断的,需要审单人员既要掌握审单技巧,又要具备渊博的专业和非专业知识。
第二节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一、对出口商的收汇权益的进一步保障
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审单标准宽松、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的修改以及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增加,都更有利于受益人能够及时收汇,加快收汇速度, 便于资金周转。同时减少了不法分子利用UCP500条款的漏洞将信用证作为一种拒付工具和由于银行方的“严格审单”所导致的拒付现象,降低了出现不符单据的机率,便利了受益人制单,最终降低了受益人的收汇风险。
二、有关审单及拒付的规定对进口商的影响
UCP6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为“ 5个工作日”及租船提单可以由出口商自行签发租船提单,而提单中的卸货港可以是信用证规定的港口的大致地理范围。虽然这对出口商来说非常方便灵活。然而对进口商来说,银行审单时间的缩短及“合理时间”的取消,使申请人的付款时间缩短,资金压力增加。此外,货权始终在出口商手中,在运输过程中出口商有可能将货物转卖其他买主,进口商难以取得主动权,所以在开证时要考虑是否接受租船提单。
三、加大加快了出口商交单的选择性和收汇速度
UCP500并没有明确开证行是否允许作为交单地点,这样,一旦出现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找不到一家合适的银行为其议付或代为寄单,则出口商收汇将会受到直接影响。为此,UCP600第6条d款规定,除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这一规定,为出口商交单提供了更大选择,更加明确了开证行不可推卸的第一性付款责任,确保了出口商在相符交单下获得货款的权利。但是,出口商应清醒地认识到选择直接向开证行交单需要承担单据延误到达、遗失的潜在风险。
第三节 UCP600对相关国际结算规则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UCP处于一个重要或核心的地位,它的修订不仅使信用证结算更加规范,而且还带动了SWIFT、eUCP等其他相关规则的修订和升级。
一、对SWIFT的影响
一个特定的信用证是否受惯例约束,在UCP过去的版本中,允许采取明示和默认两种做法。默认的做法,以SWIFT开证最为常见,因为在原SWIFT规则关于MT700/701(开立跟单信用证),MT710/711(通知由第三家银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MT720/721(跟单信用证的转让)的报文使用规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跟单信用证将遵循现时有效的巴黎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与过去的版本不一样,UCP600要求信开信用证和电开信用证,包括SWIFT开证均要求“信用证在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以SWIFT开证为例,2006年11月升级为MT700、MT710、MT720版本中增加了40E applicable rules(使用规则)栏位,这主要是为了配合UCP600的实施。
二、对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的影响
作为UCP的补充,eUCP是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统一规则,适用于电子交单或电子和纸制单据混合方式交单。随着UCP的修订,为了更好的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eUCP的有关内容也进行了更新,新修订的版本从 升级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电子交单补充规则》是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提交纸制单据的规定的补充,从而从以往用电子记录单独提交过渡到与纸制单据联合提交。因此,当信用证表明受到eUCP规则条款的约束时,eUCP作为UCP的补充适用规则。版是专门对UCP600所做的升级版本,之所以使用版本的名称,为的是以后修订的方便,如今后技术发展而需要修订,可以早于UCP600而单独进行修改。在电子交单或电子和纸制单据混合方式提交单据时,要同时使用eUCP和UCP两个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也应受UCP的约束,而无需再次明确订入到信用证中。但如果适用eUCP和UCP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时,则应当优先适用eUCP。如果eUCP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交单时选择纸制单据或电子记录,受益人选择仅提交纸制单据的,或者eUCP信用证只允许提交纸制单据,则该交单只适用UCP。
第四节 UCP600其他条款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
一、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条款的规定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遵循UCP600 开立的信用证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无须另外注明。这更充分地保护了出口商的利益。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该信用证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这说明了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就算不支付通知费, 信用证也还是有效。甚至该信用证项下所有原本应该向出口商收取却没有收到的费用, 最终都将会由发出信用证指示的一方——开证行来承担, 也就是说是由进口商来承担的, 所以进口商在开证时要有负担所有银行费用的心理准备及成本考虑。
二、信用证融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UCP600中首次以定义的形式对指定银行的议付行为做出界定。对于出口商来说, 虽然被指定银行同意预付款项也是一种议付行为, 但是在与银行沟通的时候仍然要注意明确自己的融资要求,因为在被指定银行做了议付后出口商也有可能并不能得到融资的。同时, 在议付信用证下, 开证行必须偿付善意议付单据的被指定银行。对进口商来说, 被指定银行更容易获得善意第三方的地位, 只要信用证交易中存在善意第三方, 即使出口商欺诈, 也不能向法院申请止付, 这一点一定要提请进口商注意。
三、信用证转让的规定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UCP600规定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照交开证行, 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这一做法有两个先决条件: 首先是第一受益人不能换单或要换的单据有不能及时更正的不符点;其次是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必须通过转让银行提交开证行, 而不能由第二受益人自行提交。这一条款充分保护了最终卖方的利益, 因为此时卖方已经将出口货物发运并取得相关单据, 如果第一受益人倒闭或者其要换的单据存在不符点, 就会导致第二受益人无法安全收回货款。在这种情况下, 进口商可能只是在对第二受益人的情况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进口商在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要考虑这方面的风险。
第五章 信用证今后发展的前景分析
第一节 多元化结算方式带来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到来,各国间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的重大变化,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争手段的不断增加,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其结算方式也经历着一次重大变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多元化已成为新的发展趋势。最主要的结算方式有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包买票据、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国际保理以及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其中,保理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I,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可以说,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
近20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向买方市场形成转变以及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大规模的应用,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全球贸易量已经达到5000多亿,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而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7300亿欧元,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方式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据统计,现今欧美国家的非信用证贸易已分别占到贸易总额的80%和90%。在2005年整个的保理业务量中,英国占%,美国占%,意大利占%,法国占%,可以说,整个欧美国家在保理业务中处于主导地位。
因此,本人认为国际保理的发展对信用证业务带来的冲击最大。国际保理是一种集现代信息融资服务、帐务管理和信用保险于一体的国际贸易结算新方式。它给贸易双方都会带来好处,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1、可以保障货款的安全收回。由于保理业务提供的是100%的信用保险,因而出口商可以完全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只要出口商遵守销售合同及保理合同,即可得到出口保理商无追索权预付的部分货款。2、融资便利。在国际保理协定下,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只要向保理商提供发票及有关货运单据,即可取得部分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3、有利于出口商进一步发展新客户和扩展市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一揽子的综合性服务,从而为出口商开发国际市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于进口商来说,其优越性表现为:1、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可以简化进口手续、免去信用证项下的资产抵押或交付押金的要求,减少流动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占用。2、进口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各种风险,这主要是由于进口商是收到货后再付款,再加上有保理的约束作用,交货期及货物的质量、数量等都可得到保证。
第二节 信用证的结算地位仍不可动摇
UCP500实施以来,信用证拒付率的极具飙升,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是否就可以因此断言,信用证的生命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了呢?其实不然。理由如下:
一、信用证首次拒付为70%左右,但绝大多数都是最终付款
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在信用证交易下这是极其普遍的现象,也常常会招致开证行的拒付。一套带有不符点的单据的拒付,开证行是出于三类截然不同的动机。一类是申请人为了拒收货物。或者是申请人因为货物的质量缺陷不愿意接收货物,或者是因为商品市场价格大幅变动而挑剔不符点以要求降价。第二是在授信用证下开证行为了回避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安排下,开证行的责任是第一性的。但是,当开证行收到国外来单时,如果遇到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开证行怕赎单无望,往往会就着单据不符点拒付凭以解除其在信用证安排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或者是单据本来没有不符点,开证行有意挑剔不符点,试图回避信用证安排下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尽管这会影响其银行信誉。第三则是与开证行的习惯做法有关,并且开证行也可以借此收取不菲的不符点处理费。许多银行的做法是:凡是不符点单据,无论如何,先拒付,再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同时收取不符点处理费。而有些银行则不这样处理,不符点单据下先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在承兑或付款的同时,列明不符点,提请交单行注意,并凭以收取不符点处理费。而近年来,单证处理外包规模发展很快,为了体现包入银行单据处理专业水平,包出银行往往也会要求包入银行严格审核单据,而包入银行也乐此不疲。
实务中,出于最后一个原因而拒付,其实不能说明信用证的前景堪忧,而只是表明了在UCP500时期不符点单据在增多,这也是UCP600出台必须而且考虑的现象。出于前两个动机而拒付,其实只是极少数的情况。这也正是信用证安排仍然保持非常高的最终付款率的原因。
二、全球信用证结算份额在下降,但仍保持相当高的份额
据估算,信用证每年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发生额约为7000亿美元。
据另外一项权威估算:“今天约有60%的货物运输使用赊销这种方式,而使用信用证方式的约为33%。根据这项调查,使用赊销方式已经是最近几年的一种市场趋势。四年以前曾使用相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类似调查,结果显示约为40%的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而使用赊销方式的比例与使用信用证方式的比例基本相同。暂且不管这些数字指的是贸易笔数还是贸易金额,仅从该调查结果的表面看,信用证业务的市场份额在过去四年下降了大约7个百分点。”
估算中继续说:“信用证的最诱人之处是:可以针对每一笔交易来设计安排不同的信用证条件,以适应该交易中存在的特殊风险。相对这一特点,其他贸易融资工具则显得‘挑挑拣拣’,只承担它们愿意承担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使得信用证可以在世界上最复杂、最具风险的地区广泛使用。”
“这些信用证的与众不同之处可同样被用来诠释其发展趋势。信用证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环境中的使用并不普遍,如欧洲、北美,但在市场风险比较高的地区仍是最常用的工具。这意味着在风险较高的或新兴的市场,如利比亚和毛里塔尼亚,信用证的业务量和业务金额仍可持续增长,而在一些较发达的、新加入欧盟的地区,如波兰,信用证基本被赊销方式所替代。那些被认为市场风险较高的国家名单并非一成不变。在过去六年中,部分亚洲和南美国家的信用证业务在金融危机后呈现复苏的迹象,因为贸易商们希望以更安全的方式替代赊销。”
无论如何,信用证结算在当前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还是不可动摇的,它所占整体比例的33%足以说明这点。而在中国信用证结算的比例,也差不多是这个水平。在中国对外贸易量迅速增长的大环境下,信用证结算无疑跟着水涨船高,而且其在贸易结算量中比例的下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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