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知识讲座
张 振 军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
等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
一类疾病。传染病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世界上
曾出现的3次鼠疫大流行,夺去了1亿多人的生命。我国
解放前因传染病死亡的人数为各种死因人数的首位。
我国传染病的特点:
1. 具有传染性;2. 具有流行性;3. 具有反复性;
4. 具有死灰复燃,如性病;6. 具有回升趋势;7. 出现
新病种,如SARS。
传染病防治法是指调整(高速)预防、控制和消除
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颁布的与传染病有关的法律有:
1. 195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
示》;2. 1955年卫生部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3.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
条例》;4. 1989年2月21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5. 1991
年12月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 2003年5月4日卫生
部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7.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于同年5月9
日起施行。上述法律的颁布实施,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对
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分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
度,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轨
道。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
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
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
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
一切个人即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
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
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所
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
三、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
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
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
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
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
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
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
等,均强制执行。
(二)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病毒性
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
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
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
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对此类传
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
对其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炭疽病人必要
时可采取某些强制性措施,控制其传播。
(三)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肺结核、
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
行性腮腺炎、风诊、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等。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
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依权限决定传染病病种的增
加或者减少。
第二节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预防是传染病管理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措
施。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就能减少、
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对此,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让群众掌握预防传染病和
识别传染病的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减少或防
止传染病发生和早期发现传染病人的重要环节。
(二)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传染病都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传播的,例如蚊、
蝇、蚤、虱等虫媒通过叮咬吸血可传播疟疾、流行性乙
型脑炎等传染病;鼠可传播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因
此,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农牧、林业、卫生、
城建、水利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灭鼠、消除各
种病媒昆虫以及传播传染病或引起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禽
畜等宿主动物的防治管理。
(三)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是预防传染病发生的重要措施。
应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
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四)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计划免疫是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
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进行人群预
防接种,以提高人群的免疫能力,达到控制、消灭相应
传染病的目的。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各级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规划
、目标,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计
划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
预防接种(人工免疫)
1.人工自动免疫:指以免疫原性物质接种人体使人体
产生特异性免疫。
①活疫(菌)苗:结核,鼠疫,脊髓灰质炎,流感
等疫苗;
①死疫(菌)苗:霍乱,伤寒,副伤寒,乙性脑炎
等疫苗;
①类毒素:破伤风,白喉类毒素。
2.人工被动免疫:指将含有抗体的血清或其制剂注入
人体内,使机体马上获得现成抗体而受到保护。
1 疫血清:白喉抗毒素、破伤风抗毒素。治疗预防
均可。
①免疫球蛋白(丙种球蛋白、胎盘球蛋白):预防
麻疹、甲性肝炎。
3.被动自动免疫:指在有疫情时用于保护接触者的一种
免疫方法。
如给接触过白喉传染源的易感者注射白喉抗毒
素,使他马上得到抗毒素被动免疫的保护,同时接
种白喉类毒素刺激其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而得到自
动免疫的保护。
四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糖丸疫苗、百白破
混合制剂、麻疹疫苗。
防六病:结核、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
风、麻疹。
(五)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1.健康检查制度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和水源管理、整容、托幼机构、集体食
堂、宾馆、饭店、浴池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此类
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
证后方可上岗。
2.消毒管理制度 消毒是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
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这是切断传
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工作。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
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
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医疗保健机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
和操作规程,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生活“三废”必须严密消
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
处理要求如下:
(1)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①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
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①彻底消除鼠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
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①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
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2)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①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①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①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①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①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生活“三废”按卫
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处理要求如下:
①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①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①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
处理;
①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
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
厘米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
性感染的发生。处理要求如下: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
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
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
等不得使用。
3.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
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
理。
(1)分类
①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
艾滋病病毒(4种);
①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
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
体(8种);
①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
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
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
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17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
(霉)种的种类。
(2)管理
①保藏 由中央卫生部指定的单位负责。
①供应 一、二类菌(毒)种,由中央卫生部指定
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专业实验
室或者中央卫生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①使用 一类菌(毒)种,由中央卫生部批准;二
类菌(毒)种,由省卫生厅批准;三类菌(毒)种,由
县卫生局批准;
①运输 一、二类菌(毒)种,派专人直接到供应
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持邮寄单位证
明,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
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
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七)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
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
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
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
应当设定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八)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
预防保健组织是指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级各类医
疗保健机构以及专业防治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
它们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履行业务技术指导
职能,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主
动地与病害作斗争,同时研究传染病发生、发展规律,
找出并落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疫情报告
人分为义务报告人和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人是指城乡
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
人员。上述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应及时向附近卫生院、医院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是
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责任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疗
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上述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
告卡,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另作疫情登记备查。
同时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以控制疫情传播。
2.疫情报告时限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
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
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报告传
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
病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在丙类传染病监
测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
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
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
、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
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的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
区域的疫情。
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
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
的艾滋病病人、炭疽病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
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
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
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
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
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
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
理和预防措施。
在实施以上传染病控制措施时,传染病病菌人及其
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
(二)紧急措施
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
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政府
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
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上述紧
急措施的报告时,必须在规定的24小时内做出决定。紧
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三)疫区封锁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
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疫源地:指传染源向其
周围传播病原体的所能波及的范围。疫点:指范围较小
的疫源地或传染源。疫区封锁就是限制疫区与非疫区之
间的各种形式的交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
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
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可采取前述
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
卫生检疫。由于封锁区关系到政治、经济以及人民群众
生活、安全等问题,《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
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镜
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
布。
第三节 传染病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工作职权的机关是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
生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部门)卫生
主管机构。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
理职权是:①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
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①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①对违反《传染病防治
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其职责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
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
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
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职责是:①检查、监督、指导
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①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
需的检验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
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①宣
传传染病防治法,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提出处罚建议;①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①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
病措施的建议。
三、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及其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
本单位推荐,经分管该医疗保健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职责是:①结合本单位及责任
地段具体情况,宣传《传染病防治法》;①检查本单位
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
况;①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①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
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①定
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遇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四节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
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准的;
①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①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
致使生活“三废”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①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生活“三废”不按规定进
行消毒处理的;
①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
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①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
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①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
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性眼镜、人造器官
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①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
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
使该传染病扩散工作的;
①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
他人感染的;
①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颖似传染病病
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
疗的;
①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
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
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情节较严重,可以处20000元
以下的罚款:
①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①
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
发、流行的。
①造成传播病菌(毒)种扩散的;
①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①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
经教育继续违法的。
有下列情节的可分别处以罚款:
①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
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可以处2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
被传染病病菌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
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
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
①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
物制品的,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
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
①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
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
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
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
请复议或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
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行政处分:①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
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
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情节轻微的;①从事
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
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①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
措施的;①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
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
制疫情的决定的;①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
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①无故阻止
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二、刑事责任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
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①供水单位供应的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①拒绝按照卫生
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①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①拒
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331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
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
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医学院工会
20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