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事行政
主要内容
人事行政概述
国家公务员制度
当代人事行政的变革
一、人事行政
人事管理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的基本功能
人事行政的主要环节
1.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社会各类组织用人以治事的
活动以及规范这些活动的各种制度、法
令、理论、方法、手段和方针等。
构成人事管理的基本要素:人和事
人:处于社会劳动过程中并通过一定方
式确立了管理关系的人,作为管理者和
被管理者的物质承担者
事:职务、职责和职位,通常称为工作
2.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
主要对象的人事管理,也是行政机关的
人事管理
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
管理原则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法律
法规为依据
3.人事行政的基本功能
计划和组织功能:对行政系统的人才需
求和可以供选拔的人力资源之间关系实
行宏观调控
使用和开发功能:人事行政最经常的职
责和最大量的活动
激励和监督功能
4.人事行政的主要环节
职位分类
录用
职务任免
考核、奖惩
职务升降
培训、交流
工资、福利
退职、退休等
支柱作用的是:
职位分类
选拔任用
培训和考核制度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
西方公务员制度
中国公务员制度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指通过非选举程序
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西方国家公务员的特点:公开考试、择
优录用、职务常任、政治中立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
1951《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2005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7年1月中组部出台《公务员考核规
定(试行)》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职位分类
录用
考核、奖惩与纪律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培训、交流与回避
工资、福利与保险
辞职辞退、退休与申诉控告
义务与权利
管理与监督
1.职位分类
职位设置:确定职务序列
职位说明书
公务员级别
(1)职位设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和人员编制,设
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职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
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领导职务层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巡视员、副巡视员
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科员、办事员。
不具备行政领导职责。
(2)职位说明书
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的工作性质、任务、职
责以及任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职位名称
所在单位
工作项目
工作描述
所需知识结构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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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 对应关系是: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科员: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3)公务员级别
2.录用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
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
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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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
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
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
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
至二年。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
取消录用资格。
3.考核
考核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
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
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
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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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程序
设立考核委员会。
自我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公示
确定考核等次
下考核书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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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的应用
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
(一)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晋升一
级工资;
(二)连续五年考核称职及以上,晋升一级
职务;
(三)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记三等功。具有
晋升职务资格,晋升时优先考虑;
(四)年度考核优秀的,当年给予嘉奖(奖
金);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一)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当年不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一)降一级;
(二)当年不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等的,辞退。
4.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
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
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处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
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5.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
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产生办法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委员
选举
国家主席 国家副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全国人大
国家主席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提名 提名
提名
国务院副总理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决定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查院院长
决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
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
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
生任职人选。
职务升降
逐级晋升,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晋升领导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讨论决定
(四)公示
(5)任命
6.培 训
初任培训
进行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
在职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
交流与回避
交流的方式
调任
转任
挂职锻炼。
血亲姻亲回避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
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
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
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
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
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害关系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涉及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7、工资保险福利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
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
金。
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
位津贴等津贴。
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保险制度
工资制度改革
薪
级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基本工资
岗
位
工
资
岗位绩效工资
综合管理类
• 分为十级,职级对应关系:
• 正部级:一级;
• 副部级:二级;
• 正局级:三级;
• 副局级:四级;
• 正处级:五级;
• 副处级:六级;
• 正科级:七级;
• 副科级:八级;
• 科 员:九级;
• 办事员:十级。
专业技术人员
十三级,职级 对应关系:
正高级:一至四级;
副高级:五至七级;
中 级:八至十级;
助理级:十一至十二级;
员 级:十三级。
8、辞职辞退
公务员辞去公职:
书面申请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自接到申请
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
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
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
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
职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
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
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
计超过三十天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
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
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
的公务员。
退 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
丧失工作能力。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
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离职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到原工
作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
性活动。
领导成员公务员:三年
普通公务员:二年
案例一:
本事强不过“人事”
社会上的不公平竞争首先表现在人事竞争上。
政府部门选拔工作人员,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参与
考核。但现实中存在着拉关系、逐条子、托人情、走后门现象,搞得组
织部门、用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更无法保证用人质量。其结果是不凭
能力凭关系,不看本人看后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成了一句空话。
有本事的人面对着想进去一展身手的单位,只能长叹“有心报国,无法
入门”而“长使英雄泪沾襟”。
社会上一句评价干部选择制度的流行话——“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
中选人”,可谓一语中道出了“本事强不过人事”的根子。一些地方和
单位把选择干部的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里,把领导集体的多
数人和多数干部群众排斥在外;把选择干部的对象局限在一个很小的圈
子里,大量优秀人才被排斥在事业之外。这就决定了“由少数人在少数
人中选人”的选择制度,其直接效果是不能保证人才的充分流人,也难
以避免非人才的大量流入。有一段时期,领导干部都津津乐道。“伯乐
相马经”,以伯乐自居。
实际上,居于少数人的领域,很多时候用传统的“相马”方法,对人的了
解凭感觉,靠“直观”,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缺乏民意的科学分析,因
而使选人用人缺少真实的群众基础,有很大的盲目性。同时,也产生出许
多任人惟亲的现象。拉关系、走后门者有之,行贿受贿者有之。那些蝇营
狗苟、拉帮结派、攀龙附凤者对“本事”不屑一顾,乃至没有那份心思去
操练本事,而费尽心机去纺织“人事”(关系)。因为“本事”与取得的“
效益”已不成比例,乃至不成正比了,而“人事”与“效益”则是成正比
乃至成几何级数的正比。热衷于、熟稔于“人事”的“能人”得到了各种
好处,如官位的晋升、利益的获得;而一些不热衷、或不擅长钻营“人事
”的人,一些一门心思干点事、增长点“本事”的人反而得不到各种好处,
且时时处处呕气。长此以往,遂形成风气,形成时尚,使长于“人事”者
或热衷于“人事”者趋之若骛;使长于“本事”者、实心实意干点事的人
灰心丧气,且日益减少。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案例中反映了目前人事行政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2)本事强不过“人事”,违背了人事行政用人的什么原则?你认为
怎样才能避免这种现象?
分析:
(1)案例中反映了目前人事行政中存在着如下一些主要问题:
A.在人才的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着用人惟亲、权钱交易的现象。
拉关系、走后门,行贿受贿、买官卖官时而有之,这不仅是对人才的
不公和浪费,对政治风气、社会风气也有极大危害。
B.在考核和奖惩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考核不实事求是,晋
升不惟功,奖励不惟绩,严重压抑了一心想干点事、增长点“本事”
的人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人事行政功能的发挥。
C.目前人事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不公正、不公平和不
公开。前面两点就是讲的不公正、不公平。而不公开即案例中提到的
“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甚至由某个别领导“秘
密”进行成“内定”。所有这些不良现象,我们切不可听之任之,必
须杜绝!
(2)
A.本事强不过“人事”违背了人事行政在用人问题上的量才录用、
任人惟贤原则。
B.要想克服和避免本事强不过“人事”的不良现象,必须:首先,
把人事行政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在干部的
选拔任用、考核晋升与奖励等方面严格照章办事。其次,加强对人事
行政的监督。干部的选拔录用等方面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使真正有本事、德才兼备的人得到重用,做到人得其职、职得其人、
适才适所、人事两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