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财产税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二级政权)和市町村(三级政权)三级征税体制,财产税中既有中史征收的税种,也有地方征收的税种。地方征收财产税的权力由国会制定的《地方税法》赋予,各地方政府再依据《地方税法》,制定相应的财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日本财产税包括的税种很多,其中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主要有都道府县征收的固定财产税、不动产购入税和市町村征收的固定财产税、城市规划税等。财产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市町村征收的财产税主要有固定财产税和城市规划税。固定财产税对上地、房屋和建筑物、商业有形资产征收。1995年日本地方的固定财产税收入为亿日元,占地方税总收入的%;1999年此税收入增加到亿日元,在地方税总收入中的比重也增加个百分点,达到%。城市规划税是市町村开展城市规划事业和上地规划事业的财源,对上地和房屋的所有者课征,大多数市町村都征收此税。1995年城市规划税总收入为亿日元,占市町村税收总收入的%;1999年城市规划税为亿日元,比重增加到%。
都道府县征收的财产税主要有固定财产税和不动产购入税。固定财产税是对评占价值超出市町村税收限额的大型商业资产征收的财产税,其税基是评估价值超过市町村税收限额的部分,其收入在地方税收中的比重较高。47个都道府县都征收不动产购入税。纳税人在获得土地和建筑物的同时即应缴纳此税。1995年不动产购入税为亿日元,占都道府县级税收总收入的%;1999年不动产购入税为亿日元,比重有所下降。
财产税税基评估确保公平
固定财产税税基为各币町村《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示的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应税财产的价值评估由各市町村依据公式进行,评估公式则由中央政府的公共事务大臣、内政大臣和财政大臣共同决定,全国统一执行以确保公平。
评估土地的价值时,每次单独对同一类土地进行评估,如住宅用地、农业用地和森林用地等。然后以某一区域内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土地,作为同一类土地价值的标准。每块土地的价值可以依据标准土地的价值并结合周围环境而定,
符合住房供给政策规定的住宅用地,在200平方米内实行减税措施,其税基为同类用地评估价值的1/6,超过200平方米时,其税基则为同类用地评估价值的1/3、评估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时,根据住房供给政策,对房屋提供税收减免。具体规定为,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面积为50~120平方米的房屋,在头3个纳税年度减征50%;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3层以上的耐火住宅,面积为50~280平方米的,前5个纳税年度减征50%。评估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时,还要考虑替代物的价值和折旧。商业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也要考虑成本和折旧。
应税财产的起征点:土地为30万日元,建筑物为20万日元,商业有形资产为150万日元。公路、墓地或用于教育、宗教、社会福利以及地方税法案规定的其他用途的财产免税。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以及外国大使馆所拥有的财产也免税。
《地方税法》规定了财产税的标准税率,固定财产税的标准税率统一为%。另外,地方税法案也规定了固定财产税的最高税率为%。3230个市町村中有280个采用高于%的税率。城市规划税的税基和固定财产税一样,各市町村可以设置税率,但最高不能超过%。都道府县征收的不动产购入税税率为4%。
《固定财产登记册》向纳税人公开
日本的财产税按应税财产所在地,由各市町村或都道府县分别征收,首都东京的23个区则由东京市政府征收。不论是否日本居民,只要在《固定财产登记册》上列明的财产所有人都要缴纳此税。税款分4次支付,通常为4月、7月、11月和次年2月。1999年,日本固定财产税的征收率为97%。
每年从3月1日起,《固定财产登记册》都要向纳税人公开展示20多天。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进行查询,如果对评估价值有疑问,可以向固定资产评占委员会提出申诉。例如,在名古屋76万名财产税纳税人中,去年就有114人对上地评估价值提出申诉,17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提出申诉。
《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的房屋、上地或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依据土地市价、房屋或建筑物的替代成本的变化,每三年修订一次。纳税人可进行上地和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登汜文件由司法部保存、市町村政府依此文件核对《固定财产登记册》,检查财产是否有变化。但由于上地的评估价值有时变化很快,为避免税负的突然增加,地方政府一般通过调整应税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比率来平衡税负。
《固定财产登记册》中商业有形资产部分每年都进行修订。资产所有者必须向市町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以便进行评估。
作者:王道树/阚晓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