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公众责任险保
险条款
目录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3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0
(一)扩展类...................................................10
1.恐怖活动条款............................................10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10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10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11
5.建筑物改变条款..........................................11
6.停车场责任条款..........................................12
7.衣帽间条款..............................................12
8.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A ......................................12
9.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B ......................................13
10.有缺陷的卫生设施条款...................................13
11.电梯责任条款...........................................13
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展条款.................................14
13.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14
14.锅炉爆炸条款...........................................14
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14
1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15
17.火灾、爆炸及水损责任条款...............................15
18.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15
19.救火费用条款...........................................16
20.急救责任扩展条款.......................................16
21.急救费用条款...........................................16
2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16
2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17
24.客人财产责任条款.......................................17
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17
2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18
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18
2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18
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财产条款.........................19
30.停车责任条款...........................................19
31.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19
32.游泳池责任条款.........................................20
3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20
34.污染条款...............................................20
3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21
36.对第三者随后所发生的损失条款...........................21
37.出租人责任条款.........................................21
38.病原逸漏责任条款.......................................22
39.对业主赔偿条款.........................................22
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责任条款...............................22
41.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23
42.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23
43.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23
44.球车事故责任条款.......................................24
45.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24
46.承租人责任条款.........................................24
47.使用所租赁的厂房、机器设备责任条款.....................24
48.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25
49.监管之财产条款.........................................26
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26
51.租用的员工住所条款.....................................26
52.节日装饰责任扩展条款...................................27
53.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27
5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27
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27
(二)规范类...................................................28
56.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28
57.交叉责任条款 A .........................................28
58.交叉责任条款 B .........................................28
59.超额保险条款...........................................29
60.直接损失赔偿条款.......................................29
61.现场保护特约条款.......................................29
62.免检条款...............................................30
(三)限制类...................................................30
63.责任险 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30
64.职业责任除外条款.......................................31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
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
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
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烟熏;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
私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
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
在此限;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八)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
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
损失;
(十二)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
损失;
(十四)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
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
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
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
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
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
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
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
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
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
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
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
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
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
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
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
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
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
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
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
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
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
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
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
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
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
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赔
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
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
绝赔偿。
第二十八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
第二十九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参照死亡赔
偿金的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伤残赔偿系数
1级 100%
2级 90%
3级 80%
4级 70%
5级 60%
6级 50%
7级 40%
8级 30%
9级 20%
10级 10%
第三十条 保险人将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审核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
药费、住院费等用以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误工费用的赔偿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对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的赔付标准以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
均工资为限。
第三十二条 护理费用的赔付标准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0%。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
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
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
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
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
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
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
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
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
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
的,保险人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
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
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
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
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
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
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
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各种传染病。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
(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
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
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
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 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
(二) 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三)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
累积。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______境内
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时,列名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
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名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
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
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
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
保障失效。
(三)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
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对上述霓虹或广告招牌
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
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因发生意外事
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等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以便其在风险增加时
增收保费,且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6.停车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
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毗邻场地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自有或管
控下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在此扩
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________________,每次事故
___________,及累计___________。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
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一) 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
损失发生;
(二) 在停车场内应一直张贴保险人认可的免责通知。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7.衣帽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客人的衣
服或私人物品(但不包括贵重物品及现金)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
偿责任,但每位客人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8.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
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
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
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9.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如果:
(1) 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了契约,其中约定在发生主险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
保险人将根据该契约对第三者(不包括契约双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依
法本应由契约另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
(2) 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了前述契约
且保险人已经书面同意承保,
则保险人负责承担根据前述契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
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0.有缺陷的卫生设施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卫生设施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污染
物泄漏而依法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根据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清除污染物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赔偿
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1.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及运营许可证,并保
证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担在由被保险人发起和举办的展览会和促销活
动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本保
单仅承保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上述活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3.被保险人雇员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与保单列明的被保险
人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由于其个人疏忽、过失而造成第三者
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4.锅炉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
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
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因拥有或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而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上述扩展项下的索赔时有其他承保同样损失或责任的保险存在,则保险
人不负责赔付或分摊上述损失、赔偿或费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
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
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7.火灾、爆炸及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
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爆炸以及由此引起的烟熏或者因水损造成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间
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8.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
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赔
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及累计__________________。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19.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
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0.急救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
人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
造成客户或其他第三者意外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任何
误诊责任除外。本附加险的扩展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
得资格的医生。
但是:
(一) 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
(二) 上述人员应同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
外责任及条件。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1.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
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
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
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4.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照管下的客人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并按下列限额负
责赔偿:
(一) 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____________为限;
(二) 对每一客人保存在保险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____________为限。
本保障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实际上
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进行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吊车、
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
(一) 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
(二) 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
建或扩建,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上述工程的合同价值总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
责任保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赔偿,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
因公出国(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是,有关在任何国家(中国以外)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该国有代
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居住于该国的雇员,或有公司、商号或个人持有被保险
人的代理权,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
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财产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在其照管和控制之下的业主之财
产,包括业主的家具、设备和装置发生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本附加险下承保的责任以_______________为限。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0.停车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饭店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而造成车辆损失时,被保险人
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停车服务由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进行,且该雇
员应持有有效驾驶执照。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1.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其社交或体育俱乐部、或该俱乐
部的任何个人会员在代表俱乐部举办活动时(不管是否委员会成员),因发生与
该俱乐部业务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一)该俱乐部无法在其他保险单项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单只负责超出其他
保险单赔偿金额的那一部分;
(二) 该俱乐部和其会员应同被保险人一样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
除外责任及条件。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2.游泳池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游泳池开放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
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
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被保险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是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4.污染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因发生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故意的意外
事故引起的污染和沾污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赔
偿责任,此项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以____________为限。
任何源于同一意外事故引起的连续的或一系列的污染和沾污损失的发生时间应
以这一意外事故首次开始发生的时间为准。保险人对所有源于同一意外事件的赔
偿责任的承担以______________为限。
本附加险的污染和沾污是指:
1.任何对建筑物、大气、土地、水体造成的污染和沾污;
2.任何由于上述污染和沾污造成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外出进行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有关的
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
偿责任。
本保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6.对第三者随后所发生的损失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造成任何第三者的意外身体伤害或疾病或意外财产损失或损坏后,而此后果随
后又进一步造成该第三者的其他损失,被保险人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7.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
因其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
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8.病原逸漏责任条款
本保险将扩展承保下列情况下因病原体逸出所致人身伤害而被第三者在保险期
间内提起的索赔,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被提起索赔后的 3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
人该索赔:
1. 从任何被保险人所有的,或者由其负责管理的地点、厂房、设备或其他财产
中逸出或泄漏;
2. 从被保险人的产品中逸出或释放。
本条款中的“提出索赔”系指:
1. 任何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的索赔;
2. 被保险人获知任何可能导致向索赔的事故或事件。
只要第一次索赔已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因该同一事故原因导致的一
系列索赔均应当被视作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而无论后续的索赔何时被提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39.对业主赔偿条款
若有任何向被保险人的客户(以下称为“业主”)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以业主
的名义从事与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
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意外损失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金
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相关费用。双方同意,保险人拥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
一切索赔进行辩护的单独行动权和控制权,并且保险人不承担因业主以及为其服
务的人员的过失引起的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1. 业主没有其他的保险单可以获得赔偿;
2. 业主最大限度地遵守和履行保单规定的义务和限制条件。
保险人在本保单下承担的赔偿金额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各相关费用,无论
是为被保险人还是为业主支付的,均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人在中国境内,
但在被保险营业地址以外的地点,因从事与保单上列明的业务有关的工作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1.提供酒精饮品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协商,保险人同意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销售、提供任何酒精饮料致使其
他任何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便上述指控
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或者欺骗性的,保险人仍有义务为被保险人辩护并支付由
此发生的相关辩护费用,同时保险人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或在认为适合的情况
下代表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但是当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被支付完后,保险人将不
再承担为被保险人辩护和支付辩护费用的义务。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2.儿童看护及美发服务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地址内提供儿童看护以及
/或者美发服务而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3.野生动物侵害责任条款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
服务过程中的球童遭受野生动物侵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
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
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球场(俱乐部)应恪尽职责防止野生动物侵害事故的
发生。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
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4.球车事故责任条款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球场(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球
车翻倒或球车碰撞事故,造成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服务过程
中的球童遭受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时,对于球场(俱乐部)
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球场(俱乐部)须提供事故的现场照片。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球童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
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5.闪电雷击伤害责任条款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入球场(俱乐部)的消费球员或来宾及
服务过程中的球童由于闪电雷击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消费球员及来宾的财产损失
时,对于球场(俱乐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对于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球场(俱乐部)求同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仅负责对超出
当地社会保险应付部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条款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6.承租人责任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活动租用的场所(及固定设备、室内装备等)发
生损失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被保
险人无法提供租用协议的情况。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7.使用所租赁的厂房、机器设备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使用所租赁的厂房、机器设备所
引起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48.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以及固定的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
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在保险单载明的
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
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年每次
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 30%。
第二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
(三)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场所或固定的或经保险人同意的试车路线以外的区域
使用保险车辆。
第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
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 责任限额
试车责任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 5万元。在
本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责任限额,本附加险保
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二)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
条款为准。
49.监管之财产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财产发生意外损坏
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一) 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 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
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且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拥有人的表面损
坏;
(三)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但被保险人依法
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1.租用的员工住所条款
兹经双方协商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租用的员工宿舍所引起的对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2.节日装饰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
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由于被保险人和/或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在节假日期间由于
装卸节日装饰品时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
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3.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场
所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
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
限额。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
人因经营业务而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保险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无法
在任何其他保单下得到赔偿。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扩展条款仅作为其他保险的超额保险,承担超出被保险人能
从任何其他有效保险单获得赔偿的部分。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56.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被转移至被保险
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有法律责任(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本保
险将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双方同意,被保险
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十五天内通知保险人,并支付日比例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7.交叉责任条款 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列名的每个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
“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
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
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8.交叉责任条款 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己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适用于保险单中列
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赔偿
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59.超额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许可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的责任限额之上安排超额
保险,而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且此种保险的存在,不会减少本保险单项下的
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60.直接损失赔偿条款
除非法院判决,否则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本保险仅承担直接受损害的第三者必
需的医疗费用(依据费用证明的原件)及其误工费(依据该个人在出险前三个月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所显示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提供则按出险时当地职工的
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第三者财产部分损失,本保险仅承担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受
损前状态所需的修理费,对于第三者财产全部损失,本保险仅承担重置或者更换
与受损财产相同或有类似功能的财产所需的费用,减去依法应折旧的金额计算赔
偿。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在本保单负责赔偿范围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61.现场保护特约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发生本保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规范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工作,不必保留
现场,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在条件许可下,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
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的证明文件、资料和
单据为赔偿的依据。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62.免检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责任事故,如果第三者索赔预计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在出险后四个
小时内,如果保险人没有到现场进行出险后的查勘,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
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向受损害的第三方赔付,但应向保
险人递交一份附有证明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
有前述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
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三)限制类
63.责任险 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是指,因涉及 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
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
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
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
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
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的操作命令引
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 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
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 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
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
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64.职业责任除外条款
兹声明,对被保险人雇员在执行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因职业上的过失、错误、
疏忽或专业技术不善而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