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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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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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部门:□管理者代表 □文 控 □业务部 □采购部 □工程部
□工模部 □生产部 □品管部 □仓 库 □行政部
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一个监控化学品购买、生产、运输、使用、储存方法,确保监控化学品安全。 2、 范围:适合公司监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购买、运输单位 4、 程序: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材料的检查和定期测试。 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得出库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用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得“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征得当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据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得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则执行。 生产的监控化学品不得出售给已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制订氰化钠专项管理制度。
普通工拆除作业注意事项
拆除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对建、构筑物的结构、梁、柱、地脚腐朽程度和墙、柱砖裂缝、倾斜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方案,作业前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拆除作业前,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将待拆建、构筑物的各种管线拆除或迁移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拆除作业区域四周必须没置围栏,并挂没警告标志牌和指定专人监控,禁止闲杂人员入内。 拆除作业时必须按拆除作业方案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拆除,未经规定的部位不准擅自拆除,禁止同时拆除数层。作业中,应设置专人对被拆建、构筑物的实际状况进行监视,如发现有坍塌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区域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 拆除时,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坚固的结构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措施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结构上,禁止系挂在拟拆除的结构上。禁止站在悬突位置上进行拆除作业。 拆除时,应先拆次要结构,后拆承重支柱和横梁。 拆除烟囱、砖柱、独墙、间壁等,应先检查深度,从上往下逐层拆除,禁止采取在底部掏空然后推倒的野蛮施工方法。 拆除门、窗框时,先检查过梁、砖拱是否牢固,发现有裂纹、损坏等危险情况,应先停止拆除,待险情排除后方准继续作业。 拆下的屋架、檩条、梁、板等较大和笨重的构件,必须用绳索捆绑牢固,用起重设备吊运至地面。 拆下的碎散物料,不得堆积在脚手架和楼板上,应随拆随运,禁止多人聚集在脚手架和楼板上,防止坍塌。 局部拆除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并对不拆部分采取加固等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采取爆破作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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