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卷 第 3期
2005年 9月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1.3 No.3
Journal of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05
文章 编号 :1008—3472(2005)03—0005—03
起 诉 便 宜 主 义理 论 基 础探 析
李永义
(江苏警官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 :围绕起 诉便 宜主 义这一公 诉 的基 本 原则进行探 讨 ,从刑 事起诉 发展 过程 中最具代表 性 的刑
罚 理论 分析 ,到刑 事诉讼 中 自由量 裁权客 观存 在 的 然性 阐述 ;从 人权 保 障 内涵 的剖 解 ,到诉 讼 效
率和公 正价值 目标 的 选择 、确立 ,从不 同 角度 ,揭示 了起诉 便 宜主义具 有 的深 厚 理论 基础 .进 而充分
地 肯定起 诉便 宜 主义 的积极 价值 ,以及 它在刑 事诉讼 中作 为一 种具体 制度 的意 义体 现 。
关 键 词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理 论 基 础 ;酌 定 不 起 诉 制 度 ;价 值
中 图 分 类 号 :D9l5.18l 文献 标 识 码 :A
起诉 便 宜主义 是 指检察 官对 于存 在足够 犯罪 嫌
疑具备起 诉 条件并 且应 当追 究 刑事责 任 的犯 罪 嫌疑
人 .可 以斟酌 决定 是 否 起 诉 的 原则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l42条第 2款规 定 :“对 于 犯 罪 情 节轻 微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或 者 免 除 刑 罚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这 一 规 定 确 立 了 我 国 的 酌 定 不 起 诉 制
度 .同时也是对 起 诉 便 宜 主义 积极 价值 的认肯 。实
行 起诉 便宜 主义 ,意 味 着并 非 一 切 犯 罪 都必 须 提 起
公 诉 ,而是根 据具 体 案 情权 衡 有 无 追 诉 的必 要 和 斟
酌 决 定 是 否 起 诉 。 由起 诉 法 定 主 义 发 展 到 起 诉 便 宜
主 义.意在使 对犯罪 的追诉 更符合 刑事 诉讼 的 目的 ,
适 应刑 事政 策的要 求 ,强 调诉 讼 的 目的性 、合 理 性 ,
『本现 了起 诉 便 宜 主 义深 厚 的 理 论 基 础 。
一
、刑罚观的转 变
刑 罚 是 由 国家 最高 立 法 机关 在 刑 法 中确 立 、由
法 院对犯 罪 人适 用 并通 过特 定 的机构 执行 的最 为严
厉 的强制 措施 。刑 罚 以剥 夺人 的权利 和施加 道 德谴
责 为 内容 ,是 国 家打 击 犯 罪 、维 护 统 治秩 序 的 工 具 。
国 家 通 过 制 定 法 律 来 治 理 社 会 .犯 罪 是 对 法 律 的 否
定 .而刑 罚则 是对犯 罪的 否定 ,刑 罚正 是通过 这 种否
定 之 否定来 达到维 护 统治秩 序 的 目的 。
在 刑事 诉 讼 发 展过 程 中 .最 具 代表 性 的刑 罚 理
论 是报应 沦 和 预 防 论 。预 防 论 也 叫 目的论 或 功 利
论 ,它 以功利 主义 为理 论基 础 ,认 为 刑罚 的存在 不是
因为惩 罚本 身具有 某 种值 得 追 求 的 内在 价 值 ,而 是
因 为 它 具 有 服 务 于 且 有 益 于 社 会 的 目 的 的 工 具 价
值 。预 防论有 一般 预 防论 和特殊 预 防论之分 。一般
收稿 日期 :2005—06—22;修订 日期:2005—07—26
预 防论 是 指 通 过 刑 法 的 制 定 以 及 通 过 对 巳然 犯 罪 人
适用 刑罚 ,使犯罪 人 以外 的不 特 定 的非犯 罪 人不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主 张 ;特 殊 预 防 论 则 是 指 通 过 刑 法 制
定 、刑罚适用 及刑 罚执行 ,预防 已然犯 罪 人再 次犯 罪
的 主 张 。 无 论 是 一 般 预 防 论 还 是 特 殊 预 防 论 ,两 者
注重 的都 是对未 然 的前瞻 。 因此预 防论强 调刑 罚以
防止 具有 社会危 害性 的 人实施 危害 社会 的行 为为 目
的 ,以每个 犯罪 人 的个 别 情 况 为标 准 来 确 定 个别 的
刑罚 ,主 张对不 同类 型 的罪 犯适 用不 同 的处 分 .同时
还 主张 限制 短期 自 由刑 、扩 大 缓 刑 、假 释 的 适 用 范
围,实 行保 安处 分 和 不定 期 刑 制 度 。在 预 防论 的倡
导 下 ,世 界 刑 事 司 法 改 革 正 朝 着 非 刑 罚 化 和 非 犯 罪
化方 向发 展 ,而且 刑 罚 的程 度也 越 来越轻 .如果 有其
他 方 法 可 以 减 d-'~g罪 的 发 生 ,就 不 必 一 定 要 采 取 刑
罚 的方式 。也就 是说 ,在某 种犯 罪不 需要 处刑 时 .可
以考 虑免 除处罚 ;而 在需要 使用 刑罚 的情 况下 .首先
要 考 虑 刑 罚 目的 的 需 要 ,即 x,j-社 会 的 警 戒 作 用 .其 次
考 虑报应 的要求 ,以限定刑 罚 的程度 。我 们说 .非刑
罚化 和非 犯罪 化的 实 现方 式 和 途 径 各 种各 样 .但 刑
罚从 报应 走 向预防 ,使得起 诉 便宜 主义 成为必 然 。
二、自由裁量的必然存在
“自 由 裁 量 权 ,指 酌 情 做 出 决 定 的 权 力 ,并 且 这
种决 定在 当时情 况 下 应 是 正 义 、公 正 、正 确 、公 平 和
合理 的。”_1]刑事诉 讼 中的 自由裁 量 权是 法律 赋 予 司
法 人 员 根 据 行 为 者 自 己认 为 适 宜 与 否 而 决 定 采 取 某
种措 施 、给予 某 种 救 济 或 者 采 纳 某 种证 据 的 权 力 。
之 所 以赋 予 司法 人 员 一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考 虑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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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卷第 3 期
2005 年 9 月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 3 :
Journal of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umanities ß.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 2005
文章编号: 1008-3472 (2005) 03-0005-03
起诉便宜主义理论基础探析
李永义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江苏南京 210012)
摘 要:围绕起诉便宜主义这一公诉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从刑事起诉发展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刑
罚理论分析,到刑事诉讼中自由量裁权客观存在的必然性阐述;从人权保障内涵的吾IJ 解.到诉讼效
辛和公正价值目标的选择、确立,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起诉便宜主义具有的深厚理论基础.进而充分
地肯定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以及它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具体制度的意义体现。
关键词:起诉使宜主义;理论基础乡的定不起诉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A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
疑具备起诉条件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
人.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
第 1 -t 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诉决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
度.同时也是对起诉便宜主义积极价值的认肯。实
行起诉便宜主义,意味着并非一切犯罪都必须提起
公诉.而是根据具体案情权衡有无追诉的必要和斟
酌决定是否起诉。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
主义.意在使对犯罪的追诉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
体现 f起诉便宜主义深厚的理论基础 o
一、刑罚观的转变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
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
厉的强制措施。刑罚以剥夺人的权利和施加道德谴
责为内容.是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治理社会.犯罪是对法律的否
定.而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刑罚正是通过这种否
定之否定来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o
在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刑罚理
论是报应论和预防论。预防论也叫目的论或功利
论.它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认为刑罚的存在不是
因为惩罚本身具有某种值得追求的内在价值,而是
因为它具有服务于且有益于社会的目的的工具价
值。预防论有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之分。一般
收稿日期: 2005'06-22; 修订日期: 2005-07-26
预防论是指通过刑法的制定以及通过对已然犯罪人
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以外的不特定的非犯罪人不实
施犯罪行为的主张;特殊预防论则是指通过刑法制
定、刑罚适用及刑罚执行,预防已然犯罪人再次犯罪
的主张。无论是一般预防论还是特殊预防论.两者
注重的都是对未然的前瞻。因此预防论强调刑罚以
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目
的,以每个犯罪人的个别情况为标准来确定个别的
刑罚,主张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适用不同的处分.同时
还主张限制短期自由刑、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范
围,实行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在预防论的倡
导下.世界刑事司法改革正朝着非刑罚化和非犯罪
化方向发展,而且刑罚的程度也越来越轻.如果有其
他方法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
罚的方式 o 也就是说,在某种犯罪不需要处刑时.可
以考虑免除处罚;而在需要使用刑罚的情况下.首先
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
考虑报应的要求,以限定刑罚的程度。我们说.非刑
罚化和非犯罪化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各种各样.但刑
罚从报应走向预防,使得起诉便宜主义成为必然。
二、自由裁量的必然存在
"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
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
合理的。 "[IJ 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司
法人员根据行为者自己认为适宜与否而决定采取某
种措施、给予某种救济或者采纳某种证据的权力。
之所以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考虑到
6 淮海工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诉讼 中人的 因素并 为适 应社 会和 人 的实际 复杂性 而
作 出 的选 择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可 以 得 到 如 此 精 确 的
限定 ,以致 避 免 了 任 何 解 释 问 题 ;同 时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能 够 得 到 如 此 精 确 的 限 定 .以 致 于 明 确 地 包 含 了 一
切 可 能 出现 的 情 况 。” 一
对 于 司 法 行 为 中 的 自 由 裁 世 ,通 常 着 眼 于 审 判
活 动 ,尤其是 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 为.就我 国
的具 体情况 看 ,检 察 官 在 刑 事 诉讼 中 自由裁 量 权 的
存 在 ,具有客 观 的必 然性 。具 体说 来 ,主要 由以下几
个 因 素所 决 定 。
第 ,刑 法 典 的 局 限 性 所 致 。 任 何 刑 法 典 都 具
有普遍 性 、明确性 和稳 定性 的特征 ,这些 特征 固然有
其积极 的一 面 ,但 也有 其局 限性 的一 面 ,主要 表现有
三 :一 是刑法 目的 的不 完 全 一 致 性 。刑 法 的 目的是
保 护合法 ,惩罚 犯 罪 ,从 而 实 现 公 平 和正 义 ,然而 刑
法 的 普 遍 性 使 其 注 意 了 一 般 性 却 舍 弃 了 特 殊 性 ,因
而在适 用于特 定 案件 时 ,有 可 能 对 “一 般 ”来说 是 公
正 的 .但 对“特殊 ”来 说 却 可 能 是 不公 正 的 。二 是 不
周延 性 。刑事诉 讼 中所 涉 及 的 现 实 问题 极 为 复 杂 ,
刑 法典不 可能对 各 种犯 罪及 其刑 罚作 出包 揽无遗 的
规 定 .因而其具 有不 周延 性 .以致 于存 在着 补充 的必
要 。三 是 模 糊 性 。 人 们 要 求 立 法 明 确 ,这 种 愿 望 原
本无 可非议 .但 由于 客观 世界 的 复杂性 .使得 事实 与
愿 望 之 间 总 是 有 距 离 的 。 因 此 ,刑 法 描 述 的模 糊 性 ,
决 定 了 人们 可 能 根 据 自 己 的 认 识 作 出 不 同 的 解 释 。
而刑 事诉讼 活 动中检察 官刑事 自由裁量 权 的存 在正
可 弥 补 刑 事 立 法 的 上 述 局 限 。 也 就 是 说 ,立 法 的 局
限性 决 定 了检 察 官 刑 事 自 南 裁 量 权 的 存 在 ,这 种 存
在 具 有 客 观 必 然 性 。
第二 ,是 社会 不 断 发 展 的 客 观要 求 。刑法 是 制
定于 过去 、适 用于 现 在 、规 制 着 将 来 的 行 为规 范 ,具
有 相 对 的 稳 定 性 。 这 种 稳 定 性 是 刑 法 的 安 全 价 值 所
在 。如果刑法 朝 令夕改 ,则 会让 人无所 适 从 ,从 而会
降 低 刑 法 的 严 肃 性 。 然 而 诚 如 梅 因 所 言 “在 进 步 社
会 中 ,社会 需要 和社 会 的意 见常 常 是 或 多 或少 走 在
法 律 前 面 。 因 为 法 律 是 稳 定 的 ,而 社 会 是 进 步
的 。” 刑法 适用 于 现 在 又 规 制 着 将 来 的特 点 ,决 定
了它 必须适 应社 会 的发 展 。现 实社 会 生活 的发展 变
化 ,要 求 刑 法 具 有 灵 活 性 那 么 ,如 何 将 刑 法 的 灵 活
性 寓 于刑 法 的 稳 定 性 之 中 呢 ? 办 法 之 ⋯ 就 是 发 挥 检
察 官 在 适 用 刑 法 方 面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即 赋 予 检 察 官
一 定 的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
第 三 ,由我 国 的现 实 国情 所 决 定 。我 国地域 辽
阔 、人 口众 多 ,经 济 、文 化 发 展 很 不 平 衡 .习 俗 差 异 也
很 大 ,因 而 对 同一 犯 罪 行 为 危 害 程 度 的 认 识 不 一
致 。 况 且犯 罪 行 为 千 差 万 别 .同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在 客 观 上 也 有 差 别 ,因 而 不 可 能 对 同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给 予 完 全 相 同 的 处 罚 。 所 以根 据 原 则 性
与灵活 性相 结合 的 原 则 ,检 察 官 享 有一 定 的 刑事 自
由裁量 权理 所 当然 。 ·
三 、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是 人 依其 自然 属 性 和社 会 本 质所 享 有 的
和 应 当 享 有 的 权 利 。”l5 人 权 在 不 同 时 期 、不 同 领 域
以及不 同场合 均 有不 同 的含义 ,不 存在抽象 的 、简单
划 一 的 人 权 。 刑 事 诉 讼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惩 罚 犯 罪 和 保
障 人 权 ,刑 事 诉 讼 不 仅 是 追 究 犯 罪 的 有 力 工 具 ,而 且
还 是保 障人 权 、抑 制 国 家 滥 用 刑 罚 权 的重 要 法 宝 。
公 民的人 身 、财产 乃 至 生命 等权 利 除 了有可 能 受 到
犯 罪 行 为 的 侵 犯 以 外 ,也 可 能 因 为 国 家 权 力 的 滥 用
而迎 受损 害 ,因 此 ,保 障 人 权 显 得 尤 为 重要 。“从 一
定意 义上 讲 ,刑 事 诉讼法 就 是一 部 人权 保障 法 .其直
接标 志着 一个 国家 政 治 民主 、司法 文 明 的程 度 及人
权 保 障 的 状 况 。”E6]
刑 事 诉讼 中 的人 权保 障 内涵 十 分 丰富 ,一 是一
般 公众 的合 法权 利 ,二是 被 害人 的合法权 利 ,三 是犯
罪 嫌疑 人 、被 告 人 的 合法 权 利 。 由于惩 罚 犯 罪 与保
障 公 众 人 权 、被 害 人 人 权 具 有 一 致 性 ,因而 保 障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的 人权 应放 在保 障 人权 的重点方 面 。
“从 现 代意义 上 讲 ,刑 事诉 讼 中的 人权保 障主要 指对
被 追究 人 的人权 保 障 ,这 是 现 代 刑事 诉 讼保 障 人权
的焦 点 ,集 中体现 了现 代 刑 事 诉讼 的进 步 和理 性 的
光 大 。”_7j可 以说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告 人诉 讼权 利 的
确 立和 丰富发 展 ,标 志 着刑 事司 法 制度的 文明进程 。
在 此 ,笔 者着 重谈 的 是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 人格 尊 严 权
的 保 障 。
对 于犯 罪 嫌 疑 人人 格 尊严 的保 障 问题 .鲜见 有
人讨 论 ,即使 联合 国 的《公 民权利 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
约 》,也只 是在 第 l0条作 了“所有 被剥夺 自由的人应
给予 人道 或尊 重人 格尊 严 的待遇 ”的规定 .而且 限 于
被 剥夺 自由的 人 。那 么 ,笔 者 所 说 的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人格尊 严 的 保 障 ,主 要 是 基 于 对 其 社 会 化的 考 虑 。
即 使 刑 事 诉 讼 的 程 序 是 公 正 的 ,被 告 人 受 到 的 实 体
处 理也 是公 正 的 ,但 同时 它 又 给 被告 人 留下 了一 个
后 遗 症 .那 就 是 “前 科 ”,也 正 是 这 种 “前 科 ”,严 重 妨
碍 到 了 犯 罪 人 回 复 社 会 或 者 社 会 化 。
四、诉讼效率的追求
刑 事诉 讼效 率是 指在 刑事 诉讼 中所 投人 的司法
资 源 与所取 得 的成果 之 比例 。讲求 诉讼 效率就 是要
求 以一 定 的 司 法 资 源 投 人 换 取 尽 可 能 多 的诉 讼 成
果 ,即降低成 本 ,提高 效率 ,加 速运 作 ,减少案 件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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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f:l会科学版) 2005 年 9 月
诉讼中人的因素并为适应社会和人的实际复杂性而
作出的选择。"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
限定,以致避免了任何解释问题;同时没有任何法律
能够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致于明确地包含了一
切可能出现的情况。"L2~
对于司法行为中的自由裁茧,通常着眼于审判
活动,尤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就我国
的具体情况看,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的
存在,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具体说来,主要由以下几
个因素所决定 O
第一,刑法典的局限性所致。任何刑法典都具
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固然有
其积极的一面,但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现有
三:一是刑法目的的不完全一致性。刑法的目的是
保护合法,惩罚犯罪,从而实现公平和正义,然而刑
法的普遍性使其注意了一般性却舍弃了特殊性,因
而在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有可能对"一般"来说是公
正的.但对"特殊"来说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C 二是不
周延性。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现实问题极为复杂,
刑法典不可能对各种犯罪及其刑罚作出包揽元遗的
规定.因而其具有不周延性.以致于存在着补充的必
要。三是模糊性。人们要求立法明确,这种愿望原
本无可非议.但由于客观世界的复杂性.使得事实与
愿望之间总是有距离的。因此,刑法描述的模糊性,
决定了人们可能根据自己的认识作出不同的解释。
而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正
可弥补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也就是说,立法的局
限性决定了检察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这种存
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第二,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刑法是制
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规制着将来的行为规范,具
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刑法的安全价值所
注。如果刑法朝令夕改 .ß!IJ 会让人元所适从,从而会
降低刑法的严肃性。然而诚如悔因所言"在进步社
会中,社会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
法律前面。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社会是进步
的。叫 )J 刑法适用于现在又规制着将来的特点,决定
了它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变
化,要求刑法具有灵活性 c 那么,如何将刑法的灵活
性寓于刑法的稳定性之中呢'! ')J、法之一就是发挥检
察官在适用刑法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即赋予检察官
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第三,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我国地域辽
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习俗差异也
很大,因而对同一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认识也不一
致。况且犯罪行为千差万别.同一种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程度在客观上也有差别,因而不可能对同一
种犯罪行为给予完全相同的处罚。所以根据原则性
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检察官享有一定的刑事自
由裁量权理所当然。 l4 ,
三、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
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叫s: 人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
以及不同场合均有不同的含义,不存在抽象的、简单
划一的人权。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
障人权,刑事诉讼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而且
还是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
公民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等权利除了有可能受到
犯罪行为的侵犯以外,也可能因为国家权力的滥用
而遭受损害,因此,保障人权显得尤为重要。"从一
定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其直
接标志着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司法文明的程度及人
权保障的状况。 "[6J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十分丰富,一是一
般公众的合法权利,二是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惩罚犯罪与保
障公众人权、被害人人权具有一致性,因而保障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应放在保障人权的重点方面。
"从现代意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指对
被追究人的人权保障,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
的焦点,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进步和理性的
光大。叫7J 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
确立和丰富发展,标志着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程。
在此,笔者着重谈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权
的保障。
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保障问题.鲜见有
人讨论,即使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也只是在第 10 条作了"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
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规定.而且限于
被剥夺自由的人。那么,笔者所说的对犯罪嫌疑人
人格尊严的保障,主要是基于对其社会化的考虑。
即使刑事诉讼的程序是公正的,被告人受到的实体
处理也是公正的,但同时它又给被告人留下了一个
后遗症.那就是"前科也正是这种"前利严重妨
碍到了犯罪人回复社会或者社会化。
四、诉讼效率的追求
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
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
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
果,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速运作,减少案件拖延
第 3期 李永义 :起诉便宜主义理论基础探析 7
和积 压 因此 .效 率 是刑 事 诉 睑所 追 求 的价 值 目标
之 一 .也是法律 正 义与程 序公 正 的必然要 求 。
效 率 的 产 生 是 基 于 人 类 的 欲 望 和 需 要 是 无 限
的 .而 现实世 界能 够 提供 或 满足 人类 需要 和 欲望 的
资源和方 式却 是有 限 的这样 一对 供求 矛盾 。刑事诉
讼资源 供求 的矛盾 体 现 为 :一方 面在 现 实 中犯 罪现
象层 出不穷 .而且 由 于贫 富分化 加剧 、社会关 系 日趋
复杂等 原 因.犯 罪 现象 还呈 现上 升 的势 头 ,而 国家总
是希望 通过法 定 的诉讼 程序 来追 究被告 人 的刑 事责
任 ,从 而达到惩 罚犯 罪 和保 护 人权 的 目的 ,进 而减少
或预 防犯罪 的发 生 ;另 一 方 面 ,由于 受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国家的有 限财 力 和其 他 活动 所 占资 源 比例 等 限
制 .因 而 国家 投 入 刑 事 诉 讼 的 司 法 资 源 总 是 有 限 的 ,
远 不能 满 足 追 究 犯 罪 、惩 治 犯 罪 和保 障 人权 的 需
要 。一 .对效 率 的追求 是刑 事诉讼 的一种必 然选择 。
我 们说 ,公 正 和 效 率都 是 刑 事诉 讼 所追 求 的价
值 目标 .但公正 与 效 率 并 不 是 相 同 的价 值 追求 。作
为公 正 ,所 追求 的是 程序 的正 当性 与结果 的正确 性 ,
怍为效率 ,所追 求 的是 最 小 化 司 法 资源 的投入 与最
大 化 司法结果 的产 出 ,而 司法 资 源 的有 限性必 然 限
制 对公正 价值 的追求 ,这 表 明两者 存在一 定 的冲突 。
但两 者 又不是 完 全 对立 的 .而 是具 有统 一性 。这 一
方 面表现在 不妨 碍 公 正 价 值实 现 的前 提下 ,尽 可能
加大 刑事程 序 的运 作 效 率 ,这 无 论对 国家 、社 会 、公
民 个 人都 是 有 益 的 ;另 一 方 面 效 率 可 以 为 公 正 提 供
保障 .使公正 更具 有价 值 。“迟 来 的正义 为非正义 ”,
如果 没有效 率 ,正 义 可能会 失去 其应 有的 价值 。
在 司法实 践 中 ,处 理 二 者之 间关 系 的总 的原 则
是 公 工F优先 、兼顾效 率 。但 言及 具体 的程序 和案件 ,
公 正 的优先地 位 又 不 是绝 对 的 .在 特 定 的情 况 和 案
件 中 .效 率 有 时 是 第 一 位 的 。 因 此 “从 逻 辑 上 讲 ,公
正和 效率不存 在 哪个 在 先 哪 个 在后 的 问题 .但 是 具
体 到历 史和现 实生 活 中 ,公 正 和 效 率有 时 间 差 和空
间差 。”故而 ,对于效 率 的追求 ,并 不必然 意味着 对追
求 公 正的排斥 。从 价 值 的 终极 意义 来 看 ,公 正 足第
一 追 求 ,效率 是第 二追求 ;而从 现实 需要 与制 约 素
来 看 .效率 的优先 性发 展 比片 面 追 求公 正 具 有 更加
深远 的意 义。此外 ,公 正 的实 现 依 赖 的不 仅 仅 是程
序 的设 计 .还 受着诸 如法 律观 念 、法律意 识等 因素 的
影 响 ,是一个 长期 的过程 .不 可能 一蹴而 就 。但 作 为
一 个具 体制 度的 改革 和 完 善 ,则 完 全 可 以使 诉 睑效
-~qlg以有较 大的 提高 。
参 考 文 献 :
r1] r英]戴维 ·M ·沃 克,牛 法 大辞 rM一1.I :光
明 日报 I}{版 t,1988,
f2] [美]密尔顿 ·弗 德曼 . 里德曼 文 举rM].』匕京 :』匕
京经 济学 院 出版 社 ,I991.
[3] [英]梅因.古代 法[M3.沈 娥 一洋 ,北 京 :商务 印 书馆 ,
l996.
[43 韩克芳.论 我国法 目刑事 自I1I裁 壁十义的合 仃坎 rJ .
法律 适 片J,200I(5):29-3I.
Es] 王家褊 ,刘 海年.中国人权 百科全 ~ EM],北 京 :一t 因大
百科全书 出版社 ,1 998.
[6] 陈光 中,江伟.诉讼法 沦从(第 2卷j[M],』匕求;法律
版 利:,1 998.
[7] 陈光 中,江flj.诉讼法论丛(笫 3卷)rM‘].北 京:法律 ;¨
版 1:,1 999.
[83 樊崇义 诉讼法 学硼f究 (第 1卷)[M].J匕京;中 检察
出版 社 ,2002.
作者简 介;李永义(1969一 ),男.江苏连云 港人 .江 苏警
官学院侦查 系教 师.硕士 ,主要从事 刑事法学方面的研 究。
Theoretical Grounds for Prosecutional Cheapness Theory
LI Yong—yi
(I)ept.of Spies,Jiangsu Policemen’s College.Nanjing 2i0012,China)
Abstract:The atlthor focuses On the discussion of Prosecutional Cheapness Theory.a basic principle for
public prosecution,including the evolution of penalty theories during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crimina1
prosecution.thc necessity for the existence of free arbitration in criminal prosecution,the connotatiens of
l1unlan—right protection,the efficiency of prosecution,and the choice and determination of just、 altle ob
.iCC—
ti\ c . Besides,he reveals the theoretical grounds of the theory.its positive significance and irnportancc aS
l COIlerete system in crim ii]al pr0secuti0n.
Ke) wf·rds: I rosecutional Cheapness Theory; theoretical grounds; Negotiated Non—prosecution Syst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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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剑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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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期 李永义:起诉便宜主义理论基础探析 7
和积压 因此.效率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之一.也是法律正义与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效率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的欲望和需要是元限
的.而现实世界能够提供或满足人类需要和欲望的
资源和方式却是有限的这样一对供求矛盾。刑事诉
讼资游、供求的矛盾体现为方面在现实中犯罪现
象层出不穷.而且由于贫富分化加剧、社会关系日趋
复杂等原因.犯罪现象还呈现上升的势头,而国家总
是希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
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进而减少
或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受经济发展水
平、国家的有限财力和其他活动所占资源比例等限
制.因而国家投入刑事诉讼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远不能满足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
要对效率的追求是刑事诉讼的→种必然选择。
我们说,公正和效率都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
值目标.但公正与效率并不是相同的价值追求。作
为公正.所追求的是程序的正当性与结果的正确性,
作'为效率,所追求的是最小化司法资惊的投入与最
大化司法结果的产出,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必然限
制对公正价值的追求,这表明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两者又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具有统一性。这一
方面表现在不妨碍公正价值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
力口大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这元论对国家、社会、公
民个人都是有益的;另一方面效率可以为公正提供
保障.使公正更具有价值。"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如果没有效率.正义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总的原则
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言及具体的程序和案件,
公正的优先地位又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和案
件中.效率有时是第一位的。因此"从逻辑上讲,公
正和效率不存在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的问题.但是具
体到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公正和效率有时间差和空
间差。"故而.对于效率的追求,并不必然意味着对追
求公正的排斥。从价值的终极意义来看.公正是第
一追求,效率是第二追求;而从现实需要与制约因素
来看.效率的优先性发展比片面追求公正具有更加
深远的意义 o 此外,公正的实现依赖的不仅仅是程
序的设计.还受着诸如法律观念、怯律意识等因素的
影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跳而就。但作为
一个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则完全可以使诉讼效
率得以有较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ill i 王~l戴维. M. 沃克,牛抖'法作大古i' J1I1 il'vI 1. l' í1'i :光
明日打~ t!~}t反社 .1988.
i2l [美]密尔顿·弗 m德曼.刑;把你纯文榕 iM l. ..!七点:北
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991
[3丁 f英]梅因.古代法 [M丁沈.1;( -ì-子,北京: /{甘务 flll~ 饨,
1996.
[4J 韩克芳.论我国法官刑事。 /1/ 裁 Ei 权的介J'i!们使门工
法律i三月 1( 5) , 29-3 1.
[5 丁 王家桶,刘梅年.中国人权白科全 I'ì[M]. 北京 :'1'1);1 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6J 陈光巾,江伟.诉讼法论从(第 2 卷 JiMl 北京 :rLfi'lI~
Jt反衬卒 .1998.
[71 陈光中,江知.诉讼法论丛(第 3 在 )iMI. 北农:i'.UI' :1\
版社 .1999
[盯 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 1 在 J[M丁北京: rl' 1'4 怡然
出Jt反革 t .2002.
作者简介 z 李永义(1969- J. 男.江苏 ;Æ 云港人.江苏警
官学院侦查系教师.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方面的研究。
Theoretical Grounds for Prosecutional Cheapness Theory
LI Yong-yi
CD巳pt. of Spi巳s. Jiangsu Policemen's College. Nanjing 210012. China)
Ahstrad: Th巳 author focus巳 s 0口 the discussion o[ Prosecutio口al Cheapness Th巳ory. a basic pri口 ciple [or
public prosccutio日. incl uding t h巳 evolution of p巳口alty theories duri口g the dev巳loping process of cri口, 1 口al
prosccutlo口. thc ncccssity for the 巳xistence of free arbitration 口 criminal prosccutio口. th巳 co口口ota tions of
h uman-right protection. t hc c[[iciency of prosecution. and the choice a口d determi口atlo口 o[ just valuc objcc-
tÍ vcs. Bcsidcs. hc reveals thc theoretical grounds of the theory , its pOsitive signi[icancc a口d importancc as
a concrctc system in criminal prosecution.
Key wllrds: Prosccutional Chcapncss Th巳ory; theoretical grounds; Ncgotia ted Non-prosccution Sy川c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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