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6月5日发布的《2013中国环境状况
公报》 显示,2013年,按新版《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
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达标率
仅%.去年全国平均霾日数为天,比
上年增天,为1961年以来最多。
环境标准
•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作用
• 二、环境标准的分级
• 三、环境标准的分类
环境质量
• 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
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
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是一程
度的量化表达。
• 包括综合环境质量和单个要素的环境质量。
标准
• 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
83)中对“标准”的定义是:“标准是对
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
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和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
依据。”。
环境标准的含义
• 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
护人群健康,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
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环境基准与环境标准
• 2014《环境保护法》
• 环境基准:
• 指当环境中某一有害物质的含量为一阈值
时,人或者生物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会发生
不良的或者有害的影响;或者超过这个阈
值,就导致人或者生物产生不良或者有害
的效应
环境标准的含义
•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
人群健康,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
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环境标准的作用
• 1.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
• 2、制定环境规划的重要依据
• 3、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依据
• 4、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环境基准
• 《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3款 国家鼓励开
展环境基准研究。
• 1、含义
• 指当环境中某一有害物质的含量为一阈值
时,人或者生物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会发生
不良的或者有害的影响;或者超过这个阈
值,就导致人或者生物产生不良或者有害
的效应。
• 2、类型
• (1)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基准
• 关于污染物通过不同暴露途径(呼吸、饮水、
饮食、皮肤吸收和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
无作用效量时介质中污染物浓度,或终身
可以接受风险水平的浓度。
• (2)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 的环境基准
• —在一个容积10万立方米的蓄水地中,淡
水鲑一秒钟能发现1克任何外来物质。没有
一种仪器能与这种活的指示器相比。
环境标准的分级
• 按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权限和适用范围,环
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行业环境标准
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1、国家级环境标准
• 2、行业环境标准
• 3、地方环境标准
• 1、国家级环境标准
•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
会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
布
• 针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环境问题,其控制
指标的确定是按全国的平均水平和要求提
出的,适用于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 2、行业环境标准
• 由于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行业统一
的技术要求,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 行业环境标准须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 3、地方环境标准
• 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
们政府根据当地的环境功能、污染状况和
地理、气候、生态等特点,并结合经济、
技术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或特定地区)内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要
求
环境标准的分类
• 1、环境质量标准
• 2、污染物排放标准
•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 4、环境基础标准
•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
态良性循环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
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
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
• 环境质量标准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与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之分。
• 2014《环境保护法》第15条
• (1)对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
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
照规定的程序,结合地方环境特点制定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 (2)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
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
•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
度》(GB 9137-88)
•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2002)
• 《水环境质量标准》: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2002)
•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 —《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
1995)
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
件和环境特点,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
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
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 2014《环境保护法》第16条
•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2)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
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类型
• 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控
制标准 。
• (1)污染物浓度标准
• 污染物浓度标准是规定企业或设备的排放
口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如废水中污染物以
mg/l表示,废气中污染物以mg/m3
• (2)总量排放标准
• 总量排放标准是以环境质量标准为基础,
考虑自然特性,计算出环境容量,然后综
合分析所有在区域内的污染源,建立一定
的数学模式,计算每个源的污染源和相应
的允许排放量,求得最优方案 。
• 总量控制一般分3种类型:容量总量控制、
目标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
• —容量总量控制
• 把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受纳环境给定功
能所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范围内,这种总量控制
方法称之为容量总量控制法,即容量总量控制的
“总量”系基于受纳环境中的污染物不超过环境
质量标准所允许的排放限额。
• 容量总量控制的特点是把污染控制管理目标与环
境质量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用环境容量计算方
法直接推算受纳环境的纳污总量,并将其分配到
陆上污染控制区及污染源。
• ——目标总量控制
• 把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管理目标所规定的
污染负荷削减率范围内,这种总量确定方法称之
为目标总量控制法。
• 即目标总量控制的总量是基于源排放的污染物不
超过人为规定的管理上能达到的允许限额。
• 该方法的特点是目标明确,用行政干预的方法,
通过对控制区域内污染源治理水平所投入的代价
及所产生的效益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可以确定污
染负荷的适宜削减率,并将其分配到污染源。
• ——行业总量控制
• 从行业生产工艺着手,通过控制生产过程
中的资源和能源的投入以及控制污染物的
产生,使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限制在管理目
标所规定的限额之内,这种总量确定方法
称之为行业总量
• “十二五”期间,减排指标在“十一五”
控制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
(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
上,将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纳
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 8%;氨
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 10%。
• 2014《环境保护法》第44 条 国家实行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
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
关系
•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
要保证 。
•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权源
• 《标准化法》第6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
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化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2条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
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 (2)设区的人大是否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
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
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
月内予以批准。”
• 3、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 为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获得的数据或资
料的可靠性、系统性和可比性,采样和分
析测试方法标准是对采样、试验、分析、
操作、测定、计算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如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
2004)、
• 4、环境基础标准
• 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在环境标准工作中,需
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
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
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 5、环境标准样品
• 环境监测量值传递的载体,是有效开展环
境监测量值溯源的重要工具,由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进行
技术评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
准、颁布并授权生产,以“GSB”进行编号
环境标准的效力
• (1)我国标准的含义
• 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
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 —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
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
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
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
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
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
• —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
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
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
位(个人)工作标准。
•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标准是
自愿性的,而法规或合同是强制性的,标
准的内容只有通过法规或合同的引用才能
强制执行。
• (2)强制性环境标准与推荐性环境标准
• 《标准化法》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
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
准是强制性标准。
• (3)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
• 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应用,
具有强制性,必须强制执行。
• 如卫生部2001 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就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引
用标准,其应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同效,具有强制性。
• (5)强制性的环境标准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
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
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
准;
• (6)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
• ——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前的阶段
• 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是征收排污费的
依据。
• ——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的阶段
•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
即违法”原则。
我国环境标准沿革
• 197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是
我国第一项环保标准。
•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即违法
”原则。
• “十一五”以来开展了对政府环境质量目标考核。
• 2013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将多次、多倍超标排放列为
定罪量刑条件。
• 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首次建立
强有力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机制。
我国环境标准的特点
• (1)控制污染物导向的标准
• (2)从控制污染物排放为导向转向以改善环境质
量为导向
•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纳入了复合型环境空气污
染指标:细颗粒物()和臭氧(O3),标
志着我国环境空气管理从以控制污染排放为导向
开始转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
环境标准引发的争论
• 1、环境标准与绿色贸易壁垒
• 美国标准汽油案:
• 1994年,美国依据国内《空气洁净法》对汽油提出了新的环
境标准,规定进口的汽油必须立即实施新的标准,而国产汽
油则2年后实施。委内瑞拉是对美国汽油的最大出口国,其认
为这是典型的歧视性做法,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
声称美国正在执行的清洁汽油规定在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
间造成了歧视,认为违反GATT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议》第2条(各成员国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
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的产品
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的规定,要求就此事与美国进
行磋商。
• 专家组认为,由于美国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制
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对进口汽油实行更严格的
标准,从而使进口汽油在市场销售条件方面无法
享受与国产汽油同等的待遇,因而违背了WTO的
非歧视原则,并且判定美国不能在该案件中引用
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
•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认为其采取的
“汽油规定”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
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应视为是适用WTO原
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