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工程 名称
项目部名称
签订 日期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
为 了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企 业 、个 人 的 利 益 关 系 ,明 确 项 目 部 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充 分 调 动 项 目 部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 强 化 项 目 的 目 标 管 理 ,
优 质 、 高 速 、 安 全 、 文 明 、 低 耗 地 组 织 好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 上 海 分 公
司 决 定 工 程 按 项 目 法 组 织 施 工 , 实 行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
上 海 分 公 司 现 聘 任 同 志 为 项 目 经 理 , 由 项 目 经 理 聘 任
人 (定 编 人 数 )组 成 项 目 经 理 部 ,担 负 全 面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职 能 ,并 订 立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书 。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层 数
结 构 栋 数
预 算 造
价
合 同 工 期
中 标 价 元
项 目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元
第 二 条 承 包 范 围 : 公 司 ( 分 公 司 ) 与 业 主 签 订 的 工 程 合 同 中 的 承 包
范 围 。
第 三 条 承 包 方 式 : 按 公 司 、 分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项 目 独 立 核 算 , 实 行
全 额 经 济 承 包 , 确 保 上 交 。
第 四 条 项 目 承 包 指 标 :
项 目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 元 ; 上 交 金 额 :
元 。
□ 上 交 金 额 =中 标 价 — 项 目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额
□ 上 交 金 额 =中 标 价 × %
□ 上 交 金 额 =结 算 价 — 项 目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额
□ 上 交 金 额 =结 算 价 × %
第 五 条 工 期 目 标 : 各 节 点 及 总 工 期 满 足 业 主 ( 总 包 方 ) 的 要 求 和 合
同 的 要 求 。
本 工 程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第 六 条 质 量 目 标 :
第 七 条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
第 八 条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目 标 :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教 育 ,以 预 防 为 主 , 本 项 目
杜 绝 打 架 、 斗 殴 各 种 治 安 或 刑 事 案 件 的 发 生;杜 绝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
第 九 条 基 础 管 理 目 标 : 本 项 目 各 种 基 础 管 理 均 需 符 合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 符 合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环 境 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的 要 求;符 合 公 司 《 质 量 、 环 境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手 册 》的 要 求 ; 符 合 公 司 、 分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做 到 资
料 齐 全 、 规 范 、 及 时 , 符 合 《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和 《 质 量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 的 要 求 。
第 十 条 :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 一 ) 分 公 司 :
( 1) 负 责 按 项 目 法 施 工 的 要 求 与 项 目 经 理 共 同 配 备 项 目 部 核 心 班
子 。
( 2) 负 责 督 促 项 目 部 履 行 公 司 、 分 公 司 与 业 主 签 订 的 工 程 合 同 。
( 3) 负 责 督 促 项 目 部 履 行 分 公 司 与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的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 4)负 责 编 制 或 指 导 项 目 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并 负 责
按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
( 5) 负 责 项 目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的 审 定 。
( 6) 负 责 与 项 目 经 理 共 同 及 时 调 整 、 解 决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 财 、 物 。
( 7) 负 责 对 项 目 的 成 本 管 理 进 行 监 控 。
( 8)各 项 目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的 调 整 由 分 公 司 经 营 科 审 核 ,并 报 分 公 司
经 理 批 准 。
( 9)负 责 督 促 检 查 指 导 项 目 的 项 目 管 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贯 标 及 其
他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
( 10) 有 对 项 目 贯 彻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分 配 政 策 等 的 督 察 权 。
( 11) 有 对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的 罢 免 权 。
( 12)参 加 项 目 部 主 持 的 工 程 中 间 验 收 ,牵 头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部 积 极 配 合 )。
( 13)指 导 项 目 部 收 集 及 编 制 工 程 竣 工 档 案 资 料 ,按 档 案 要 求 装 订 和
报 出 。
( 二 ) 项 目 经 理 部
( 1)项 目 经 理 受 分 公 司 经 理 的 委 托 , 全 面 履 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确 保
合 同 的 约 定 条 件 得 到 全 面 实 施 。
( 2)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一 切 政 策 法 规 和 企 业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
( 3) 编 制 或 参 与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 工 期 达 到 合 同 目 标 。
( 4)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企 业 对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的 各 项 规 定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达 标 , 创 标 化 工 地 , 杜 绝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 5)必 须 严 格 成 本 管 理 ,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 落 实 各 项 成 本 责 任 , 并 签
订 纵 向 、 横 向 的 成 本 责 任 合 同 。 每 月 召 开 成 本 分 析 会 , 认 真 实
施 成 本 改 进 措 施 , 确 保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的 实 现 。
( 6)在 项 目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挖 掘 成 本 降 低 的 潜 力 ,并
制 定 成 本 降 低 措 施 。
( 7) 负 责 编 制 临 建 计 划 并 按 规 定 报 批 。
( 8) 负 责 编 制 施 工 设 备 计 划 及 机 械 进 出 场 计 划 , 并 按 规 定 报 批 。
( 9)负 责 编 制 工 程 主 要 材 料 计 划 、周 转 架 料 、模 板 计 划 ,按 规 定 报
批 。
( 10) 负 责 编 制 劳 动 力 使 用 计 划 , 按 规 定 报 批 。
( 11)负 责 按 项 目 设 计 变 更 ,计 算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调 整 费 用 并 及 时 报 分
公 司 审 批 。
( 12)有 权 对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管 理 权 ,对 不 称 职 工 作 人 员 有 处 罚 权
或 对 处 分 有 建 议 权 。
( 13)对 进 场 材 料 的 质 量 、 数 量 有 验 收 权;对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 数 量
不 够 的 材 料 有 拒 收 权 。
( 14)有 权 对 劳 务 队 实 施 管 理 的 权 力;对 技 术 素 质 、 违 规 , 质 量 安 全
不 能 满 足 工 期 要 求 的 作 业 队 伍 有 辞 退 权 。
( 15)有 制 定 内 部 分 配 的 权 力 ,但 不 得 超 越 企 业 有 关 规 定 并 需 报 分 公
司 备 案 。
( 16) 有 接 受 上 级 监 督 、 检 查 的 义 务 ,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
第 十 一 条 对 项 目 的 奖 罚 :
( 一 ) 工 程 项 目 必 须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才 能 予 以 奖 罚 兑 现 :
a、 工 程 已 竣 工 验 收 , 并 取 得 当 地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
b、 经 过 分 公 司 或 公 司 审 计 。
c、 工 程 结 算 完 毕 ( 最 终 审 计 完 毕 )。
d、 各 分 包 、 各 类 材 料 结 算 已 办 理 完 毕 。
e、 工 程 款 回 收 达 到 工 程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
f、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已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风 险 抵 押 金
( 二 )项 目 成 员 的 工 资:采 取 岗 薪 工 资 , 执 行 分 公 司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
( 三 ) 项 目 奖 金 分 为 :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和 超 降 成 本 奖 。
1、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仅 限 于 定 编 人 员 ): 根 据 项 目 成 本 月 、 阶 段 核
算 情 况 , 经 分 公 司 审 核 , 达 到 并 超 过 全 额 承 包 责 任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成 本 降 低 指 标 ,并 且 工 程 款 回 收 达 到 工 程 合 同 要 求 ,即 可
发 放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进 入 项 目 成 本 。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成 本 降 低 指 标 的 余 额 。
项 目 班 子 核 心 成 员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等 于 本 人 本 项 目 合 同 工 期 内
岗 薪 工 资 总 额 的 65%, 合 计 为 : ,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定 编
人 员 )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等 于 本 人 本 项 目 合 同 工 期 内 岗 薪 工 资 总
额 的 35%, 合 计 为 : 。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的 发 放 与 分 公 司 的
每 月 综 合 检 查 考 评 挂 钩 。 即 : ( 核 心 成 员 阶 段 岗 薪 工 资 总 额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阶 段 岗 薪 工 资 总 额 *)*分 公 司 综 合 检
查 考 评 分 折 算 系 数 平 均 值 =实 得 阶 段 效 益 奖 。
若 阶 段 核 算 未 达 到 责 任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成 本 降 低 指 标 ,则 取 消 该
阶 段 效 益 奖 金 且 以 后 不 予 补 发 。
2、 超 降 成 本 奖 金 : 项 目 部 在 完 成 责 任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成 本 降 低 指
标 后 , 还 有 成 本 降 低 额 , 符 合 兑 现 条 件 , 即 可 按 超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降 低 额 ( 实 际 上 交 分 公 司 利 润 减 责 任 目 标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应 上 交 利 润 ) 的 %在 项 目 终 结 时 兑 现 给 项 目 部 。
项 目 超 降 成 本 奖 金 总 额 =超 降 成 本 降 低 额 × 兑 现 比 例 × 综 合 检
查 考 评 系 数 平 均 值 ±其 他 专 项 奖
(1) 兑 现 比 例 :
a、 特 大 型 项 目 按 成 本 降 低 额 的 10%--20%兑 现 ;
b、 大 型 项 目 按 成 本 降 低 额 的 15%---25%兑 现 ;
c、 中 型 项 目 按 成 本 降 低 额 的 20%--30%兑 现 ;
d、 小 型 项 目 按 成 本 降 低 额 的 25%--35%兑 现 ;
(2) 管 理 人 员 在 终 结 兑 现 奖 中 的 比 例 : 项 目 经 理 为 平 均 奖 金 的
3-5 倍 , 重 点 奖 励 班 子 成 员 ,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由 项 目 经 理 报 方
案 , 分 公 司 、 公 司 审 批 。
(3) 综 合 检 查 考 评 系 数 的 确 定 :
a、 项 目 管 理 检 查 考 评 分 要 求 :
重 点 项 目 : 85 分 以 上 , 一 般 项 目 : 75 分 以 上 。
各 项 目 达 到 或 超 过 以 上 分 值 不 另 行 奖 励 ; 低 于 以 上 分 值 , 则
在 兑 现 奖 基 础 上 乘 以 下 系 数 (本 工 程 项 目 系 数 :得 分 /85)。
b、 贯 标 检 查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 其 他 检 查 按 公 司 ( 分 公 司 )
制 定 的 奖 励 办 法 予 以 奖 励 。
( 三 ) 处 罚
(1)项 目 成 本 达 不 到 合 同 要 求 降 低 率 者 ,取 消 各 种 奖 励 ,收 回 已 发 的
效 益 奖 ; 项 目 成 本 亏 损 2%以 内 者 , 取 消 各 种 奖 励 , 收 回 已 发 的
效 益 奖 , 没 收 风 险 抵 押 金 , 工 资 按 岗 薪 工 资 的 70%执 行 ( 项 目
终 结 时 ,项 目 成 本 仍 亏 损 ,岗 新 工 资 不 予 补 发 ),项 目 成 本 亏 损
2%以 上 者 , 按 以 上 处 罚 外 , 并 取 消 项 目 经 理 及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 性 质 严 重 者 , 另 行 严 肃 处 理 。
(2)质 量 目 标:若 项 目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返 工 或 质 量 达 不 到 合 同 目 标 ,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以 及 业 主 的 罚 款 100%进 入 项 目 成 本 , 并 按 分 公 司
文 件 中 有 关 质 量 的 处 罚 条 款 执 行 。
(3)安 全 目 标 : 出 现 重 大 责 任 伤 亡 事 故 , 按 公 司 、 分 公 司 有 关 安 全
的 处 罚 规 定 执 行 。
(4)工 期 达 不 到 合 同 目 标 , 若 项 目 原 因 , 业 主 有 罚 款 , 罚 款 额 100%
进 入 项 目 成 本 并 对 项 目 每 天 按 500 元 罚 款 。
(5)项 目 管 理 检 查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贯 标 检 查 、其 他 检 查 达 不 到
目 标 ,除 按 系 数 折 扣 奖 金 外 ,另 按 分 公 司 规 定 的 处 罚 标 准 执 行 。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的 风 险 抵 押 : 项 目 班 子 核 心 人 员 自 责 任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起 ,七 天 内 必 须 一 次 性 交 清 抵 押 金 , 项 目 完 工 后 经 审 计 项 目
成 本 达 到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即 可 退 还 ,如 超 出 责 任 目 标 成 本 则 全
部 没 收 。
岗 位 风险抵押金(元) 备注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材料负责人
项目施工员
项目安全员
项目质检员
项目材料员
其它管理人员
合 计
第 十 三 条 对 本 工 程 投 入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按 租 赁 费 计 算 的 除 外 )原 则 上 按
购 入 (或 调 入 )原 价 进 入 项 目 实 际 成 本 ,退 出 时 根 据 其 状 况 按 分
公 司 的 规 定 计 取 折 旧 冲 减 项 目 实 际 成 本 。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系 内 部 目 标 管 理 合 同 , 对 执 行 中 争 议 的 地 方 可 向 上 级
提 出 仲 裁 , 对 企 业 外 不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工 程 完 毕 、 审 计 、 兑 现 完 毕 后 失
效 。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可 另 订 立 补 充 合 同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分 公 司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