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贸易条约与协定和世
界贸易组织
贸易条约与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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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1、定义
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y and
agreement)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为了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当
今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
按照参加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和多边贸易
条约与协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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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条约与协定与关税、非关税等对外贸
易的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1)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属于国内法范畴,贸
易条约与协定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
(2)国内贸易政策是国家之间签订贸易条约
与协定的基础;国家间签订的贸易条约与
协定必须反映在一个国家国内的政策及其
措施上,缔约国政府有承担贸易条约与协
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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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一)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
这里所指的贸易条约是狭义上的概念,又称
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
贸易的条约。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税的征收及海关手续的规
定、船舶航行与使用港口的规定、关于缔结
双方的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家所享受待
遇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关于
进口商品征收国内捐税的规定、关于铁路运
输和过境的规定、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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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相互间的经济贸
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相
比,贸易协定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窄,对缔
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得比较具体,
有效期较短,签订程序较简单。
内容通常包括:贸易额、双方出口货单、作
价办法、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关税优
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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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议书(trade protocol)是缔约国就
发展贸易关系中就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
协议。往往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
修改而签订,内容较为简单。贸易议定书
有的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而存在,有的则
是独立文件,具有与条约、协定相同的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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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大多为双
边支付协定,是规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
他方面债权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主要内
容包括:清算机构的确定、清算账户的设
立、清算项目与范围、清算货币、清算办
法、差额结算办法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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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
口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
过协商达成政府间的多边协定。主要对象
是初级产品(农产品和矿产品)。
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通过设立缓冲库存
(buffer stock)、签订多边合同
(multilateral contracts)、规定出口
限额(export quotas)或出口限额与缓冲
库存相结合等办法来稳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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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r nation
treatment, MFNT)原则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
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
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欧洲
式)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洲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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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贸易协定中适用的范围一
般包括:
–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
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限制措施。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缔约双方的船舶驶入、
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
也包括在最惠国待遇条件的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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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限制和例外条款。如缔约
国一方给予邻国边境贸易方面的特惠
待遇、关税同盟的成员间或特定国家
间的特惠待遇、多边国际条约的成员
国所享有的权利等均不适用最惠国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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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
域经济安排。
2、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
“普遍优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
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提
供普遍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为
优惠的关税待遇。
3、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
贸易便利。
4、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如在世界贸易组织
正式运行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
约中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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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
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国双方相互承诺,保
证对方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
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待遇。其基
本要求是:缔约国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
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
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
业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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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
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
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
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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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
定,是旨在调整各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
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
边协定。
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1994年12月31日止,
共存在了47年。期间,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
内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些多边贸易
谈判对推动战后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
发展其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5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公平贸易原则
(5)豁免与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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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GATT的宗旨及基本职能
(一)宗旨
缔约各方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
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
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
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
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导致大幅度地削减
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
歧视待遇,并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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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能
• 组织缔约方的多边贸易谈判,通过大幅度
地削减关税,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以及对非
关税壁垒的控制,形成一套统一的国际贸
易政策与措施的规章,促进缔约方之间的
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
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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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员方对话和谈判提供场所,通过成员
方的对话与谈判,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
强化GATT的适用范围,从而使贸易自由化
的环境更加具有预见性。
为各成员方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一个平台,
通过磋商、调解的方法,比较公正地解决
成员方的贸易摩擦,达成某些和解协议,
避免贸易战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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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及局限性
(一)作用
•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扩大
• 缓和了各缔约方的贸易摩擦和矛盾
• 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章
• 为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开展提供了一定
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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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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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在贸易自由化中的作用
大幅度降低关税
•已完成的8轮多边谈判
取消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 灰色区域
其它方面
•消除贸易歧视,增强贸易透明度
•处理国际贸易纠纷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
•把更多领域纳入多边贸易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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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限性
–法律地位不明确
–管理范围狭窄
–规则不规范(过多例外条款)
–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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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二战后为经济重建,恢复国际秩序,在美国的
积极推动下,分别在以下三个方面成立了三
个组织:
国际金融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投资方面:世界银行WBG
国际贸易方面:国际贸易组织ITO的计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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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由23国于1947年
10月30日在瑞士首都日内瓦签订关于关税
与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该协定于
1948年1月1日生效。至1995年1月1日被WTO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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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
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下滑,贸
易保护主义加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
的需要,1986年GATT启动了“乌拉圭回合
”谈判,将贸易体制扩展到包括货物贸易、
知识产权、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环境等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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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各项议题能顺利实施,各国于1990年
12月的布鲁赛尔贸易部长会议进行建立多
边贸易组织的谈判,最终在1994年通过了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GATT,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并列成为世
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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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
稳步提高实际收人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以世界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扩大对世
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环境;
–努力保证发展中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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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
易相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有活力
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努
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的所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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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
1、非歧视贸易(无差别待遇)
2、贸易自由化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市场准入原则
5、公正竞争原则
6、公平解决争端的原则
7、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
遇原则
8、豁免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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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贸易组织职能和机构
(一)职能
第一,管理、执行和运作多边贸易规则
第二,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和论坛
第三,成员的争端解决机构
第四,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第五,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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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TO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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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WTO体制的特点
• 管辖内容广泛
• 体制统一
• 法律权威性
• 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
• 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加强了全球经济决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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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WTO框架下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
1.新加坡会议
2.日内瓦会议
3.西雅图会议
4.多哈会议
5.坎昆会议
6. 香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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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回合多哈回合谈谈判中国与其他判中国与其他谈谈判方判方经济经济收益比收益比较较((单单位:位:1010亿亿美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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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回合谈判收益对本国GDP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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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与WTO
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23个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因不甘心让中国大
陆享受总协定谈判中获得的关税减让,于
1950年以“中华民国”的名义退出总协定,
1965年又以观察员的身份进入关贸总协定,
直到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
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身份才被取消。
但因当时中国政府对GATT的情况了解不够,
没有及时提出恢复在其合法席位,并与GATT
的关系长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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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在关贸总协
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即“复关”申请。
但当时国际经济与政治形势发生剧烈变化,
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
复关”要价层层加码,超过我国的承受能
力,最终没能在1994年以前“复关”。
二、中国与WTO
WTO成立后,中国由“复关”谈判转为“入世
”谈判。中国积极开展“入世”谈判,在
贸易自由化方面作出巨大努力,终于在
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成为世贸第143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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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入世”后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中国加入WTO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二)入世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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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下调后的算术平均税率 新涉及的税号数
% 3371
% 2898
% 小汽车等
% 烟酒、中型客车、录音录像
% 5000余
% 4874
% 1014
% 3462
% 5300
% 3000余
中国关税的改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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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985 1990 1995 2001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初级产品
工业制成品
化学品及有关产品
材料制品
机械及运输设备
杂项制品
未分类的其他商品
总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中国外贸商品结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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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的关税削减时间表
年份 关税总水平 工业品平均 农产品平均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45
谢 谢
四月-
2106:03:5006:0306
:03四月-21四月-
2106:03
06:0306:03:5
0四月-21四月
-2106:03:50
2021/4/17 6: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