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股票证券财
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目录
第 1部分释义 7
第 2部分集合计划介绍 13
(一)名称和类型 13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3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3
(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4
(五)目标规模限制 14
(六)存续期限 14
(七)封闭期 15
(八)开放日 15
(九)推广时间 15
(十)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参与、退出价格 15
(十一)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 15
(十二)推广机构 15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15
第 3部分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6
(一)管理人 16
(二)托管人 17
(三)推广机构 17
(四)注册登记机构 17
(五)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17
第 4部分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18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18
(二)推广机构 18
(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18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18
(五)推广期参与原则 18
(六)推广期规模上限控制 19
(七)参与程序 20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21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21
第 5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2
第 6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 23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23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23
第 7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4
(一)投资目标 24
(二)投资范围 24
(三)资产组合比例 24
(四)资产配置策略 25
(五)各类资产投资策略 25
(六)业绩比较基准 26
第 8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7
(一)决策依据 27
(二)投资程序 27
(三)风险控制 28
第 9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1
(一)投资限制 31
(二)禁止行为 31
第 10部分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33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33
(二)集合计划资产构成 34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35
第 11部分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36
(一)资产总值 36
(二)资产净值 36
(三)预估收益率 36
(四)估值目的 36
(五)估值对象 36
(六)估值日 36
(七)估值方法 36
(八)估值程序 38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38
(十)差错处理 39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40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41
第 12部分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42
(一)费用的种类 42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43
(三)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44
(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44
(五)税收支出 45
第 13部分收益与分配 46
(一)收益的构成 46
(二)集合计划的净收益 46
(三)收益分配原则 46
(四)收益分配对象 46
(五)收益分配方式 46
(六)收益分配时间 46
(七)收益分配方案 47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47
(九)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47
(十)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47
(十一)收益分配的程序 47
第 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49
(一)参与和退出的形式 49
(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 49
(三)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50
(四)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50
(五)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50
(六)存续期规模上限控制 51
(七)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51
(八)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52
(九)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十)其他暂停参与退出或临时下调规模上限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
(十一)重新开放参与退出或恢复正常规模上限的报告 53
(十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53
(十二)其他情形 53
第 15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 55
(一)展期的条件 55
(二)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55
第 16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57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57
(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57
(三)资产清算主体 58
(四)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程序 58
(五)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60
第 17部分信息披露 61
(一)本集合计划定期通告 61
(二)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 62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询 63
(四)其他未尽事宜 63
第 18部分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64
第 19部分其他应说明事项 71
(一)集合计划托管 71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71
第 20部分监管安排 72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72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72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72
第 21部分或有事件 73
第 22部分特别说明 74
第 1部分释义
《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
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
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试行办法》: 指 2003年 12月 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并于 2004年 2月 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指 2008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并于 2008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电子签名合同试点
指引》: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
《电子签名约定书》: 指《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第九条所要求的纸质文
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或本集合计划或集合
计划:
指依据《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和《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
立的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或本说明书或说
明书:
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
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
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2-8
托管协议: 指《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
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
理人或或计划管理人
或管理人:
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通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
管人或计划托管人或
托管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
司”)。
推广机构: 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
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
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
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9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
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 60个工作
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3 年。存续期满后,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满足相应条件后即可展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共同交易日和时间。
T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业务
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封闭期: 本产品不设定封闭期,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
每个交易日都可以参与和退出。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
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日起的每个交易日。
2-10
签约 指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完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
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后,管理人开通委托人参与集合
计划功能的行为。
推广期签约: 指在推广期委托人签约集合计划的行为,委托人在推
广期可以签约,但在集合计划成立日才开始参与集合
计划。
存续期签约: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签约集合计划的行为。
解约: 指委托人通过营业部柜台或者交易系统,解除《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不再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 指委托人将在推广人处开设的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转
换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委托人须完成本集合计划
的签约手续后,方可参与。
退出: 委托人将其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
金,减少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但退出后不解除《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仍可继续参与集合计划。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
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70%,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退出。
资金账户: 指委托人用于证券交易的第三方存管账户。
2-11
资金账户最小余额: 管理人为保证证券交收正常进行而设置的、委托人需
在资金账户中保留的最小金额。
自动参与退出: 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在满
足新增资金参与下限的情况下,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
金剩余部分将自动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保留额度: 指委托人资金账户保证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委托
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委托人可以
调整该限额,但此额度不低于资金账户最小余额。
份额累计积数 委托人或集合计划在一段时间内每日份额数的总和。
预估收益率 除去费用后,按照约定估值方法计算的集合计划年化
收益率。
分红收益率 分红登记日集合计划的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客户收益率 除去业绩报酬,客户可以获得分红的年化收益率。
年、年度、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月 1日起至当年 12月 31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 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
计划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成立,则 201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9 日为一个计划年度,依此类推,
本计划共有 3 个计划年度。若 9 日为非工作日,则取
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2-12
自有资金: 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本集合计划中,管理人
不以自有资金参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
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
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
户: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
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总值或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或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面值或单位面值:
指人民币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估值或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分红登记日: 指用于计算委托人本期分红权益的登记日期,本集合
计划的分红登记日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
日。
2-13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
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管理人网站: 指管理人发布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财通
证券网()。
第 2部分集合计划介绍
(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在满足客户资产流动性与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委托人的分红收益率超
2-14
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2、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目前为 %/年)。
3、主要特点:
(1)参与和退出便捷
委托人卖出证券所获资金,当日可以参与集合计划份额;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所获资金,当日可用于买入证券,次日可以取款。
(2)安全性高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安全性较高。
(3)收益增厚,按季分红
管理人力争获得高于同期活期存款的收益,红利按季现金分配。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商业银行活(定)期存款,剩余期限 397天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
融债、货币市场基金、期限 1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债券回购、信用类债券(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1)活期存款:10%-100%;
(2)一年以内(含 1年)的定期存款:0-90%;
2-15
(3)隔夜逆回购:0-50%;
(4)1月以内的逆回购(不包含隔夜逆回购):0-30%;
(5)货币市场基金:0-30%;
(6)剩余期限 397天以内的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信用类
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
0-20%;
(7)债券正回购: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未出规定前,不得
投资;
(8)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托管人无异议后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计划,属于低风险、低收益、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
产品。
推广对象为本公司及下属机构经纪业务的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
(五)目标规模限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前 3 个月为试点期,试点期规模上限为 30 亿份,
2-16
集合计划成立满 3 个月后,有权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维持规模上限 30 亿份或提高
至 60亿份。
(六)存续期限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为 3 年。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
清算终止,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满足适当条件后展期。
(七)封闭期
本产品不设封闭期,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交易日都可以参与
和退出。
(八)开放日
开放日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的每个交易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
按照本说明书和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九)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即集合计划
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
日起 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十)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参与、退出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 元。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参与、
份额退出的方式;参与、退出价格为固定价,即每份为人民币 元。
2-17
(十一)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限制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超过最低金额的部分为
1000元的整数倍;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
追加参与金额为 1000元的整数倍;单一账户最高参与上限金额为 3000万元人民
币。
(十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 3部分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成立时间:2003年 6月 11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拾肆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财通证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2-18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 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的
有关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
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5.符合有关规章中关于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应
监管要求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
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7.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 3年以上证券自
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 5人。
财通证券具备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技术能力,拥有实力较强的专
业化队伍。财通证券拥有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强有力的研究力量,
也拥有高效、可靠的后台系统。
财通证券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筹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
程中,财通证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财通证券
在设计业务流程时,充分考虑每个环节的风险及其控制,特别是客户资金的安全
性问题,以保障客户的根本利益。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
2-1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成立时间:2001年 3月 2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拾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推广机构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同前)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10-9
传真:01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
务和经营。
第 4部分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
2-20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即集合计划
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
日起 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二)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
网点进行推广。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
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及当地推广网点的公告。
(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元。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
值为人民币 元。
推广期内委托人只能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零。
(五) 推广期参与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超过最低金额的部分为 1000 元
的整数倍;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追加参与金额为 1000 元
的整数倍;单一账户最高参与上限金额为 3000万元人民币。
3、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30 亿元,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
2-21
期,管理人按照比例配售方式确定超过 30亿元的参与申请为无效申请。
4、委托人在参与申请时一旦完成资金交付,则参与申请不能撤消。
5、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交易日可以签约,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即可以开始参与
集合计划。
6、当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时,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六)推广期规模上限控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 30亿份。
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比例配售”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
制。
(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 30 亿份(含 30 亿份)的情形:若推广期内
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份额不超过 30 亿份(含 30 亿份),则
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 30亿份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确认资金
的总额超过 30 亿份,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在推
广期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在该交易日之下
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参与,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成立
日或试运行期内的参与申请资金份额若超过 30 亿份,则采用“比例配售”以及
份额为 1000倍数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配售比例决定了各委托人在参与对其所有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若按比例确
认后的有效参与金额超过了最低参与限额,则予以接受,若不足最低参与限额,
2-22
则不予接受。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
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推广期参与申请确认比例将于推广期结束日起的 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 1:某人投资 1000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有效参与金额不足 30 亿份,
该笔参与将按照 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参与费率为 0%,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每
份 元。则其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参与金额=100000/=元
即:委托人投资 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得到 100000份集合计划份额。
例 2:A委托人投资 2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有效参与申请金额达到
70亿元。
则所有委托人的配售比例为
300000/700000=%,
这样,A委托人的配售确认金额为
int(200000×%/1000)*1000=85000元=85000份
其中 int(·)为取整函数,A 委托人最终以 85000 份的确认金额参与了本集合
计划,但若 A委托人配售确认金额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
(七)参与程序
1、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委托人已阅读并理解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23
委托人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来源和用途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的禁止性规定。
委托人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符合本说明书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参与申请
委托人持身份证明证件,在推广期内到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未在中登公司开
立 TA 账户的投资者,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还应同时申请开立中登公司深
圳 TA账户。
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如有代
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
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审核投资者证明文件无误后,为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者开立中登公司 TA账户。
一个委托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中登公司 TA账户,已经拥有中登公司 TA账户的
委托人进行多次参与时可以免去开户申请。
3、签署合同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电子合
2-24
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
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
4、实际参与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交易日可以签约,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即可以开始参与集合
计划。
5、参与确认
管理人在 T+1个工作日(设参与截止日为 T日)内对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及参与
份额予以确认。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
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有关存续期内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规定,详见本说明书第 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
第 5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 6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1、在推广期终止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下列条件:
2-25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
(3)客户不少于 2人;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即可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管理人公告本集合
计划推广活动结束的次一工作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 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推广、设立情况及验资报告。
2、推广期内,当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也同时被全部满足,经托管人同意后,
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推广期。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低于 2 人
(不含 2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管理
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
全部推广费用,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 5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26
第 7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满足客户资产流动性与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委托人的分红收益率超
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二)投资范围
商业银行活(定)期存款,剩余期限 397天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
融债、货币市场基金、期限 1月以内(含一月)的债券回购;信用类债券(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行政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及市场变化等,
管理人有权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集合计划可投资的其他金
融产品,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将该金融产品划入相应类别进行管理,但
管理人应在投资实施当日的 3个工作日之前对委托人进行通告。
(三)资产组合比例
(1)活期存款:10%-100%;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0-90%;
(3)隔夜逆回购:0-50%;
(4)1月以内(含一月)的逆回购(不包含隔夜逆回购):0-30%;
(5)货币市场基金:0-30%;
(6)剩余期限 397天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信用类债
2-27
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
0-20%;
(7)债券正回购: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未出规定前,不得
投资;
(8)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托管人无异议后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
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委托人资金申赎特征,在满足客户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管理
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
利率趋势等,动态调整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回购、债券等各类资产配置期
限与投资比例。
(五)各类资产投资策略
1、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客户股票交易数据,并考虑新股申购、节假日取款等事件性因
素,合理分配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投资比例,在以活期存款满足客户证券交易
资金交收、取款需求的同时,通过配置一定比例的定期存款提高存款组合收益率。
在综合考察银行的信用状况、存款规模、资金需求等情况基础上,管理人将建立
2-28
银行交易对手库,在保障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择优选择利率较高的银行进
行存款。同时,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单笔存款规模,适当增加存款笔数,并根据分
红时点合理安排存款期限。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
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
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根据对未来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确定债券组合久
期及其调整范围。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度加大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
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期限结构配置
在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后,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方向,以及集合计划
的现金流需求,合理设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相应构建哑铃型、子弹型或阶梯型
组合。
(3)类属配置
综合考虑券种供需关系、信用利差、信用风险等因素,以及各类短期券种的
交易规模与流动性,动态调整债券投资组合中不同信用级别债券的投资比例以及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存债部分等的配置比例。
3、货币基金投资策略
货币基金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收益率、收益波动幅度、基金规模、划款周
期和管理费率,并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基金筛选:(1)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现金的安全性;(2)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现金的流动性;(3)货币市场基金
2-29
管理现金的成本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未来出现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并在报送监管机构后予以公布。
2-30
第 8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和本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国家
的货币政策。
3、证券市场变化,投资品种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价值分析。
4、交易对手的信用分析。
5、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对象投资收益与
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尽量避免本金损失的前提下,力争为委托人获取较高
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1、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确定资产配置方案、投资额度授权等重大决策。
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是财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确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战略,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进
行决策,审定资产配置方案,以及对资产管理部进行投资额度授权。
2、投资决策小组负责投资策略以及资产配置等日常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小组是资产管理部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小组接受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的监督。投资决策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对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趋势做出分析,制定资产配置方案,确定集合计划中各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并负责审核、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库。
2-31
3、投资主办人负责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主办人在投资决策小组确定的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在研究员
构建的优选基金池和债券池基础上,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并依据宏观经济、
政策走向、个券基本面等的分析,选择具体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基
本面、市场等的变化,对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4、研究员完成价值研究报告提交投资主办人,并负责构建优选基金池和债券
池。
5、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6、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合规人员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确
保投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开展独立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对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检查本集合计划在合规性方面的内部风险,并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1)树立和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确保资产管理部
的经营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补偿”的风
险控制系统,对于管理和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及时进行识别、衡量、分析
评估,对潜在风险事先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对已发生的风险损失及时采取相应的
2-32
弥补措施,确保资产管理部经营管理工作有效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持续提高资产管理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管理资
产安全性的最优化,确保资产管理部经营目标的实现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
发展,以优秀的投资服务、高度的资产安全性管理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取信于委托
人,取信于社会公众。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首要性原则:风险控制应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工作,始终贯彻在资产
管理部的经营战略中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部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资产
管理部各具体业务环节;
(4)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部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5)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部门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7)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
2-33
观性和操作性;
(8)防火墙原则:部门投资管理、研究、销售等业务,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
守公司相关规定。
3、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
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风险识别:针对计划的各风险点进行定性分析,给出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明确的说明,以及这些风险为什么会存在,并对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3)风险分析:检查现有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风险计量:对计划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量化,既有定性的手段,也有定量的
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与运用风险指标与
模型,量化风险。
(5)风险处理: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包括日常风险的处理,基本策略
有拒绝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接受风险。
(6)风险检查与监控:通过专项检查或利用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持续、动态的
跟踪与监视。
(7)风险沟通与建议:建立风险控制的信息报告机制,使风险控制的信息能指
导业务发展,也使风险识别与度量更趋合理。
2-34
4、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
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人的监督
托管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对本集合计划
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按规定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
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稽核,并要求
管理人和托管人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
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第 9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买入权益类资产和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2、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按证券面值计算,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
2-35
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5、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6、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包括管理人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在主承销期内的债券)的资
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7、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
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
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有新规定的,特别是未来对债券回购等
交易方式、交易品种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也将按照新
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留额度;
2-36
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
易规定的行为;
8、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37
第 10部分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集合计划的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应以“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托管业务
系统中开立托管账户,用于记录本集合计划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该托
管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
料。[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帐户名称为准]
(2)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业银
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存放与收付。
托管资金在银行存款账户名称为“财通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托管
人自有资金及其他业务的清算资金严格分开。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须通过该账户进
行。[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帐户名称为准]
(3)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因现金管理产品投资管理需要,管理人可以以现金管理产品名义在具有客户
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为“财通证券现金
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于现金管理产品投资资金的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管理人负责刻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托管人负责根据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
2-38
存款账户开立事宜。[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帐户名称为准]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以本集合计划名义,在本计划成立后尽快以至少包
括“管理人+托管人+本集合计划名”的联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沪、深证券账户。[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帐户名称为准]
(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
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计划成立后,托管人负责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代表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管理人给予必要的配合。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
门进行报备,管理人给予必要的配合。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集合计划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其他相关协议,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
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和债券交割由托管人办理。管理人应及时将债券成交通知单及划拨指令传真给托
管人,托管人据此办理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
5、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计划成立后,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代现
金管理产品,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
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为“财通证券+中国结算+财通证券现金宝集
2-39
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收款账户应为本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专户。[备注:账户
名称以实际开立帐户名称为准]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集合计划的需要。基金账户开户资料、
对账单由托管人保管。托管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书
面形式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可向计划托管人查询该账户资料。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计划说明书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则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二)集合计划资产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
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2-40
第 11部分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预估收益率
本集合计划 T日的预估收益率的计算如下:
RT =
IT
ST × P × 365 × 100
%
其中:IT为截止 T日当季集合计划净收益;
ST为截止 T日当季份额累计积数;
RT为 T日的预估收益率;
P为每一份额的价格(每份 元)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集
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等。
2-41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本集合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估值
(1)未上市的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其应计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遵从成本摊余法估值。同时,每一估值日交易所收
盘价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若当
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遵从成本摊余法估值。同时,每一估值
日,采用公允价值(第三方中债登公布)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4)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使本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本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价值不会对本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
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本计划成立之初,偏
离度目标按 %执行;当计划的实际偏离度达到 %就会发出预警。
2-42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活期银行存款(包括中国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等)以成本列示,按确定
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银行定期存款以成本列示,按确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如
果提前支取存款的利率低于协定利率,在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调整后的
利率计提利息,多计利息当日冲减。
5、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
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
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9、管理人按以上估值方法的第 1—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
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
2-43
误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预估收益率的计算,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除本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当估值导致计划预估收益率小数点后二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集合计划单位资产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和托管人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差错处理
原则及方法如下:
1、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且估值误差超过 %时,管理人立即通
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当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单位净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公告。
由此给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4、因资产收益率估值错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
2-44
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
2-45
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
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
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2-46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
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2-47
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
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
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48
第 12部分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付给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
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P×%÷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的份额;
P为每一份额对应的价格 元。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计提的管理费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
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P×%÷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的份额;
P为每一份额对应的价格 元。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次
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计提的托管费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
2-49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
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
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
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
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
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
生的相关费用。
(1)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 TA 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相关费用在
相应的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2)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
一次性计入费用。
(3)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
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50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
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
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整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
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提取业绩报酬原则
(1)在计划分红登记日,按委托人当期参与的份额累积基数计算分红收益率,
提取业绩报酬;
(2)在计划分红登记日和计划终止日(包括未能展期的终止和展期后的终止
两种情形)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从分红中扣除。
2-51
2、提取业绩报酬办法
集合计划分红或终止时,管理人对委托人分红收益率超过活期储蓄存款利率
(以当季按时间加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准)的部分,提取其中的 30%作为业
绩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分红收益率计算公式:
R =
I
S × P × 365 × 100
%
其中:I为截止分红登记日当季集合计划净收益;
S为截止分红登记日当季份额累计积数;
R为分红收益率;
P为每一份额的价格(每份 元)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如果 R<X,业绩报酬 H=0
如果 X ≤ R<3·X,业绩报酬 H=S×P×(R-X)×25%÷365
如果 3·X ≤ R<5·X,业绩报酬 H=S×P×[·X+(R-3·X)×30%]÷365
如果R ≥ 5·X,业绩报酬 H=S×P×[·X+(R-5·X)×35%]÷365
其中:X当季加权活期利率
S为产品的当季份额累计积数
R为产品收益率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 元)
当季加权活期利率的计算公式:
2-52
X =
∑
i
niXi
N
其中:Xi和ni分别是当季中出现的的不同活期利率和每个利率对应的天数
N是本季度的实际天数
3、提取业绩报酬流程
业绩报酬在分红登记日计提,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
金额。托管人据此入账,并于分红登记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五)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第 13部分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债券利息、回购利
息和货币市场基金分红等。
(二)集合计划的净收益
净收益为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中所有未分配利润之和。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集合计划中的每一份额每日累积一
个份额基数,一段时间内单个委托人或集合计划的总份额基数为份额累计积数,
份额累计积数作为收益分配的基础;
2-53
2、每季度将当季净收益全部分配;
3、每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并计
入份额累计积数;每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当日的产品收益分配权益,并将
当日份额计入份额累计积数,从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4、在季度登记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投资者,则按当期公布收益率与解约日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按季分配。分红资金由管理人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
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六) 收益分配时间
分红登记日(T 日):用于计算委托人当季分红收益的日期,由管理人确定后进
行公告。
(七) 收益分配方案
上一分红登记日至本分红登记日之间的所有本季净收益(不包括上一分红登
记日),将全部用于委托人的分红。
客户收益率:
r=R—
H
S × P × 365
(R > X)
2-54
r=R(R ≤ X)
其中:R为分红登记日当日的预估收益率
H为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
客户实际获得的分红收益为客户收益率、本季份额累积记积数和每一份额参
与价格的三者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客户的实际分红
M=r×s×P÷365
其中:s为客户本季份额累计积数
P为每一份额对应的价格(每份 元)。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供分配的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九)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十)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供分配利润。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2-55
4、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
5、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6、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2-56
第 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的形式
在产品运行的初期,只提供委托人自动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方式。自动参与
和退出的方式为:一次签约,自动参与和退出计划。
委托人自行设置账户资金的保留额度。
在每个交易日终,集合计划的参与指令通过推广机构柜台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
条件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设置资金保留
额度等操作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低于保留额度,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
额退出指令,通过推广机构柜台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对于签约客户,具体的操作办法为:一、推广人于每个开放日 9:00,通过柜台
系统冻结签约客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同时设置客户的可用于买入证券的资金总额,
其等于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和冻结的计划份额之和;二、签约客户的证券交易
买入委托指令,如果交易金额大于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则触发集合计划份额
的退出,推广人根据与客户的约定自动将计划份额转换为资金,该资金将被用于
盘后的证券交收;三、系统将于每个交易日的 15:00检查签约客户当日的可用于
参与资金的总额,包括资金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及卖出股票、债券和封闭式基金
而产生的可用资金;四、系统将于每个交易日的 16:00 将签约客户在推广人资
金账户中的可参与资金扣除保留额度之外,自动参与本计划;如果账户资金低于
保留额度,则自动发起退出申请,补足不足部分,以使账户资金等于保留额度。
五、签约客户取出资金大于资金保留额度时,必须修改自动参与的保留额度。
2-57
(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
1、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价格为固定价,即每份为人民币 元;
2、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单一账户最高参与上限金额为 3000万元人民币;
3、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 60亿份,如果任一开放日委托人参与资金
将导致集合计划规模超过上限,则当日新增资金按照“比例配售”原则确认;
4、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参与金额
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在调整日 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为了保证公司证券交易在交收时不出现透支,管理人可根据公司保证金规模
的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临时下调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管理人在调整日 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份额为 1000份的整数倍,参与的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
产品的收益;
6、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份额为 1000份的整数倍,退出的份额享有当日的产品收益
分配权益。退出金额不含当期收益,当期收益在分红分配日分配;
7、本集合计划的解约退出份额,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三)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和退出费用。
(四)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2-58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开放日均可参与和退出。
(五)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参与和退出的确认
对于已经开立资金账户、成功开立或注册份额登记账户的委托人,签订集合计划
签约申请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后,即可参与集合计划。
当日发生的参与和退出,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对有效性进行确认。
2、参与和退出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1 日内参与
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保留在
委托人账户。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1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款项后于 1 个工作
日内划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3、退出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存续期规模上限控制
本集合计划在试运行期间和试运行结束后的存续期内规模上限分别为 30 亿
份和 60 亿份。下面以试运行结束后的存续期为例说明上限控制,试运行期间同
理。
2-59
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日对当日新增规模实行“比例参与”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
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管理人根据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 T 份,计算当前交易日的集合
计划份额余额(60 亿-T)份。若当天参与申请减去退出申请的轧差不超过(60
亿-T)份,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当天参与申请的份额减去退出申请的份额的轧差超过(60 亿-T)份,
则对当日新增的有效参与申请采用“比例参与”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
分的参与款项参与失败。
参与比例决定了各委托人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若按比例确认后的有效参与
金额超过了最低参与限额,则予以接受,若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超
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的资金账户。具体的参与份
额的计算方法参考推广期或试运行期所采取的方法。
(七)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 T+1日(含该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
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
请:
2-60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
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6)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2、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
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2-61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3、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4、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制定相应
的补救措施。
(九)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十)其他暂停参与退出或临时下调规模上限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推
广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或临时下调规模上限的,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委托人。
(十一)重新开放参与退出或恢复正常规模上限的报告
如果发生暂停参与、退出或回复正常规模上限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
退出、临时调整参与退出的确认比例或临时下调规模上限的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
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 2个工作日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
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十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
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2-62
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
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
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2-63
第 15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3 年。存续期满后,如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符合市场要求,
并满足下列条件,管理人将向监管部门提出展期:
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
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符合委托人利益;
5、管理人、托管人与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签订展期合同;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管理人可以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申
请展期的集合计划,或继续持有展期后的集合计划。
展期程序如下:
1、展期的申请
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本集合计划,或申请展期继续管理
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届满前 3个月且不超过 1个月期间向中
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期间,委托人可按照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退出。
2-64
2、委托人参与展期
若监管部门批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以书面或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明确
意见。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
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
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截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
复的,视为同意展期。
截至到期日,如果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人且其合计持有集合
计划总份额不低于 1亿元,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到批准期限;如果同意
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低于 2人或者委托人合计持有集合计划总份额低于
1 亿元,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届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当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在存续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在计划展期
成立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未获得证监会核准,或者不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
则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2-65
第 16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
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
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及业绩报酬后,将集
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或
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委托人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
止本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
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
《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
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
义务。
(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许可,或因解散、
2-66
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
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3、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人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4、连续 5 个交易日,集合计划的预估收益率低于前一交易日,即连续 5 个交易
日产品单日收益为负。
5、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不展期;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管理人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资产清算主体
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
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四)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程序
1、 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2-67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估价和变现;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集合计划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清算报告报备证监会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 3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清算报告披露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8)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9)清算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集合计划管理
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 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
2-68
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
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之后注销集合
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
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
露。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
流通变现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清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
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
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
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注
册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
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
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 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终止或者解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
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及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2-69
(五)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
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 17部分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人是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主要
由管理人以报告或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与委托人。
(一)本集合计划定期通告
包括集合计划净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
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
1、净值披露。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于每周第一个交
易日披露经托管人审核的前一交易日的预估收益率。预估收益率计算由管理人估
算,由托管人复核。该收益率只是每日预估值,不作为分红的依据。
预估收益率计算公式:
本集合计划 T日的预估收益率的计算如下:
RT =
IT
ST × P × 365 × 100
%
其中:IT为截止 T日当季集合计划净收益;
ST为截止 T日当季份额累计积数;
RT为 T日的预估收益率;
2-70
P为每一份额的价格(每份 元)。
2、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通过
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集合
计划季度管理报告和季度托管报告应分别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
告,并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个月时,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通过
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
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
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内将审计通告提供给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由管理人报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对账单服务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或平邮方式向
当季有交易的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若委托人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寄送该季
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委托人寄送。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
2-71
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委托人可在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下一交易日,通过托管人提供的途径查询
所属账户的产品份额登记情况,及时核对参与和退出明细对账数据。
由于委托人未及时向推广人更新联系方式,而造成无法收到对账单,管理人
不因此承担责任。
(二)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
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起 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1、托管人或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
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4、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
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
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的;
5、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6、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7、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8、其它暂停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情形;
2-72
9、暂时调整集合计划规模上限的报告;
10、暂停结束,恢复参与退出和正常规模上限的报告;
11、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上述报告,管理人将通过推广机构的各营业网点和管理人的网站()等多种
方式及时通告委托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中,
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
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包括管理人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债券),管理人
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当本集合计划出现说明书“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部分中的有关情
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知晓该
情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通过各推广网点向委托人公告,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询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主要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除非法律法规
另有强制性规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布即视为管理人、托管人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和通知义务。
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保证所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其他未尽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也将按照新规定执
行。
第 18部分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2-73
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
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
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
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
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发行人经营风险。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
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
2-74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出现下跌,从而使集合计划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基金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
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6、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
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
再投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基本面)社会资金运动(资金面)及各
项宏观经济政策(政策面)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精选投资品种,注重
研究的运用,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重风险控制,
利用基础分析等指标不断监测和评估计划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管理人在债券投资中注意选择对利率上升有较强保护的品种,合理控制投资组合
久期,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和未来利率走势,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出现利
率上升时的风险,管理人应及时进行交易操作,调整债券估值;另外,在现金管
理产品初期,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规模、债券市场趋势等情况,严格控制债券资产
投资比例,如产品运行首个季度内不进行债券投资。
2-75
(二)流动性风险
对于本集合计划,可能出现委托人在短时间内大量退出集合计划,但由于资产管
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
的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导致本集合计划净值小于 1
元。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
1、产品整体的流动性不足:当集合计划配置的活期存款不足以满足产品的退出
需求时,需要提前变现非活期存款的投资品种,其中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时按照活
期利率付息,将减少产品收益;逆回购未到期前,不能变现;货币基金 T日申请
赎回,T+1 日资金到账,或当日货币基金启动巨额赎回机制,造成延期赎回或只
能部分赎回,债券资产卖出时,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交易冲击成本。
2、债券品种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个券的流动性
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卖
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变现
成本。
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与计划份额托管人、资金存管银行订立协议,约定应急资金划付方式、
规模与途径。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管理人可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以消除部分流动性风险。
二是选择中国结算公司作为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以有效简化计划参与退出资
金的划付途径,降低资金划付不及时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2-76
三是为防止单一账户大额参与、退出集合计划对整体流动性产生过度冲击,
对单一账户持有集合计划的份额实施上限控制。
四是根据日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及时调整定期存款的期限结构,
如遇极端情况,将定期存款转换为活期存款而确保交收与支付。
五是本计划将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占该集
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并尽可能的以滚动投资
的方式保障产品的流动性。
(三)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
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本集合计划主要面临两类信用风险:
1、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主要包括:①活期存款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时,银
行不能按期支付;②逆回购到期时,交易对手不能按期偿付本息。
2、债券信用风险。主要包括:①债券到期时,发行人不能按期偿付本息;②债券
到期前,发行人发生信用事件,或同类债券发生信用风险产生传染效应,导致持
有债券价格下跌。
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人将根据行业排名、资产规模、信用等级、交易记
录等指标,形成交易对手内部评级,并建立交易对手库。根据内部评级指定单一
交易对手最大交易额度、单笔交易最大额度等限制措施,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结算
方式,并尽可能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
2-77
当交易对手发生违约时,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资产账面价值接券,,保障产
品的流动性。并由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进行追索。
针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人将建立信用债债券库制度,仅能投资于符合债项信用
等级、主体信用等级要求的债券。定期评价债券库与投资组合内的债券信用状况,
及时调整债券组合。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债券组合的
信用风险水平。
当债券到期发行人不能偿付时,或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发生信用事件或同类债券发
生信用风险产生传染效应导致持有债券市价明显下跌时,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
按照当时资产账面价值买入该债券资产,以保证现金管理产品不承担相应损失。
并由管理人承担该债券资产的债权关系,对该发行人进行追索。
(四)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
和反向交易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五)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2-78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
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
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计划将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最大可能地保护委托
人利益。
(六)合规性风险
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计划
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包括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者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八)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在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集合计划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人员操
作失误、相关机构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申请无法及时确认、
委托人资料信息错误、委托人无法查询交易信息等情形,从而导致风险。
2-79
风险防范措施:
为控制电子签名合同管理方式所带来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
划设立前通过和代理推广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及系统开发商进行系统联测和改
进的方式,不断提高电子签名合同管理系统的稳定性,最大限度控制系统故障可
能带来的业务风险;组织公司内部经纪业务部门、客户服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
以及信息技术部门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使得相关业务人员真正掌握电子签名合
同管理的系列操作流程,尽力减少人工操作失误;同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联
合本集合计划代理推广机构,在营业网点对投资者进行详细的、多种形式的电子
签名合同业务流程宣传和指导,使得广大投资者逐渐熟悉和了解电子签名合同的
相关操作流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降低电子签名合同管理风险。
(九)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
1、当日卖出产生的可用资金用于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证券种类限于非 DVP 交收品
种,仅包括股票、债券和封闭式基金。其他证券品种卖出后产品的可用资金不能
用于当日参与本计划,因此存在可参与本计划资金小于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
风险。
2、由于定期存款解付等原因,可能导致管理人每周披露的预估收益率与季度末
收益分配时披露的分红收益率不一致,当季集合计划实际净收益为客户分红收益
率的计量依据。
3、投资者分红日前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解约客户可能面临实际收益低于预期的风
险。
2-80
4、为了避免在未来本集合计划的吸引过多经纪业务客户的存量资金,影响
正常的正确交收和客户取款,推广人可能临时采取如下措施,如停止参与退出或
下调产品规模上限等,造成委托人成功参与、退出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十)业务差异性安排提示
1、委托人一次签约,自动参与、退出计划。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后,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客户参与、退出指令,委托人无需
手工操作。
2、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由于委托人的资金余额每个交易日通过系统自动参与集
合计划,委托人需要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 15:00前通过柜台或网上交
易等自助交易系统设置资金保留额度,保留不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额度。
3、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签订手续,待集合计划成立日,
即开始自动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因本集合计划在 16:00自动参与,而大宗交易卖出资金确认时间晚于参与时
间,故大宗交易卖出资金当日不能参与集合计划。
5、若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当期披露的集合计划收益率与解
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获得收益。
6、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
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7、因为存款组合以及利率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管理人每周披露的集合
计划收益率与收益分配时的集合计划收益率存在不一致。管理人根据收益分配时
的集合计划收益率进行收益分配。
2-81
8、委托人可将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每次退出的份额为 1000份的整数
倍。当委托人因证券交易或设置资金保留额度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不足 1000 份的
整数倍时,管理人将退出 1000份的整数倍。
9、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存在年化收益率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可能;存在因
管理人过错对委托人正常日间证券交易产生影响的可能。
第 19部分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集合计划托管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集合计
划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
系,明确双方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交易确认、红利发放、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非交易过户
等特殊业务处理等。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计划管理人委托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并由
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制定的与集合计划注册登记及
过户有关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82
2、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相关的参与记录和
退出记录等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
3、对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登记
结算服务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漏集合计划账户注册登记、相关的参与和
退出等业务资料。
4、按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特殊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83
第 20部分监管安排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计划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
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推广和设立工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推广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
容一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
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履行投资、托管和推广职责,办理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及分红等事宜。
管理人、托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过程中,如发生本说明书“信息披露”部分中有关披露事项时,管理人将及
时将有关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如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规定的终止情况发生,管理人将在该事项发生后的三个工
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本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
2-84
关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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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部分或有事件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
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如果或有
事件发生,则遵照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第 22部分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