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房地产佛山住宅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预约协议保单样本 保险条件明细 险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险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 : 业主: 佛山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和/或 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或 佛山益康置业有限公司 和/或 佛山源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或佛山瑞东置业有限公司 和/或 瑞安地产有限公司 和/或 其母公司 和/或其下属企业 和/或 已存在或此后收购或成立的相关企业 承包商: 所有承包商及转承包商,各类供应商和/或 顾问和工程师 和/或 所有其他与被保险人工程有关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自拥有独立权利和利益的各方 与/或 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方 与/或 合资方在该项目上的利益 工程地址 : 待被保险人告知 地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不含港澳台) 工程名称 : 待被保险人告知 保险期限 : 以下保险期限适用于每一地块或独栋建筑,具体开/完工时间以每一地块或独栋建筑开工前之书面通知为准。 - 每一地块或独栋建筑的实际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个月【包含土地空置期6个月(经被保险人通知可顺延)】 - 保养期每一住宅项目最长不超过42个月。 保单格式 : 以后附基本保单措辞为准,如与本询价明细及特别条款有冲突者,以后二者为准。 责任范围 :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页 共19 页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及承保地域范围内,因除本保险单除外责任意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震、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二部分 -- 第三者责任险 1.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以及保单承保地域范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以上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3. 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或以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保额与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每一地块或独栋建筑(包括其附属建筑、设施与公共区域)开工期前逐一申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预约协议逐一开具保单收取保费。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临时工程、建筑原料与物料、业主提供的设备、机械、备用件及其他任何应由业主负责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他保单列明地域范围内的财产。还包括对部分现有建筑的整修与清理工程。还包括业主或承包商设于空置期地块内的临时办公室、工人宿舍。 保险金额 待被保险人告知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50, 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 无限额 在本预约保险协议下,每一项目单独开具保单,单独享有以上赔偿限额。 特别条款 : 适用于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1.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条款(保额的20%) 2. 自动升值条款(保额的15%/每12个月) 3.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4. 罢工、暴动与民变与恶意破坏条款 5. 公共当局条款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2页 共19 页
6. 设计师风险特别条款 7.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核定损失的10%) 8. 空运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核定损失的15%) 9. 工程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10. 灭火与其它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0.-) 11.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保额的5%) 12. 专业费用条款(限额:保额的10%) 13. 减轻损失费用条款(每次事故限额:损失金额的20%) 14.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15.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16. 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7. 场地外仓储条款 (每一地点赔偿限额:RMB20,000,000.-;限佛山市境内) 18. 临时设施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19. 扩展承保由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 20. 货运险与工程险50/50分担条款 21. 机器设备试车条款(每一机器设备最长4个星期) 22. 地下炸弹扩展条款 23. 埋管查漏扩展条款 24. 钻井/孔工程扩展条款 25. 保险金额申报与保费调整特别约定 本保单第一部分下之保险金额系按照估计合同提供,被保险人当全部完工后提交决算报告以确定最终合同价值,并根据该决算价值对保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保险公司同意在此前提下视本工程下每一地块在每一阶段均为足额投保,并放弃比例赔付之要求。 适用于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交叉责任与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2. 扩展承保因清拆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3. 地下电缆、管道与设施特别条款 4. 震动、移动与减弱支撑条款 5. 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6. 突发污染渗漏条款 7. 车辆装卸条款 8. 急救费用条款 9. 火灾爆炸条款 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部分 1. 自动扩展场地外样板房、售楼处(每一地址物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1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5,000,000. 2. 扩展责任保证期 3.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4. 错误与遗漏条款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3页 共19 页
5. 不可控制条款 6. 指定损失公估人条款(Gab-Robins or Crawford-Tino) 7. 预付赔款条款 8. 保单效力不丧失条款 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自然灾害:RMB50,000; 其它:RMB10, 000.-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财产损失:RMB2,000.- 第三者人身伤亡:无 如果一次事故同时适用多个免赔额,则采用最高的免赔额,其余免赔额不再扣除。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4页 共19 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主条款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 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5页 共19 页
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 除 外 责 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6页 共19 页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 险 金 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 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 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 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 针对以上各条, 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 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 险 期 限 (一) 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7页 共19 页
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 偿 处 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8页 共19 页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9页 共19 页
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 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标准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适用于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1.保险金额自动增加条款(赔偿限额:保额的20%) 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合同的实际合同总价值将超过原先估计的合同总价值,则本保险单第一部分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能超过原保险金额的20%.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承保工程完工后,需根据工程决算报告申报该增加的实际金额并据以调整保险费。 2.自动升值条款 (保险金额的15%/每12个月)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0页 共19 页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在每一个连续12个月内,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允许按照15%的比例升值,根据升值期间的天数占12个月的比例计算。 保单生效后每12个月,被保险人应该通知保险人: a) 在即将来临的下一个12个月起始时的保险金额, b) 所需要的即将来临的下一个保险期限的升值比例。 在被保险人未能通知的情况下,本条款的规定将继续适用上述所列明的比例。 本保险单条件除非已在此明确说明被变更,否则将仍然适用于此条款。 3.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4. 罢工、暴动与民变与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5.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a) 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 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 并在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期限内完工; 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设计师风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1页 共19 页
7.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核定损失的1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等特别费用。这些特别费用必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赔偿限额:核定损失金额的10%。 8. 空运费扩展条款(损失金额的15%)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15%。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 工程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灭火及其他费用条款(赔偿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0)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在发生火灾时: 一、所有的灭火费用以及因火灾发生已使用而需补充相同型号的消防灭火设备的支出。 二、所有的清理水渍费用; 三、所有的清场费用; 四、设置临时隔离的费用;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灭火费用予以赔偿,且该费用与受损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分项金额。在本保险单中,上述灭火费用将不被视为重置价值的一部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0 1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赔偿限额:保额的5%)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火灾和其它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额的10%)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2页 共19 页
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减轻损失费用条款(每次事故限额:损失金额的20%)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承保事故发生后,为减轻损失程度、降低损失范围而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尚未受损部分的保护措施等。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20%,而且该项费用须与减轻损失的措施直接相关。 14.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运输时所遭受的损失、毁坏和损害。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为RMB20,000,000。 17.场地外仓储条款 (每一地点赔偿限额:RMB20,000,000.,限佛山市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椐本公司要求提供: 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临时设施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3页 共19 页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单条款,除外责任,条件以其批单为准的同时,本公司将扩展承保临时设施。 本批单所指的临时设施限于在建筑工地的下列财产: 1. 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 2. 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 3. 木材,模板,承重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 下列财产不属于临时设施: 1. 施工设备如临时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或建筑用的机器,器械,工具及其部件; 2.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3. 工程计划书,图表,文件,帐本,现金,票据或有价证券及其他类似项目; 4. 催化剂,溶剂,冰冻剂,导热体,过滤器,润滑油及其他类似物体; 5. 原料或燃料及其他类似物。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19.扩展承保由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项下扩展承保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 20.货运险与工程险50/50分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1. 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2. 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3. 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 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4. 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机器设备试车条款(每一机器设备最长4个星期)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第一部分扩展承保于明细表第一部分内包括的机器设备进行试车与试运转时引起的机器损坏,但每一机器设备的试车期与试运转期最长不超过4个星期。 由于部分机器设备或其中一台或数台机器设备已经通过试车或已经投入使用或由业主验收接管(以先发生者为准),本扩展条款对这些机器设备的责任即行终止,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本扩展条款的责任不包括机器设备在试车期或试运转期由于非安装过失的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4页 共19 页
22.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 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3.埋管查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 (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 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 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 并且按技术规范焊缝已经×光检查, 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 RMB1,000, 保险期间最高赔偿限额: RMB5,000, 24.钻井/孔工程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自涌水流; (五)火灾、爆炸;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公司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特别除外条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保险金额申报与保费调整特别约定 本保单第一部分下之保险金额系按照估计合同提供,被保险人当全部完工后提交决算报告以确定最终合同价值,并根据该决算价值对保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保险公司同意在此前提下视本工程下每一地块在每一阶段均为足额投保,并放弃比例赔付之要求。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5页 共19 页
适用于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交叉责任与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2. 扩展承保因清拆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为在工地清拆施工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 地下电缆、管道与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而依法应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4.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施工过程中的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财产损失应限于下列条件: 1. 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有结构性损伤或明显的外表损失痕迹; 2. 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5. 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造成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由被保险人拥有或代为照看、看管或监护的建筑物与财产。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6.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限额:RMB5,000,) 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1. 直接因污染、渗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 2. 用于清除,消除渗漏或污染物质的费用; 但上述污染或渗漏须是由保险期限内突发的,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6页 共19 页
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与经营本工程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 急救費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人由于在承保地址内作业期间,引起火灾或爆炸而导致第三者财物损失或伤亡的法律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7页 共19 页
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部分 1. 扩展承保场地外样板房与售楼处条款 本保单自动扩展承保位于场地之外的样板房与售楼处,每一地址物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1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5,000,000. 但上述样板房与售楼处限于佛山市境内。 2.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保证期24个月)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责任: 1. 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24个月)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2. 与以上损失相关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3.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 错误或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新取得的或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5.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 指定损失公估人条款(Gab-Robins or Crawford-Tino)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优先指定GAB Robins (China) Co.,或者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8页 共19 页
Crawford Tino (China) Ltd.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 预先赔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保险公司应对已经确认的部分予以预付无论其他部分的理算进度如何。 8. 保单效力不丧失条款 本保险的效力不因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无法控制其保险财产因变更致使风险增加而丧失,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因此增加的风险应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要求,须缴付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瑞安房地产佛山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9页 共19 页
瑞安房地产杭州住宅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预约协议保单样本 保险条件明细 险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 : 业主: 上海瑞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和/或 瑞安随后告知的每一项目公司(具体名称待告知)和/或 瑞安地产有限公司 和/或 其母公司 和/或其下属企业 和/或 已存在或此后收购或成立的相关企业 承包商: 所有承包商(包括所有的主承包商 与/或 分包商 与/或 指定的分包商 与/或 专门的承包商 与/或 直接的分包商 与/或 任何供应商) 与/或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的顾问 与/或 提供物品以及服务的个人 与/或 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方 与/或 合资方在改项目上的利益 包括上述被保险人的董事 与/或 合伙人 与/或 雇员 与/或 代理人 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与该项目有关的责任 工程地址 :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地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不含港澳台) 工程名称 :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保险期限 : 土地空置期 + 建筑期 + 缺陷保修期 (或称保证期)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保单格式 : 以后附基本保单措辞为准,如与本询价明细及特别条款有冲突者,以后二者为准。 责任范围 :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及承保地域范围内,因除本保险单除外责任意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震、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页 共17 页
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1.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以及保单承保地域范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以上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3. 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或以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保额与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临时工程、建筑原料与物料、业主提供的设备、机械、备用件及其他任何应由业主负责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他保单列明地域范围内的财产。还包括对部分现有建筑的整修与清理工程。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 无限额 在本预约保险协议下,每一项目单独开具保单,单独享有以上赔偿限额。 特别条款 : 适用于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1.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及保额申报条款 (保额的30%)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罢工、暴动与民变与恶意破坏条款 4. 公共当局条款 5. 设计师风险特别条款 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包括空运费用)(限额:RMB5,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25%,以高者为准) 7. 灭火与其它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0.- ) 8.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RMB10,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5%,以高者为准) 9. 专业费用条款(限额:RMB20,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10. 临时保护与减轻损失费用条款 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12.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13. 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4. 场地外仓储条款 (每一地点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5. 临时设施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16. 扩展承保由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 17. 货运险与工程险50/50分担条款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2页 共17 页
18. 机器设备试车条款 19. 地下炸弹扩展条款 20.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21. 钻井/孔工程特别条款 22.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适用于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扩展承保因清拆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2. 地下电缆、管道与设施特别条款 3. 震动、移动与减弱支撑条款 4. 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5.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 6.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7. 车辆责任条款 8. 急救费用条款 9. 火灾爆炸责任条款 10. 照管、控制下财产扩展条款 11. 本保单下将业主公司的工作人员视为第三者,如有损失事故发生,按照第三者责任赔偿。 12. 本保单下扩展承保业主对其他被保险人雇员伤亡依法应负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业主需要求其他被保险人为其员工投保人身伤害保险,并在发生伤亡事故后由该保单先行赔偿。 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部分 1. 交叉责任与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2. 扩展责任保证期 3. 扩展承保场地外样板房、售楼处与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 工程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5. 错误、遗漏与错误描述条款 6. 不可控制条款 7. 指定损失公估人条款 (指明损失公估人,具体待告) 8. 预付赔款条款 9. 保险单效力不丧失条款 10. 保单不可撤销条款 11.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12.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六个月) 13. 损失通知条款 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A. 自然灾害:RMB50,000; B. 其它:RMB10, 000.-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财产损失:RMB5,000.- 第三者人身伤亡:无 如果一次事故同时适用多个免赔额,则采用最高的免赔额,其余免赔额不再扣除。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3页 共17 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主条款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 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4页 共17 页
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 除 外 责 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5页 共17 页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 险 金 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 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 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 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 针对以上各条, 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 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 险 期 限 (一) 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6页 共17 页
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 偿 处 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7页 共17 页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8页 共17 页
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 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标准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适用于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1.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条款及保额申报条款 本保险第一部分之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合同价值概算提供,如果保险工程的实际合同总加之超过概算(无论由于物价上涨因素或工程量增加因素),则本保险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额应相应自动增加。但自动增加的部分最高不超过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30%. 被保险人在全部完工后应提交决算报告以确定最终合同价值,并根据该决算价值对保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保险公司同意始终视被保险人的保险工程下每一地块在每一阶段均为足额投保,并放弃比例赔付之要求。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9页 共17 页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下: 如遇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在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发出相反的书面通知情况下,保险人将同意从该财物损失或损毁之日起,自动恢复由该损失或损毁抵消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应按要求缴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相应的附加保险费。 3. 罢工、暴动与民变与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4. 公共当局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 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立即实施;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 若本保单因有关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而减少赔偿责任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5. 设计师风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保单有何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由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包括空运费用)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快运费(包括空运费)等特别费用。这些特别费用必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赔偿限额:限额:RMB5,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25%,以高者为准。 7. 灭火与其它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0.-) 本保单扩展扩展承保由于发生火灾,被保险人因抢救保险财产而需要支付的下列灭火费用责任: 1. 因火灾发生已使用而需补充相同型号的消防灭火设备的支出。 2. 所有消防机构因参与灭火所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 赔偿限额:RMB10,000,000每次事故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0页 共17 页
8.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RMB10,000,000 或保额的5%,以高者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发生的必要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的赔偿金额。。 9. 专业费用条款(限额:RMB20,000,000 或保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10. 临时保护与减轻损失费用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承保事故发生后(或即将发生损失,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后),为减轻损失程度、降低损失范围而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尚未受损部分的临时保护措施等。但该项费用须与减轻损失的措施直接相关。 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12.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事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期限不得重叠。 13. 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运输时所遭受的损失、毁坏和损害。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为RMB20,000,000。 14. 场地外仓储条款 (每一地点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地点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椐本公司要求提供: 地点外储存的地址:(一旦知道,及时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应保证: 1. 上述地点外储存地必须有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2. 上述地点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扩展条款仅适用工程所在城市境内,且每一储存地点的赔偿限额为RMB 20,000,000。 15. 临时设施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单条款,除外责任,条件以其批单为准的同时,本公司将扩展承保临时设施。 本批单所指的临时设施限于在建筑工地的下列财产: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1页 共17 页
1. 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 2. 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 3. 木材,模板,承重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 下列财产不属于临时设施: 1. 施工设备如临时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或建筑用的机器,器械,工具及其部件; 2.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3. 工程计划书,图表,文件,帐本,现金,票据或有价证券及其他类似项目; 4. 催化剂,溶剂,冰冻剂,导热体,过滤器,润滑油及其他类似物体; 5. 原料或燃料及其他类似物。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16. 扩展承保由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 本保单扩展承保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因为保单承保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无论其是否包含在工程造价之中。 但本扩展条款仅在业主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需要重新提供同类物料与设备作为受损财产的替代品时才适用。 17. 货运险与工程险50/50分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1) 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2) 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3) 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4) 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发生时间,本保险将承担50%的损失,无论是否有货运保险存在;或货运保险是否有类似规定;或货运保险是否赔偿。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18. 机器设备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第一部分扩展承保于明细表第一部分内包括的机器设备进行试车与试运转时引起的机器损坏。 由于部分机器设备或其中一台或数台机器设备已经通过试车或已经投入使用或由业主验收接管(以先发生者为准),本扩展条款对这些机器设备的责任即行终止,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本扩展条款的责任不包括机器设备在试车期或试运转期由于非安装过失的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19.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2页 共17 页
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20.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 (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 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 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 并且按技术规范焊缝已经×光检查, 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RMB5,000, 21. 钻井/孔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钻井工程因保单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火灾、爆炸; (五)自涌水流;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 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公司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 (含材料) 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特别除外条件: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 (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 (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 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2.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意地点的预制及加工工程,因本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RMB10,000, 适用于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扩展承保因清拆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为在工地清拆施工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3页 共17 页
2. 地下电缆、管道与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而依法应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 3. 震动、移动与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施工过程中的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财产损失应限于下列条件: 1. 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有结构性损伤或明显的外表损失痕迹; 2. 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4. 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扩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造成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由被保险人拥有或代为照看、看管或监护的建筑物与财产。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5.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1. 直接因污染、渗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 2. 用于清除,消除渗漏或污染物质的费用; 但上述污染或渗漏须是由保险期限内突发的,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 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与经营本工程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 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拥有的、使用的或租用的车辆在与本工程有关的使用过程中引起的包括乘客在内(但被保险人雇员除外)的第三者责任。 本扩展条款仅赔付超出被保险人所持有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或机动车辆保险单赔偿限额以上的超额部分。 8. 急救費用条款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4页 共17 页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及地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人由于在承保地址内作业期间,引起火灾或爆炸而导致第三者财物损失或伤亡的法律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 照管、控制下财产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人对于其所照管或控制下的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 本保单下将业主公司的工作人员视为第三者,如有损失事故发生,按照第三者责任赔偿。 12. 本保单下扩展承保业主对其他被保险人雇员伤亡依法应负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业主需要求其他被保险人为其员工投保人身伤害保险,并在发生伤亡事故后由该保单先行赔偿。 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部分 1. 交叉责任与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限额。 2.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缺陷保修期(或称保证期/保养期)内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1. 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2. 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24个月)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3. 与以上损失相关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3. 扩展承保场地外样板房、售楼处与项目管理办公室 本保单自动扩展承保位于场地之外的样板房与售楼处,每一地址物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1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5,000,000.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5页 共17 页
但上述样板房与售楼处限于项目所在地城市境内。 4. 工程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单承保工程标的中已经交付使用或业主已经实际接受或占用的部分因为本保单承保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同时扩展承保已经交付使用或业主已经实际接受或占用部分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在承保项目整体完工交付使用或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时自动终止。 5. 错误、遗漏与错误描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任何错误描述、变更使用用途、非故意的或疏忽的违反保单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遗漏、错误、不当估值或对利益、风险和财产的不当描述而遭受损害。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描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6.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7. 指定损失公估人条款 (指明损失公估人,具体待告) 兹经双方同意,对保险标的物因发生承保事故所致损失时,双方同意指定下列保险公估公司处理赔偿理算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8. 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在已被核实确属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同意批准有关损失的预付赔款。 9. 保险单效力不丧失条款 本保险的效力不因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无法控制其保险财产因变更致使风险增加而丧失,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因此增加的风险应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要求,须缴付附加的保险费。 10. 保单不可撤销条款 除非被保险人未依约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原因撤销本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6页 共17 页
遗漏、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 12.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本保险将自动提供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失效日期以后六个月的免费延期,并且不收取任何额外保费。如实际保险期限需在此基础上继续延长,则需按以下公式计收附加保费。 已发生保费/已满期保险期限天数(含自动延长的6个月)X 实际延长天数(自原保险期限满期后加自动延长的六个月始,至实际终止日) 13. 损失通知条款 无论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触,被保险人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索赔的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时,由于疏忽导致延迟、错误或疏漏,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保险利益不受伤害。 瑞安房地产杭州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7页 共17 页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住宅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预约协议保单样本 保险条件明细 险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 : 业主: 上海瑞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和/或 瑞安随后告知的每一项目公司(具体名称待告知)和/或 瑞安地产有限公司 和/或 其母公司 和/或其下属企业 和/或 已存在或此后收购或成立的相关企业 承包商: 所有承包商(包括所有的主承包商 与/或 分包商 与/或 指定的分包商 与/或 专门的承包商 与/或 直接的分包商 与/或 任何供应商) 与/或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的顾问 与/或 提供物品以及服务的个人 与/或 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方 与/或 合资方在改项目上的利益 包括上述被保险人的董事 与/或 合伙人 与/或 雇员 与/或 代理人 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他们与该项目有关的责任 工程地址 :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地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不含港澳台) 工程名称 :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保险期限 : 土地空置期 + 建筑期 + 缺陷保修期 (或称保证期)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保单格式 : 以后附基本保单措辞为准,如与本询价明细及特别条款有冲突者,以后二者为准。 责任范围 :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及承保地域范围内,因除本保险单除外责任意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震、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页 共17 页
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1.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以及保单承保地域范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因以上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3. 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或以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保额与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临时工程、建筑原料与物料、业主提供的设备、机械、备用件及其他任何应由业主负责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他保单列明地域范围内的财产。还包括对部分现有建筑的整修与清理工程。 详见被保险人所提供之项目申报单。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 无限额 在本预约保险协议下,每一项目单独开具保单,单独享有以上赔偿限额。 特别条款 : 适用于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1.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及保额申报条款 (保额的30%)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罢工、暴动与民变与恶意破坏条款 4. 公共当局条款 5. 设计师风险特别条款 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包括空运费用)(限额:RMB5,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25%,以高者为准) 7. 灭火与其它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0.- ) 8.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RMB10,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5%,以高者为准) 9. 专业费用条款(限额:RMB20,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10. 临时保护与减轻损失费用条款 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12.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13. 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4. 场地外仓储条款 (每一地点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5. 临时设施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16. 扩展承保由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 17. 货运险与工程险50/50分担条款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2页 共17 页
18. 机器设备试车条款 19. 地下炸弹扩展条款 20.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21. 钻井/孔工程特别条款 22.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适用于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扩展承保因清拆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2. 地下电缆、管道与设施特别条款 3. 震动、移动与减弱支撑条款 4. 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5.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 6.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7. 车辆责任条款 8. 急救费用条款 9. 火灾爆炸责任条款 10. 照管、控制下财产扩展条款 11. 本保单下将业主公司的工作人员视为第三者,如有损失事故发生,按照第三者责任赔偿。 12. 本保单下扩展承保业主对其他被保险人雇员伤亡依法应负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业主需要求其他被保险人为其员工投保人身伤害保险,并在发生伤亡事故后由该保单先行赔偿。 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部分 1. 交叉责任与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2. 扩展责任保证期 3. 扩展承保场地外样板房、售楼处与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 工程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5. 错误、遗漏与错误描述条款 6. 不可控制条款 7. 指定损失公估人条款 (指明损失公估人,具体待告) 8. 预付赔款条款 9. 保险单效力不丧失条款 10. 保单不可撤销条款 11.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12.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六个月) 13. 损失通知条款 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A. 自然灾害:RMB50,000; B. 其它:RMB10, 000.-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财产损失:RMB5,000.- 第三者人身伤亡:无 如果一次事故同时适用多个免赔额,则采用最高的免赔额,其余免赔额不再扣除。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3页 共17 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主条款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 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4页 共17 页
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 除 外 责 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5页 共17 页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 险 金 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 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 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 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 针对以上各条, 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 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 险 期 限 (一) 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6页 共17 页
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 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 偿 处 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7页 共17 页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8页 共17 页
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 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标准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适用于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1.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条款及保额申报条款 本保险第一部分之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合同价值概算提供,如果保险工程的实际合同总加之超过概算(无论由于物价上涨因素或工程量增加因素),则本保险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额应相应自动增加。但自动增加的部分最高不超过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30%. 被保险人在全部完工后应提交决算报告以确定最终合同价值,并根据该决算价值对保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保险公司同意始终视被保险人的保险工程下每一地块在每一阶段均为足额投保,并放弃比例赔付之要求。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9页 共17 页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下: 如遇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在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发出相反的书面通知情况下,保险人将同意从该财物损失或损毁之日起,自动恢复由该损失或损毁抵消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应按要求缴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相应的附加保险费。 3. 罢工、暴动与民变与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4. 公共当局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 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立即实施;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 若本保单因有关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而减少赔偿责任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5. 设计师风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保单有何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由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包括空运费用)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快运费(包括空运费)等特别费用。这些特别费用必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赔偿限额:限额:RMB5,000,000 或 核定损失的25%,以高者为准。 7. 灭火与其它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0.-) 本保单扩展扩展承保由于发生火灾,被保险人因抢救保险财产而需要支付的下列灭火费用责任: 1. 因火灾发生已使用而需补充相同型号的消防灭火设备的支出。 2. 所有消防机构因参与灭火所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 赔偿限额:RMB10,000,000每次事故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0页 共17 页
8.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限额:RMB10,000,000 或保额的5%,以高者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发生的必要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的赔偿金额。。 9. 专业费用条款(限额:RMB20,000,000 或保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10. 临时保护与减轻损失费用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承保事故发生后(或即将发生损失,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后),为减轻损失程度、降低损失范围而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尚未受损部分的临时保护措施等。但该项费用须与减轻损失的措施直接相关。 11.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12.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事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期限不得重叠。 13. 内陆运输条款(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运输时所遭受的损失、毁坏和损害。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为RMB20,000,000。 14. 场地外仓储条款 (每一地点赔偿限额:RMB2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地点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椐本公司要求提供: 地点外储存的地址:(一旦知道,及时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应保证: 1. 上述地点外储存地必须有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2. 上述地点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扩展条款仅适用工程所在城市境内,且每一储存地点的赔偿限额为RMB 20,000,000。 15. 临时设施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单条款,除外责任,条件以其批单为准的同时,本公司将扩展承保临时设施。 本批单所指的临时设施限于在建筑工地的下列财产: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1页 共17 页
1. 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 2. 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 3. 木材,模板,承重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 下列财产不属于临时设施: 1. 施工设备如临时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或建筑用的机器,器械,工具及其部件; 2.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3. 工程计划书,图表,文件,帐本,现金,票据或有价证券及其他类似项目; 4. 催化剂,溶剂,冰冻剂,导热体,过滤器,润滑油及其他类似物体; 5. 原料或燃料及其他类似物。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0,000 16. 扩展承保由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 本保单扩展承保业主免费提供的物料与设备因为保单承保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无论其是否包含在工程造价之中。 但本扩展条款仅在业主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需要重新提供同类物料与设备作为受损财产的替代品时才适用。 17. 货运险与工程险50/50分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1) 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2) 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3) 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4) 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发生时间,本保险将承担50%的损失,无论是否有货运保险存在;或货运保险是否有类似规定;或货运保险是否赔偿。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18. 机器设备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第一部分扩展承保于明细表第一部分内包括的机器设备进行试车与试运转时引起的机器损坏。 由于部分机器设备或其中一台或数台机器设备已经通过试车或已经投入使用或由业主验收接管(以先发生者为准),本扩展条款对这些机器设备的责任即行终止,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本扩展条款的责任不包括机器设备在试车期或试运转期由于非安装过失的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19.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2页 共17 页
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20.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 (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 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 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 并且按技术规范焊缝已经×光检查, 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RMB5,000, 21. 钻井/孔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钻井工程因保单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火灾、爆炸; (五)自涌水流;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 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公司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 (含材料) 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特别除外条件: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 (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 (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 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2.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意地点的预制及加工工程,因本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RMB10,000, 适用于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扩展承保因清拆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为在工地清拆施工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3页 共17 页
2. 地下电缆、管道与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而依法应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 3. 震动、移动与减弱支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施工过程中的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财产损失应限于下列条件: 1. 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有结构性损伤或明显的外表损失痕迹; 2. 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4. 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扩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造成现有建筑物与周围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由被保险人拥有或代为照看、看管或监护的建筑物与财产。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5. 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1. 直接因污染、渗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 2. 用于清除,消除渗漏或污染物质的费用; 但上述污染或渗漏须是由保险期限内突发的,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 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与经营本工程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 车辆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拥有的、使用的或租用的车辆在与本工程有关的使用过程中引起的包括乘客在内(但被保险人雇员除外)的第三者责任。 本扩展条款仅赔付超出被保险人所持有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或机动车辆保险单赔偿限额以上的超额部分。 8. 急救費用条款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4页 共17 页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及地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人由于在承保地址内作业期间,引起火灾或爆炸而导致第三者财物损失或伤亡的法律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 照管、控制下财产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人对于其所照管或控制下的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 本保单下将业主公司的工作人员视为第三者,如有损失事故发生,按照第三者责任赔偿。 12. 本保单下扩展承保业主对其他被保险人雇员伤亡依法应负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业主需要求其他被保险人为其员工投保人身伤害保险,并在发生伤亡事故后由该保单先行赔偿。 适用于第一及第二部分 1. 交叉责任与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限额。 2.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缺陷保修期(或称保证期/保养期)内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1. 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2. 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24个月)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3. 与以上损失相关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3. 扩展承保场地外样板房、售楼处与项目管理办公室 本保单自动扩展承保位于场地之外的样板房与售楼处,每一地址物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1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RMB5,000,000.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5页 共17 页
但上述样板房与售楼处限于项目所在地城市境内。 4. 工程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单承保工程标的中已经交付使用或业主已经实际接受或占用的部分因为本保单承保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同时扩展承保已经交付使用或业主已经实际接受或占用部分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在承保项目整体完工交付使用或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时自动终止。 5. 错误、遗漏与错误描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任何错误描述、变更使用用途、非故意的或疏忽的违反保单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遗漏、错误、不当估值或对利益、风险和财产的不当描述而遭受损害。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描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6.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7. 指定损失公估人条款 (指明损失公估人,具体待告) 兹经双方同意,对保险标的物因发生承保事故所致损失时,双方同意指定下列保险公估公司处理赔偿理算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8. 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在已被核实确属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同意批准有关损失的预付赔款。 9. 保险单效力不丧失条款 本保险的效力不因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无法控制其保险财产因变更致使风险增加而丧失,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因此增加的风险应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要求,须缴付附加的保险费。 10. 保单不可撤销条款 除非被保险人未依约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原因撤销本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6页 共17 页
遗漏、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 12.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本保险将自动提供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失效日期以后六个月的免费延期,并且不收取任何额外保费。如实际保险期限需在此基础上继续延长,则需按以下公式计收附加保费。 已发生保费/已满期保险期限天数(含自动延长的6个月)X 实际延长天数(自原保险期限满期后加自动延长的六个月始,至实际终止日) 13. 损失通知条款 无论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触,被保险人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索赔的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时,由于疏忽导致延迟、错误或疏漏,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保险利益不受伤害。 瑞安房地产上海、武汉及重庆发展项目保单样本 第17页 共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