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服务与不动产租赁业务的区分与
纳税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
称“营改增”)前,仓储业和租赁
业均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2012 年 1 月 1 日,营改
增进程开始迈出第一步,试点行
业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其中仓储服务归属于物流
辅助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之一,
物流辅助服务的税率为 6%;不动
产租赁服务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纳
入改征增值税范围,不动产租赁
服务的税率为 11%。仓储服务和
不动产租赁在运营上都涉及不动
产的使用,在目前阶段,如何正
确区分两项业务,对税务机关和
纳税人在实务中形成了一定困扰。
本文将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对该
两项业务分析比较,以帮助纳税
人准确划分营改增范围、正确适
用税种税目。另外,对于拥有仓
库等场所的企业,将该场所用于
仓储或租赁会面临增值税政策不
同,除此之外,房产税的计税依
据也不相同。相同的场地,运营
方式不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
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税负。
一、租赁服务与仓储服务与
的含义与区别
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的时
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
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活
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
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
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与
不动产租赁服务均需利用固定的
场地、场所提供服务,两者具有
一定的相似性。租赁合同及仓储
合同均为合同法中的列名合同,
从合同构成要素来看,两者区别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不动
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不
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
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
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
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
■蔡艳富
Te Bie Ce Hua 分论特别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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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中提供
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
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
管的为存货人。对于提供不动产
的一方,在租赁合同和仓储合同
中分别为出租人和保管人。
(二)合同标的不同。不动产
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不动产的使用
权、收益权,即出租人将不动产
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收益权让渡
给了承租人,而仓储合同中不动
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发生转移,
仍由提供不动产的一方自行经营,
合同标的为保管人对存货人提供
的仓储保管劳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不同。首
先,合同对价不同,租赁合同的
对价为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
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而仓储合
同的对价是对保管人提供的服务
支付报酬费用。其次,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租赁合同中,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
不动产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
有,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妥善保管、
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损
害的,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仓储
合同中,仓储期间租赁物的占有、
使用收益仍归保管人所有,保管
人还负有验收、接受仓储物,给
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
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存货
人对仓储场所的使用无损害赔偿
责任。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仓
储合同与不动产租赁合同在当
事人、标的、对价、权利义务
等要素方面均有显著不同,纳
税人在判定时可从上述要件加
以甄别确认。
二、租赁业与仓储业适用
税率
租赁业务与仓储业务在税种
上的区别主要是增值税和房产税
的不同,增值税附加税是随流转
税变动的,本文不作考虑,其他
税种如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两者
均相同。
(一)增值税。
营改增前,租赁业与仓储业
均属“服务业”税目,适用 5%的
营业税税率,两者在流转税上税
负相同。营改增后,仓储业适用“物
流辅助业”税目,适用 6%的增值
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
适用 3%的征收率;不动产经营租
赁,使用 11%的增值税税率,小
规模纳税人使用 5%的征收率,一
般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以前
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
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征收率也同样为 5%。
对于年仓储营业额低于 50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无疑
税负是降低了,且低于不动产租
赁业务的税负;针对一般纳税人
而言,仓储业的成本构成主要为
仓库厂房的折旧费用、保管费用
(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等,能
取得进项税额的成本较少,税负
高低要根据可取得进项税额的成
本而定。就目前情况来看,税负
略高于租赁业。
(二)房产税。
房产税有两种不同的缴纳方
式,即按房产原值缴纳方式及按
租金收入缴纳的方式。根据房产
税暂行条例,对于房产租赁的,
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税率为 12%;而对于自用房产提
供仓储服务的,房产税应按照房
产原值减除 30%后的余值计算,
税率为 %。
三、租赁业与仓储业税负
比较
对拥有仓库、货场的纳税人,
将场地用于租赁还是仓储税负有
所不同。
例如,甲企业在北京拥有一
处库房,房屋原值 5000 万元,将
其租给乙企业作仓库使用,年租
金收入 500 万元。则甲企业年
应纳增值税= 500÷(1 + 5%)
×5%= (万元),房产税
500÷(1+ 5%)×12%=
(万元)。
甲企业若与乙企业改为签订
仓储合同,并提供保管服务,年
仓储收入为 500 万元,如甲企业
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甲企业年
应纳增值税= 500÷(1 + 3%)
×3%= (万元),房产税=
5000×(1-30%)×%= 42(万
元)。
可见,此种情况下,仓储服
务下的增值税和房产税均低于租
赁服务。
63TAX PAYING 2016年6月号 月刊
纳税·精解纳税理论 指导纳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