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111性质之探*韩龙包承恩内容摘要:巴塞尔E的性质问题,由于事关巳塞尔委员会成员方是否有法律义务实施之,因而显得异常重要。巴塞尔委员会以及GHOS,G20峰会的性质及职权表明,巴塞尔皿不构成国际条约或协定。但随着巴塞尔E出台后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方基于履行国际承诺而纷纷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巴塞尔E作为国际习惯法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两要件基本具备,故巴塞尔皿构成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之间的国际习惯。巴塞尔皿出台不久就获得国际习惯的性质,与现代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从传统的归纳推理方法向演绎推理方法的转变具有密切关系O关键词:巳塞尔盟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家实践法律确信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进行大规模金融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莫过于巴塞尔皿的出台。巴塞尔E是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发布的《更稳健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国际监管框架》、《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及其修改和配套的旨在加强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系列文件。巴塞尔皿是巴塞尔委员会继1988年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1)和2004年6月26日发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BaselII)之后,吸取美国金融危机教训而出台的-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巴塞尔E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不仅是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而且也是金融监管实践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事关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是否有法律义务实施之。巴塞尔皿性质的核心问题,是其是否有法律拘束力。如果有拘束力又是以什么样的渊源形式体现了拘束力。众所周知,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巴塞尔皿属于二者中的何者,还是另有归属呢?一、巴塞尔111构不构成国际条约或协定由于巴塞尔E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人们通常趋于从委员会的性质及职权来定性巴塞尔皿。那么,巴塞尔委员会是否具有制定或出台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权力呢?作者简介:韩龙,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包承恩,法学博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官。*基金项目:本文为韩龙教授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08AJY013)。 国际金融研究53联
(一)巴塞尔委员会是否有权制定条约或协定判断一个国际组织所制定或通过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性质,应当考察该组织及其组成机构是否具有立法权。如果该组织或其机构具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然具有法律性质;反之,则不具有法的拘束力O如何判断一国际组织或其特定机构是否具有立法权呢?简单的方法是查阅这一国际组织据以建立的宪章性文件即成员国为设立这一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公约。该宪章性文件是规定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条约,同时也确立了该组织及其组成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它们制定的法律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车巫照,2003)0 可见,国际组织的职权来自于其成员国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给予的授权。巴塞尔委员会的各成员方是否授权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国际立法呢?从起源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因1974年底召开的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会议而成立但该会议并没有公布巴塞尔委员会"章程"或其他类似文件。这一状况在2013年发生了一定的改变o2013年1月6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负责人联席会议(Group of Central Bank Govem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GHOS)通过了历史性的《巴塞尔委员会章程~(Basel Committee, 2013),对巴塞尔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明确。但该《巴塞尔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巴塞尔委员会不具有任何正式的监管权力,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巴塞尔委员会是依靠成员方的承诺来实现其使命的(BaselCommittee, 2013) 0 {巴塞尔委员会章程》出台的主要背景在于: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数量增多后需要增加巴塞尔委员会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项明确的议事规则,{巴塞尔委员会章程》是GHOS就此对外发表的一项宣言,并不是要赋予巴塞尔委员会以职权或确定其权限范围。→项宣言是否被视为构成国家之间的协定,主要决定于当事国的意思和所使用的文字仅仅是一般的政策声明不大可能产生严格意义的条约义务(詹宁斯、瓦斯,1998) 0巴塞尔委员会的各成员方并没有授权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有法律拘束力的监管规则,更逞论条约或国际协定。因此,以巴塞尔委员会的职权审视巴塞尔皿不构成主权国家授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不止于此,将巴塞尔委员会视为巴塞尔E的制定者,也1昆淆了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E制定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从而陷入了界定巴塞尔皿性质的误区。巴塞尔委员会在起草巴塞尔E过程中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公布最终文本是外界获知巴塞尔E信息的两大主要渠道因而不少人认为巴塞尔皿的制定主体是巴塞尔委员会。事实上,巴塞尔E是由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由GHOS同意,并交由G20领导人峰会批准的之后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由此过程可知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巴塞尔E文本的起草并提交GHOS通过,而不是巴塞尔E的表决水平和批准机构。引起学界误认为巴塞尔委员会是巴塞尔田制定主体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巴塞尔E最终文本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且在该文本中只字未提GHOS。但巴塞尔委员会在公布巴塞尔E文本时明确指出其发布的巴塞尔E规则文本是由GHOS同意,并交由G20首脑们在2010年11月首尔峰会上批准的。可见即使要根据制定者的性质和所具有的职权来界定巴塞尔盟的性质,也不应从巴塞尔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出发,而应从GHOS和G20首脑峰会出发。(二)GHOS和G20峰会能否使巴塞尔E成为条约或协定如上所述,巴塞尔皿由GHOS同意,并交由G20峰会批准。GHOS和G20峰会能否使巴塞尔田成为国际条约或协定取决于GHOS和G20峰会的性质。就GHOS而言,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章程》的规定,GHOS是巴塞尔委员会监督机构(oversight hody) ,由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方相关当局的主管组成。巴塞尔委员会向GHOS汇报工作并寻求其对重要决议的批准。此外,GHOS的职权还包括(1){巴塞尔委员会章程》的批准与修订(2)负责巴塞尔委员会工作整体层面的指导(3)从成员中委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Basel CommiUee, 2013)。从实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拟定的重要文件一般都要交由GHOS同意O然而,GHOS只是构成巴塞尔委员会成员的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负责人的联席会议而已,不是正式的罔道54国际金融研究 .-~ I
际机构或组织,甚至连一份章程都没有,更谈不上国际立法权和制定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权力。因此,巴塞尔E并不会因GHOS的同意而具有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色彩。就G20峰会而言,G20在1999年诞生时发表的首份{G20公报》指出"G20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一种非正式对话的新机制"(朱杰进,2011)。可见,G20隶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但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机制不同它是→种非正式国际机制。由于这种非正式性,G20没有自己常设的秘书处,每次峰会讨论的议题开放而灵活,时刻关注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动,讨论影响当时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G20峰会应时而生,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为了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不受正式国际组织和国际缔约程序的法律约束而采取务实高效的对话形式通过这种形式达成的成果不具有条约的性质而是以各国及其领导人的信誉和声誉为保障。如果非要拿中国历史做对照的话,G20峰会大体上相当于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会盟,具有非常规性和非常设性的特征。可见,G20也不是国际组织或机构,其达成的成果不具有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性质。GHOS和G20峰会虽不是国际立法机关,没有制定、出台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权能,但其成员参加GHO和G20峰会能否构成各成员方的缔约行为,从而使巴塞尔E缔结成为一项国际公约呢?国家间缔结条约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等签署和批准都是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体现。缔约国一般通过签署条约来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但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署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相关规定将拟定的公约交由各国依照其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条约进行批准。可见,同意和批准不是缔约程序中的同位概念,同意包括了批准。巴塞尔皿由GHOS同意并交由G20峰会批准,此处的同意、批准显然并非缔约意义上的同意和批准。此为其一。GHOS与G20峰会的成员并不一致不同的成员无法借助于两个不同的机构完成对同→文件的同意和批准。此为其二。诚然,多边条约通过国际会议谈判者有之,条约草案提交国际会议通过者亦有之。GHOS与G20峰会虽然都有对话、会议的性质但各成员方并不是要通过这种形式达成具有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否则,巴塞尔皿就不会交由所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此为其三。说到底,GHOS的同意和G20峰会的批准,只是二者对巴塞尔委员会拟定的监管规则给予认可而已不构成GHOS和G20各成员方的缔约行为无法藉此赋予巴塞尔E以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也正是因为GHOS和G20峰会具有非正式性,达成的成果本身不具有条约拘束力,这使二者能够在宽松的条件下凝聚共识,达成通过正式缔约程序难以达成的成果。二、巴塞尔111是否构成国际习惯"巴塞尔委员会的性质和有关规定只能反映巴塞尔委员会所发布的规则在出台时的性质状况,但不能恒定这些规则的性质,实践能够赋予这些规则以新的性质和效果"(韩龙,2007)。巴塞尔E在出台时本身没有条约效力并不能排除其能够以其他渊源形式获得法律效力。在条约和习惯构成国际法的两大主要渊源的条件下,巴塞尔E不构成条约,会不会构成国际习惯法呢?通说认为,国际习惯由两大要件构成.物质因素一一国家实践心理因素一一法律确信为便于国际社会查明国际习惯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立的"国际习惯法形成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适用于一般习惯国际法形成之原则的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Applicahle to the Formation of General Customary Intemational Law,以下简称"声明勺,详述了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故以下以《声明》为标准,对巴塞尔皿是否构成国际习惯法进行考察。(一)国家实践要件有关国家实践问题,首先须区分哪些是国家实践,哪些不是国家实践,同时应衡量各项实践对2014’2 国际金融研究5511
国际习惯形成的重要性程度。首先国家实践不仅包括国家有形行为,也应包括口头行为,如外交卢明、政策声明和新闻稿等,但非公开行为不构成实践(IntemationalLaw Association, 2000)。其次,哪些是"国家"实践,即哪些行为能够代表"国家"。国家政府机关中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构的行为,均属国家实践,但私人或公司的行为和地方性行政机构的行为不能代表国家实践,除非得到所代表国事后的认可O此外,国际政府间组织行为,可影响习惯国际法形成,应认为是国家实践(IntemationalLaw Association, 2000)。最后,虽然习惯形成需要时间,但国际法并未规定多久时间才算足够,当前国际法中存在大量的速成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lγIntemational Law) ,因此,国家实践的时间长短对国际习惯法的构成并无实质性影响。巴塞尔I出台不久即被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转化为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无疑是国家实践的最典型表现形式,因此,巴塞尔I完全具备国际习惯法的国家实践要件。巴塞尔皿的出台时间虽然不长,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12月14日,11个成员方已公布了将巴塞尔E转为境内立法最终文本并将于2013年开始实施7个成员方已经公布了境内立法草案并正在尽快出台最终文件,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中仅有土耳其尚未公布将巴塞尔皿转化为境内立法的草案(Basel Committee, 2012) 0可见,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中,巴塞尔皿作为国际习惯法的国家实践要件基本具备。境内立法是有形的国家实践,声明等无形行为也构成国家实践。巳塞尔皿由GHOS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并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的首脑们在G20首脑峰会上批准,上述行为虽未形成有形的书面决议,但GHOS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和G20首脑峰会发布的宣言都是构成了国家实践中的无形行为,因此,从无形行为的角度看,巴塞尔E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之间作为国际习惯法的国家实践要件也是具备的。作为国际习惯法行为的国家实践要具有普遍性,具体体现为这种行为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但并不要求全体性。普遍性国际习惯法必须由一致的、多数的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所为实践才能形成(IntemationalLaw Association, 2000) 0巴塞尔委员会现有成员方已包括全部发达经济体和主要新兴经济体,虽然与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相比,其成员方在数量上不够广泛,但这些成员方在国际银行业中地位与影响无疑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因此,经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负责人同意的巴塞尔皿在国际银行业监管中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法律确信要件关于法律确信,~声明》指出,对于满足《声明》所列条件的国家实践,如果各国是因应法律义务而为之,或法律上的权利选择为或不为,就足以证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不必特别证明某一同或所有国家是否具有法的确信(IntemationalLaw Association, 2000) 0可见,确定国家实践是否具有法律确信的核心,是界定国家实践在主观上是否基于法律义务而为之。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有许多国际行为,如在礼节和礼仪领域内,都是几乎毫无例外进行的,但是,它们的动机只是考虑到礼让、方便或传统,而不含有任何法律义务的意思(詹宁斯、瓦斯,1998)。具体到巴塞尔盟而言,如果一国将巴塞尔E转化为国内法是基于遵守国际承诺的动机,则说明其国内立法的国家实践包含法律确信的要件·如果一国是基于维护本国金融稳定提升国际金融地位与影响力等动机而实施巴塞尔圃则不能表明该国修订国内立法的国家实践包含法律确信这一要件。对法律确信这一主观要素可以从各种渊源推衍而出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对联合国大会或其他国际会议决议的态度和国家代表的声明(詹宁斯、瓦斯,1998)。双边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大多以备忘录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因此,难以从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推衍出法律确信,但却可从国际会议或国家声明中寻觅有关巴塞尔皿是否构成国际习惯法的法律确信因素。巴塞尔皿本身就是由GHOS通过的相关经济体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负责人作为巴塞尔委员道56国际金融研究2014-2 I 』-『、F n t - . a--
确.]理rm碰撞会成员方代表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巴塞尔m,就已承诺各方将通过境内立法实施巴塞尔皿o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宣言有关金融改革内容明确指出"我们承诺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采取措施以提高标准,并确保国内当局实施全球标准特别是将全面实施新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标准…·(Seoul Summi t , 2011 ) 0 2011年11月,G20豆纳峰会要求各成员方带头实施资本监管国际新标准。由此可见,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承诺在其境内实施巴塞尔E规则,其通过境内立法实施巴塞尔E是履行其在国际会议中所做承诺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在修订其监管立法中也是将实施巴塞尔E视为法律义务这从有关经济体实施巴塞尔E的声明中可见一斑。2012年6月7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货币监理署联合公布了在美国实施巴塞尔皿"法规制定通告(notices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s)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修订资本要求标准是为了与巴塞尔皿保持→致"。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声明中也指出,"美国监管当局正在进行的规则制定目的是进一步落实巴塞尔E监管框架美联储己就国内银行资本监管规则与国际同类规则的一致性开展了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美联储制定银行监管规则是将巴塞尔E资本规则与《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的相关条款共同作为依据"(FRB, 2012)。欧盟将巴塞尔皿转为境内立法时也明确表示关于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规则的要求是按照巴塞尔E的要求制定的(EUCommission, 2012) 0我国银监会在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n声明中更是明确地指出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我国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银监会,2012)。由此可见,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在制定巴塞尔皿过程中就承诺彼此相守,将在境内立法中落实和实施巴塞尔皿视为法律义务,因而,对于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而言,巴塞尔E已具备国际习惯法的法律确信要件。综上,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之间,巴塞尔皿具备一项国际习惯须具备的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构成国际习惯法,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有实施巴塞尔皿的法律义务,但巴塞尔皿目前对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尚无法律拘束力O三、国际习惯法形成模式之变及其启示巴塞尔E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之间构成国际习惯法,与巴塞尔委员会作为规则制定平台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这体现了当今国际机构在推动国际习惯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反映出现代习惯法与传统习惯法在形成模式和路径上的重大转变和差异。传统习惯法的形成遵循的是归纳推理方法,即国际习惯法的形成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待主要国家的实践表现出一致性后方能构成法律确信。在这一形成路径之下,国际习惯法的约束力主要摞自实践行为的→致性所体现的国家同意,故国家实践是构成国际习惯法的第一要件。这种缓慢方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的快节奏步伐,更难以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系列棘手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机构通过发挥协商平台功能推动国际习惯法的快速形成,从而颠覆了传统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模式,以巴塞尔皿的产生到被各国实践接受为例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方先就银行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制度的改革内容达成一致再分头在各自境内实施可以说是先有法律确信再有国家实践。而传统国际习惯法则先有国家实践再产生法律确信。由此可见,现代习惯法遵循的是演绎推理方法,法律确信是构成国际习惯法的第一要件。正如有学者所言,传统习惯法理论遵奉的是一种以归纳推理主导的思维方式,它重视国家实践的一致性和重要性,认为规范的约束力来自于实证的经验事实而不是假定的法律,也就是一项普遍性的习惯来自于许多具体的国家实践"法律确信"是第二考虑的"法律确信"只是作为区别法律习惯与社会习惯的要素。现代习惯理论遵循的是一种演绎方法这种方法是从更加普遍的命题中推导规则(姜世波,2010) 0 2014’2 国际金融研究57
从国际习惯法形成新旧模式对比的视角来审视国际习惯法形成模式的上述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变化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国际社会变化的必然要求。当今国际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远非夕比,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需要采取更为快捷有效的方式加以应对在国际机构的推动下各国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妥协,国际社会规则形成方式、渠道、速度都较之传统有很大不同,国际法的发展也不能局限于传统理论。在国际习惯法形成过程中法律确信不再被视为一种随时间推移而缓慢成熟的意识,而是代之以确信迅速形成的规则是社会需要或者可取的(Stein,1985)。国际习惯法在形成方式上从归纳推理转向演绎推理,是全球化迅猛发展需要相应国际规则加速形成的体现和结果,而国际习惯法传统上的归纳推理形成模式在当今条件下却难以适应国际社会日益加深和复杂多变的客观现实,演绎推理形成模式可谓是应运而生O从这一模式与国际条约关系的视角来审视,国际习惯形成新模式中法律确信的"前置说到底就是相关经济体对快速凝结的国际规则彼此相约互守,然后通过各自境内立法贯彻实施,待国家实践这一要件成就后,完成巴塞尔皿向国际习惯的转型。这时的法律确信只是各方对相关规则将以法律形式予以遵守和实施的主观态度但还没有将确信的对象转变为法因为国际习惯形成新模式下的法律确信不是条约缔结中的同意,并不能贼予确信对象以条约性质,而必需借助于国家实践来成就国际习惯这→法律渊源形式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社会之所以越来越多地选择国际习惯形成新模式而不是国际条约来形成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原因就在于各国严格的缔约以及修改条约的程序要求,难以适应国际金融业快速多变的发展需要。而国际习惯形成新模式则不需要触及各国缔约和修约的要求,借助国际习惯形成的新通道即可将相关国际规则法律化。从这一意义上讲,国际习惯形成的新模式是对缔约和修约刻板要求的一种规避。国际习惯形成新模式中法律确信的"前置不仅体现在巴塞尔皿既定内容上,而且还体现在巴塞尔E的完备上。这也就是说相关经济体不仅通过承诺承担在其境内实施巴塞尔E的法律义务而表达出对巴塞尔盟既有内容的法律确信而且还通过承诺遵守巴塞尔委员会日后对巴塞尔E补充和完善而对巴塞尔田中待定内容提前"透支"法律确信。巴塞尔E是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催逼下"闪电"出台的,一些内容如流动性标准中的流动覆盖率的确定以及该标准的实施安排等,①都有待进→步的完善和确定。在巴塞尔皿出台的2年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7日发布了《巴塞尔协议皿: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的文件,对流动覆盖率的内容及实施安排进行了修订,即是明证。在新的国际习惯形成模式下,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方接受各成员方以巴塞尔委员会为平台而对巴塞尔皿的修订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当然,这其中也贯穿着巴塞尔委员会与代表各自银行业利益的成员方之间的博弈及其所导致的巴塞尔皿原有规划的变化从而使各成员方对巴塞尔皿的法律确信呈现出一定的动态性。法所体现的特征是由其背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的O对巴塞尔盟的法律确信的动态性实际上是巴塞尔委员会及其成员方适应国际金融领域不断变化而保持国际金融治理高度灵活性和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是克服国际条约难以缔结且一旦缔结调整难度大、易于与实践脱节的弊端的需要。罔际习惯形成新模式下出台的巴塞尔圃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第一,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扩大和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跨境经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跨境传播更加便利和快捷,我国迫切需要国际社会维持金融稳定,因此,我们需要借助国际习惯形成的新模式,因应国际金融形势和风险的发展变化,推动国际社会通过一定的平台及时推出所需要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从而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第二,应当看到,在演绎推理这一国际习惯形成的新模式下,规则有意识、高效地制定取代了归纳推理这一传统模式下规则在实践中的漫长孕育演化,因而在新模式下制定国际习惯规则的话语权关系到在国际间的利益分配。虽然在传统归纳推理模式下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大国也能够对①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58国际金融研究
国际习惯的形成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但却不能独断乾坤,从一开始就制定国际习惯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普遍性的国际实践。但在演绎推理的新模式下,国际习惯规则从一开始就制定出来,等待的是国际社会成员据此规则进行实践。这就要求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大国的我国在国际习惯形成的新模式中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当中,使规则能够充分地反映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利益。第三,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习惯形成新模式下的法律确信的动态性,推动相关"游戏规则"的修订和完备,并使这种修订和完备在动态法律确信的笼罩下在国际间得到公平、及时的遵守和实施,以反映和维护我国金融业以及国际金融业的利益。(责任编辑辛本胜)参考文献:[1]车圣照.国际经济法概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2-33 [2]韩龙.国际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65-366 [3]姜世波.习惯国际法的司法确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10-111 [4]银监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n答记者问.[EB/OL]. 旷chinese/homeldoc View/DF4BAlEC5599460792358083B1 , 2012年6月20日[5]詹宁斯,瓦斯.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614 [6]朱杰进.G20机制非正式性的起源[J].国际观察,2011 (2) [7]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harter [EB/OL]. . orglhcbs/, 2013 (1) [8]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sel III Framework [EB/OL]. press/, 2012 (11) [9] EU Commission. CRD IV -Frequenøy Asked Questions [EB/OL]. ? reference=MEM 0/11/527 &format=HTML&aged=O&language=en&guiLan伊age=凹,2012 (8) [10] FRB. Statement by Chairman Ben S. Bernanke [EB/OL]. 伊v/newsevents/press/bcreg/, 2012 (8) [11]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Committee on F ormation of CustomaIγ(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C]. London Conference, 2000 [12] Stein Ted L. The Approach of the Different Drummer:ηle Principle of Ie Persistent Objecctor in International Law[J].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τlal, 1985 (2) 口3]The Seoul Summit. Framework for Strong, Sustainable and Balanced Growth [EB/OL]. http:/八. org/ Statementl20 10 1112/780967405 .html, 2011 (12 ) Abstract: The nature of BaselIlI, which is the most prominent achievement in Ie post-crisis financial supervisory reform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related to the issue whether the members of Basel Committee have the legal obligations to implement it, IUS becoming very important. The nature and mandates of Ie Basel Committee, CHOS and G20 indicate that Basel III does not constitute international treaty or agreement. But as Ie members of the Basel committee transform Basel III into domestic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performance of international promises and obligations after Basel III came into effect, the elements of state practica and opiniojuris for Basel III to constitute an international custom get ready, so BaselIlI constitute the international custom among the members of the Basel Committee.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 that Basel III has achieved shortly after its emergence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inductive approach to deductive approach in the formation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customs. Keywords: Basel IlI; International Custom; lnternational Treaty; State Practica; Opiniojuris 2014’2 国际金融研究59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