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介绍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概念
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3 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旨在落实公约目标和推动减排进程的《京都议
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 年)
内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指标。根据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
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因此议定书没有为
其规定量化的减排指标和义务。议定书已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因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较高,而发展中
国家的减排成本相对较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影响是全球范围的,因此其减排也具
有全球意义。即在全球任何地方所进行的同样数量减排,都将带来相同的环境效
益。这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开展具有双赢效果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
础。
议定书第 12 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则体现了这一实质内容。其
允许附件—国家缔约方与非附件—国家缔约方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减排
项目,从而实现如下双重目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协助发达国
家缔约方实现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通过参与 CDM 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s),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由于获得 CERs 的成
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议定书下
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
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 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为实现双赢的目标,议定书要求 CDM 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每一个相关缔约方必须是自愿参与项目。
2)项目必须产生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3)项目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必须是没有该项目活动时不会发生的。
二、参加 CDM 合作的意义
随着议定书的生效以及 CDM 国际和各国国内规则的不断完善,国际 CDM
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参与 CDM 合作的各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
家参与方,吸引它们的均是 CDM 项目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
发达国家因在议定书下有减排义务,其政府和企业均面临着一定的温室气体
减排压力,而发达国家国内减排的成本较高,参与 CDM 项目可以达到节约经济
成本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将获得的 CERs 在市场上交易赚取利润。
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政府而言,通过参加 CDM 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出售
CERs 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并且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包括改善环境、增加就业
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发展等。
国际碳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和温室气体排放权指
标交易两种,其中基于项目的交易占总交易量的 90%以上。基于项目的交易又包
括:基于 CDM 项目的交易、基于 JI(联合履行)和其他基于项目的交易。根据
一些相关研究,2004 年国际碳市场上基于项目的减排量交易额达到了 亿 t
二氧化碳当量,比 2003 年 7800 万 t 二氧化碳当量的交易额增长了 38%。2005
年国际碳市场基于项目的交易额在前四个月达到了 4300 万 t 二氧化碳当量,这
其中的大多数交易是 CDM 和 JI 项目交易。2004 年 1 月到 2005 年 4 月期间,国
际市场上 CERs 的交易价格大致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3~7 美元,因项目类型、合
作方式及合同条款等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卖方能够提供的关于 CERs 的确定
性越大,CERs 的价格也就越高。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议定书的生效,CERs 的
国际市场价格也在逐渐走高,目前大部分交易的价格在 5 美元以上。另外,在欧
洲市场上,符合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TS)规定的交易量的价格最高时已经超过
了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20 欧元。全球基于项目的减排量交易额 2004 年为 亿美
元,2005 年前 4 个月 亿美元,自 1998 年以来的总交易额则达到了近 9 亿美
元。
目前,国际碳市场中的主要买家包括日本、荷兰、英国、德国、西班牙、奥
地利、意大利、世界银行和加拿大等,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公共及私人部门等。
2004 年 1 月到 2005 年 4 月,国际碳市场上的主要减排项目类型(基于交易
的减排量)包括:HFC-23 分解、养殖场废物的处理、水电、生物质能、垃圾填
埋回收、风电、造林和再造林、N2O 去除和提高能效等。
分析表明,出售减排量而获得的收益对不同类型 CDM 项目经济性的影响是
不同的,甚至差别很大。碳融资对于那些减排全球温升潜力(GWP)值较大的
温室气体(如 CH4,N2O,HFCs)的项目经济性的影响最大,对节能和可再生能
源项目经济性的改善则相对较小。
世界银行统计了在减排量交易价格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3 美元的情形下,碳
融资对几种主要类型 CDM 项目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的改善情况。固体废物管理
类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改善最为明显,达 5%~%;集中供热项目稍低,为 2%~4%;
生物质能项目为 ~%;而风力发电和水电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提高较低,为
1%~%。如果考虑项目业主本身的自有资金,则内部收益率提高较低,为
1%~%。如果考虑项目业主本身的自有资金,则内部收益率的提高会更加明显。
而且,如前所述,目前国际碳市场上每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的价格已经达到
了 7 美元甚至更高,因此碳融资对 CDM 项目经济性的改善将更为明显。
举一个更加直观的例子。华北电网中目前以煤电为主,发电的温室气体排放
因子较大。保守点估计,1MW 装机容量的风电机组每发 1kW·h 的电力可以带来
的减排量大致为 的二氧化碳当量,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7 美元的价格计算,
可以带来 元人民币的额外收益。
我国是 CDM 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有研究表明我国将占全球总潜力的大约
35%~36%。充分利用 CDM 提供的机遇,不但可以为相关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
益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同时还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和我国社会经济的
可持续发展。
1.3 CDM 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流程
为了确保 CDM 项目能够实现“真实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
益,国际社会已制定出了较为详细的 CDM 规则。而对于企业来说,要完全和系
统地掌握 CDM 的全部规则还具有相当的困难。但是,企业必须对 CDM 项目开
发中应该关注的某些重点问题、CDM 项目可能为其带来的效益以及开发 CDM
项目将面临的风险等方面有一个全面和清晰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做出科学的决
策。
一般而言,一个典型的 CDM 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过
如下一些主要的阶段:
Ⅰ项目识别;
Ⅰ项目设计;
Ⅰ参与国的批准;
Ⅰ项目审定(validation);
Ⅰ项目注册(registration);
Ⅰ项目实施、监测与报告;
Ⅰ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ⅠCERs 的签发。
每个阶段的主要活动、参与实体及其职责各不相同。
三、 A、 项目识别
这是 CDM 项目开发和实施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附件—缔约方的私人或
者公共实体与非附件—缔约方的相关实体进行接触,探讨可能的 CDM 合作并进
行项目选择。相关的实体应该就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和资金安排等重要问题达
成一致。同时,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东道国的相关要求。
这一阶段属于 CDM 项目的概念设计阶段。项目的类型、规模等的选择将对
项目实施过程中适用的规则和程序、项目的交易成本、项目能否顺利注册、实施
并获得减排量等产生重要影响。
在识别潜在 CDM 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些关键问题,包括项
目的额外性、项目开发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
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由项目业主和潜在的买家实施。为了提高所识别项目成
功注册的可能性,在必要时,项目业主可以请相关的技术咨询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1)额外性
额外性是指与没有实施项目的假设情况相比,该项目会产生额外的减排量。
这是任何项目开发者在确定项目之时都必须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项目
建议者需要证明 CDM 项目不是基准线情景。CDM 执行理事会已经给出了一个
“额外性说明和评估工具”,用于对 CDM 项目额外性的严格评价。另外,如果在
项目所应用的方法学中已给出了关于额外性说明的步骤方法,则应严格遵循方法
学中所给出的指导和程序。
除此之外,执行理事会还给出了说明小型 CDM 项目额外性的一些障碍性
因素分析,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和主流实践造成的障碍及其他可能的障碍等。
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第二章。
(2)项目的开发模式
CDM 项目的开发通常有 3 种模式:
Ⅰ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 CDM 项目活动并且出售项目所产生的
CERs,发达国家不参与项目的前期开发;
Ⅰ 双边模式:一个发达国家或其法人实体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 CDM
项目;
Ⅰ多边模式:CDM 项目所产生的 CERs 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
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
在多边和双边模式下,也有发达国家项目参与者仅购买减排量和投资项目并
获得项目减排量两种方式。目前国际碳市场上主要方式是直接购买项目产生的减
排量。
(3)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 项目需要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因此项目
开发者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CDM 项目开发中的交易成本包括:
Ⅰ项目搜寻费用;
Ⅰ准备项目技术文件的费用;
Ⅰ准备 CERs 购买协定的费用;
Ⅰ指定经营实体(DOE)进行项目审定的费用;
Ⅰ项目注册费用;
Ⅰ项目监测费用;
Ⅰ核查和核证费用;
Ⅰ适应性费用;
Ⅰ管理费用;
Ⅰ东道国可能收取的费用。
这些交易成本将会影响项目的成本有效性,因此项目业主在开发规模较小
的 CDM 项目时尤其需要关注。但有些交易费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降低,例如:
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以及高水平的技术服务单位越来越多,准备项目技术文件
的成本将逐步下降;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s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因此相关的交易成本也可以相应降低;通过对类似项
目进行捆绑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在有些交易中,减排量的卖方也愿意承
担一定的前期成本,从而可以降低项目业主的部分风险。
(4)项目开发的风险
CDM 项目面临着任何一个新项目都会面对的财务及其他风险。除此之外,
它还可能面临项目不能成功注册,从而无法产生减排量的风险。在项目设计中对
这些风险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减小这
些风险。项目双方需要就这些风险的承担责任达成共识,并且需要在投资协议中
明确指出如何降低和分摊风险。保险可以帮助降低这些风险。目前市场上还没有
相应的保险产品,但这类产品正在开发之中。
为了促进 CDM 项目的开发,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首先提出一个项目概念文
件(PIN),它比项目设计文件(PDD)要简单一些,可以作为有关各方进一步
讨论合作的一个基础。
三.B、项目设计
在确定了要开发的潜在 CDM 项目后,项目开发者需要完成 PDD。PDD 的
具体格式由 CDM 执行理事会(EB)确定,可以从上下载。PDD 的格式会随着
时间的不断推移和具体实践的增加不断进行修改,但这些修改并不会影响已经注
册和开始实施的 CDM 项目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小型 CDM 项目、小型造林和再造林 CDM 项目、造林和再
造林 CDM 项目的 PDD 格式和内容与常规 CDM 项目的 PDD 不尽相同,均可以
从网站下载。
因为 CDM 项目开发中涉及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方法学问题,因此,项目建议
者通常需要聘请 CDM 方面的咨询公司/专家等来帮助其完成项目技术文件(主要
是 PDD)。EB 已经给出了编制 PDD 的指南(具体文件可以通过下载),PDD 的
编制应该严格依据该指南进行。
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的时候,最重要的是需要确定项目的基准线,即不存在
该项目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因为这是计算项目减排效益的基础。项目基准线
的确定必须应用 EB 批准的方法学。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自己开发一种新的方法
学,并提交 EB 批准,也可以从已经批准的方法学中选择适合本项目的方法学。
由于审批新方法学的时间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开发新方法学也意味着额外
的成本,如果可能,建议项目开发者尽量选择已经获得批准的方法学。
为了计算项目的减排效益,项目开发者还需要监测项目本身的排放。因此,
项目开发者必须合理确定项目的边界,并根据项目的特点以及所应用监测方法学
的要求确定监测计划。与基准线方法学一样,监测计划中所应用的方法学也必须
经过 EB 批准。根据 EB 的决定,已经批准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必须匹
配应用,不能将其分开应用。否则,就应该被视为新的方法学。此外,项目开发
者还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能泄漏。
项目开发者还需要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入期(creditingperiod),即项目
可以产生减排量的最长时间期限。根据《马拉喀什协定》,项目建议者可以从如
下两种项目减排计入期中选择一个:
Ⅰ可更新的计入期:一次最长的 7 年,最多可以更新两次,但在每次更新的
时候都需要重新审查基准线;
Ⅰ固定的计入期:最长 10 年,不可更新。
选择第一种计入期意味着项目产生减排量的周期有可能较长,但也有着一定
的风险。第二种选择意味着较大的确定性,但同时也丧失了延长计入期的可能性。
根据《马拉喀什协定》和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后续规定,在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1 月 18 日之间开始实施、且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提交注册的项目,其
减排计入期的开始时间早于其注册时间。考虑到《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日期较最
初预期的晚,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决定,放宽对减排计入
期开始时间可以早于其注册时间的 CDM 项目的资格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其减
排计入期的开始时间也可以早于其注册时间:
Ⅰ项目活动的开始时间介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1 月 18 日;
Ⅰ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项目虽然没有提交注册申请,但是已经提交
了新方法学或向指定经营实体提出了审定请求;
Ⅰ项目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注册。
此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项目开发者需要明确说明本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
的可持续发展。如果项目促进了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也应该在 PDD 中明
确说明。如果项目中应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则需要说明该资金的应用
并没有导致官方发展援助的转移。
如果东道国要求或者项目建议者认为必要的话,还需要附上依据东道国的法
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文档。国际规则对此没有特别具体的要求,由项目
东道国自主决定在这方面对 CDM 项目的要求。我国政府对于 CDM 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没有额外要求,但我国有一系列专门针对建设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价的
法规。CDM 项目作为建设项目等,自然也适用于这些法规。同时,项目建设者
也应该征求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并说明如何在项目的设计中考虑所收到的
意见。
项目设计文件需要清楚而简洁,重要的程序和概念需要用方程式和图表来支
持。同时,因为 PDD 中的信息是 DOE 审定项目、EB 批准项目等最主要的基础,
因此相关的信息必须准确而透明,重要的数据和信息均需明确的出处,特别是不
能包含虚假信息,以免引起 DOE、EB 以及公众等对整个项目质量与合格性的质
疑。如果项目业主认为有些数据属于商业机密,则其可以在 PDD 中特别注册,
这样,DOE 在将相关的项目文件上网向公众发布时,可以将此部分的内容删去。
但是,项目所有的信息均不能向 DOE 保密。
除了国际层次的要求外,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政府也可能对 CDM 项目有一些
额外的要求。项目开发者需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提供明确的相关信息。这些
对于相关政府快速批准项目是非常关键的。
三、C、项目批准
所谓批准是指参与项目的各缔约方批准该项目作为 CDM 项目,而非一般意
义上的项目批准。一个 CDM 项目要进行了注册,必须由参加该项目的每个缔约
方的国家 CDM 项目要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该项目的每个缔约方国家 CDM 主
管机构出具对该项目的批准信。前一个阶段完成的 PDD 等技术文件对于项目能
否顺利获得批准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我国政府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 CDM 主管机构,国家发改委依据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
核管理事会的审准结果审批 CDM 项目,并代表中国政府出具项目的批准书。
三、D、项目审定
一个项目只有通过 DOE 的审定,才有可能成为合适的 CDM 项目。因此,
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项目参与者应该选择合适的 DOE,并与之签约,
委托其进行 CDM 项目审定(validation)。该 DOE 主要基于项目建议者所提交的
项目设计文件和 CDM 的相关要求,对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的内容主
要包括:
Ⅰ符合 CDM 的参与要求;
Ⅰ征求了当地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对其进行了总结并且给予了适当的考虑;
Ⅰ进行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提交了相关文件;
Ⅰ项目活动预期可以带来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Ⅰ采用了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并适合本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
CDM 项目所应用的方法学是审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CDM 执行理事会
负责 CDM 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批准与公布。如果一个 CDM 项目所应用的方
法学是已经获得批准的方法学,而且签约的经营实体认为项目参与者恰当地应用
了该方法学,则该经营实体就可以认可对这种方法学的应用。如果经营实体认为
该项目应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学,则它必须在将该项目提交 CDM 执行理事会注册
之前将该方法学提交执行理事会的批准。
在收到经营实体提交的新方法学申请之后,如果可能的话,CDM 执行理事
会应该尽快在其下一次的会议上,或不晚于 4 个月内对该对方法学进行评审,并
作出决定。如果执行理事会批准这种新的方法学,则经营实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指
定意见继续对该 CDM 项目进行审定。如果缔约方会议要求修改某一个 CDM 方
法学,则任何 CDM 项目都不能应用该方法学,而必须根据缔约方会议给出的指导
意见对该方法学进行修改。
如果项目参与者想修改某个已经获得批准的 CDM 方法学,则应该遵循与开
发新方法学一样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对已经批准的方法学的任何修改只能适用
于在该日期之后注册的 CDM 项目,不影响已经注册的项目活动。
除了审查项目设计文件等之外,经营实体在审定 CDM 项目的过程上还将安
排一个 30 天的评论期,以听取各缔约方、各利益相关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公约》认可的非政府组织等对项目的评论,同时应将这些评论公诸于众。
在评论其结束之后,经营实体将根据各种信息完成一个对该项目的审查报告
(validation report),确定该项目是否被认可,同时将结果通知项目参与方。如果
不认可该项目,还应该给出原因。
三、E、项目注册
如果签约的经营实体认为一个建议的项目符合 CDM 项目的审定要求,则它
就会以审定报告的形式向 CDM 执行理事会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
包括项目设计文件,东道国的书面批准,以及对它如何处理所收到的公众对该项
目的评论的说明。在向执行理事会提交审定报告的同时,该经营实体还应该将该
审定报告公诸于众。
CDM 执行理事会接到要求注册的申请 8 周之内,如果没有参与项目的缔约
方或者至少 3 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对该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则认为该项目自
动注册成功。如果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者至少 3 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执行
理事会应该对项目的进行审查。但是,审查应该仅限于与审定要求有关的事项。
而且,最终的审查结论应不迟于提出审查请求之后的第二次理事会会议。
如果审查通过,该项目可以进行注册。如果审查发现该项目不符合 CDM 的
有关要求,也并意味着该项目完全失去了作为 CDM 项目的资格。经过适当修改
的项目,如果符合了 CDM 关于审定的和注册的有关规定,其仍然可以作为合格
的 CDM 项目进行注册。
一旦 CDM 项目通过了执行理事会的注册,项目就可以产生减排量。项目在
执行理事会注册以前,参与者需要首先缴纳一定的费用,即注册费。注册费实际
上是预先支付的部分 CDM 行政管理费用。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
议的决定,CDM 项目的注册费为项目的减排计入期内的年均减排量乘以用于管
理费用的收益分成。但减排计入期内年均放量低于 15000t 二氧化碳当量的项目
不必缴纳注册费。注册费将从用于管理的收益分成中扣除。如果项目活动没能注
册,则对于超过 30000 美元的注册费,予以返还。
三、F、监测与报告
注册以后,CDM 项目就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要确定项目的减排量,需要
对项目的实际排放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在 CDM 项目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相
应的监测计划,以确保项目减排量计算的准确、透明和可核查性。同时,监测计
划所应用的方法学必须是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而且获得经营实体的认可。因此,
这个阶段的主要活动是,项目建议者严格依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
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签约经营
实体报告监测结果。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项目参与者负责,并接受签约经营实
体的监督和检查。
监测中的需要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包括:
Ⅰ估计项目边界内排放量所需的数据;
Ⅰ确定基准线所需的数据;
Ⅰ关于泄漏的数据。
如果项目的参与者认为对监测计划进行修改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或者有
助于获得更加的全面的项目实施信息,其应该对这一点进行证明,并将修改计划
提交给经营实体审定。只有经过审定以后,项目参与者才可以对监测计划进行修
改并据此实施监测活动。
实施经注册的监测计划或者经批准的修改计划是计算、核查和核证 CDM 项
目减排量的基础。因此,项目参与者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并按期向实施核
查与核证任务的经营实体提交监测报告。
三、G、核查与核证
实施了监测计划并提交了监测报告以后,CDM 项目就进入了减排量的核查
与核证阶段。所谓核查,是指与项目开发者签约完成这一任务的 DOE 对经注册
的 CDM 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独立评估和事后决定。所谓核证,
是指该 DOE 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某一个 CDM 项目活动实现了经核查的减排量。
这个阶段的的活动由与项目参与者签约的经营实体实施。根据经核查的监测数据、
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 CDM 项目的减排量。
为了进行核查,DOE 可以:
Ⅰ审查项目参与者提供的监测报告等文件是否将符合经注册的项目设计文
件等的要求。
Ⅰ需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包括:a)咨询项目的参与者和当地的利益相关表;
b)检查监测仪器的准确性。
Ⅰ如果需要,DOE 也可以在计算中应用来自其他渠道的数据。
Ⅰ审查项目参与者是否正确应用了经过批准的监测计划,以及所提供的有关
资料和信息是否全面而且透明。
Ⅰ向项目参与者提出它所关心的问题,并且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进行说
明等。
Ⅰ必要的话,就后续计入期内的监测方法学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 DOE 认为监测方法正确,而且项目的文档完备且透明,它就可以向项
目的参与方、相关缔约方和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核证报告需要向公众公开。
三、H、 CERS 的签发
核证项目减排量的下一步就是签发项目所产生的 CERS。DOE 提交给执行理
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请求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 CERS。
如果在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有任一参与项目的缔约方
或者至少 3 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提出需要对签发 CERS 的申请进行审查,则执行
理事会应该在收到请求的下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将局限
在 DOE 是否有欺骗和渎职行为以及其资格等问题。而且,审查结论应该在作出
审查决定的 30 天内完成,并将其决定通知相关各方。如果没有收到此类审查请
求,则可以认为签发 CERS 的请求自动得到了批准。
执行理事会批准减排量的签发申请之后,CDM 登记系统的负责人应该:
Ⅰ将 2%的 CERS 作为适应性费用,存入特定的帐户中(在最不发达国家实
施的 CDM 项目以及小型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可以免除);
Ⅰ剩下的部分将根据项目注册时项目参与各方的约定,存入到有关缔约方或
项目参与方的帐户中。
除此之外,在签发 CERS,项目开发者还需要向 EB 缴纳用于 CDM 管理的
收益分成。只有缴纳此费用后,EB 才会给项目签发 CERS。根据《京都议定书》
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的决定,CDM 项目的管理费用为:每个项目每年的前 15000
个 CERS 为每个 CER 美元,每年的 15000 个以后部分为每个 美元。会议
同时还决定,将在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对此标准进行审查。
至此就完成了一个典型 CDM 项目从识别、设计、批准、审定、注册,以及
到核查与核证和签发减排量的整个周期。
三、I、相关机构/实体及其职责
与 CDM 项目开发相关的主要机构/实体包括:项目业主、缔约方会议、项目
参与方所在国的主管机构、CDM 执行理事会及其所属的技术支持单位、DOE 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
(1)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是 CDM 项目开发中最重要的一方,它可以是任何有资格参与 CDM
项目的私人和公代实体。它有 CDM 项目开发和实施中的作用包括:
Ⅰ设计、投资并运行 CDM 项目;
Ⅰ编制或委托其他机构编制项目技术文件;
Ⅰ委托 DOE 对项目进行审定;
Ⅰ实施监测计划;
Ⅰ委托 DOE 对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查;
Ⅰ获得项目产生的 CERS;
Ⅰ与买方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并获得出售 CERS 的收益;
Ⅰ承担项目开发中的可能风险。
(2)《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是 CDM 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就 CDM 的任何问
题做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它管理 CDM 的最主要方式是:
Ⅰ决定 CDM 执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Ⅰ指定执行理事会认证的经营实体;
Ⅰ就其他执行理事会的建议做出决定。
(3)CDM 执行理事会
CDM 执行理事会向缔约方会议汇报工作单位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EB 由 10
位成员组成,负责对 CDM 的日常进行监督,具有一系列重要职责,例如:向缔
约方会议提出关于 CDM 模式和程序的进一步建议,批准 CDM 方法学,负责认
证经营实体,注册 CDM 项目。
截至 2006 年 2 月 28 日,EB 已经召开了 23 次会议,批准了 54 个 CDM 方法
学、登记注册了 104 个 CDM 项目,认证了 13 个可以进行项目审定的经营实体
和 3 个可以进行减排量核查和核证的经营实体。为了协助其工作,EB 还设立了
小型 CDM 项目活动专家小组、方法学专家小组、认证小组、造林和再造林专家
小组以及注册和签发小组。
(4)CDM 国家主管机构
参与 CDM 项目的缔约方政府在 CDM 项目的开发中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根据《马拉喀什协定》,每个希望参与 CDM 项目合作的缔约方均需要首先
指定一个本国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该机构负责批准本国政府或者企业等参加
的 CDM 项目。对于发展中国家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而言,其在出具的项目批
准书中应该明确地确认该项目活动能够进一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5)指定经营实体
DOE 是由执行理事会认证并由缔约方会议指定的法律实体,在 CDM 项目开
发和实施过程中履行非常重要的职能,主要是审定 CDM 项目和核查 CDM 项目
的减排量。由于其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个实体必须经过一系列的严格评
估等才能成为 DOE。到 2006 年 2 月底,已经有 13 个机构获得了从事项目审定
的 DOE 的资质,可以在相关的领域从事审定工作,有 3 个机构获得了从事项目
减排量核查和核证 DOE 的资质,可以在相关领域从事核查和核证工作。在这 13
个 DOE 中,只有 2 个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机构。
(6)其他利益相关者
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向 CDM 项目活动提供评论意见的方式参与 CDM
项目的开发和实施。项目业主还被要求征求当地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将收到的意
见汇总并向 DOE 提交报告,汇报其如何考虑所收到的意见。
CDM 的国际规则不断地发展和变化,要了解最新的国际进展,请登陆网站查
询。
四、小型 ○11CDM 项目简介
为了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进一步推动 CDM 项目的健康发展,在 COP-7 上提
出了要制定“小型 CDM 项目活动简化模式和程序”的建议,并在 2002 年 11 月在
印度新德里召开的 COP-8 上获得正式通过。小型 CDM 项目分为以下 3 种类型:
类型Ⅰ:最大输出不超过 15MW 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类型Ⅰ:每年的节能量不超过 15GW·h 的提高能效项目。
类型Ⅰ:项目每年的直接排放量小于 万 t 二氧化碳当量的其他项目活动。
一旦项目可被确认小型 CDM 项目,就意味着可以带来以下一些方便或益处。
Ⅰ可采用简化的模式和程序;
Ⅰ可采用简化的 PDD 形式;
Ⅰ可采用简化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
Ⅰ具有相对较低的注册费用;
项目开始 时间
必须<15GW·h
节
能
/G
W
·h
项
目
基
准
线
情
景
*
Ⅰ项目的审定、核查和核证过程也都相对简单;
Ⅰ可以进行捆绑,但捆绑后的总规模不能超过对小型 CDM 项目的规定;
另外,根据 COP-9 的有关规定,小型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每年的净固碳量
不超过 8 000t 二氧化碳当量,且要由低收入社区或个人来进行开发或建设。
有关小型 CDM 项目活动的简化模式和程序,请参见附录 2 的有关内容。
国内清洁发展机制规则
一、机构安排
2004 年 6 月 30 日,我国政府颁布和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
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工作需要,对该办法又进行
了补充和修订,并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于 2005 年 10 月 12
日以第 37 号令的形式联合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并开始正式
实施(见附件 8)。该办法根据有关国际要求,规定了我国 CDM 项目的若干管理
机构及其相应职能。
1、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职责
是:
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批准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2、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
项目审核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Ⅰ企业参与 CDM 项目合格的
资格;ⅠCDM 项目设计文件(PDD);Ⅰ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Ⅰ
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效益。
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
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
其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
排
放
量
万
/t(
C
O
2)
项目开始 时间
必须< 万 t(CO2)
当量
项
目
基
准
线
情
景
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3、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的清洁发展机构国家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
展机制项目;
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处理其他涉外相关事务。
4、国家清洁发展机制管理机构
该机构目前尚未成立,目前由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代行其职能。
国内的机构安排看似复杂,但对于企业来说,所必须知道的仅是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是国内 CDM 项目审批的窗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和最终告知企业审
批结果的均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国内对 CDM 项目的基本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
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
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合作,其他企业均不能作为项目业主参加 CDM 项目的开发。
我国政府已经确定,在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以提高能源效
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三、CDM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我国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为:
Ⅰ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向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要求的相关文件;
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
超过 30 日;
Ⅰ参考专家的评审意见,国家 CDM 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所提交项目;
Ⅰ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科学技术
部和外交办理批准手续;
Ⅰ从项目申请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20 日之内(不含专家
评审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审批完全是针对 CDM 项目的审批而言,属于具体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之外的程序。而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要按
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另外,国内 CDM 项目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国内 CDM 项目申请的文件要求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
交 CDM 项目申请时,项目实施者应该提交如下材料: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文 15 份);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中文 15 份,英文 5 份);
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中文 15 份)。
所有提交的这些文件,均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
室提出的相关要求编制和填写,以避免出现因为文件质量不合格而被退回修改、
从而拖延 CDM 项目开发周期的情况。如果项目业主或者为项目业主提供技术服
务的机构/个人对 CDM 的国际规则和国内要求有不清楚之处,建议在提交项目申
请之前咨询相关的机构和专家。
相关申请材料及其填写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均可以从我国政府的 CDM 官
方网站下载。
五、其他问题
关于单边项目的问题: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相应的买方,则根
据当前 CDM 项目的运行管理办法,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将转入中国国家帐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
从中国国家帐户转出。
收费问题: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方法》的规定,CDM 项目因
转让 CERs 所获取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且按如下的比例进
行分配:
Ⅰ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让温室
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 65%。
Ⅰ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 30%。
Ⅰ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等 CDM 类型的项目,国家将收取 CERs 转让额的
的 2%。
《京都议定书》全文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
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
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
I/ 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 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 1987 年 9 月 16 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
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
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2 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
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
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
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
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
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
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
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
/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2 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
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
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
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
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
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透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
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
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
大限制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 8 款和第 9 款
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
条。作为本议书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
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 1 款(a)
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
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 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 A 中所列温室气体的
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 B 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 2008 年至 2012 年承诺期内这些
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 1990 年水平至少减少 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 2005 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 1990 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
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
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查核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
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
可查核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
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 1990 年的
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会议
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
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
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
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
明度、可查核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
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
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
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 1990 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 9/ 号决
定确定的,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
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诺,
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
其第一次国家通讯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
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 1990 年
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
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 6 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
约方会议,应允许附件一所列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
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 2008 年至 2012 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
一所列每个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 B 中对附件 A 所列温室气体在
1990 年或按照上述第 5 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
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 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 1990 年温室气体排
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 1990 年
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 1990 年土地
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 7 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 1995 年
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本议定书附件 B 的修正中加以
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 7 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
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 1 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
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
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
放单位或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
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
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
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
大限度地减少对开发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 8 款和第 9 款所特
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
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
/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
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共同履行承诺
1.凡订立协议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
只要其依附件 A 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
件 B 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
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议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
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此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
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议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议内容通知《公
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议应在第三款第 7 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
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
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款规定
的承诺。
5.一旦该协议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整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
议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议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
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
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体合并减少排放水平,
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方法问题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晚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
个国家层级系统来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
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下述第 2 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系统的指南,应由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公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
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
《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
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
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
情修订这些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
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 A 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
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
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
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
意见,定期审议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
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
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 减少排放单位的转移和获得(联合履约)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
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
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
任何以其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
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
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
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
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款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
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可在查明问题后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
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 信息通报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
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
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 4 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
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通讯中载
列根据下述第 4 款确定的必要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
约》提交第一次清单始,每年提交上述第 1 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
提交上述第 2 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下述第 4 款规
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通讯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
频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通讯的一部分。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
率,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
《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通讯所决定的任何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
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
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通讯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信息的审查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通讯,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
《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依下列第 4 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
七条第 1 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
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 2 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
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导,由秘书处
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
出的成员组成。
3.审评过程应对一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和全面的技术
评估。专家审评组应编写一份报告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
方会议,在报告中评估该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指明在实现承诺方面任何潜在
问题以及影响实现承诺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分送《公约》的所有缔
约方,秘书处应列明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问题,以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
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进一步审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上通过并
在其后定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
《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
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 3 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
题。
6.根据对上述第 5 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
约》缔约方会议,应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
第九条 本议定书的审评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
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
定期审评本议定书。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 2 款(d)
和第七条第 2 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审评进行协调。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
会议上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适时进行。
第十条 继续维持现有承诺的履行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
发展优先级、目标和情况,在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
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 1 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
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 3 款、第 5 款和第 7 款,应:
1.在相关时并在可能范围内,制订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
情况下区域的方案,以改进可反映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况的地方排放因素、活
动数据和/或模式的质量,用以编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
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
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并与《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通讯编制指南
相一致;
2.制订、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
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方案:
a.此类方案,除其它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
废弃物管理。此外,旨在改进地区规划的适应技术和方法也可改善对气候变化的
适应;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根据第七条提交依本议定书采取的行动,包括国家
方案的信息;其它缔约方应努力酌情在它们的国家通讯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
助于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强
汇和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3.合作促进有效方式用以开发、应用和传播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益于环境
的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过程,并采取一切实际步骤促进、便利和酌情资助将
此类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过程特别转让给开发中国家或使它们有机会获得,
包括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
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以及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4.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促进维持和发展有系统的观测系统并发
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各种应对策
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并促进发展和加强本国能力以参与国际及政府间关于研究
和系统观测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网络、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五条;
5.在国际层级合作并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和实施教育及培训方案,
包括加强本国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
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层级促进公众意识和促进
公众获得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发展适当方式通过《公约》的相关机构实施这
些活动,同时考虑到《公约》第六条;
6.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在国家通讯中列入按照本条进行
的方案和活动;
7.在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方面,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 8 款。
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 4 款、第 5 款、
第 7 款、第 8 款和第 9 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 1 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3 款和
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
列已开发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已开发缔约方应:
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开发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
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 1 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
b.并提供开发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
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 1 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
开发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
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已
开发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
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
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3.《公约》附件二所列已开发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已开发缔约方也可以通过
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管道提供并由开发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
第十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
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构。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
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
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减少排放项目活动;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
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
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
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和长期的效益;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
放而言是额外的。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
订方式和程序,以期通过对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可
靠性。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明的项目
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
开发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 3 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
证明的减少排放的参与,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
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 2000 年起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所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
排放,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的遵约。
第十三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1.《公约》缔约方会议-《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
议。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
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
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
书缔约方者作出。
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
缔约方会议主席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
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议定书
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缔约
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a.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
的情况及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总体影响,尤其是环境、经济、社会影响及
其累积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的程度;
b.根据《公约》的目标,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定
期审查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义务,同时适当顾及《公约》第四条第 2 款(d)项和
第七条第 2 款所要求的任何审评、并在此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本议定书履行情况
的定期报告;
c.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
交流,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
书的承议;
d.应两个或更多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
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
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e.依照《公约》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
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
约》缔约方会议定的,旨在有有效履行本议定书的可比较的方法学;
f.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建议;
g.根据第十一条第 2 款,设法动员额外的资金;
h.设立为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I.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
作和信息。
j 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其它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所导致的任何任务。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
在本议定书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
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
6.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
处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
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
方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本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
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
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
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
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
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
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遵循上述
第 5 款所指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秘书处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 2 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
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 3 款,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本议
定书所赋予它的职能。
第十五条 附属机构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
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该两个机构行
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
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公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
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
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
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
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
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第十六条 多边协商程序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
议可能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对本议定书适用并酌情修改
《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
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八条所设立的程序和机制。
第十七条 排放贸易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
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 B 所列
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
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第十八条 不遵守情势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适
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断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势,包括就后
果列出一个示意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别、程度和频度。依本条
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 争端的解决
《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书。
第二十条 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
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公约》的缔
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
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
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
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 3 款通过的修正,应于
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
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
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第二十一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议定书的附件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
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
单、定书时即同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
表格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它说明性材料。
2.任何缔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提案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案文应
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
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约》缔
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4.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件的修正达成协
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附
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
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
受。
5.除附件 A 和附件 B 之外,根据上述第 3 款和第 4 款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
的修正,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或通过对该附
件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通知保存人
不接受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
方,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
生效。
6.如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
件的修正应待对本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 A 和附件 B 的修正应根据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
过并生效,但对附件 B 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二条 表决权
1.除下述第 2 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
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何一成员国行使自己
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处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四条 签署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
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应自 1998 年 3 月 16 日至 1999 年 3 月
15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本议定书应自其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
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
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
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
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
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五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 55 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
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 1990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 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
方已经交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为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 1990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
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
国家通讯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在上述第 1 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
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
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六条 保留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七条 退约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
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
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
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订于京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于规定的日期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附 件 A
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 (SF6)
部门/源类别
能源
燃料燃烧
能源工业
制造业和建筑
运输
其它部门
其它
燃料的飞逸性排放
固体燃料
石油和天然气
其它
工业
矿产品
化工业
金属生产
其它生产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
其它
溶剂和其它产品的使用
农业
肠道发酵
粪肥管理
水稻种植
农业土壤
热带草原划定的烧荒
农作物残留物的田间燃烧
其它
废弃物
陆地固体废物处置
废水处理
废弃物焚化
其它
附 件 B
缔约方 量化的限制或减少排放承
诺(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
澳大利亚 108
奥地利 92
比利时 92
保加利亚* 92
加拿大 94
克罗地亚* 95
捷克共和国* 92
丹麦 92
爱沙尼亚* 92
欧洲共同体 92
芬兰 92
法国 92
德国 92
希腊 92
匈牙利* 94
冰岛 110
爱尔兰 92
意大利 92
日本 94
拉脱维亚* 92
列支敦士登 92
立陶宛* 92
卢森堡 92
摩纳哥 92
荷兰 92
纽西兰 100
挪威 101
波兰* 94
葡萄牙 92
罗马尼亚* 92
俄罗斯联邦* 100
斯洛伐克* 92
斯洛文尼亚* 92
西班牙 92
瑞典 92
瑞士 92
乌克兰* 10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92
美利坚合众国 93
*经济转型国
中国 CDM 项目官方受理申请最新进展(截至 2006 年 8 月 9 日)
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79 个)
项目名称 GHG 减排类型 项目业主 国外合作方
估计年减排
量(tCO2e)
河南鹿邑 25MW 生物
质热电联产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
司
Trading Emission Limited
(英国)
92,876
山西晋煤集团 120MW
煤层气电厂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Prototpye
Carbon Fund
Japan Carbon Finance,Ltd
IBRD-The Netherlands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Facility (NCDMF)
ICECAP Carbon Trading
Limited
3,000,000
华电内蒙古辉腾锡勒
100MW 风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内蒙古华电辉腾锡勒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ENEL
Trade )
253,218
张北米家沟风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张北国投风力发电厂
Carbon Resource
Management Ltd.(英国)
89,741
甘肃大年 14MW 小水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陇南市东诚建设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52,482
甘肃鸿源 10MW 小水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鸿源水电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
国际能源系统集团荷兰分公
司
30,770
甘肃吾乎扎 12MW 小
水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鸿源水电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
国际能源系统集团荷兰分公
司
35,386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个 HFC-23 分解项
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
司
Climate Change Capital China
Limited (英国)、Climate
Change Capital Carbon Fund
(卢森堡)
4,987,339
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
公司
燃料替代
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
限责任公司
日本丸红株式会社 160,803
安徽淮北海孜、芦岭煤
矿瓦斯利用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能源系统集团荷兰分公
司
291,765
山东烟台燃煤锅炉提高
能源效率项目
节能和提高能效
山东烟台麦多利啤酒
原料有限公司
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 5,600
河北沽源 风电
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河北建投张家口风能
有限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65,543
四川火溪河华能阴坪水
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
限责任公司
Endesa SA(西班牙) 277,852
四川宝兴河华能宝兴水
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Endesa SA(西班牙) 517,541
四川瓦斯河华能小天都
水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四川华能康定水电有
限责任公司
Endesa SA(西班牙) 581,102
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宁国水泥厂 9100KW 余
热发电项目
节能和提高能效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
CAMCO International
Limited (英国)
55,897
南京市轿子山垃圾填埋
气回收利用供热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南京允生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
CAMCO International
Limited (英国)
147,880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 N2O 分解项
目
分解 N2O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
Natsource Asset Management
Corp.(加拿大)
4,000,000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燃
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项目
节能和提高能效
山东济南钢铁集团总
公司
Noble Carbon Credit UK
Limited (英国)
2,788,744
四川火溪河华能自一里
水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
限责任公司
Endesa SA(西班牙) 350,691
四川火溪河华能木座水
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
限责任公司
Endesa SA(西班牙) 272,143
四川嘉陵江华能青居水
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四川华能嘉陵江水电
有限责任公司
Endesa SA(西班牙) 337,442
黑龙江伊春石帽顶子
风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黑龙江伊春兴安岭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Public
Consulting GmbH (奥地利)
70,863
黑龙江伊春耳朵眼
风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黑龙江伊春兴安岭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Public
Consulting GmbH (奥地利)
65,441
黑龙江伊春大箐山风力
发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黑龙江伊春兴安岭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Public
Consulting GmbH (奥地利)
30,469
江苏如东环港东凌
风力发电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Public
Consulting GmbH (奥地利)
199,062
中国大唐内蒙古辉腾梁
风电场 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
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106,090
湖南炎陵深渡水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湖南炎陵县中大深渡
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Carbon Resource
Management Ltd.(英国)
17,678
甘肃坎峰 15MW 水电
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公交投坎峰水电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关西电力株式会社 57,228
甘肃鹿儿台 水
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华羚集团临潭鹿
儿台水电有限公司
日本关西电力株式会社 41,747
江苏启东 风电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 西班牙 Endesa 电力公司 184,121
项目 源 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 69MW 风电
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华能中电威海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
西班牙 Endesa 电力公司 128,697
山东长岛 风电
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华能中电长岛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
西班牙 Endesa 电力公司 53,693
吉林长岭风力发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吉林风力发电有限公
司
Climate Change Capital
Carbon Fund .(英国)
17,630
深圳下坪固体废弃物填
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利用
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深圳市利赛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Climate Change Capital
Carbon Fund (英国)
749,186
甘肃张掖二龙山水电站
工程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张掖二龙山水电
有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144,658
吉林长岭风电场一期
兆瓦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投
资有限公司
IXIS Environment &
Infrastructures(法国)
89,740
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
林项目
造林与再造林
广西环江兴环营林有
限责任公司
International Bank for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as Trustee of the
BioCarbon Fund
20,000
甘肃省武都区大园坝水
电站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武都大元水电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74,190
中国安果尔 水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合作安果水力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68,748
中国甘肃省 5MW 可再
生能源发电并网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省文县天河水电
有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19,329
中国小河 小水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夏河恒发水电有
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36,582
赛罕坝(北)风电场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大唐赤峰赛罕坝风力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Carbon Resource
Management Ltd.
91,686
赛罕坝(东)风电场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大唐赤峰赛罕坝风力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Carbon Resource
Management Ltd.
94,542
宁夏天净 风
力发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宁夏天净风力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
中部电力株式会社 63,494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HFC-23 分解项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ENEL Trade . 2,065,850
中国贵州团坡水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贵州蒙江流域开发有
限公司
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 144,125
吉林洮北富裕
风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
Trading Emission Ltd. 72,998
内蒙古赤峰东山
风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大唐赤峰赛罕坝风力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112,333
甘肃境铁山水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甘肃酒泉市三元水电 西班牙 Endesa 公司 110,470
源 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党河水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嘉峪关市通源水
电有限公司
日本碳基金 192,223
辽宁彰武 兆瓦风
力发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辽宁彰武金山风力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Carbon Asset Management
Sweden AB(瑞典)
38,267
辽宁康平 风力发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辽宁康平金山风力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Carbon Asset Management
Sweden AB(瑞典)
40,908
南钢转炉煤气回收项目 节能和提高能效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
世界银行意大利碳基金 79,000
云南马关大梁子水力发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云南马关大梁子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Kommunalkredit 公共咨询公
司(奥地利)
102,171
大唐吉林双辽风电场
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大唐吉林瑞丰新能源
发电有限公司
Climate Change Capital
Carbon Fund (英国)
98,813
吉林洮南风力发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吉林名门风力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公共咨询公
司(奥地利)
96,993
浙江省东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HFC-23 分解项
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浙江省东阳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意大利 Enel 公司 3,656,576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
司 HFC-23 分解项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
公司
意大利 Enel 公司 4,785,534
宁夏天净神州
风力发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
Trading Emission Limited
(英国)
64,446
福建漳浦六鳌
风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大唐漳州风力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51,238
北京安定填埋场填埋气
收集利用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北京市二清环卫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荷兰国际能源系统公司 90,000
内蒙辉腾锡勒风电场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内蒙古龙源风能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
荷兰政府代表 SenterNovem 51,429
南京天井洼垃圾填埋气
发电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南京绿色资源再生工
程有限公司
EcoSecurities Group Ltd(英
国)
265,032
张北满井风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北京国投节能公司 First Carbon Fund Itd.(英国) 96,428
梅州垃圾填埋场沼气回
收与能源利用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深圳相控科技有限公
司
Austrian JI/CDM Programme,
Kommunalkredit Public
Consulting Gmbh(奥地利)
278,000
甘肃张掖小孤山水电工
程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甘肃张掖小孤山水电
有限责任公司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327,300
湖南渔仔口小水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汝城县渔仔口水电有
限责任公司
EcoSecurities Group Ltd.(英
国)
40,480
中国如东风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江苏联能风力发电有 Rabobank(荷兰) 181,274
源 限公司
浙江巨化 HFC-23 分解
项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
司
JMD Greenhouse-Gas
Reduction (日本)
5,790,000
新疆乌鲁木齐托里风电
场 30MW 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北京国投节能公司
Tokyo Electric Power
Company (日本)
95,761
山东东岳 HFC-23 分解
项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新
日制铁株式会社、Natsource
Europe Limited
10,110,000
宁夏贺兰山风力发电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Trading Emission Limited 216,499
新汶矿业集团泰山水泥
废热回收项目
节能和提高能效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Natsource Europe Limited 107,116
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HFC23 分解清洁
发展机制项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World Bank 8,825,831
江苏常熟三爱富中昊化
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HFC23 分解项目
分解温室气体
HFC-23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World Bank 10,871,938
华能通榆 风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
有限公司
西班牙 Endesa 电力公司 255,159
华能洮北 风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
有限公司
西班牙 Endesa 电力公司 93,652
华能南澳 风电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
源
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
有限公司
西班牙 Endesa 电力公司 67,939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16 个)
项目名称 GHG 减排类型 项目业主 国外合作方
估计年减
排量
(tCO2e)
甘肃金口坝 28MW 水电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甘肃省文县锦泰水电有限责
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716,046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椒园
坝 25MW 水电站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甘肃省陇南市祥宇电力有限
责任公司
此项目为单边项目 485,514
江苏句容秸秆直燃发电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中节能生物质能投资有限公
司
Carbon Resource
Management Ltd.
(英国)
125,419
江苏宿迁秸秆直燃发电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中节能生物质能投资有限公
司
Carbon Resource
Management Ltd.
(英国)
125,419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 甲烷回收利用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三井物产株式 519,968
司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
目
会社
无锡桃花山填埋气发电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无锡天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丰田通商株式会社 75,300
黑龙江华富穆棱风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黑龙江华富风力发电穆棱有
限责任公司
国际能源系统集团
荷兰分公司
72,996
河北康保卧龙兔山 30MW
风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河北建投张家口风能有限公
司
国际能源系统集团
荷兰分公司
56,466
阳泉煤业(集团)90MW
瓦斯利用发电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IXIS Environment &
Infrastructures(英
国)
2,131,515
阳泉煤业(集团)煤层气
在氧化铝焙烧炉利用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IXIS Environment &
Infrastructures(英
国)
1,064,270
吉林通榆团结风电场
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Public Consulting
GmbH (奥地利)
228,479
福建东山乌礁湾 30MW
风力发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福建省东山澳仔山风电开发
有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Public Consulting
GmbH (奥地利)
56,828
甘肃洁源玉门 兆瓦风
电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Trading Emission
Limited (英国)
181,258
辽宁阜新煤矿区煤层气利
用项目
甲烷回收利用 辽宁阜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arbon Compliance
Acquisition 13
Limited(英国)/
Vitol Sa(瑞士)
856,155
山西阳泉市国泰耐火材料
厂小规模燃料转换项目
节能和提高能效
山西华奥达绿色产业开发有
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公
共咨询公司(奥地
利)
14,795
山西阳泉市南煤化工厂小
规模燃料转换项目
节能和提高能效
山西华奥达绿色产业开发有
限公司
Kommunalkredit 公
共咨询公司(奥地
利)
14,796
已由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不反对意见函的项目(9 个)
项目名称 GHG 减排类型 项目业主 国外合作方
上海老港填埋气回收发电工
程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上海城投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世界银行
河南孟庙养猪场处理猪粪以
减少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河南漯河双汇意科生物环保有
限公司
意大利碳基金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综合利用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英国 ICECAP
工程项目
山西阳泉市南煤化工厂与国
泰耐火材料厂燃料转换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山西华奥达绿色产业开发有限
公司
奥地利政府 CDM/JI
计划
辽宁奥创风力发电场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奥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
广西昌菱制糖工业高浓度有
机废水甲烷回收利用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昌菱制糖有
限公司
日本碳基金
广西金光养殖业动物粪便处
理管理系统温室气体减排项
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广西农垦金光农场 德国 KfW 银行
广西阳明木薯淀粉工业高浓
度有机废水处理过程甲烷回
收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广西阳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日本碳基金
广西武鸣木薯安宁淀粉工业
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过程甲
烷回收项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公司 日本碳基金
备注:项目名称标注为斜体字的为本次新增项目,黑体字的为已经在 EB 成功注册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