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产生
增值税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V+M
-就商品生产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实现消费时
的最后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所经历
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就个别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
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性项目后的余额
(非增值项目=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固定
资产折旧)
增值税征税情况(税率10%)
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税基=工资+利息+利润+租金+折旧
-收入型增值税:即理论上的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工资+利息+利润+租金-(固定资产-折旧)
增值税的经济影响
-前提条件:理论上的增值税(消费型、全面、发票抵扣、价外税 、单一税率、出口零税率)
-增值税的中性(对企业组织结构选择的影响)
-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宏观经济效益、外向型经济、投资)
-对经济稳定的影响(财政收入、自动稳定功能)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
-生产型增值税
-有限的全面型增值税
-专用发票扣税制度
-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
-两档税率
-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制度
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流转税的征收:
1.销售货物-除无形资产、不动产外均征收增值税
-部分消费品除征收增值税外,还同时征收消费税
-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提供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外的劳务征收营业税
-部分消费行为除征收营业税外,还同时征收消费税
3.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和关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由此而产生的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货物指有形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只有此三类劳务征收增值税。
例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货物包括:报关进口的货物,从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行中转出投入国内市场的货物。
对进口货物全额征收增值税,不进行任何抵扣。
进口的货物如果在国内继续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有些经营行为不是直接销售货物,但客观上相当于变相销售,因而要视同为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同一单位异地不同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哪种税,取决于该纳税人的主要经营范围:
对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例如电器公司销售大件电器并上门安装,应当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再如装饰公司向客户提供包工包料的装饰工程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混合销售,应征何种税,由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确定。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P197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租赁或承包,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采取不同的征管方法。
划分两种纳税人的原则标准是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便于操作,这一标准被量化为年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原则标准:会计核算健全
量化具体标准为:
生产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商业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以生产性业务为主,兼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原则上说,小规模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鉴于税改后商业环节严重的增值税异常申报现象,,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未达销售额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主要权利:
可以购买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有权向销售方索取专用发票;
有权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及时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准确地核算应纳税额;
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并如实申报其购用存情况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原则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
具体包括:
年应税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即使确需开具专用发票,也只能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区别,使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的特点
-体现货物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货物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
以前环节的已纳税额)/货物
在本环节的销售额×100%
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
-免税:指纳税人既不用缴纳本阶段增值税,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免税不一定为其接受者带来利益
-零税率:指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缴纳本阶段应缴税款,而且可以抵扣已支付的以前阶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存在追补效应,出口或最终进入消费以前各阶段实行零税率,对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没有影响
乙阶段免税(税率10%)
丁环节免税(税率10%)
乙阶段实行零税率(税率10%)
丁阶段实行零税率(税率10%)
(二)增值税税率规定
1.税率
基本税率(17%),适用一般货物
低税率(13%),适用范围:
粮食、食用植物油;
水、气、煤;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适用出口货物,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包括: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2.征收率
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工业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仍为6%。
征收率是应纳税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它反映的是本环节的实际税负。
征收率不是税率,它只是一种临时计税措施。
一般纳税人有时可以选择按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并可开具专用发票;选择方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P203
3.关于增值税税率的几点说明:
增值税税率是不含税价税率,相应的计税依据中必须不含税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五、增值税的计算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即以应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并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
㈠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㈡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
㈢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组成内容
2.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㈠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组成内容
当期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随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在价格以外收取的一切费用。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商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纳税人所代垫的运费。
2、销售额的确定
不同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包装物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折扣销售。凡将折扣额在同一发票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否则,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旧换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
还本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不同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各自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各自核算购进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及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上述物品,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时的销售额确定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价内应含消费税,故
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外汇结算时,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价税合并定价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
1+税率
3、销项税额的确定
例:明星电器厂本月将使用过的原值为20万元的机床对外出售,销售价格16万元。同时出售的还有使用过的小汽车一辆,原值18万元,销售价格13万元。请计算该厂应纳增值税。
解:机床的销售价格没有超过原值,不征增值税。
销售小汽车应纳增值税=13÷(1+6%)×6%
=(万元)
如果企业以20万元出售机床,不用缴纳增值税,净所得20万元。
如果机床紧俏,企业以21万元出售机床,
应纳增值税: 21÷(1+6%)×6% =(万元)
净所得:21- = (万元)
不如以20万元售价出售。
计算平衡点(20+x) ÷(1+6%) ≥20
则 x ≥万元
㈡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实际纳税多少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介绍内容: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内容
2.抵扣进项税额时间的确定
3.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内容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注明的进项税额。其内容:
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口时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帐面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买价×13%,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收购的废旧物资。(10% )
为生产、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而支付的运输费用。(运费结算单据所列金额×7%,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准予抵扣的运费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项目必须相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得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无效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假、联数不全、毁坏和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为无效发票。
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物品。
改变用途的购进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转出税额=转出外购货物金额×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区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其他 P210
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是将全国各地的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和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信息储存在计算机中,通过网络工程将全国各地国税机关的计算机联系起来,建立总局、省、地、县四级稽核系统,并通过开票、认证、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实现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它对有效的防止和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起重要作用。
㈢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本部分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增值税计算简易办法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本期销售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留待下期继续抵扣,但不能退税。
除采用零税率外,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之间存在对应性,只有征了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才能得以抵扣。因此,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扣税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设楚北棉纺厂1999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外购业务:向农民购进棉花,买价30 000元;从县棉花公司购进棉花60 000元, 发票注明进项税额7 8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零配件,发票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开,价款500元,注明进项税额30元;购进煤炭价款10 000元,支付运费8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 300元;本月生产用电18 0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3 060元;购进织布机一台价款100 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款17 000元。
销售业务:销售棉纱10吨,价款200 000元,销项税额34 000元;销售印染布,价税合并收取70 200元。
试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销项税额=34 000+70 200÷(1+17%)×17%=44 200(元)
进项税额=30 000×13%+7 800+30+1 300+800×7%+3 060=16 146(元)
购进的织布机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44 200-16 146=28 054元
例:某啤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啤酒,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999年12月啤酒销售额100万元,“其他应付款—押金”余额为10万元,经查为1997年5月份收取的啤酒周转箱押金。该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60万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押金已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00 000×17% + 100 000×17%÷(1+17%)
= 184 (元)
进项税额= (万元) = 102 000(元)
应纳增值税= 184 - 102 000 = 82 (元)
2.增值税计算简易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采取价税合并收款方式时,要进行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某些货物也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选定后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税,自开专用发票,但税率栏只能填写6%或4%的征收率,
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例:某街道工厂生产瓶盖,年销售额不足100万元。该厂1999年12月份业务情况如下:
⑴销售瓶盖一批,获得含税销售收入31800元;
⑵企业购进材料一批,价格为8000元,支付增值税额1360元,款项已付;
⑶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特制瓶盖一批,收取加工费21200元。
试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解: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不含税销售额=(31800+21200)÷(1+6%) = 50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50 000×6%=3 000(元)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必须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对于不征收消费税的进口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对于应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在国内用于销售等,其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例:某外贸公司1999年7月从国外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到岸价为70 000元,进口关税为17 500元,其消费税税率为30%。当月,该公司将这批化妆品在国内销售给A公司,获取销售收入180 000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在进口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70 000+17 500)÷(1-30%)
=125 000(元)
应纳增值税=125 000×17%=21 250(元)
在国内销售环节:
销项税额=180 000×17%=30 6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0 600 - 21 250=9 350(元)
六、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其他个人和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2.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2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增值税的减税规定 。
近几年陆续出台的有关文件对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行业的增值税减免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对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搀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征税。
4.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退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
出口货物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对出口卷烟、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以及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只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率根据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
七、增值税的征纳管理
本部分的内容:
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㈡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按结算方式不同,具体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他人代销,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 天;
发生除代销外的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㈡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款的地点。
固定业户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应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先在销售地按6%的征收率纳税,回来后再申报纳税,且在外地已缴税款不得扣减。
非固定业户应在销售地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三节 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出口退(免)税具体制度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
1.生产企业:享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小规模生产企业和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均可退还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纳的增值税;
2.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均可退还收购环节已纳的增值税;
3.特准退税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及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及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但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纸制品等。
-出口免税
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5.避孕药品或用具、古旧图书;
6.计划内出口卷烟;
7.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原油、援外出口物资、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糖等货物。
-计算方法:
1.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免”税:对上述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上述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退”税:上述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以内,由于应当抵顶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税额而没有抵顶完的时候,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没有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抵、免、退”法公式推导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应纳税额-当期出口应退税额
=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商品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或退税部分)
=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或退税部分+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如大于0,应缴纳税款;如小于0,按条件退税,而且由于小于0的原因有可能是内销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以以当期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为限。
计算过程:
(1)出口货物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出口产品的成本。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当期准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准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正数为应纳税额,负数为未抵顶完的税款)
(4)若(3)<0,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未抵顶完的税款,退税额=未抵顶完的税款;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未抵顶完的税款,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2.以进定退: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退税率
适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投资和销售给外轮及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管理
出口退税条件:
1出口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并已征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货物必须报关离境
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处理
另:出口退税政策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练习题
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某单位2003年8月收购免税农业产品,金额为98,000元,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2,300元,该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2.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某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又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003年3月全部货物销售额为500,000元,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为200,000元,当月进项税额为30,000元无法明确划分用于何项目,问该公司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2003年5月,公司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价款10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的货款为50,000元,实收货款30,000元,问该业务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3.某电视机生产企业12月份销售电视机10000台,每台出厂价2000元,其中1000台按9折折价销售,但折扣价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00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每台旧电视机作价300元。另外本企业生产电视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0台,捐赠给运动会20台,本月还发生已经到期无法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0万元。本月购入原材料800万元,其中600万元已付款并验收入库,200万元已付款但还未验收入库,还有100万元上月付款,本月验收入库。购买原材料发生运输装卸费用20万元,其中运输费15万元、装卸费3万元、建设基金2万元。本月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原材料损失30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4.假定某自行车厂2000年第1季度内销自行车1000辆,每辆售价200元,外销自行车1500辆,每辆出口离岸价20美元,自行车零配件进项税额57000元,美元人民币牌价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00元,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9%,以上购销均为不含税价,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增值税。
5.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为9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2辆,分别取得收入11000元(原值为40000元)和64000元(原值为56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入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6.某煤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原煤40000吨;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原煤48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50元,货物已发出,托收手续已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3)销售洗煤6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303元,款项已收到;把自产同种洗煤56吨用于职工宿舍取暖,该煤矿原煤与洗煤的选矿比为l:;
(4)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45000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7490元,并收取优质费1017元;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供热公司销售优质原煤24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55元,价款372000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三分之一的价款,实际取得不含税价款100000元;
(6)支付水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5200元,其中的25%用于职工浴池;
(7)购进煤炭开采机械2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00元,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800元;
(8)把精选煤14吨(选矿比为1:)赠送给关系单位,该煤矿没有同种选煤的销售价格,但已知每吨成本为45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9)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劳保用品,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208元;
(10)从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6870元;
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