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承诺书
xt-align: right;"> 承诺人盖章(签字): 日期: 注:申请设立
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新版营业执
照时,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其中:企业法人、农
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
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字,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国(
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
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
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
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
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
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
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
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
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
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
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
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
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
性、安全性负责。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
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
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
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
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
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
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
部门(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
业;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公司。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
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
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