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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及相关关联方进行财务会计资料合规化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项
目”);
2. 在本项目商谈和合作实施过程中,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各项有关甲方业务的保密信息;
3. 甲乙双方均认同应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必要且妥当的保护;
4.
乙方同时要求甲方对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确认和承诺,甲方同意进行该确认和承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如下:
第1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之“保密信息”是指,在本项目的商谈和实施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甲
方的任何信息、文件和资料,并且这些信息、文件和资料为甲方或者甲方获取文件的第三
方所专有,其中涉及甲方的重要商业秘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前款固定的保密信息之列:
(1)在甲方向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披露之前,乙方或其代表人员已获取的资料(乙方通过
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获得的资料除外);
(2)不是因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本协议进行披露而使公众可获得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
资料;
(3)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其后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获得的,并根据其实际理解判断不会造
成该第三方违反其保密义务的资料;
(4)乙方未利用甲方提供或披露的秘密信息而独自开发的信息;
(5)甲方事先明确不属于保密信息的。
第2条(保密义务)
对于前条所规定的保密信息,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保证仅将保密信息用于为研究本项目的可行性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而进行的研讨工作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目的;
(2)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即使在内部,也须保证保
密信息仅可在本项目有关的负责人和相关雇员范围内知悉;
(3)对于记录有保密信息的媒体,应妥善予以保管、保存和保护,甲方提出要求时,应在
指定期限内予以归还、销毁或删除;
(4)不得让第三人实施违反上诉规定的行为。
第3条(非授权)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保密信息,但本协议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释
为保密信息所涉只是产权的转让或授权。
第4条(对相关政府机关的公开等)
乙方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含行政指示)的需要,可对相关政府机构公开秘密信息。
但是,乙方在公开秘密信息之前,若系中国行政、司法或政府或其他机构下达关于公开秘
密信息的命令、指示或要求时,应立即将此情况告知甲方。
乙方在满足上诉机构的要求时应切实并迅速地采取使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得以确保的一切合
理措施,并自行负担为此所需的费用。
另外,在此类公开秘密新词的情况下,乙方应仅限于按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进行公开。
第5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本协议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
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及追究法律责任。
第6条(有效期间)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第7条(纠纷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履行,以及双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并依其解释。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