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招揽信托资金奖励津贴核发办法
第一条 营业单位每月业绩超过当月核定团体目标额的 80%者,依下列标准支
给奖励津贴,列为该单位推动业务用。
1 8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 5元。
2 9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 7元。
3 10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 10元。
第二条 本项奖励津贴,招揽举绩的业绩换算,以下列标准计。
1 1年期信托资金为准,举绩 1万元换算业绩 1万元。
2 2年期信托资金,举绩 1万元换算业绩 1 2万元。
3 积富信托奖金,以契约期间的信托金额总数,换算 1 3为业绩。
第三条 信托资金在契约期间中解约未满 1年者,依其未经过期间核算业绩,于
发生月扣减招揽者当月的举绩,解约资料每月月底,由信托科填制移送业务科核办,
核算公式如下:
满期委托金额 (核算业绩基础) 契约期间 -已委托经过期间 契约期间
第四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