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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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涉嫌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物品(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从 年 月 日 时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在查封或扣押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隐藏、转移、 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或被扣押的物品。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查封(扣押-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