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
(错)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收取相应费用。
(错)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对)
4.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对)
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再次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错)
6.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次日起生效。
(错)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对)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
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
(错)
9.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
10.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对)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
请法律援助。
(对)
1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对)
13.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
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
1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
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错)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
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对)
1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
17.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
(对)
18.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
19.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
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错)
20.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
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
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错)
21.从实践中来看,全省各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做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南通市司法局按照“帮扶跟着需求走
路”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了“精神上扶心、生活上扶困、就业上扶技、发展上扶业、智力上扶学,促进思想和行为
转化”的“五扶一促”工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对)
22.《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特别强调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 按照社区服刑人员
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错)
23.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当根据居住地管辖原则来确定有管辖权的调查评估机关。
(对)
24.应急处置是指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
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
(对)
25.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错)
26.个别教育是因人施教原则的运用,也是行刑个别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
27.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对)
28.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委托机关可以将委托函件等材料交由拟调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其亲友、其代理
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错)
29.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就医等原因导致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错)
30.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进行个别谈话时,要辅助以适当的身体语言。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