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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财政扶持资金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财政
预算予以安排。扶持对象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
企业。扶持标准是依据企业性质、贡献大小和缴纳税金情况。主
要用途是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一)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7 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
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100%的扶持。
(二)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5 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
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100%的扶持;第 6 至第 10 年所缴企业
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50%的扶持。
(三)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3 年内所缴营业税包头
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100%的扶持。
第四条 鼓励类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
(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
扶持资金。
(二)中介服务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三)进驻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
稀土孵化器和民办孵化器等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比照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三年财政扶持资金。三年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
续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顺延),没有认定的企业,企
业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可延期一到两年。
第五条 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扶持。
(一)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 年内所缴企业所得
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80%的扶持;第 4 至第 6 年所缴企业
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40%的扶持。
(二)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 年内所缴营业税包
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80%的扶持。
(三)下列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外的扶持待遇:
1、从事稀土产品科研、开发及生产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进
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5 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
成部分 60%的扶持。
2、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
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质量奖的企业,自企业进入包头稀土
高新区或商标和产品认定之日起,5 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
新区留成部分 60%的扶持。
3、包头稀土高新区内的转制居民、农民和农工从事个体经营
或领办创办的企业,如吸纳转制居民、农民、农工就业超过企业
用工 30%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5 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
新区留成部分 60%的扶持;3 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100%的扶持。
4、对于年纳税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流通类企业,自
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5 年内给予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
留成部分 40%的扶持。
第六条 企业享受政策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包头稀土高新
区管委会批准延期后,企业可再享受政策三年,标准是企业增值
税和营业税按照最后一年享受政策的 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
按照到期比例给予扶持。
再到期后,企业可再申请延期,批准后再享受政策三年,扶
持标准与第一次延期相同。以此类推,企业可持续享受政策扶持。
第七条 鼓励包头稀土高新区外的企业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发
展总部基地,建立结算中心,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
与企业签定协议,并按照协议的内容兑现政策。
第八条 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实行就高原则。
第三章 审核与审批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在运行过
程中按规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
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第十条 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各类
孵化器内的,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包头稀土高新
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核定备案;各类孵化器外的,由包头稀土高新
区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对于上述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复审
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非高新技术企业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经程序审核后,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会同相
关部门拿出初步意见,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
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兑现两次财政扶持资
金。1 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以前,企业向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
报送半年的税票、财务报表、技术研发与引进技术情况报告等。
经审核核准,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分别于 3 月和 9 月开始发放
财政扶持资金。一次性纳税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可申请按季度
发放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举报、检查、监督制
度。包头稀土高新区监察局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过程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和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对
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和比
照高新技术企业待遇的科技型企业确保把 30%的扶持资金用于
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的企业,包头稀土高
新区财政局和综合经济发展局将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类孵化器内企业不定期进行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报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和综合经济发展局。
第十五条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不得将企业注册地、
纳税地,变更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外,或者通过企业帐务转移走应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缴纳的税金,否则,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
权要求企业把历年给予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部退回。
第十六条 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等
方面没有完成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下达任务的企业;不按规定
进行工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稽查、罚没、清欠等非正常渠道缴纳的税款不作
为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和基数。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扶持资金产生的新的所得税不再重复享
受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原有企业,重新注册或变更名称
(产品主体不变),延续原有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包头稀土高
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技术创新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及奖励范围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专职
科技人员。申请支持和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科研开发经费不低
于销售额的 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第三条 支持及奖励种类
(一)科研开发项目借款:支持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发展
产业领域内,利用已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新产品或新工艺产业
化试验的项目。
(二)研发机构建设借款:支持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
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产学研
合作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等。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借款:支持在包头稀土
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应用高新技术,产生显着效果的产业
化项目。
(四)科研贡献奖:奖励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发挥主
要作用,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批准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给予每项 3-10 万元且不
高于项目总投资 10%的借款支持。
(一)科研开发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产业化前景好,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经过技术成果鉴定或者已获得知识产权;
5、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三年。
(二)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科技经费支持的
科研开发项目,优先支持已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
目。
(三)获得科研开发项目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每半年向包头稀
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五条 认定为包头稀土高新区级研发中心、新建立的产学
研合作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家 5-10 万元且不高于研发机
构建设投资 5%的借款支持;对于企业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
工程中心)升级为包头市级、自治区级或国家级中心的,分别给
予 5-20 万元借款支持。
(一)认定包头稀土高新区级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机构已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
2、有固定的研究开发场所和相应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检测
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3、专职科研开发人员 5 人以上,其中至少有 2 名具有副高级
以上技术职称;
4、有科研开发管理办法、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科技人员激励
办法等制度;
5、有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
6、当年承担了国家、自治区或包头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项
目。
(二)研发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每年 1 月份向包头稀土
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每两年对研发机构运
行情况复审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包头稀土高新区级研发机构予
以取消。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给予每项 5 万元借
款支持。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为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高
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等国家重大项目,并获得国家、自治区或者
包头市配套资金支持;
(二)已通过项目验收;
(三)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
(四)新增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 20%以上。
第七条 获得科研贡献奖的科技人员,给予每人 1-3 万元资
金奖励。对于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给予重奖。
申请科研贡献奖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自治区或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
且项目当年已验收;
(二)科研成果解决了该领域内的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
水平以上;
(三)所在单位已给予 1 万元以上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申请科研开发项目借款、研发机构建设借款、高新
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借款及科研贡献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经会计师事务所
(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有关项目的成果鉴定、检测报告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及
授权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等);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当年列入国家、自
治区或包头市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验收材料;
(六)申请研发机构建设借款还需提供研发机构人员名单和
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清单;
(七)申请科研贡献奖还需提供当年个人工作总结和所在单
位资金奖励证明。
第九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科研开发项目、
研发机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和科研贡献奖的申
报评审。支持借款和奖励资金每年在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专项列
支。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
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在申报时限内将材料报
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进入各类孵化器的机构和人员
报送创业服务中心。
(二)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进行形式审查和调查。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会同监察局、人事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联合审查,提
出借款和奖励建议,并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
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借款和奖金发放
(一)对于科研开发项目、研发机构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贡献突出项目,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有关
会议决定,在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借款。
(二)对于科研贡献奖,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党工委、
管委会有关会议决定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科研开发项目、研发机构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贡献突出项目的借款期限均为 10 年。若承担单位在借款期内离开
包头稀土高新区则须归还借款,若承担单位在借款到期时仍继续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经营则借款转为无偿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
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奖励企业和企业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包头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设立优秀项目建设奖、企业经营单
项奖、质量工作奖、优秀企业家奖四个奖项。奖励对象分别是在
包头稀土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企业的管理者,除优
秀建设项目奖外,申报其它奖项须在高新区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评奖期为一个年度。
第三条 设立优秀项目建设奖。对稀土高新区管辖范围内,
在一个建设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3 亿元以上,或者固定资
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
不低于 10 万元。
申请评奖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
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产业发
展方向。
(二)符合稀土高新区对相关产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
密度等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城市规划要求,严格履
行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
建设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项目承担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按时、足额上缴土地
出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 设立企业经营单项奖。包括软件企业CMM(软件能
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营销策划奖、发展规划奖和形象策划奖,
每个奖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万元,其它企业奖励 1 万元。除
软件企业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外,其它奖项申请
评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年度纳税 20 万元以上;
(二)企业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完成了营销策划、发展战
略规划、形象策划等企划活动;
(三)通过企划活动,使企业销售收入和利税比上一年度增
长 30%以上。
第五条 设立质量工作奖。对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及被认定
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弛名商标的企业,获得自
治区质量管理奖及被认定为自治区名牌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
企业,予以奖励。
对荣获国家级质量奖项的企业或产品每个(项)奖励 10 万元;
对荣获自治区级质量奖项的企业或产品每个(项)奖励 5 万元。同
时荣获两级奖项的企业及产品就高予以奖励。
评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国家级奖项的企业年度纳税 100 万元以上,自治区级
的年度纳税 50 万元以上。
2、企业已取得 IS0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在最近两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 设立优秀企业家奖。对所管理企业产值、利税达到
一定增长速度,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管理者,予以奖励。
(一)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 2000 万
元以上的其它类型企业),纳税达到 200 万元以上,产值、利税年
均增长 30%以上,奖励经营管理者 3-5 万元。
(二)年产值 1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
的其它类型企业),纳税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产值、利税年均增
长 20%以上,奖励经营管理者 5 万元以上。
(三)当年在稀土高新区纳税总额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
适当放宽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要求。
(四)当年在稀土高新区纳税总额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企业家 10 万元以上。
(五)对稀土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家,可根
据实际情况破格予以奖励。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在企业的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管理方式及企业文化
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企业信用评级良好以上。
(四)企业当年未发生死亡和 3 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事故。
(五)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用工,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年增长
10%以上,并按国家有关制度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综合经济发展局下发申报通知,企业对照评比指标及
时申报各类材料。不能按要求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
(二)申请优秀项目建设奖的企业,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
持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投资进度计划,到综合经济发展局备案。
(三)申请经营单项奖办法:软件企业 CMM(软件能力成
熟度模型)认证奖,须在获得认证后,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自治区
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其它奖项须在企业与中介机构
签订咨询合同后,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咨
询合同、咨询机构资质证明和主要咨询师简历到包头稀土高新区
综合经济发展局备案,接受跟踪检查。完成策划后,企业向包头
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提供报告。报告支撑附件材料和有效
发票复印件,申请奖金。
(四)申请质量工作奖的企业,在获得质量奖项后,两个月内
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获奖证书及有效证明
材料,按照归口管理分别向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申请
奖励资金。
(五)综合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监察局、招商一局、
招商二局、人劳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建设局、环保局、
财政局、企业服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质量
技术监督分局和政策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评比标准对企
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凡涉及万水泉镇、希望工业园区、稀
土应用产业园区的须在预审时征求其意见。对预审合格的企业,
报经管委会审批并公示后,下达奖励文件。
第八条 获奖者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并
给予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企业经营单项奖有
效期为二年,到 2010 年年底止。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新区政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吸引、使用、培养人才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包头稀土高新区吸引、使用、培养人才的良
好环境和政策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
各类用人单位和辖区农村引进、使用、培养的人才。
第三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拨付专款设立“人才基金”, 主
要用于人才资助。
(一)国家两院院士到包头稀土高新区转让技术、从事技术
开发工作,在包工作期间每月给予1万元补贴。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携先进技术、资金到包头稀土
高新区领办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启动经费。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自治区外人才,
携先进技术、资金到包头稀土高新区领办创办企业,居留本市1年
以上,给予1万元住房补贴。
(四)稀土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深造,取得稀土及相关专
业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并服务满一年以上的人才,人才基
金给予学费(不包含答辩费、书费等各类杂费)20%的资助。
(五)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工作一年以上,具有技师、高级技
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才,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报销培训、考试、评审费用,包头稀土高新区
人才基金给予一定补贴。
1、取得高级专业(执业)技术资格,给予 600 元补贴;取得
高级技师资格,给予 500 元补贴;取得技师资格,给予 400 元补
贴;
2、以后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内流动的人才不再重复申报享受此
补贴。
第四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工作期间每年给予
5000 元医疗保健补贴。
第五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每两年组织一次获包头稀土高新区
科研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健康疗养或赴外培训。
第六条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各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具有
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含本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
企业破产,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之内在包头稀土高新区
重新就业的,本人待业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经社会
保险机构核准后,由人才基金全额补贴。
第七条 鼓励引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人才,并参照
本办法给予资助、奖励。
第八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为引进和使用的人才提供免费的全
程跟踪式人事代理服务。
(一)为人才提供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破格评定专业技
术资格的代理服务;留学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
试外语、计算机,参加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二)协调有关部门,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提供出入境
及居留的便利;为外省市人才提供居留的便利。
(三)帮助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人才,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公
安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
(四)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参加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
可按有关规定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
(五)为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 2 年
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六)协助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才
开发资金。
第九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为人才免费提供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劳动争议咨询服务。
第十条 享受人才基金补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
审;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综合经济
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监察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党
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如有虚假、欺瞒行
为,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五年内该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
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头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
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在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包头稀土高新区
财政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PCT 国际专利每件 5000 元。
2.国内发明专利每件 3000 元。
3.实用新型专利每件 1000 元。
4.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1000 元。
5、注册商标每件 500 元。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 500 元。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以下原
件及复印件。
1、按要求填写《包头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3、专利证书、商标授权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
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可信,如发现弄虚作假,
将取消申请资助资格,资助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获得包头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
位,不影响其申请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的知识产权资助。
第六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
让,所缴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资金扶
持。
第七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企业免费提
供专利信息查新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纠纷调解等咨询服务,免
费对企业专利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企业进行专利许可证
贸易、专利诉讼、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专利信息交流和国
际合作。
第八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维护自身利益,在取得法院终审胜诉判决书,或经法院调解实现
主要诉讼请求的,资助 1-3 万元。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包头稀土高新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中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创业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创业中心功能定位,建立有利于孵化器事
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创业中心作为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以创业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以孵化为主、
经营为辅”的运行机制。
(三)创业中心作为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包头稀土
高新区范围内建立的专业孵化器、社会力量创办的各类孵化器及
其在孵企业在业务上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创业中心要充分发挥
好各类孵化器的功能与作用,确保孵化器高效运行。各类孵化器
管理机构及其在孵企业应享受的包头稀土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
统一由创业中心负责组织申报或审核,上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
委、管委会审定。
二、扩大规模,形成合力,加快发展
(一)创业中心要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原则,推
动各类专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提升各类专业孵化器的规
模和服务水平;结合地区优势,积极筹建生物医药、新材料、机
电一体化等专业孵化器,加强孵化网络建设,拓展创新源头,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培育和形成优势产业。
(二)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及各种所有制企业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缴纳
税金,在孵企业享受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后,其余
构成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收入的 50%,五年内由包头稀土高新区
财政返还给孵化器管理机构,用于孵化器的建设。
(三)在万水泉内规划一定面积的孵化、中试和产业化用地,
作为创业中心及各专业孵化器新的发展空间。
(四)以创业园区为基础,尽快建设以创业中心为核心,以
各类孵化器为主体,聚集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火炬创新创业
园,并力争使其成为国家级火炬创新创业园的建设试点单位。
三、加大投入,完善创业孵化功能
(一)对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孵化企业,按照《包
头稀土高新区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创业中心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
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二)对社会力量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涉及的孵化企业
房租补贴,区分出孵化类科技型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对于孵化
类科技型企业,享受包头稀土高新区及创业中心相关孵化类企业
的房租扶持政策,其补贴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列支。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中心的资金投入,
每年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列支专款,用于偿还孵化基地基建欠款
和贷款,有效解决孵化基地建设资金缺口问题。
创业中心要充分发挥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
的重要地位和带头作用,大力开拓包头稀土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新
局面。
内蒙古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内蒙古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
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为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搭建的
平台,是各类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摇篮,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
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的学校,技术创新的前沿和高新技
术向传统产业辐射的辐射源,自治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产业化、
国际化的实验区。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重点发展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光机
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环保节能、生物医药和冶金新
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是留学人员创业园决策
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宏观管理机构,留学
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为具体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
的招商引资、引智、资格审查、申报项目、落实政策等日常管理
和服务工作。
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全部纳入留学人员创
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及项目可申请入园:
(一)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
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
后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经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
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后
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携带国内或国际先进项目和技术在包头稀土
高新区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
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及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向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书,同
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护照、签证及身份证,取得国
外永久居留权和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提供的所在国身份证明及
我国驻外使馆的证明);
(二)留学人员在所在国的学习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或访问学者工作证明);
(三)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人员归国证明”或教育部
开具的“学历证明”;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
(五)拟成立公司三年发展规划简介(含各项经济指标);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和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企
业章程、协议书(留学人员是非法人的企业需提供)、委托书;
(七)法人及合伙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审批后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留学人员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注册资本金的 30%。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
行审查和审批。入驻企业得到批准后,携《孵化协议》与孵化器
签定入驻合同。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按照《包头稀土高新区关于
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包头稀土高新区给予三年 60
平方米以内的房租免收优惠,其后三年减半收取房租。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在项目、产品进入中试阶段,视其先进
程度,包头稀土高新区将给予 5-10 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各类资金、项目申报和人才奖励等方
面享受包头稀土高新区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实行动
态管理,根据企业三年发展规划简介内容,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
考核和检查,年终对企业划分类别,实行黄牌警告和红牌罚出的
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依托中介服务机构,
为企业提供办理工商、税务、法人机构代码、投融资、项目对接、
培训、讲座、项目评估、市场运作、财务代理等一系列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
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包头稀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和发展,
依据包头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包头稀土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包头稀土高新区直接引进国内外资
金和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以下统称中介人) 。
第二条 凡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引进国内外资金,按资金实际到
位额度,对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等无偿资金的,按其引进资金总
额的 5% 给予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资金 200 万元以上且与国内银行年息(人民
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相同,根据引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介人在
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 2000~50000 元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根据引
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 2000~
50000 元奖励的基础上,其低于国内银行利率利息差额部分的 60
%亦作为奖励。
(四)引进国内外无息借贷资金,根据引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
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 2000~50000 元奖励的基础
上,等额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 50%亦给予奖励。
以上所述引进资金不包括以投标中标及 BT、BOT 等方式参
与工程建设的资金。
以上资金凡用于包头稀土高新区的,奖励资金由包头稀土高新
区财政支付;用于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三条 凡引进资金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新建项目和直接引进
项目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从注册之日起,在一个连续年度内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
金实际到位额的 1‰至 5‰给予奖励,实际奖励比例及金额将根据
中介人在引进项目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和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
技术含量、建设速度、投资密度、环保水平等评定。
引进重大先进技术项目(特别是稀土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先进
技术),同时对包头稀土高新区发展贡献突出的国内外知名企业,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后,给予中介人具体奖励。
第四条 中介行为及中介人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是指中介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投资各
方之间、在项目投资各方与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之间发挥中介
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包头稀土高新区
建设完成的行为。引荐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各方和包
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如实介绍彼此的情况,协助项目投资各方与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和建设过程
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第一个在项目投资各方与包
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之间从事中介活动的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以及
其它经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报程序、认定及支付
(一)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的中介人应在发生中介行为一个
月之内到包头稀土高新区招商局填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登记表》。中介行为备案后,包头稀土高新区
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对中介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的
作用进行考核。
(二)从企业注册之日起,满一个连续年度后,中介人持资金
验资报告、银行证明以及项目单位的有关证明等,以书面文件形
式报包头稀土高新区招商局,并填写包头稀土高新区统一印制的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认定表》,办
理申报手续。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招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进国内外资金、
项目的中介人进行初审后,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
究批准。
(四)中介人凭经批准后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
商引资奖励考核认定表》及相关文件向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
领取奖金。
第六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招商部门以外各部门及工作
人员为中介人,依照本办法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新
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