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其他有名合同
第十章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
1, 合同性质:(1)有偿、诺成、双务、非要式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也是书面的,没有采取书面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215
第232条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能超过20 年,超过20年的推定为20 年
2, 出租人的义务:(1)适租义务:危及人身安全与
健康的,可以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承租人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仍然可以解除合
同 233
(2)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
担 221
(3)权利瑕疵担保: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使用、
收益的,承租人可以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28
3, 承租人的义务:
(1)正常使用,非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219
(2)妥善保管 合同法222
(3)禁止添附 合同法223
(4)禁止转租
(5)按时支付租金,经过催告仍然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合同法227
4, 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229
(2)优先购买权,仅仅限于房屋 合同法230
(3)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请求权 合同法234
5, 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同。
6, 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236
(1)种类:没有约定期限的或者约定不明的;6 个月以上但是没有
采取书面形式的;租赁期满,继续租赁,对方没有异议的
(2)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
1, 含义
2,承租人的权利
(1)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合同法239
(2)可以约定承租人享有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合同法240
3,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1)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
(2)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侵权责任 合同法246
(3)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或出租
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的除外 合同法244
(4)要式合同 合同法238
4、租赁物的归属
(1)可以约定租赁期满归承租人
(2)没有约定的,归出租人 合同法250
三、借用合同
1、对象是非消耗物,否则是消费借贷 2、
是无偿的,否则是租赁
第十章 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的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一、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法律特征及类型
1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完成工作成果,承揽人具有
独立性
2 承揽合同类型: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
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二)承揽人的义务、责任
1、主要工作自己完成,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将其交
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辅助工
作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253
2、不得擅自更换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合同法256
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可以约定
排除 合同法267
(三)定作人的权利
1 任意变更权(第258 条);
2 任意解除权(第268 条)。
3 承揽人享留置权(《合同法》第264 条)
(四)风险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1、原材料实行所有人主义、工作成果实行交付主义
2、除工作成果交付外,承揽人均丧失报酬请求权
3、定作人通常不对承揽人的侵权承担责任,但是定作
人的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10
二、建筑工程合同:书面合同 合同法270
1 四类禁止的行为: 合同法272
(1)禁止发包人肢解发包行为: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
(2)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与肢解后全部分包;
(3)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4)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2 同承揽合同法理相通,承包人完成工作亦有独立性:
必须自行完成主体施工工作。
3 重点掌握承包人分包部分工作给第三人完成情形下,
承包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4,一般优先权(第286 条)
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
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
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
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
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一、客运合同
1, 成立时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客票的交付
或交易习惯 合同法293
2, 承运人义务:(1)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
务(合同法289);(2)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票或
减收票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价(合同法
300);(3)对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
(合同法301)
3, 承运人责任:
(1)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旅客自身健
康、故意、旅客重大过失,适用于依法免票、优待票、
经过承运人同意的无票乘客(302)
(2)随身行李承担过错责任 合同法303
(3)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自然性质、
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合同法311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但是不影响另
一方的赔偿权利 合同法308
2,两类联运合同:重点掌握单式、多式联运合同承运
人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
(1)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规则:合同订立人的承运人与
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313
(2)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责任规则:经营人承担责任,
内部可以约定但是不影响经营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318
3、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五种免责 合同法313
4、留置权:仅仅在货运中 合同法315
三、仓储与包管合同比较
1, 不同:(1)后者通常是无偿的(366),前者是
有偿(381);(2)后者通常是实践的,可以约定是
诺成的的(367),前者是诺成的(382)(3)都是
过错责任,但是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仅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是承担责任(374)(4)提存人可以背书转
让仓单而转让提取货物的权利(387)
2, 相同之处:
(1)妥善保管(369)(2)亲自保管(371)
(3)不得使用保管物、允许他人使用(372)
(4)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否则按照普通物品赔偿
(375)
(5)提前提取保管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的,
加收保管费(392)
(6)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
以随时要求寄存人提取,有约定期限的,不得要求提
前提取 376、391
(7)留置权 380
第十二章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民通直接代理和合同法的间
接代理
一、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二、合同法402和403条的规定的间接代理,包括显
名代理402和隐名代理403
1、显名代理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
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
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
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代理:介入权、选择权
A、原则上与委托人无关
B、两种情况下涉及委托人
a第三人违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抗辩权
B 委托人违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选择后不得变更)——委托人两项抗
辩权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
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
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
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
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
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
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
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
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
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三、行纪与委托的比较
(一)不同点
1、委托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406)、行纪是有偿的
(414)
2、在有市场定价时,行纪人可以自买与自卖,并仍然有
报酬请求权(419),委托是禁止的
3、行纪人享有留置权(422)委托是禁止的
4、事务费用,行纪人承担(415),委托人承担
(398)
5、不得违反价格指示:低卖或高买,应该经过委托人同
意,没有经过同意的,行纪人补足差价的,对委托人
发生效力 418;高卖或低买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
酬,没有约定,归委托人418(2)
(二)相同点: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
410、423
四、居间合同
1, 种类:媒介居间、报告居间 合同法424
2, 法律关系:(1)居间成功,可以获得报酬,但是
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2)在报告居间中,委托人承担报酬,媒介居间中,
双方平均负担 合同法426
(3)居间不成功,无报酬,但是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
承担必要费用 427
第十三章技术合同
一、合同的性质:
1、有偿2、双务3、诺成
4、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是要式合同,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转让合同
为特殊要式合同
(1)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需要商务部批准
(2)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登记与公告,登记后有效 专
利法第10
二、范围: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无效技术合同
1 第329 条(共三种情形):非法垄断技术的、妨碍技
术进步的、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
2 第343 条:限制技术竞争与技术发展的
四、技术成果权利的归属(第326~328 条)
(一)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1、专利申请权归单位
2、执行本单位任务
(1)本职工作(2)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
(3)退休调动1 年内作出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的资金、零部件、
技术资料
4、发明人有获得奖励权、报酬权、表明身份权、受让
优先权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归发明人与设计人
(三)委托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合同法
339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归受托人
3、委托人享有免费使用权、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 合同法340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共用
3、一方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优先受让权
4、一方弃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
5、专利获得批准后,另一方获得免费实施权
6、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
(五)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341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无约定、按照61条确定,无法确定的双方享有使用、
转让权
3、委托开发合同中。研发人员不得在交付前将成果转让
给第三人
(六)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无约定归改进人 合同
法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