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检查要求
1. 车间每月由设备主管领导牵头,组织设备专业人员和点检人
员对所有天车和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需立即整改,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需制定防范措施并报
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需记录并由设备主管领导
签字保存,厂级设备主管领导每周检查落实情况。
2. 工段每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制动
系统、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
重点检查,及时整改问题并上报车间。
3. 天车司机按交接班制度严格进行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对司
机室内各部、大车传动机构、小车传动机构、主副卷扬机构、供电滑
线及电阻箱、大车栏杆走台、桥架、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主副钩及
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操作手柄、按钮、开关的灵活性和信号
的正常性,并做好检查记录。
4. 车间、工段、班组随时检查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发现问题
按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 每旬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反馈至安监处,安监处设专人复查,
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进行考核。炼钢厂每月
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起重机管理情况,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督
促检查各车间的落实情况。
二、操作规范
1. 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未经检验
合格的严禁使用。
2.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
作业时需设专人指挥。
3. 作业前司机必须进行试车,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
车、小车、卷扬),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确认限位器是否
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 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进行试吊,将吊物吊
起距地面 200 毫米高度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
滑距离不得超过 100 毫米,否则需进行检修。
5. 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
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需通知地面
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 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司机需做到“三稳”操作:
a. 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
时,迅速跟车一次,使吊物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 运行稳:在大、小车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顺着吊物的
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达到平衡状态而
消除游摆;
c. 停车稳:在大、小车到达指定位置前,逐步拉回控制器手
柄使车速减慢,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
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 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
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误操作发生事故。
8. 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
以防与包体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 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地面
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 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
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 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 5
米距离,必须靠近时需与相邻天车司机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 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
车移动时,需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
方可顶车作业。
13. 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 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
离开驾驶室。
14. 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需佩戴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
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 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需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
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起吊钢(铁)水包时,需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
误后方可起吊。
17. 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
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突然断电,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
柄扳回零位,重新工作前需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
确认动作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18. 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
未修复前不准作业,以防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 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 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
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
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 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 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