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讲
集体争议与产业行动
教学目标:
一、了解我国集体争议的含义和分类
二、理解产业行动产生的原因
三、产业行动具备?
一、概念说明
集体争议和产业行动问题,总体上属于劳动争议问题的范畴
一般而言
个别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 产业行动方式
集体争议的概念
集体争议是指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集体,因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且其权利义务通常存在共同性或关联性,与雇主发生的法律纠纷。它是与个体性争议相对应的争议形式。
集体争议与个别争议的关键区别
集体争议与个体争议的关键区别是:争议当事人中劳动者一方,在人数和组织性方面的特征。
如果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是多人的,与同一雇主发生劳动争议,即通常在劳动者内部形成一定的组织性、群体性。这种劳动争议就称为集体争议。
如果劳动者是单人,或者虽是多人但相互不存在组织性(即不团结),则为个体性争议。
二、集体争议的类型
因签定和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结社(工会) 集体协商谈判 谈判不成或履约纠纷 产生争议
个体争议集合而成的集体争议
多名劳动者(3名以上)因共同事由与雇主发生集体性争议
我国目前发生的集体争议大多数属于后者
上述两种类型争议的主要区别
劳动者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能否形成集体性、组织性
即劳动者的团结权在什么阶段行使
常规性集体争议发生过程
(1)劳动者团结、结社形成集体或者群体,选举谈判代表,或者组织、参加工会,以工会为其谈判代表
(2)劳动者的代表或者工会经过劳动者的授权,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一方进行集体谈判
(3)谈判不成(缔约阻滞),或者谈判虽然成功,但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纠纷(履约纠纷),则劳资双方发生了集体争议。
常规性集体争议的发生过程
劳动者结社以产生
集体代表(工会)
集体谈判
谈判不成或
产生履行约纠纷
集 体 争 议
个体争议集合而成的集体争议的形成过程
(1)同一雇主所雇佣的多名劳动者与雇主发生了大体相同的劳动争议
(2)诸多劳动者各自采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申诉或信访等方式,主张其个人权利、利益
(3)由于个体性当事人的能力限制或者主管机关不能正当履行职责,劳动者为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或节约成本,相互联合,形成了有组织性的当事人集体,即使众多的个体争议变为了集体争议。
三、产业行动
产业行动(industrial actions)
——指劳资关系双方当事人集体采取的单方面地(暂时)停止正常工作(经营)活动或者不与对方合作,以给对方施加压力的行动或措施
集体争议与产业行动的关系
产业行动是劳动者在集体争议中的一种比较激烈的策略和手段
从劳动者角度分析,他们在集体争议发生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行动策略和方法是多样的,如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或仲裁等
当劳动者认为上述手段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其权益时,就可能采取产业行动
产业行动是集体劳动争议的最后斗争手段
它是劳资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发动的、足以影响产业关系的行动。它是集体争议中劳资双方当事人都可能采取的最后手段、最有力的压力手段。
产业行动的基本特征
产业行动的主体:
可以是劳动者(一般是组织)
也可以是雇主 (或组织)
行动目标
最终目标——获得实际经济利益
直接目的——施加压力、重起谈判
功能与作用
消极后果: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积极作用:促进和解、弥补体制内缺陷,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相对均衡
产业行动产生的原因
前提: 存在着利益冲突
发生原因
交涉失败(又无其他渠道解决问题)
仍有继续交涉的必要
四、产业行动的分类
按照行动的目的分类:
旨在推动集体谈判的行动
自我救济(保护)性的行动
旨在推动集体谈判的行动:以集体谈判的进行、胁迫对方妥协为目的;相对于集体谈判这种行动是手段。
自我救济(保护)性的行动:以自我保护、私力救济为目的,是在无法通过集体谈判、公权力有效救济等手段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集体行动。
五、产业行动带来的消极后果
可能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可能会损害社会利益
损失形式:
物质利益的减损
其他无形利益,如社会安全、社会和谐、社会整合(程度)等
产业行动的积极意义
产业行动在维护自我利益的同时,如果能够尊重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理性妥协、促进和解的精神和能力,就可以成为一定的推动制度进步、促进社会公正的积极行为。
六、产业行动的基本方式
劳动者方面——
罢工:
设置纠察:罢工工人对靠近工厂的入口处或有关区域实行警戒;
联合抵制:阻止雇主出售最终产品;
拒绝加班
怠工 :工人不离开工作岗位也不进行就地罢工,只是放慢工作节奏或破坏性地工作(浪费原材料)
游行、示威
雇主方面——
闭厂(暂时或持久):一般在准备罢工期间,目的是通过(暂时)解雇或停职,断绝劳动者工资来源,迫使劳动者就范
单方面对劳动条件、工作规则做不利改变
联合闭厂
罢市
七、 我国法律对于集体争议
以及产业行动的规定
1975年《宪法》在第28条中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现行的1982年《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
因此,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均没有规定罢工权。当然也没有禁止罢工权
集体争议处理的规定
《劳动法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缔约国尊重罢工权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该公约,使该公约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
八、产业行动的功能分析
集体争议和产业行动对于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博弈工具、压力机制、最终手段。
它对于行动者来说,可以适当地提高自己的影响力、谈判能力;
对于对方而言,则是压力和挑战;
对于整个劳动关系,这种机制、手段具有一定的推动理性妥协、矫正利益偏差、促进关系均衡的功能。
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可以促进整个经济与社会的公平与和谐,促进制度、政策的改良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九、产业行动具备正当性、合法性的条件
1、行动者的目的合法正当
须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为了使劳动关系得以公平地建立或修正、提高经济或社会地位的目的。因对罢工等产业行动的权利安排,是基于对经济、社会权利类人权的确认和实现,因而一般要求行动者的行动目的限于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和调整。
2、遵守国内法
国际法虽确认了有关权利,但同时规定各个国家有权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因此产业行动必须遵守国内法。当然,国内立法应当在总体上保障该权利,而非妨害该权利;国家虽可对该权利的行使施加限制,但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它无法合理地行使
3、已经穷尽了其它救济手段
要求在采取产业行动之前已经善意地、诚信地经过了集体谈判或者为了集体谈判而作了充分准备,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申请公共机构的帮助或处理
只有在穷尽了各类无破坏性的救济手段而未果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具有一定消极性的产业行动,即把它当作“最后的手段”
4、方法与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正当
在方法上,特别强调自愿性、和平性、最低程度破坏性。程序方面,是指依法履行通知、备案、积极沟通等义务
思考题
作为劳动关系管理人员,遇到集体争议或产业行动时, 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