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一、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 【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 【研发支出的税务处理】
•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办法是: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3.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
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项
目处理。
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 【例·计算题】某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
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8年,企业根据产品的
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产品开发计
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
,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
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
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
他纳税调整事项,预算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
产进度。
• 方案1:第一年预算300万元,第二年
预算为360万元。
方案2: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
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 【方案1】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
上可加计扣除50%即15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
4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300+150)=-150<0
所以该年度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留至下一
年度弥补。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
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
5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00-(360+180)-150=210
万元
应交所得税=210×25%=万元
• 【方案2】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
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
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180+90)=30万元
应交所得税=30×2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
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即可税前扣除额720万
元。
应纳税所得额=900-(480+240)=180万元
应交所得税=180×25%=4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尽管企业技术开发费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总额相同,但由于发生时间不同,
造成企业每一年度应交所得税额不同。
•
• 【提示】两个方案在两年内的应交所得
税之和是相等的,均为万元,但纳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考虑时间价值
因素后,应当是第一个方案为优。
•
• 【延伸思考】从纳税角度看,第一个方案
为优,因为与第二个方案相比,存在延迟
纳税问题。但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
这还不一定。因为,第一个方案第一年投
资较多,或者两年投资的现值较大。
案例 技术开发加计扣除的税收筹
划
• 财税[2003]244号《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
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
• 对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和国税发[1996]152号文
件规定的盈利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
政策,其适用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所有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
• 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这一政
策的出台给众多企业提供了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
•
• 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事关企业的
前途,因而不失时机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
策进行筹划节税,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
高地位极为重要。就此有以下两点思路。
思路一,建立专业机构,集中使用研究费用
•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开发费用有时并
不能全部在企业当期成本中列支。但是我们建立
专门的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费用通过研究机构
集中使用,则不仅可以使开发费在费用中全额列
支,而且还可以加大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 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4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
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
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
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
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
• 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
限制,均可计入管理费用”。根据这一规
定,企业如果把平时耗费的研发费用通过
专业机构集中使用,则可以起到为企业节
税的效果。
• 例如某印花机械厂多年来用于研究新型印花机的
费用占企业管理费用的50%以上.
• 2003年该企业成立新品开发部,当年企业研究费
用由开发部集中使用,共花费80万元,企
• 业当年盈利50万元。如果企业的新品开发费用像
往年一样未集中使用,而是混于企业管
• 费中一并列支,即使这80万元全部允许在成本中
支出,则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应
• 16.5万元(即50×33%),根据财工字[1996]41号
• 文件的规定,企业由开发部集中使用
• 开发费用,从而除80万元费用可在成本中
全部列支外,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享受多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即80×50%),这
样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只有1.8万元.
即(50-40)×1 8%],当年可实现节税14.
7万元。
• 思路二,实行联合开发,转资本性支
出为非资本性支出
• 企业与科研部门联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是节税的重要途径。
• 例如某通信工程公司向某研究所购买了一
套光缆接续新技术专利,买价为200万元.
• 财务制度规定,该企业应将该项费用计入
“无形资产”账户,200万元只能在10年以
上的时间内逐步摊销。
• 对此类业务如果我们改变交易形式,转变
向研究所购买专利为与研究所联合开发,
• 即雇用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发人员
共同开发新技术,其技术开发费不仅
• 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还可以加抵开发费总
额50%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假设该通信
工程公司为完成该新技术开发当年耗资额
为180万元,则当年该企业可在税前扣除应
纳税所得额270万元[即180×(1+50%)],
可节约税款89.1万元(即270×33%)。
小结
• 我国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科技创新,制定
了许多税收优惠。合理使用这些税惠政策,对于
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公司价值最大化,都具有重要
意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没有将投入技
术革新、研发新产品的相关费用与原有业务有效
分离,最终导致不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 实际上,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不同
税收待遇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是依法降低税负
的一个重要思路。
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
• 科研单位的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业务极易
混淆。税务局在审核某科研单位的营业税
免税申请中发现,部分单位将《技术转让
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书》混淆,从而
造成了少缴税款。
• 财税<1994>10号规定
•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
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
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
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 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目前技术市场出具的合同书有两种:
• 一是《 技术转让合同书》 ,它适用于非专
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
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 另一种是《 技术服务合同书》,它是对于专
项技术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业务训练
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
• 同样作为合同书,由于一个是技术转让项
目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另一个是技术
服务合同收入,包括培训、服务项目的收
入等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和科
研机构必须严格区分“技术转让合同”与
“技术服务合同”,并清楚划分技术转让
收入和服务项目收入。
案例
• 远洋机械制造公司向远东模具公司出售大
型模具设备2台,同时进行技术服务。合同
总价款为2000万,其中模具设备款为1200
万,专业技术服务费400万,专业技术培训
费200万。
• 远洋公司如何安排才能使纳税额最少?
法律依据:
•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但上述条款是针对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发产
品和技术而言(科研单位)。对于单位和
个人不是自行开发的,或是受让后在转让
的,要按销售全额或转让全额计征营业税。
• 区分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
• 筹划思路1;将三项技术服务费隐藏在设备
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费,从而
减少应纳税额?设备销售价1600万,技术
服务费和技术培训费各200万。
• 筹划前:应纳增值税=1200÷(1+17%)
×17%=
• 应纳营业税=400 ×5%+400 ×3%=32
• 共计+ 32=
• 筹划后:应纳增值税=1600 ÷(1+17%)
×17%=
• 应纳营业税=200 ×5%+200 ×3%=16
• 共计+16=248.48
• 上述方案是错误的筹划方案,税务筹划要
考虑整体税负。
• 筹划思路2:减少技术服务(技术指导)
费,增加技术培训费。
• 技术服务按“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而
技术培训属于文化活动,按“文化体育业
”3%缴纳营业税。
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
• 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是极为类似的两种活
动。但两种活动的税收处理有很大的不同。
技术指导属于技术服务的范畴,按“服务
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而技术培训属
于文化活动,按“文化体育业”计算缴纳
营业税.
案例
• 韩国A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配件的高
科技电子企业。2000年,该公司与北京某
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韩合资B有限公
司。在B公司成立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
A公司派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
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
并组织一次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
• 对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北京公司每次支付技术指导费10万,折合
人民币80万。截至2005年底,累计金额
1200万人民币。
• 北京公司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
时代扣代缴,按5%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代扣80 ×5%=4万的营业税,6年累计代扣
60万。
• 筹划思路:部分技术指导费可以转换为技
术培训费。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仅
要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
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
新技术操作的培训。
• 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税率差,所以可
以将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
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
划分,就可以合理减轻税负
• 具体操作:
• 企业可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
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并
召开一次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
别支付2万美元和8万美元。
• 中方代扣代缴韩方的营业税16×5%+64
×3%=2.72
• 比筹划前少缴税款1.28万(4-)
• 说明:由于该公司在2000年到2005年已经按
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了韩国公司的营业税。
由于该项已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在改变,
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方式
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交税款的举措都已
经超出了税收筹划的范围而成为一种违法
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税务筹划的一个根本
属性。
• 因此,从2006年起,北京公司可以按照上
述思路,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
合同》,在以后的技术劳务的提供中,就
能合法节税。
二、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
• 1、投资方向(行业)的税务管理
• 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政
策影响企业投资方向(行业)的选择
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的行业,往往赋予较高
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而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宏观调控目的的产业,则往往提供较
低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
如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投资地点的税务管理
•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投资地点
的税收待遇进行考虑,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3、投资方式的税务处理
• 企业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投资方式。根据税法对不同投资方式的规定,
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
的。
例如,被投资企业需要投资企业的一处房产,如
投资企业全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然后由被投资
企业向投资企业购入此房产,则投资企业需缴纳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但如果投资企业以该房屋直接投资入股,参
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则可免予负担上述税收
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方式有助于筹划营业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方式有助于筹划营业税
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既未实现
所有权的转让,也未转让其使
用权,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例:某纳税人以一项专利权对外投资。他有两种投资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以该项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效益获得利润分配,
预计可以取得10万元收益;二是每年收取固定的收入,双方约定为10
万元。
第一种投资方式下不必
缴纳流转税,流转税后
收益=10万元
二 不担风险
两种投资方式两种投资方式
一 共担风险 共享利润共享利润
收取固定租金收取固定租金
在第二种投资方式下:应纳营业税
=10×5%=(万元),流转税后收
益==(万元)
【例】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 某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将一
处房地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乙,房地产公
允市价为50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分别为7%和3%。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
是直接将房地产按照5000万元的价格销售
给乙企业;另一种是将房地产作价5000万
元投入乙企业,然后将持有的股权以5000
万元转让给乙企业的母公司,站在节税减
负角度,哪种方式更适合(不考虑土地增
值税)?
• 【方案1】企业直接销售房地产。
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000×5%×(1+7%+3%)=275万元
应交印花税=5000×%=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275+=万元
• 【方案2】企业先将房地产投入然后转让其股权。
企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投入并承担投资风险
和分享利润,按照营业税规定无需交纳营业税、
城建税及附加,但需交纳印花税,投资后转让其
持有的股权时仍不需交纳流转税,但需交纳印花
税。
企业应交纳的税费:
房产投资时应交印花税=5000×%=万
元
股权转让时应交印花税=5000×%=万
元
合计应交税金=+=5万元
所以从节税减负角度看,企业采用第二种投
资方式更适合。
【涉税情况总结】
案例 从投资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案
例
•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
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
• 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出资1200万元,占40%,
外方出资1 800万元,占60%。
• 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
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
• 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
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
为其他投入;
• 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
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游戏,但事实上蕴含着丰
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
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
• 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
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
• 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应
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金额为
• 营业税税额=1200×5 % = 60(万元)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额= 60×(7%+3%
)=6(万元)
• 契税税额 =1200×3%=36(万元)(由受让
方缴纳)
•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
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
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
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
缴纳)。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
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
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
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 最终的税收负担为契税。具体金额为
• 契税税额:1 200×3%=36(万元)(由受让
方缴纳)
案例:某企业以房屋投资入股的涉
税分析
• (1)案情介绍
• 甲与乙两个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两企业
中中方出资人为同一人,外方投资者也为同一人,
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甲企业注册资本9600万
元,乙企业注册资本亿元。甲企业主要从事房
地产开发业务,乙企业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
租赁、娱乐业等。乙企业于2011年5月投资兴建一
幢楼。由于乙企业没有建房资质,因此以甲企业
的名义投资兴建。
• 乙企业将所需资金转至甲企业银行账户,
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12年8月
份,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
竣工决算手续。
• 由于甲企业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
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
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
甲企业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
”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竣工,甲企业“
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5220万
元。
• 当甲企业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乙企
业名下,却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华兴
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甲企业,如果要
转移至乙企业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
利润率10%计算,需缴纳营业税约万
元。乙企业自己出钱盖楼,最后为了获得
它,却需要自己的关联公司缴纳约万
元的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税务规划方案及税负分析
• 方案一:乙企业委托甲企业建房。
•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
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
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
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
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 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
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
”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
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的“其他代
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
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的业务。
• 乙企业应当于2011年5月份与甲企业签订一
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乙企业直接
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
票直接开给乙企业,或由甲企业将发票转
交给乙企业。乙企业据此作“在建工程”
入账即可。
方案二:房屋建成后投资入股。
•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建房合同,在工程完工后
可以采取投资形式将房屋交给甲企业。以不动产
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
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
应按本税目征税。
•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甲企业以该项不动产对乙企
业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
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该公司采用了上述税务
规划方案,成功地节省万元营业税税款。
• 可见,以不动产投资的税收筹划在实际操
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
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