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我国税法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一方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在兼营行为中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也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 应纳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 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而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是: 应纳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为比较两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 ,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 ,则D=t2/t1.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案例分析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企业,应当 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并分别按各自的计征方法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17%,营业税适用税率是3%,未分别核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销售收入,将应一并从高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案例1] 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如何作税收筹划(硬件销售的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1十4%)×4%=7692(元)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000÷(1十4%)×4%=6923(元)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 [案例2] 某商厦2000年12月份的商品含税零售额为520万元,同时经营风味快餐,该月营业收入为80万元。商厦该月的不含税商品采购额为400万元,无增值税发票的快餐食品材料采购额为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520+80)/117%×17%-400×17%=(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520/(1+17%)×17%-400×17%=(万元) 应纳营业税=80×5%=4(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商厦在流转税上节减万元(-4)。
三、结论与启示 从以上的案例可知,兼营行为的产生一般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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