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4期
第 14卷 (总第 51期 )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cer Vocational College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Vo1.14 No.4
Ju1.2002
域名纠纷的 “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何云福(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02)04—0038—05
域名是为了方便记忆而给网址起的 “名称”,包
含一系列字母 、数字和符号 ,通常是商标、商号的英
文或汉语拼音 ,目前已发展到可以用汉语作域名。域
名系统 (DNS)作为电子网络的特殊名称系统 ,主要
遵循着 “在先注册”和 “域名唯一”等原则。可以说,
域名系统展示出高效率和稳定的秩序。然而,随着实
践的发展,域名系统也暴露出它在保护公平和安全
等方面的不足,比如无法预防 “域名抢注”和防止不
正当竞争。随着互联网的全球普及,域名系统的不足
以及域名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带来的利益驱动,全球
域名纠纷 日益增多。
与此同时,各国确定域名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以
及实体法上的规定与域名纠纷的实际相比往往显出
一 定程度的滞后性。在专门针对域名保护的法律完
善以前,采用司法途径遇到一定困难是难免的,比如
在适用法律不明确的前提下结果的不确定性 、可参
照性的欠缺、诉讼的不方便和非经济。在这种背景
下,司法诉讼外的其它域名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当事
人的首选。本文将分析、探讨域名纠纷的一种全新的
争议解决程序,即 “行政性准仲裁’ 。 “行政性准仲
裁”是司法外争端解决方式深层次的新发展,在解决
全球性的域名纠纷难题时具有得天独厚的适应性。
一
、 “行政性准仲裁”的适用范围——关于 “域
名纠纷”
“域名纠纷”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以域名 (权 )
为争议客体的争端。从广义上讲 ,可以将 “域名纠
纷”概括地划分为域名之间的纠纷 (不涉及商标 )、
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关联纠纷。前者发生的主要原因
是为了保护域名的 “标识性”,域名本身具有天然的
排他性 ,因为从技术上讲,不可能同时存在同样的域
名。在遵循 “在先注册”原则的条件下 ,域名的分配
不会产生冲突。然而,正如同相类似、易混淆的商标
往往导致商标争议一样 ,相类似的域名也会带给公
众混淆的后果,不能使域名发挥明白无误的“标识”
功能,争议就基于此发生。譬如,一方使用www.163.
net,另一方使用www.163.com,“.net”和“.com”在域
名系统中是有区别的,可是对一般公众而言,往往只
记住 “163”这个二级域名,因而是可能产生混淆的。
“
.net”和 “.com”是否构成域名冲突的基础,法律尚
未明确,可是如果法律确认其域名权,那么这类纠纷
可能大量发生。又~[1tianya.com与tianya.com.cn就是
不同的两个网站,可是类似的纠纷又是明显存在的。
是否在法律上建立 “驰名域名”制度 ,反对域名淡
化 ,对域名进行防御性保护?这类操作在实践中能否
收稿日期:2002-03-15
作者简介:何云福 (1919-),男,福建福清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I 量 董室墼些兰堕兰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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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及法律适用 何云福:域名纠纷的 “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可行?单纯的域名之间的纠纷带给法律新的挑战。
现在大量存在的是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关联纠
纷。这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基于保
护商标权对争议域名提起要求 ,为得到域名与对争
议域名提起要求。由于目前法律多未明确规定域名
权 ,所以借商标权来保护域名是通常做法, 是否只
给域名这种程度的保护,笔者认为长远来看是不够
的,域名权保护还要法律上的完善 ,制定完整的域
名权制度。确实,域名与商标之间的联系是密切的,
公众常常倾向于以商标为域名, 是学者们大都
认为域名与商标大有不同之处。仅仅以商标保护来
保护域名,那么如何处置一方取得域名并经长期使
用获得商业上的名誉 ,另一方在后用该域名注册商
标的恶意行为?如何保护只有域名却没有对应商标
的前者?不以商标为域名 (或不以域名为商标 )也
是允许的!“雅虎案”虽然采用了只有域名没有相
应注册商标,另一方在一定区域和领域内可以善意
使用的处理方法,可仍然没有回答如果 “恶意使
用”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立法者也发现了这一点,
规定了避免商标权人借助网络不合理扩大 自己专
有权范围的办法 ,即 “反 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但这完全不如在法律上
规定 “域名权”来得彻底和实在。
“行政性准仲裁”的适用范围仅为域名与商标
之间的关联纠纷,譬如恶意抢注、商业利益驱动、善
意使用、反向域名侵夺等。 其他类型的域名纠纷并
未明确规定能否适用 “行政性准仲裁”,这些将有
待实践来解答。此外,从另一角度讲,也只有一些特
殊类型的纠纷,比如域名纠纷才有可能适用这类具
有行政和仲裁双面特点的争端解决方式 ,原因主要
在于这类纠纷具有 “公、私权不明”的特点。 本文基
于立法现状以及 “行政性准仲裁”的适用范围仅对
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关联纠纷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二、“行政性准仲裁” 的产生机理——从 I—
CANN的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行政眭准仲裁”争端解决方式可界定为,争议
双方将争议提交一民间机构通过类似于仲裁的程序
取得有行政性效力的裁定的争端解决机制。ICANN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是采用 “行政性准仲裁”取得最大成果的
代表。ICANN本身并不进行争议解决,但是ICANN的
统一争端解决政策 (UDRP)有效地运用于顶级域
名 (top-level domain name)的争议解决 中 ,在u—
DRP的指导下 ,ICANN授权各个机构进行争端的解
决。ICANN的争端解决机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
为止,依据ICANN的UDRP已经进行了4,819个程序,
包括,8262个域名被卷入其中。在这些程序中,4441
个已经得到妥善解决。【1lUDRP被证实为快速解决商
标域名关联纠纷流行的和有效的做法。而通观u—
DRP其最明显的机制就是 “行政性准仲裁”的应用。
ICANN商标域名关联纠纷为何能够采用 “行政
性准仲裁”争端解决方式?通常认为,商标纠纷采用
的是协商、调解、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等方式。商标
争议能否仲裁?纵观各国立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
权权属确认案件大都被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
外。一方面关系到国家公共管理的权力,辽况且商标
权属争议由行政机关先行管辖后有司法救济 ,符合
这类争议的专业性、公益性和经济陛。然而学者们同
时也注意到促裁在这些领域可能有突破。哩域名争议
能否仲裁?该问题一直没有定论。那么商标域名关
比如美国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L.P.V.Dennis Toeppen et al(1998),141 F3d 1316(9 Cir)(1998)案将域名抢注认定为商标淡化侵权。
②据l997年lntemie对288873个商业域名的分析 ,域名和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所有城名的58.7%。
⑧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申请雅虎商标,辨称乃取 自明代苏州人唐伯虎 “因其儒雅风流,时人谓之雅虎”的 “雅虎”。国家商标局于l998年裁定
美国雅虎公司对商标的异议无效,认为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是注册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所以是善意使用。
④1999年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域名纠纷,法院强调要防止反
向域名抢注、注意保护域名已经取得的效果。
(5)IcANN的统一争端解决政策g4条列举了受理的要件:第一,域名与申请人享有权利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一致或混淆性的相似;(注意 ,未提著
名商标。)第二,域名注册申请人对于域名无权利或无合法利益;第三,域名注册申请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至于域名申请注册人与第三方有
关域名注册的其他争议不适用“行政性准仲裁”,而应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途径解决。(引自赵威主编《国际经济法论文专辑 》,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OOO年版,第131页。)
⑨其他具有特殊性的争端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进行的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见张树义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o1年版,第l05页。)
(z)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比较密切,由此各国将和公共政策联系紧密的知识产权权属确认案件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外,
比如争议本身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本身的有效性,一般是不可仲裁的。(丁伟、陈治东著《冲突法论 》,法律~ 1996年版,第3l8页。)但是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立场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纽约公约》将这一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
(8)知识产权权属确认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而是一方申请人要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的存在。然而,为了服务于世界范围的商
业和贸易,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有力工具的仲裁方式,无疑会在保护国际竞争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发挥积极作用。(陈治东著 《国际商事
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g3o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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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及法律适用 何云福:域名纠纷的 “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联纠纷能否仲裁?回答是,历史和互联网的特性仲
使了一种类似于仲裁又具有行政性质的争端解决
方式被接受和采用。自从美国商各部1998年公布了
美国域名政策 “绿皮书”后,回美国政府就将域名及
地址系统的管理权力移转给非官方组织。几个月后
的 “白皮书”建立了ICANN取代了美国网络解决方
案公司 (NSI)的大部分权力。自此 ,域名管理机构
已从国家行政机构转变为民间组织。另一方面,I—
CANN的成立正是基于国际性 的网络不受任何 国
家 、个人以及组织控制的事实,从而,ICANN可以依
据UDRP授权民间机构进行仲裁,采用的是特殊的
域名仲裁程序 ,不对抗诉讼程序 ,不解决赔偿。同
时,程序又保留了一定的强制性,基于ICANN对域名
的 “控制”,还有行政程序的影子,这种 “行政性准
仲裁”争端解决方式,亦有学者称为 “强制性行政
程序”(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如果再将原因归结为一点 ,那么可以说 ,历史
和互联网的特性共同促成了ICANN的权力,权力奠
定ICANN本身的地位,这是采用 “行政性准仲裁”争
端解决方式的基础。ICANN是拥有重大权力的管理
机构 ,对通用顶级域名享有控制权 ,能够进行有效
的控制。ICANN自身定位是一个专门保护网络运转
的稳定性,促进竞争,代表广大的全球网络共同体
的非营利性 、私人性质的公司。[】 同时ICANN力图在
原则性的、一致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政策以促进网络
的发展和稳定。在争端解决具体操作上,ICANN可
以制定 “解决办法”,可以认证域名注册机构为执
行管理的机构,认定和授权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解
决域名争议。ICANN认证的注册机构通过注册协议
与域名注册人达成合意。往往此类合意体现了I—
CANN的要求,即要求注册机构和注册人将解决办
法纳人注册协议,对、庄册人产生约束义务。应该指出,此
类注册协议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注册 如^果不接受
协议中的任—条款,就无法取得蜮名。同时ICANN认定
和授权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应该依据ICANN的解决办
法解决争端。可见,ICANN类似于行政机构的特性使其采
用 ‘ 牲攉蝌喊”争端解决方式成为可能。
三、“行政性准仲裁”的内在平篌卜一 “解决政
策”下的统一
在 WIPO等组织的建议下 ,1999年 1Q月 I—
CANN制定并通过了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则》(程序
规则 )。~13DRP和依据 UDRP制定的 “程序规则”
是 “行政性准仲裁”争端解决方式能够达到内在平
衡、进而顺利运转的基础。以 ICANN为权力中心,辅
以类似于 “立法”(ICANN)、“司法”(争议解决机
构 )、“行政”(注册机构 )的分权机制。同时,用
“解决政策”统一三方,比如要求争议解决机构依
据 UDRP裁决约束注册机构,进而要求域名注册人
执行依据 UDRP做出的裁决。 “行政性准仲裁”成
为稳定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从 ICANN下的域名争端解决的整个流程可以明
显地看出平衡是如何获得的。ICANN制定UDRP,授权
注册机构对顶级域名进行管理,认定专门的机构解决争
议。商标所有权 可^以将争端投诉于任何被授权的争议
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 UDRP制定裁决,UDRP
要求注册机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进而对域
名注册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裁决主要是对域名状态
的控制。在整个过程中UDRP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试
将这种平衡用下图表示:
广——— 注册机构 ’·_·一 ’··一···’'域名注册人
J ,
ICANN————+UDRP
I ▲
L——— 争议解决机构 ·一....一....一 争议一方
四、“行政性准仲裁” 的特点剖析——思考和
挑战
“行政性准仲裁”是新型的、经济的、可部分替
代诉讼的程序。之所以说是新型的,笔者将在下文
阐释。这种程序是经济的,它对当事人双方较为容
易和方便。争议将在组庭后 15日内完成,并且可在
网上进行。整个程序最大耗时为 42日。同时 “行政
性准仲裁”可部分替代诉讼。域名纠纷案件法院也
只能判决域名持有人停止侵权或同时赔偿损失 ,而
仍然解决不了域名权利归属问题 (指执行时的困
难 )。通过 ICANN认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就能直接解
决域名权利归属这一域名纠纷的核心问题。
“行政性准仲裁”与以往的协商和解、调解、仲
裁 、行政程序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有很多不同
点,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新型争议解决方式。具体
分析 “行政性准仲裁”有三大特点:第一,行政性的
特点。域名作为一种有限资源,其分配在传统理论
中应该由国家进行,体现为行政行为。域名和知识
①wIPo为IcANN推荐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和特殊性。参看朱榄叶、邓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争端处理新规则》
栽《知识产权)2ooo年第l期。
l 重 兰宣 些兰堕兰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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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及法律适用 何云福:域名纠纷的“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产权的联系也要求应用行政力量干预,在各国的理
论中,知识产权一直具有 “公法”性质。 因而,域名
纠纷的处理就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Intemet域名
系统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中声称 ,互联网顶
级域名是一种公共资源,接受公共信托机构的管
理。互联网顶级域名的任何管理、使用和(或 )演变
都是公共政策。l 秘 然而,我们清醒的意识到,域名
是一种全球性的网络上的资源,完全的行政也是行
不通的,没有一个政府能够控制全球性的网络。“行
政性准仲裁” 只是带有行政性,而不是行政程序。
“行政性准仲裁”的行政性还表现在,将纠纷交付
特定的域名争端解决机构是基于一种 “要么接受,
要么没有”(Accept all O1"get nothing)的域名申请
协议 ,这种协议带有域名管理机构权力压力的痕
迹。为了获得域名,申请人只有接受所有条款。在这
里,域名管理机构行使了类似于行政机构的管理行
为。学者认为,强制性行政权制约机制的刚性在于,
如果行政相对方未依据规则履行义务,就面临着行
政权的强制力的威胁。[41上文所述ICANN制定U—
DRP,授权注册机构对顶级域名进行管理,认定专门
的机构解决争议等等都表现出行政管理的模型。此
外,从程序和司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性准仲裁”程
序还表现为没有终局性 ,不对抗司法 ,具有类似于
行政程序对争端的解决的结果 (追求司法审查 )。
但是处理结果也有差异,比如只能是针对域名 ,不
能有 “行政处罚”的做法。第二,“准仲裁”的特点。
“准仲裁”最突出的表现是采用民间机构 (仲裁机
构 )进行争端解决。依据ICANN的UDRP,纽约CPR
争议解决中心、美国明尼阿波利斯 “国家仲裁论
坛”、维也纳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及由HKIAC和
CIETAC共同组成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
NDRC)共同被授权解决域名争议。 争议解决机采
用特殊的仲裁程序,保留了仲裁的大多数特点 ,比
如专家组组成时当事人有权选择采用单人专家组
或是三人专家组,以及拥有一定的对专家组专家的
选择权。1999年12月1日生效的《WIPO统一域名争
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就在第7条规定 ,“中心”应
该尊重当事人所选择的三位候选人的顺序。但是与
一 般的仲裁不同,甚至与一般的仲裁理念相背,这种
解决方式至多称得上是 “准仲裁”。比如交付仲裁的
自愿性、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强制性,都难
说是无可置疑的。瞧域名授予方和域名注册人两者签
订的注册协议 ,要求争议双方 (包括与注册协议毫
无关系的一方 )将争议提交仲裁,运行 “行政性准仲
裁”争端解决机制。并且这种程序不对抗司法,具有
终局性的弱势。这些无不提醒着,这是一种新型的争
端解决方式。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并有效?在事后达
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几乎被排除的情况下 ,事先没
有达成任何交付仲裁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何开
始仲裁程序?而且,至少在现在 “一裁终局”已成为
潮流的时候 ,“行政性准仲裁”的裁决不具终局性是
不符合仲裁理念的。 第三,“亲诉讼”的特点。“行
政性准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联系
是比较亲密的。比如UDRP并不限制争议双方在该
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将争议问题提交有管辖权
的法院处理,并且充分考虑到诉讼的影响,如规定域
名注册机构执行裁决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在裁决
后10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也就是
说等待期为10日。究其原因,应该和 “行政性准仲
裁”争端解决机制的民间性以及并非完全的仲裁有
密切关系。事实上,司法程序具有中止或终止争端解
决程序的效力。
行政的弱化与仲裁的结合造就的 “行政性准仲
裁”争端解决机制引发了一些有益的思考。比如对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应该向法院起诉另一
当事人还是争端解决机构 、域名注册机构 (执行裁
决)或是ICANN(权力机构 )?如果说是仲裁,没有
这种问题,因为裁决具有终局性 ,除非是一些特殊原
因,比如程序上的问题。如果是行政行为,那么是否
提起 “行政诉讼?事实上,法院往往不会这么考虑 ,
只是认为是一种新的权属确认案件,只涉及当事人
双方。同时法院会对裁决的内容加以考虑,甚至运用
同样的原则 ,对案件得出同样的结论,但是这是法院
的事。当事人可能起诉域名管理机构,但是此时已经
不是针对域名的权属,而是针对管理机构的管理行
为是否称职。 同时,争端处理机构为了避免卷入诉
(里)商标、专利、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从产生之初便带有明显的 “公法”性质。(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4页。 )
②加拿大电子争议解决联合会(e Resolution)因经济网素已经停止运转。
⑨应该强调指出,仲裁的自愿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是世界各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仲裁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④如何对待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在webe硷 司诉Armitage案中,法院决定,ICANN的纠纷解决政策对于法院没有约束力。但是对有关仲裁决定,目
前法院不准备公布详细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仲裁决定予以尊重。(张玉瑞著《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
社2oo眸 版.第446页至第448页。)
⑤域名管理人如果履行 “中立的域名系统管理人的职责要求”,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美国的Lockh~d Martin Co.V.Network Solutions Inc.
Cv96—7438(L.D.Cal,1997)案说明域名注册组D~,NSI时域名的管弭,只和域名的技术性功能有关,与域名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功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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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及法律适用 何云福:域名纠纷的“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讼 ,往往声明责任的排除,除非是故意行为。
“行政性准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引发的另一个
思考是对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仲裁领域的拓
展。“行政性准仲裁”是一种针对知识产权的新的争
议解决方式 ,知识产权界应该对知识产权的这种保
护方式引起关注。以往在学者们的著述中提及知识
产权的保护往往只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手段。现
在这种并非行政也非诉讼、仲裁的保护手段是保护
方式的新发展。这里涉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
要将域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内必将对知识产权的
定义做细微修改。域名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差别是
较大的,当对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专有性 、地域性
和时间性的时候,如果认为域名应该作为知识产权
加以保护,重新扩展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必要的。同时
笔者认为完全不必要将域名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
护混为一谈,认为扩张商标的保护就能方便地保护
域名其实是一时的做法,这种曲线保护不如单列域
名权来得有利。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享有的权利不必
低于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权利。 ‘行政性准仲
裁” 争端解决机制也拓展了仲裁的领域。譬~flCI-
ETAC等仲裁机构陆续受理域名纠纷案件,无形之中
就会对仲裁的概念有了新的突破。虽然使用 “域名
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的名称,使用单独的程序规则,
但是仲裁界对这种程序的研究和探讨是无法避免
的。这种程序的诸多特色也将引起更多的关注。
“行政性准仲裁” 争端解决机制还带来了新的
挑战。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是迅速的,据统计 ,到2000
年第一季度 ,中国网民已达1000万,并且以半年翻一
番的惊人速度增长。我国的域名纠纷 日益增多, 口
何利用这种新型的、经济的、可部分替代诉讼的程
序 ,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也是一种挑战。
国务院信 息化工作领导小组1997年发布的《中
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
4条指明 “办法”只是针对中国顶级域名CN。对中国
顶级域名CN的域名纠纷案件 目前也是采用 “行政
性准仲裁”的。
我国颇具特色的中文域名 (含有中文文字的域
名 )的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
法》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
息中心 (CNNIC)授权CIETAC,根据其制定的 《中
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受理中文域名争议。CIETAC
制定了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
则”专门处理域名争议案件。总的来看,中文域名纠
纷的解决也是采用 “行政性准仲裁”的。比如CNNIC
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对恶意注册域名侵权
行为的5项规定是对ICANN的统一争端解决政策第4
条列举 的受理要件的扩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8月15日公布的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
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第5条规定 了恶意注册域名侵权行为的3个必备要
件,是对UDRP的重复。[31
国际顶级域名纠纷以往主要是由ICANN认定的
WIPO仲裁的。~)~2002年2fl 28日开始,由CIETAC和
HKIAC共同组成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 t~,ADNDRC
将解决大部分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顶级域名争
议。ADNDRCi~i]开始运转的两个月,每月接受至多20
个程序,但计划要扩展到每月200个 ,这使得亚洲的
公众和机构更容易解决争端。ADNDRC的成立说明
Internet在亚洲的快速发展使得对一个地区性的机
构的需求更为迫切。ADNDRC在程序上采用特殊的
仲裁程序 ,如何有效运转这种新型的 “行政性准仲
裁”程序,可以说是一种挑战。
参考文献 :
[1]http:dwww,ieann.orghdrp.
[2]Improvement of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63Fed.Reg.1998.
[3]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 究会.计算机、网络法律规范总览
[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4]宋功德.行政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51.
责任编辑:白 薏
:lue.eolli案中,法院认为著名商标持有人并不自动具有将该商标作为 自己域名的权利。(王云斌著《互联法网——中国网络法律14题》,经济
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l3页。)又如,“Pokey”注册 “Pokey.org”仅介绍个人 ,显然不会侵犯玩具商Pokey的商标权。只要不与他人在先使用
的商业标志发生混淆,“Pokey”注册的 “Pokey.org"将继续有效。(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 )
(2)国际域名领域,某一海外企业在.coming中注册了340个域名,几乎涵盖 了中国所有知名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引发 了诸多纠纷。(吴弘、陈芳
《计算机信息网络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ooo年第l期。 )中国国内已经发生的域名纠纷如 “科龙案”、“小秘书案”
“IKEA案”、“国网公司注护舒宝案”、“dupont案”、“Tide案”、“Uiagra案”等。(陶鑫良等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1年版,第377页至434页。)
⑧比如,美国在线公司诉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 “OICQ”域名争议案,争端解决专家裁定将腾讯公司注册的域 oieq、corn和oicq、net转让予申请
人。又如,美国Inf0rsImce公司诉江苏金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Miemi~ompace案,Inforspace~X 被驳回,因为并不存在恶意注册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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