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
矿产督察管理
德兴铜矿露天采场
概 述
矿产督察矿产督察是指矿产督察员依法对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中
履行法定义务和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它是一项以法律法规为
依据,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手
段的工作。矿产督察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全过程,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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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一、矿产监督管理与督察
二、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三、矿产督察员督察
四、矿产督察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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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监督管理与督察
(一)矿产资源管理职责
1.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2.“找出、管住、用好”。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三方面任务
1.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2.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的义务;
3.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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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打击无证行为主要措施
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秩序乱的主要原因,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一要建
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机制;二要严格案件
查处。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开展动态巡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
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2.利用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利用网络
媒体,聘请协管员、信息员等,利用社会渠道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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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高科技手段。如利用卫星遥感监测、
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及时发
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4.严格案件查处。明确责任,加强办案力度;
加强检查、督办;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
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5.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
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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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
1.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
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
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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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
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规定年检重点
内容:
•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
致;
• (3)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
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 (6)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
位;
• (7)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
容。 8
3.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
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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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规定的年检内
容: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 (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 (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
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 (4)采矿权转让情况;
• (5)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
定费用缴纳情况;
• (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 (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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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主要措施
(1)采矿权标识。采矿权人在开采作业场所的
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矿产督察。聘请矿产督察员定期督察。
(3)勘查开采活动日常监管。“责任到人、任
务到矿”;矿业权人报告的审查(采矿权人必须及
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建立矿业权人档案。
(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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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1.《矿产资源法》规定
•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
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
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 (2)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
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
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
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
• (5)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
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
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12
2.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措施
(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严格审查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
(2)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
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
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提交
《矿山储量年报》。
(3)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定期
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
用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
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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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矿产督察
1.矿产督察十分重要
(1)矿产资源的特殊重要性,需要加强监管;
(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历史时期,需
要加强资源利用的监管;
(3)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三方面任务,任务重,
完成难度大;
(4)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
的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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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矿产督察定位
矿产督察是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活动实现全方位监督管理目标中的重要制度和基本方
法
矿产督察员是受行政部门委托,由政府机关派出进行专
项督察的工作人员。协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管。按规定
将检查结果定期或及时进行报告。
由于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代行政机关从事行
政管理中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
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
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最后处理则要通过
行政管理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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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矿产督察员督察的主要作用
• 矿产督察员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耳目,对管理相
对人具有警示作用;是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山
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彼此的联络作用;发
挥专家业务优势,可以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
策等服务;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中心工作紧密
结合,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
• 将矿产督察员督察与整个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联系起来,才可以发挥督察工作的更大作用。如
矿产督察员对某一矿山的督察结论,与矿山的年
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转让等的审批
结合起来,督察工作也会得到矿山企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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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一)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
42号)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
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制定。
2.《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279号)
3.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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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要充
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
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
责任到人,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
5.《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7〕144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
土资发〔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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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督察员聘任
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部和省两级国土
资源部门聘任。
1.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
负责1—5个大中型矿山企业或一处重要矿山开发区的督察。
聘任程序:
1)推荐。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要求,推荐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填写《国家级矿产督察
员推荐聘任审批表》。
2)审查。
3)培训考试。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
颁发证书。
4)公告。
2010年,国土资源部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33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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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
1)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2)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
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
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4)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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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级矿产督察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聘用地方级矿产督察员。
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任后应及时向部备案。
聘任的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要具有地质、采矿、
选矿专业知识,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勘
查、矿山开采和矿山设计等工作,要身体健康,
能适用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人数可根据本行政
区国家级督察员与地方级督察员1:3的比例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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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
• 督察范围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
录所列矿产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要矿产开发区域。
在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 1)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 2)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过程
的资源保护情况;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
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矿产品的销售及其
价格情况;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
情况;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
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审查采矿权人的
年度报表。 22
• 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
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
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
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立即被告
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4)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
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5)有权参加监督管理范围内矿业权人的年度生
产会和勘查储量评审会,参加市(地)、县(市)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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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勘查开
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
应当报告省级或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7)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
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
督察备案表》;
8)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
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9)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提交书面督察工作报告;
10)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典型和经验;
11)完成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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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督察员督察
• (一)督察准备
• (二)现场督察
• (三)督察报告编写
• (四)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 (五)督察方法
• (六)督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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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察准备
1.根据督察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
施方案,明确督察对象、目的、内容、时限等。
2.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督察形式。如需进
行联合督察、会诊式督察等,应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建议,
由督察员办公室进行组织。
3.向督察员下达督察任务。督察员要认真做好相关准
备工作,预先熟悉矿业权人日常监管或年检中的情况,以
便深入矿山、勘查区域后能够有的放矢,抓住、抓准重点
和难点,提高工作效率。
4.向有关矿业权人和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
书面督察通知,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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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通知的主要内容
(1)督察的时间;
(2)督察的内容;
(3)督察的程序;
(4)对探矿权人、矿山企业、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配合、支持、协助督察工作的要求;
(5)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或者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7)矿产督察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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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督察
1.进入督察现场,应主动出示督察证。
2.阐明来意。阐明督察目的和需要矿山配合
工作的要求等。
3.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质询,
了解和掌握情况。
4.现场检查和抽查。深入勘查区域、采选现
场进行实地检查。
5.根据需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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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实计算。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相关图纸资料、
台账、设计等,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
选矿回收率和其他相关数据。
7.提出初步督察意见。与矿山企业共同交换意
见。
8.编制督察报告。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
备案表》或者《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督察员和
矿山负责人签字盖章,编制督察报告。
9.发现被督察单位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
转让或承包采矿权及其违法情况,要予以制止,并
立即向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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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本年度第 次督察
矿山企业名称
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年) 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年)
开拓方式 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
开发利用方案中应综合利用的矿种
设计生产能力 采矿(万吨/年) 选矿(万吨/年)
实际生产能力 采矿(万吨/年) 选矿(万吨/年)
当期应缴数(万元) 当期实缴数(万元) 累计拖欠数(万元)
补偿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
年保有矿石储量(万吨) 年动用矿石储量(万吨) 年采出量(万吨) 年损失量(万吨) 年非正常损失量(万吨)
开采回采率(%) 设计 实际
选矿(洗矿)回收率(%) 设计 实际
有无越界采矿行为 有无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是否按要求填写上报矿山统计年报和年度报告(表)
督察意见
矿产督察员签字
矿山企业对现场督察的意见
矿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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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本年度第 次督察
探矿权人
勘查项目名称
勘查许可证号 有效期
探矿权人地址
设计主要实物工作量
钻探(米) 实际完成
坑探(米) 实际完成
槽探(立方米) 实际完成
浅井(米) 实际完成
当年计划勘查投入 总额(万元) 实际投入(万元)
其中: 国家财政(万元) 实际投入(万元)
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数 应缴数(万元) 实缴数(万元)
探矿权价款缴纳数 应缴数(万元) 实缴数(万元)
勘查项目登记面积 预期储量规模
有无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有无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是否按要求填写年度报告
其他事项记录
督察意见
督察员签字:
探矿权人对现场督察
的反馈意见 探矿权人签字(或盖章): 31
(三)督察报告编写
现场督察结束后,督察员向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督
察报告。督察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督察工作概况。包括:督察时间、参加人
员、督察内容、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是督察对象(勘查项目或矿山企业)的基本
情况。
• 勘查项目: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成果。主要包
括勘查项目实际投入及是否达到了年度最低勘查投
入,是否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有无越界或持过
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圈而不探和以探代采行为,
有无超过6个月未开始施工现象,有无非法转让探矿
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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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督察:矿山生产情况及遵守矿法法律法
规等管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实际生产技术、
工艺的合理性;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
选矿回收率指标执行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
综合利用情况;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法定规费缴纳情况;矿山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
源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等。
三是督察结论。对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
和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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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
1.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
告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
于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
场查处;
2.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
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
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责任;
4.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
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5.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矿产督
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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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 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报告,遇重大问题的可直接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报告。
•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督察员定期或不定期现场
督察报告制度,对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有专
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
• 重大问题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查处后将
查处结果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并反馈矿产
督察员;一般问题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结
果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督察员要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出的整
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察,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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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察方法
• 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主要督察方法可
归纳为“听、看、查、评、报”
正在开采的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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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
以召开各种内容座谈会的形式听取被督察单
位有关方面的情况。了解的内容包括:
被督察单位的基本情况、矿产储量保有情况、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执行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的情况;
当前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中
存在的问题;
被督察单位对履行法定义务、矿产开发利用
总体水平的自我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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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
就是查“看”被督察单位各勘查(开采)有
关技术材料、生产台帐、统计报表;
看设计图纸、阶段井上下工程对照图;
看“ 三率”实测统计台账;
看储量动态变化统计台账等。
力求全面了解勘查、开采设计执行情况和实
际的储量动用情况和保有情况及开发利用现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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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
深入勘查、矿山生产现场,实地考查:
• 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采顺序、采矿工艺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是否科学合理;
• 选矿方法、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在实际中得到回
收和利用?
•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是否科学合理。
• 勘查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行为。
• 通过现场考察,获得被督察单位的第一手实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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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
根据现场调查、查阅的资料,对被督察单
位的勘查开采活动或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实
际状况进行评价,并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与被督察
单位交换意见,进行沟通。
对被督察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与合理利用
矿产资源情况有初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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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结论和整改
或依法处理的建议,依有关规定报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和督察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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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察方式
1.一般督察
2.蹲点督察
3.重点督察
4.跟踪督察
5.联合督察
选矿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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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督察
主要任务:
(1)掌握整体情况,找出问题,分析原因,
制定下一步督察方式和措施;
(2)通过日常性、常规性的监督检查,掌
握了解被督察单位的日常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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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蹲点督察
蹲点督察是长期蹲点在被督察单位进行督察
的一种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况可采用蹲点督察的
方式:
(1)对那些问题较多的被督察单位,督察
员通过一定时期的蹲点,摸清情况,找出问题,
分析原因,并从技术和管理上指导帮助其进行整
改。
(2)对那些有推广意义的典型经验、先进技
术,通过蹲点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以便交流
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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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督察
重点督察是在基本掌握被督察单位履行法定义
务、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情况的前提下,根据
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对管理部门要求检查的某一
方面,或督察员认为可能出现问题、有必要督查的
某一方面实行重点检查和防范。重点督察之后应有
对被督察单位改进、完善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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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跟踪督察
跟踪督察是在重点督察的基础上进行的督察
形式。
凡进行重点督察的被督察单位都应对落实督
察员改进工作要求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对督察
提出的问题长期不予整改的被督察单位,由督察
员向督察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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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合督察
根据工作需要由督察办公室组成有国
家、地方两级督察员组成的督察小组实行“
联合督察”,或有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
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诊”式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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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督察员管理
• (一)督察队伍管理规定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有一名主
管领导负责督察员管理工作。
要结合本地区督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
善督察管理规章制度。
健全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对矿产督
察员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向国
土资源部上报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总结。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
的工作经费,专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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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注重矿产督察员业务建设,做好矿产
督察员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
要妥善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工作中出现的实
际问题和困难,为矿产督察员到勘查单位和矿山
企业现场督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
资源管理的重要会议,要邀请矿产督察员参加,
并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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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1.制定督察工作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
督察工作;
2.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
矿区相关的矿业权人及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督
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4.每年1月底之前,根据督察员工作报告汇
总督察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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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行政区内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
6.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
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7.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8.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
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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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督察员考核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
1.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督察
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按不少于要求的次数进行了现场督察情况,
《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2)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
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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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
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
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
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
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3.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者身体健康等原
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务时,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
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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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1)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合资、合作、入股、
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
(2)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
福利待遇,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山
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
取利益;
(3)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
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督察员办公
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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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督察员可以在矿产资源管理的
许多方面发挥作用
▲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审查与实地核查;
▲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探矿权年检);
▲ 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采矿权年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开采回采率核定;
▲ 矿业权延续、变更登记等辅助审查,对矿业权人履行
义务情况签署意见。
(要认真执行矿产督察员的意见作为管理机关办理矿业
权人法定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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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合格的矿产督察员,应具有较高的政
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
积极、主动,敢于直言;要有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的精神。
祝大家工作顺利,出色地完成督察任务!
谢 谢 !
铜绿山铜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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