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及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是指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并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公司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以下简称“理财业务”。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 第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要求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1
第五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审核、批准和披露,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八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收益。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负责具体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 2
息披露义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十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理财产品,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周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所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3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经办部门,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具体经办人”)。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购买理财产品的决议等情况,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材料准备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时,应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合同前应会同公司法务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等内容,由财务总监审核签署,并及时与交易对方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九条 购买理财产品期间,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 4
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具体经办人每月应至少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具体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监察部如发现合作交易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理财业务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指派专人跟踪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5
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依照本办法管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6